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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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
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包含括无计划停电,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分析、追查、处理,并留有记录。
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
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第七条矿应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第八条矿每月必须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小型电器)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保持设备安全性能良好。
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依据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追查处理。
第十条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校核,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第十二条井下停电必须有申请(包括停电影响范围只有本单位的停电),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
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电钳工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
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第十五条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有干部跟班。
第四章电缆管理
第十六条矿应设置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
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鉴定;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第十七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建立《电缆压号台帐》,要求能够通过每根电缆的压号找到对应的电缆厂家及阻燃试验报告。
针对高压交联电缆无法压号管理,应在台帐中注明厂家、生产日期、《阻燃试验报告》日期及编号、使用地点等信息。
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
第十八条井下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
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每一批次电缆在入库前,必须由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试验室对电缆的阻燃性能等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电管部门必须有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报告或复印件,试验报告或复印件应归档备查。
电缆入井前必须对电缆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第十九条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按电缆标准管理。
第二十条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距两端头各1.5m--2m间进行压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最好贴层打号。
第二十一条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至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
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保证在意外受力时能自由坠落。
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单独吊挂,电缆不得受到拉力。
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四小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盘成“∞”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第二十三条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分支点、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修护作业等有可能对电缆造成损伤的作业点的电缆防护,施工措施中应制定完善、有效的电缆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
杜绝电缆超负荷运行、杜绝因电缆老化或质量问题造成的电缆超过允许温度运行,定期对电缆在大负荷运行期间的运行温度进行巡查,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五章井下供电系统
第二十六条每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报机运管理部(电子版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
采区变电所(含综采配电点)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
第二十七条新采区的供电必须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公司审查。
新采区的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预验收,并报公司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供电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因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时,必须事先设计,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无设计、无审批擅自进行以上工作。
井下中央及采区变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严禁在故障点未切除情况下合联络开关。
第二十八条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负荷变化应时应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及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严禁进行检修工作。
井下临时变电所应设置防护栏、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
安装位置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
第三十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第三十一条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局部通风机的主备电源均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三十二条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经检查瓦斯浓度后,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三十三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三十四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含有瓦斯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三十五条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出现故障时应急处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试验应留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检修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设备检修内容应有记录备查。
第三十七条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按照高压供电管理,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禁止两套总检漏保护并联运行。
第三十九条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矿井投产或新采区投产时必须进行接地电容电流测试。
第四十条电缆及四小线接头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图纸资料齐全,绝缘用具齐全。
第六章电气保护
第四十一条井下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无保护、缺保护、甩保护运行。
第四十二条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
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和总检漏),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运行中,网络绝缘降低时,必须查明原因;检漏保护动作时,必须查明故障原因,严禁强行送电。
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专用措施。
检查和跳闸试验应留有记录。
第四十三条煤电钻、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
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
第四十五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开关必须具备作用于跳闸的选择性动漏电保护功能,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电缆应使用监视型屏蔽电缆,对电缆的屏蔽监视功能要正常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保护接地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第四十七条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
检漏保护装置、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
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敷设,辅助接地线应使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6mm2的橡套电缆。
第四十八条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接地电阻必须在投入运行前测定,测定数据列入技术资料中。
第四十九条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
第五十条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应进行两次保护动作试验,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
第五十一条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使用的矿灯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五十二条各矿应认真执行杂散电流管理制度,确保杂散电流值不超规定。
加强对供电系统的维护及绝缘监视。
加强对井下架线和轨道的维护、管理。
井下架线的瓷瓶必须定期清扫,架线的泄漏电流每100m应不大于5mA。
在雾气和淋水较大的地方,必须采用爬电距离大的绝缘子悬吊架线,以保证架线绝缘;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可靠绝缘,绝缘点处应设明显标志。
第五十三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第五十四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七章电气设备
第五十五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证的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型号、编号、整定值、保护末端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等项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固定。
三台以上高压防爆开关需在开关前、后两面标注用途。
第五十六条各矿要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网。
电管队必须成立井下防爆检查组,对全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
各区(科)机电维修队要配1~2名专(兼)职防爆电工,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电气防爆性能负责。
各区(科)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电气防爆工作。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日应进行一次外部检查。
矿井每天应安排2-4小时的井下电气检修时间,防爆性能、电气保护是检修的主要内容
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无计划擅自检修电气设备。
第五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五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五十九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内侧便于观察处。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
第六十条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做到:
1.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埋、压。
2.设备内部洁净。
3.设备要摆放整齐。
4.电气设备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
5.五小件上板管理。
6、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应有标志牌。
第六十一条安装在井下大巷、主要运输系统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壁龛内。
井下配电点位置应选择在无淋(积)水和噪音小的地点。
配电点的安装位置不应在弯道范围内。
开关距轨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7m,若安全距离小于0.7m时,应另开壁龛,将电气设备安装壁龛内,壁龛深度0.7~1m,长度根据设备台数确定,高度应满足开关检修的要求。
在机车运行的巷道内检修设备时,在距离检修人员两侧各50米处设警示牌,以防车辆碰伤检修人员。
第六十二条耙矸机和喷浆机的控制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设施。
第六十三条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隔离开关)必须在停电位置,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第六十四条电气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要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条件下进行,并严格执行停电、闭锁、验电、放电、封接地线并挂停电牌等操作程序,接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截面符合要求。
检修低压馈电开关的馈出线、中间接线盒、下级馈电开关(或启动器)电源接线室时,要先确认真空管内部触头无粘连后,方可检修。
第六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修复后,矿应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组织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
第六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六十七条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电煤钻;采煤工作面应推广使用液(风)煤钻替代电煤钻。
推广使用高压侧采用真空断路器的移动变电站,逐步取消带有高压负荷开关的移动变电站。
井下控制潜水泵的开关,推广使用能够根据水位自动控制的启动器,对双回路供电的潜水泵推广使用具有自动切换功能的启动器。
第六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
第六十九条在突出矿井的巷道内进行瓦斯抽放钻孔、探煤孔、泄放孔打钻施工及煤层注水期间,严禁在施工巷道内及其回风流中检修电气设备。
第七十条移动变电站处必须张挂供电系统图,现场有漏电试验记录或牌板。
第七十一条长距离综掘工作面供电应采用移动变电站,对200KW及以上负荷推荐使用1140V等级的电压供电。
第七十二条严禁在一个低压供电系统中同时使用两台总馈电开关的现象,总馈电开关的远点人工漏电试验每月必须试验一次,馈电开关的辅助接地与局部接地必须分开,相距5米以上。
第七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周期按表一执行
第八章局扇自动切换开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应每天进行切换试验(利用采区变电所的每天检漏试验同时进行),对切换情况进行检验,切换试验时应有专人现场监护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应急处理。
第七十五条各矿应制订局专线路切换试验制度,试验时间应相对固定。
采区变电所做检漏试验时,必须经矿调度所同意;在采区变电所检漏试验前,局扇监护人员必须事先检查、确认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处于正常状态,再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在接到局扇监护人员汇报后,通知采区变电所进行检漏试验;在试验期间,局扇监护人员应注意观察自动切换开关的切换是否正常,试验时,要在主线路切换试验跳闸1分钟后,再进行复位、送电;试验完毕后,采区变电所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通知局扇监护人员试验结束。
局扇监护人员要对自动切换开关的试验结果记录,并汇报矿调度所后方可离开。
第七十六条各矿应制订高压供电系统联络开关的运行措施。
每年雷雨季节,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地面35KV(110KV)变电所的6KV(10KV)母线必须分段运行,其它高压供电系统应分段运行(高压联络开关分断);当高压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在故障未修复或故障区域未切除时,严禁高压联络开关合闸。
第七十七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气候情况下,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第七十八条采区变电所局扇专用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掉电时,要立即安排电工检查,修复后方可送电;为尽快查到故障点,可采用逐级试送电的检查方式,但只准试送电一次,在试送电期间,存在故障的低压供电系统内,所有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必须有专人监护;局扇停风时,必须安排专人快速到达局扇切换开关现场检查、处理,处理故障必须是持证电工。
第七十九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有专职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在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手动开启局扇。
高瓦斯掘进头使用的局扇自动切换开关附近(不超过30m)应设有电话。
第八十条备用局扇每周要至少运行30分钟,确保备用局扇处于完好状态,备用局扇运行期间应有电工监护,备用局扇运行结束后,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必须采用自动方式切换,把主局扇投入运行,并记录试运行情况。
第八十一条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应定期停电检修,重点检查插件和接线的连接是否有松动和过热等现象,加强对设备的防潮维护,设备检修项目应有记录,发现局扇在非检漏试验时段出现自动切换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处理。
当一路局扇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八十二条掘进头施工结束后,切换开关、局扇必须升井检修。
第九章井下供电考核奖励办法
为保证井下供电安全,机运管理部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井下安全供电专项检查评比,对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矿区发生重大电气安全事故和电器失爆的取消参评资格。
检查组成员由各矿井下电气管理人员和机运管理部相关人员组成。
具体考评细则见表二。
表一
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序号
检查、试验、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1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签发合格证
入井前
2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2次
3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
4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1次
5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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