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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模板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
执笔人:
卜祥洪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
法学院
课程名称:
国际私法学
课程编号:
英文名称:
PrivateInternationallaw
课程类型:
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
72理论学时:
54实验学时:
18
学分:
4
开设专业:
法学
先修课程:
民法学、商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国际私法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法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必修课。
本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发展主流。
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它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
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
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对于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和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具有极其重要作用。
(二)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应系统掌握国际私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基本掌握中国参加或缔结的重要国际私法公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制度,培养运用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和知识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绪论(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奠定基础。
识记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理解国际私法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
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四、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不同的方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定义、名称、范围和渊源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二、国际私法的名称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国际私法已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二、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已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三、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四、国际私法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
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考核要求】
了解:
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概念;法律冲突的概念;人际私法;时际私法;国际私法最常见的几个名称;国际私法范围;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统一国际私法;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理解:
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国际私法的定义;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掌握: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私法法源的国际惯例;国际协调与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识记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重点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教学内容】
第一节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
三、属地法时代
第二节早期的国际私法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理论
一、斯托雷
二、萨维尼
三、孟西尼
四、黛西
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
一、当代国际私法理论
二、当代国际法立法
第五节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组织及其成就
第六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二、我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三、我国国际私法学的未来发展
【考核要求】
了解: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冲突法规定的特点;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概念;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法则区别说的概念;巴图鲁斯;达让特莱;胡伯三原则;库克本地法;当代国际私法范围和内容的扩大与丰富;国际私法各分支学科的形成;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
理解:
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新发展;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唐律中关于冲突规范的规定;我国国际私法研究的基本状况。
掌握:
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与贡献;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我国国际私法学未来发展取向。
第三章冲突规范(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需重点讲授与学习。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以及识别。
【教学内容】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三、系属公式
第二节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
二、准据法确定方法
第三节识别
一、识别及其产生原因
二、识别的依据
三、各个国家对于识别的态度
第四节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第五节区际法律冲突和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考核要求】
了解:
冲突规范的概念;准据法的概念;各种系属公式;连结点概念;识别的概念;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理解:
冲突规范的结构;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连结点的法律意义;连结点的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法律选择的各种方法。
掌握:
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连结点的软化处理;识别的依据;我国关于识别依据的规定。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所述几种制度,是冲突规范在适用中逐渐形成的,在实践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并充分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教学内容】
第一节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及反致制度的产生
二、关于反致的理论分歧
三、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
第二节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作用与理论
二、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几个问题
三、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二、法律规避的范围与效力
第四节外国法查明
一、外国法查明及其产生原因
二、外国法的性质
三、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四、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五、外国法适用错误时的处理
【考核要求】
了解: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双重反致的概念;公共秩序的概念和作用;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性质;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理解:
反致制度产生的原因;关于反致制度理论上的分歧;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关公共秩序的理论;排出适用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
掌握:
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我国关于公共秩序的立法;法律规避的效力;我国关于反致、公共秩序保留以及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自然人国籍、住所、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
理解法人国籍及属人法的一般法律制度。
识记外国人的民事待遇制度和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
【教学内容】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二、自然人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许
第四节国家
一、国家参与国际民事活动的表现形式
二、国家参与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
【考核要求】
了解: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国民待遇的概念;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的概念;互惠待遇的概念;国籍的概念;国籍冲突;住所的概念;我国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理解:
国民待遇的意义、特点和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的作用、特点、分类和适用范围;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国际社会关于确定法人住所的不同学说;国际社会关于法人认许程序的不同规定;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与办法;《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掌握: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民事权力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办法;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确认法人国籍的实践与有关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有关规定;我国关于法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章民事能力、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民事能力、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民事纠纷。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法人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代理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二、《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三、我国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考核要求】
了解:
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理解:
自然人民事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法人民事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掌握:
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行为以及代理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七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识记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教学内容】
第一节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
二、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
三、我国涉外婚姻法律制度
第二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人身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二、夫妻财产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第三节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
【考核要求】
了解: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领事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理解:
各国离婚管辖权的基本规定;各国关于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子女确定的准据法;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方式、条件和准据法;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监护的准据法;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掌握:
我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权的主要规定;我国对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收养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关于抚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八章涉外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有关内容,理解涉外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六、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国有化与补偿问题
一、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化
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三、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
【考核要求】
了解: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国有化的概念;国有化的补偿问题;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
理解: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有化的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掌握: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关于知识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九章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重点掌握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我国对此的立法和实践,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及理论分歧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三、合同的特殊方面和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电子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三、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
四、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
【考核要求】
了解:
国际合同的含义;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不同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和性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处理;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消灭;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含义。
理解: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的历史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说;合同自体法;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掌握: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章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识记信托、国际破产、票据以及信用证的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对此的立法和实践,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信托的法律适用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二、《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三、我国有关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破产概述
二、国际破产管辖权
三、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票据的法律冲突
二、票据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信用证的法律适用
一、信用证的法律冲突
二、信用证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信用证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考核要求】
了解:
信托的法律冲突;《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票据法律冲突;信用证的法律冲突。
理解:
国际破产及其管辖权的概念
掌握:
我国关于信托、票据、信用证以及国际破产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十一章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重点掌握侵权行为之债(包括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空中侵权行为之债、产品责任等三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掌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法人法律适用规则,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教学内容】
第一节侵权行为
一、传统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理论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第二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四、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五、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考核要求】
了解: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几种传统理论及实践及新发展。
理解:
侵权行为自体法说;海上侵权行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1929年《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掌握:
我国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二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的冲突法制度。
理解关于继承的三个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原则,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
四、我国关于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概念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规定
第四节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二、《遗产的国际管理公约》
三、《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考核要求】
了解:
立嘱能力的准据法;遗嘱解释的准据法;遗嘱撤销的准据法;继承单一制的概念;继承分割制的概念;继承权主义;先占权主义;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
理解:
遗嘱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掌握:
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我国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三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通过本章学习,要重点掌握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制度,以及司法协助的概念、范围、内容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法律制度。
尤其是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更是应必须掌握的内容。
理解国家在参与国际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诉讼地位。
识记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民待遇制度
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三、外国人的诉讼能力
四、诉讼代理
第三节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及内
二、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
三、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节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三、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范围、内容
二、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立法与实践
第六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四、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了解:
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诉讼费用担保的概念;领事代理的概念;司法救助的原则的概念;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豁免;外交豁免;外交组织的豁免;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国际民事管辖的分类及其概念;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范围和依据;司法协助中的中央机关、主管机关和外交机关;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范围和方式;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学说。
理解:
国民待遇原则是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最普遍采用的一般原则;各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的基本做法;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领事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我国关于外交与领事豁免的规定;域外间接送达的程序;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和公共秩序;承认外国判决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关系;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掌握:
我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我国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我国的域外取证制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我国关于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的规定。
第十四章国际商事仲裁(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协议、承认与执行等基本问题,掌握我国的仲裁立法和规则。
识记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等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仲裁协议
一、概念及形式
二、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原则
第三节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
第四节我国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
一、国内法
二、国际条约
第五节仲裁程序
第六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含义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
【考核要求】
了解: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概念;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的概念;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概念种类和内容;我国关于仲裁申请和受理的基本规定;我国关于仲裁答辩和反诉的规定;我国关于仲裁指定和仲裁庭组成的规定;仲裁裁决、最终裁决、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的概念。
理解: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际”和“商事”的认定标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各自优点;友好仲裁;示范仲裁条款;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及其准据法。
掌握: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主要内容;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仲裁条款自治理论;承认与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与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与程序;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主要精神与内容。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1.课堂讨论:
“涉外继承案”
了解:
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概念;法律冲突的概念。
理解:
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原因;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主要方法。
掌握: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方法。
2.课堂讨论:
“希腊公民遗产继承案”
了解:
冲突规范的概念;准据法的概念;先决问题的概念。
理解:
冲突规范的结构;准据法额特点。
掌握: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3.课堂讨论:
“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了解:
识别的概念;识别冲突的概念。
理解: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掌握:
识别的依据。
4.课堂讨论:
“鲍富莱蒙诉比贝斯柯案”
了解:
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的特点。
理解:
法律规避的性质。
掌握: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效力。
5.课堂讨论:
“海南省木材公司案”
了解: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法律规避的特点。
理解: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与作用。
掌握:
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6.课堂讨论:
“反致案”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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