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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价值增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治理人:
诺安基金治理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分
二〇〇六年十月
第一部份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爱惜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标准诺安价值增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方法》(以下简称《运作方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志愿、老实信誉、充分爱惜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那么基础上,特订立《诺安价值增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大体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说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同意。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治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募,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召募的核准并非说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定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需自担风险。
基金治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老实信誉、谨慎勤勉的原那么治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必然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假设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致使《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诺安价值增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还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专门行政区、澳门专门行政区及台湾地域)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方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方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方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那么指《诺安基金治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那么》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治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记录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记录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召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治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召募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按期定额投资打算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非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治理人签署之往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数履行或无法部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转变、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份基金的大体情形
一、基金名称
诺安价值增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GDP的高速增加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增加,挖掘价值低估和能够长期持续增加的优秀企业,取得稳固的中长期资本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召募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按期
第三部份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刻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召募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治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布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召募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纳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要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行、销售、注册记录等召募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召募期利息的处置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记录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纳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二、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依照《运作方法》、《销售方法》的规定,参照行业老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形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召募期内,基金治理人能够对每一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治理人能够对每一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份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召募份额总额很多于2亿份,基金召募金额很多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很多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治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能够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召募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治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不然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治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第二天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治理人应将基金召募期间召募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召募行为终止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召募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是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治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召募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召募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20个工作日显现前述情形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缘故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治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治理人可依照情形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刻开始办理,基金治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治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刻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假设显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刻更改或实际情形需要,基金治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刻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那么
1、“未知价”原那么,即申购、赎回价钱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那么,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能够在基金治理人规定的时刻之内撤销;
4、基金治理人可依照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形并在不阻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那么。
基金治理人必需在新规那么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方法》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需依照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刻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需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不然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按时刻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形下,本基金注册记录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往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纳全额缴款方式,假设申购资金在规按时刻内未全额到账那么申购不成功,假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治理人将通过注册记录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置。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治理人能够规定投资者第一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治理人能够规定投资者每一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治理人能够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治理人可依照市场情形,在法律法规许诺的情形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治理人必需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方法》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要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行、销售、注册记录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二、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数或部份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行、注册记录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治理人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信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治理人能够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治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基金治理人能够在不违抗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依照市场情形制定基金促销打算,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和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按期或不按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治理人能够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纳“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钱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形,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能够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置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赎回金额的处置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记录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记录人在T+1日为投资者记录权益并办理注册记录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记录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记录手续。
基金治理人能够在法律法规许诺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记录办理时刻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阻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显现如下情形,基金治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缘故致使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刻非正常停市,致使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治理人无法找到适合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阻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治理人以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治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治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显现如下情形,基金治理人不得拒绝同意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缘故致使基金治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致使基金治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猛烈波动或其他缘故此显现持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的现金支付显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治理人应在当日当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同意的赎回申请,基金治理人将足额支付;如临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份赎回款项,按每一个赎回申请人已被同意的赎回申请量占已同意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派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份由基金治理人依照发生的情形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显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同意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刻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治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前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份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治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治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排除时,基金治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治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以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置方式
当显现巨额赎回时,基金治理人能够依照本基金那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份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治理人以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数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份顺延赎回:
当基金治理人以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以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治理人在当日同意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关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信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份,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份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钱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钱。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数赎回为止。
部份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治理人应通过邮寄、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置方式,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持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治理人以为有必要,可暂停同意赎回申请;已经同意的赎回申请能够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刻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治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是发生暂停的时刻为一天,基金治理人应于从头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治理人网站刊即位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发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是发生暂停的时刻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终止基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治理人应提早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治理人网站刊即位金从头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从头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是发生暂停的时刻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治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终止基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治理人应提早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治理人网站持续刊即位金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从头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后在各项技术条件和预备完备的情形下,投资者能够依照基金治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能够由基金治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式参照《诺安基金治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那么》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那么。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治理人能够为投资者办理按期定额投资打算,具体规那么由基金治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纳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必然数量的基金份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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