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务》第一章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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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务》第一章教案
项目一现代企业的创立任务一走进现代企业
一、企业概念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通过满足社会需要来获取盈利,实行独立核算,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经济单位。
1、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2、由人和物要素的有机结合
3、营利性经济组织
4、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安置就业和提供商品服务等的大致四个基本功能:
一是、企业具有安置“企业主和工人”等就业,并使就业人员通过国民经济初次分配能从中获得收入的基本功能。
二是、企业具有为全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等的进行“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
交换、消费的循环和演变过程”的基本功能。
三是、企业具有为“大政府”等提供“财税收入”,进而安置就业的基本功能。
企业具有通过提供“财税收入”,使政府等国家机器运转,使为全社会提
供”衣食住行用”等的人类赖以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市场经济”,成为由政府主导的“有组织管理、有规划计划、有调节调控、有监督约束”并能使之“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
从本质上看,还是企业通过提供一部分利润在安置“大政府”的公务员、需要财政拨款的所有事业单位人员、军队国防等人员可以从中获得收入的就业。
四是、企业具有为“全社会”提供“财税收入”,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公
共福利保障共享制度体系”,进而安置就业的基本功能。
企业具有通过提供“财税收入”,使政府通过国民经济二次分配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吃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生存和生活必需品,提供并建立“社会公共福利保障共享制度体系”的基本功能。
从本质上看,还是企业通过提供一部分利润在安置大中小学生、退休人员、患病者、住房者等的可以从中获得收入的“特殊形式”的就业。
二、企业的种类
一、中国企业类别: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
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我国已颁布《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
我国法定分类主要有: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1))国有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
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国有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
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
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
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
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
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
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
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
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
得经营等等。
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
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4.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
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
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
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
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
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目前,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约占30%左右。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企的主力军。
在我国,按国有资产的用途,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在经营性资产中,按政府的管理权限,可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一)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1、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2、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
3、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
(二)由银、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
(三)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
在我国,中央企业通常指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狭义)。
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来讲,我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范围是比较窄的。
(2)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
它
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集体企业按举办的主体可以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政府同意报
乡镇企业局审批。
具体情况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国现阶段的所有制有:
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集体
所有制(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所有),私营经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的经济成分)个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外资经济,港澳台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同性质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经济成分)等
(3)私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
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
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
发展。
私营企业的类型
(1)独资企业。
指一个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
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
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4)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
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
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
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
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注册条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
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
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一人有限公司为一个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
运营。
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
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
元;二、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
①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②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③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
—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
意;三、董事会和经理:
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5)联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
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联营企业(AssociatedEnterprises)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
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
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
(6)外商投资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
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7)港、澳、台投资企业。
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
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8)股份合作企业。
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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