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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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哈
附件1: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理条例》,使学校公用房产、土
地有效合理的使用,保护学校公有财产和保障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产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并对各单位各
类用房核定指标,保障公用房产的合理配置。
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学校《管理条例》自行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核定用房指标是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产、土地管
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公用房产的使用现状,核定各单位各类用房的定额指标。
本细则所给出的房屋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
梯、卫生间等公用部分。
第四条学校土地在学校总体规划下,实行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配使用及有偿经营性使用的管理原则。
本细则所给出的土地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院(系)用房
第五条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记为AA(㎡)。
其中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教学、科研)定额
面积BA(㎡)、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ZA(㎡)、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A(㎡)。
定额用房面积AA(㎡)的计算公式为:
AA(㎡)=BA(㎡)+ZA(㎡)+SA(㎡)
(1)
第六条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A(㎡)的核算标准:
按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党政、教学、科研、教辅等事业编制数JB(人)计算,包括院(系)党政领导办公室、教研室、研究室等。
其定额标准见表1
表1办公用房标准(m2/人)
院士(YSA)
长江学者(Tp)
院级(YJ)
副院级(FYJ)
博导(BD)
正高职(ZG)
副高职(FG)
其他(QT)
150
100
20
15
20
15
8
6
对于兼职院级、副院级领导办公用房按党政职务与职称双重计算。
BA(m2)的计算公式:
BA(m2)=YJ×20+FYJ×15+(BD×20+ZG×15+FG×8+QT×6)×K1+YSA×150+TP×100
(2)
K1为调节系数。
根据院系发展规模,学科组成及专业设置,K1=1.0~1.5
第七条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面积ZA(㎡)的核算标准见表2
表2院(系)资料室、会议室用房定额
JB(人)
50以下
51~100
101~300
>301
ZA(㎡)
75
150
250
400
第八条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A(㎡)的核算标准:
SA(㎡)包括三项:
各类学生教学实验课定额用房SEA(㎡);
各类学生学位论文(设计)工作定额用房SLA(㎡);
大型教学实验仪器、模型和设备定额用房SDA(㎡)。
SA(㎡)的计算公式:
SA(㎡)=SEA(㎡)+SLA(㎡)+SDA(㎡)(3)
其中:
1、教学实验课用房SEA(㎡)定额面积的核算标准:
按各单位承担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验任务(实验生时数)计算。
实验生时数=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学生数
生时/段:
每生每小时为一实验生时段。
学生每次实验时间定为3小时既3生时/段。
每3生时/段定额用房面积4㎡。
每4㎡实验室全年安排实验生时数为:
3生时/段×每周应安排实验段数×全年应安排实验周数(见表3)。
表3、每4㎡教学实验室全年应安排实验生时数定额
实验课类型
每次实验时间
每周应安排实验段数
全年应安排周数
全年实验生时数定额
公共基础课
3
5
32
480
专业基础课
3
4
24
288
专业课
3
3
16
144
其中,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实验任务量分别以SE1(生时数)、SE2(生时数)、SE3(生时数)表示,则该单位的教学实验课用房面积SEA(㎡)的计算公式:
SEA(㎡)=[SE1/(480)+SE2/(288)+SE3/(144)]×4×K2(4)
式中K2为专业类型系数,K2值取值范围为0.8~1.2。
学校只根据各院(系)专业类
型的平均状况确定的K2进行核算。
2、各类学生学位论文(设计)用房面积SLA(㎡)的核算标准按各类学生自然规模和实际在实验室停留时间分数计算(各类研究生只计算统招生):
1)、本科生(在校生数B),分别安排1年或半年作毕业论文,故其停留时间分数分别为1/4或1/8,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停留时间分数为1/75,本科生用房定额为4㎡;(注:
对学校统一安排该类用房的单位,在定额用房中不再计算该项)
2)、硕士生(在校生数M)在校时间为2年,安排1年半论文工作,其停留时间分数为3/4,每硕士生用房定额面积为5㎡;
3)、博士生(在校生数D)在校时间为4年,安排3年论文工作,故其停留时间分数为3/4,每博士生用房定额面积为6㎡;
4)、留学生(在校生数F):
本、硕、博取平均值按硕士生定额计算;
5)、博士后(在校生数PD),全时论文工作,停留时间为1,每人定额6㎡。
学位论文(设计)用房定额面积SLA(㎡)的计算公式:
SLA(㎡)=[B×(1/8+1/75)×4+(M+F)×3/4×5+D×3/4×6+PD×6]×K2(5)
3、大型教学实验仪器、模型和设备定额用房SDA(㎡)面积标准:
占地面积大于400㎡的,需另行由单位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核定批准。
第九条建筑学院因以设计为主的专业特点,其教学实验用房面积核算分为两部分:
1、教学实验课定额用房SEA。
SEA(㎡)=[SE3/(144)]×4×K2(6)
建筑学院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SA(㎡)=SLA(㎡)+SEA(㎡)
2、学生设计用房SLA。
其定额用房核算标准取停留时间分数为1。
计算公式:
SLA(㎡)=B×4+(M+F)×5+(D+PD)×6(7)
第十条人文、经管、外国语、法学、传媒等因其与工科不同的专业特点,其教学实验
用房定额面积SA(㎡)的核算以学生阅读资料用房为主,按非毕业班本科生平均每人1㎡,毕业班本科生平均每人2㎡,硕士、博士生等每人3㎡计算。
计算公式:
SA(㎡)=SLA(㎡)=(3/4)B×1+(1/4)B×2+(M+F+D+PD)×3(8)
(注:
对学校统一安排毕业班专用教室的单位,不计算(1/4)B×2项)
第十一条如院(系)用房面积超标,超出的用房属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
实验室、国家基础教学实验基地及国家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等用房,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核定后,按核定面积的50%收取资源使用费,计为RGA(m2)。
院(系)用房面积不超标,不计算RGA(m2)。
第十二条自筹或引资建设用房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实验室、国家基础教学实验基地及国家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等用房重合的,不重复减免,收取资源使用费额度不得低于应收费用的50%。
第十三条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TA(㎡)与定额用房面积AA(㎡)之差为超定额用房面
积A(㎡)。
A(㎡)=TA(㎡)-AA(m2)(9)
实际收费面积:
SFM(m2)=A(㎡)-RGA(m2)/2(10)
第十四条按学校规定所应配置的教职工的办公面积标准是固定的,不收取资源使用费。
超过标准,应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十五条每年各院(系)用房的增长幅度不得大于全校的公用房整体增长幅度(A),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会根据全校公用房产的增长幅度确定整体增长指数(ZA),以此来控制各院系用房的增长幅度不大于全校的总增长幅度。
整体增长幅度计算公式:
(11)
式中:
A——公用房整体增长幅度;
Ai——本年度公用房总使用面积;
Ai-1——上年度公用房总使用面积。
整体增长指数计算公式:
(12)
院(系)最终定额面积确定计算公式:
AAd=AA×
(13)
式中:
AAd——本年度最终定额面积;
AA——上年定额面积;
——学校整体增长指数。
院(系)应补面积计算公式:
(14)
式中:
——院系应补充面积;
——学校整体增长指数;
Ai——上年度院系用房定额使用面积。
第三章科研用房
第十六条在各院(系)核定的定额内的正常科研用房不收取费用,超出本单位定额面积的科研用房,按面积缴纳资源使用费。
第十七条科学园的科研用房一律按实际收费面积TY(㎡)收费。
第十八条科学园的科研用房若承担了教学任务,则按第二章之规定确定其教职工办公用房面积及教学用房面积。
在实际收费中,总使用面积TY(㎡)减去教职工办公用房面积TG(㎡)及教学用房面积TX(㎡)。
科学园科研用房收费计算公式:
TS(㎡)=TY(㎡)-TG(㎡)-TX(㎡)(15)
式中:
TS(㎡)——实际收费面积;
TY(㎡)——总使用面积;
TG(㎡)——办公用房面积;
TX(㎡)——教学用房面积。
第四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校党政办公用房,按人事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核定的编制数核算。
结合我
校的实际情况,用房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1、各部、处、办工作人员平均每人使用办公室定额面积为8㎡;
2、各部、处、办工作需要使用的计算机房、资料室、档案室及必须的其它辅助用房,由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工作性质需要和可能,严格核定,以保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3、面对全校的服务型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另定;
4、超定额面积缴纳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后勤服务用房
第二十条后勤服务用房分为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和经营服务用房
四类。
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批准设立的单位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必需的用房,如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微机室等用房;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而必须的用房,如变电所、水泵房、锅炉房、电梯、消防设置、设备间、保洁储藏间、公共洗衣间、开水间、卫生间等用房;公益性服务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用房,如礼堂、文体中心、多功能活动室(厅)、校医院、浴池、食堂、学生公寓、幼儿园、招待所等,以及为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配套用房;经营服务用房是指校内单位自主经营性用房和本单位与外单位(含校内、校外)合作经营性用房。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参照第五条“校党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执行,超标交
费。
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用房以现状为准不收费。
今后因事业发展需要增加面积,由使用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用房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服务用房原则不收费,用房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和对外租赁。
如其含有经营性质,则按其实际使用面积的50%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经营服务用房,用房单位按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向学校交费。
第二十五条凡以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校内外合作的单位,所收租赁费用全部返还学校。
第二十六条已经与学校签订上交利润总额合同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向学校缴纳资源使用费。
否则,按经营性用房标准计算向学校交房屋租赁费。
第六章产业、商业及其他经营用房
第二十七条产业用房。
经学校批准从事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的公用房简称为产业用房。
学校对产业用房收取房屋管理配套设施费。
第二十八条商业用房。
驻校服务单位用房简称商业用房。
驻校服务单位与哈工大是租赁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用房单位签订租赁用房协议。
承租单位应信守合同并按时交纳房屋租赁费(房屋管理配套设施费)。
对于拒交租赁费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承租方所交租赁费只是标准租金,不含市政各种税、费、管理及修善费用。
承租期间市政各部门收取的房产、土地、管理等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不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改建及大规模装修。
经批准后,房屋(不含公共部分)改造、改建及大规模装修费用由承租单位负责。
因使用不当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时,承租方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经学校批准在本单位定额面积内开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用房,学校按资源使用费的50%收费。
第七章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条各院(系)教学、科研、实验用地按照学校统一规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
第三十一条临时在学校具有管辖权的土地上进行经营性活动(或搭建构筑物进行经营性活动),必须在符合学校规划的原则下有偿使用,按实际使用面积缴纳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后勤为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实验所使用的土地为服务性用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规划统一调配。
服务性用地免交资源使用费。
在服务性用地上进行经营活动须缴纳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用地收费面积TA(㎡)既实际使用面积等于总占地面积TB(㎡)减去房屋的建筑面积TC(㎡),经营性用地按实际使用面积TA(㎡)收费。
经营性用地收费计算公式:
TA(㎡)=TB(㎡)-TC(㎡)16)
式中:
TA(㎡)——实际使用面积
TB(㎡)——总占地面积
TC(㎡)——建筑面积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收费标准。
学校参照哈尔滨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房屋单方造价五项因素(折
旧费、管理费、维修费、房地产税、固定资产占用费)中的三项因素(折旧费、管理费、固定资产占用费)计收如下费用。
学校收取的费用中不含室内部分的维修费,不含房地产税费(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用户承担),含采暖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1.资源使用费用房收费标准:
120元/m2.年。
2.临时性计划外科研用房收费标准:
120元/m2.年。
3.科学园的科研用房收费标准:
150元/m2.年。
4.公用房产、土地迁出保证金标准:
50平方米以内,5000.00元;100平方米及以上,10000.00元。
须迁出单位不按协议迁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发扣款单,学校财务从下拨经费中扣除;须迁出单位超出协议规定期限一个月仍不迁出,按300.00元/m2.月的标准由财务处扣缴。
5.房屋管理配套设施费(商业、产业用房)收费标准:
(见表4)
表4房屋管理配套设施费(商业、产业用房及其他经营)收费标准
收费
项目
平房
楼房
临街房
地下室
室内超高加收
房费
标准
15.00元/㎡月
25.00元/㎡月
加收30%
减收30%
采暖费标准
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
室内净高超过3m
30%
室内净高超过4m
50%
室内净高超过5m
100%
(注:
使用面积)
6.资源使用费土地收费标准:
(见表5)
表5资源使用费土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农业用地
林地
附属土地
土地收费标准
15.00元/㎡月
25.00元/㎡月
减收30%
(注:
使用面积)
7.计划外办班使用教室收费标准:
(见表6)
表6计划外办班使用教室收费标准
教室规格
大教室
中教室
小教室
收费标准
40.00元/学时
30.00元/学时
20.00元/学时
(注:
含房、水、电、采暖费及家具、卫生、秩序管理费)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计划外使用教室办班,须报请教务处审批,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协议按规定交费,费用由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中心统一收取。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公用房的房间牌号是学校管理公用房的重要依据。
因此,学校各公用房的房间牌号一经确认,不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取消或改变。
公用房的房间牌号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部门维护。
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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