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抵押合同经典详实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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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抵押合同经典详实版
抵 押 合 同
编号:
()抵押字第号
抵押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乙方):
XXX(XXXXXXXXXXXXXX)
住所:
xxxxxxxxx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甲方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遵守。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甲方和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所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字第号的《借款协议书》及其修订或补充(下称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抵押物
一、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清单》所列抵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一般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征收补偿金、抵押物毁损后的残骸、抵押物变卖之价款。
四、乙方若以房屋作抵押,须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须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定着物同时抵押。
乙方同时确认:
抵押期间在该土地上新建新增的房屋等任何定着物,也为本合同抵押物范围。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
五、乙方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乙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在其主管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甲方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六、《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三条抵押权行使期间
一、甲方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二、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甲方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间
本合同项下抵押期间为: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抵押物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均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抵押物的孳息、在抵押物上新增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有关机构要求对该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进行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等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条抵押物的占有、使用、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甲方保管。
如抵押权证书和抵押物所有权证书遗失,乙方应协助甲方补办。
若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抵押期内,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将抵押物的全套证明文件原件交于甲方并不得隐瞒。
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二、乙方应将有关抵押物的经营、使用及价值变化情况主动、及时通知甲方。
因自然耗损或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增加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上述抵押物因自然损耗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1、当抵押率超过%时;
2、。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八条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下列项:
1、适用;2、不适用)
一、如果甲方认为抵押物需要投保,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就抵押物到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和保额办理抵押物保险。
甲方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物按不低于其最近的估价总值,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
保险单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二、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甲方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
办理担保前,乙方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变更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保险单原件归甲方保管。
三、如乙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约定的保险保持有效。
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对于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请求权。
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提存,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甲方可以以抵押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并就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偿付给债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
二、担保期间,抵押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不能及时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查封、扣押之日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该等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先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再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
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
3、债务人在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
4、债务人或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债务人或乙方成为诉讼或仲裁当事人的,或被强制执行的;
6、债务人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7、债务人或乙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甲方有权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同时选择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实现债权。
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乙方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其他共有人也自愿作为抵押人并签订本合同。
3、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乙方为公司的,乙方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乙方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若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原抵押物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抵押作担保。
7、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乙方承诺在该抵押物建设手续合法,能够在建设完成后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且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乙方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和抵押物的使用保全情况。
二、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逾期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四、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五、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债务及其他应付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六、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乙方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二、除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外,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乙方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乙方不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四、因发生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家征用补偿等情形,乙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必须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抵押权免受侵害。
六、抵押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部分或全部出租、托管、再抵押、分拆、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如甲方同意乙方处分抵押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向甲方认可的第三人提存;
3、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且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进行抵押的,乙方在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不适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六款的约定,但乙方不得以虚假购销等方式恶意处分抵押物。
如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九、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十三条费用承担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合同担保权进行的专业机构的咨询、评估、鉴定、登记、公证、见证、保险、保管、运输等)以及以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否则,甲方有权随时依法提前实现抵押权以进行清偿,并要求乙方支付代缴金额30%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乙方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3、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4、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6、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乙方在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上述约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主债权金额20%的违约金;
3、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行使抵押权;
5、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拖延交付抵押物权证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致使抵押权未成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乙方仍然在抵押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及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本金、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从属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之地位
一、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特别陈述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内容都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均完全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不存在违反一方真实意愿限制其权利或免除对方责任的情形,双方基于平等、公平的原则拟定并签署本合同。
第二十条附则
一、在正式签署本合同之前,各方均应认真核查对方及其签字人所获之授权权限与时效。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三、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订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包括: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权属证明资料、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如有时)、抵押登记证明文件(需办理质押登记的情形下)、抵押物评估报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四、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有关登记机关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抵押权人(甲方盖章):
抵押人(乙方签字):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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