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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
第三篇:
我国BT模式涉及法律关系的核心
湖北五峰工业园区管委会 刘 刚
一、我国BT融资模式涉及法律关系的核心——BT投资建设合同
BT融资模式所涉及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BT投资建设合同、贷款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股东协议等,在众多的合同中,BT投资建设合同是核心。
BT甲方、BT乙方、BT项目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BT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
(一)BT投资建设合同的签订
BT投资建设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招投标和中标后合同的谈判两个阶段。
在招投标阶段,BT甲方按BT模式招标的要求准备一些招标和技术文件,提出具体的招标条件,邀请有兴趣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前来进行BT模式投标,最后BT甲方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标并确定BT乙方。
在此过程中,公证机构应该积极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BT甲方与中标的BT乙方要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进行谈判,尽快签署BT投资建设合同。
为使该BT投资建设合同对BT项目公司产生约束力,在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做法:
其一,由BT甲方与BT乙方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确定由BT乙方设立BT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组织事宜),并由BT乙方和BT项目公司向BT甲方出具书面承诺书的方式将项目建设权利义务转移到BT项目公司,最好采用这种做法,BT乙方既是项目融资商和建筑商,否则融资商要将项目转包建筑商或者建筑商将项目转包投资商,投资商和建筑商他们分别都要追求最大利润,这样将要加大工程投资成本,增加工程回购价格,另一方面,如果招投标的只是投资商,政府还要进行第二次招投标再招建筑商,既浪费时间,又增加招商成本;其二,由BT甲方与BT乙方签订协议并成立BT项目公司后,再由BT甲方、BT乙方、BT项目公司就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签订一份BT投资建设合同,将项目建设的权利义务转移到BT项目公司。
(二)BT投资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BT乙方进行投资的动力来自于对自身利益的驱使,而BT甲方关注的要点是工程质量合格、投资节约和交付及时,双方追逐目标差异所导致的利益矛盾只有通过BT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加以解决。
BT投资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解释:
包括对合同用语和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如工程的范围,工程的相关单位,建设期资金的监管等。
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在BT投资建设合同中,应当对BT模式的具体含义和操作过程做出描述。
2、工程实施:
指工程实施方式和工作内容的划分,即对征地搬迁、勘察、设计、投融资、建设、管理和其它相关工作内容的划分。
3、工程投资及支付:
包括工程的总投资(合同价)的具体确定方式以及合同价的支付,包括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等。
4、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BT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
按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征地搬迁;监督BT乙方通过招投标选择工程施工承包建筑商、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监督并协助BT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工程进度情况,抽查工程质量;按BT合同约定向BT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负责项目实施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工作。
BT乙方及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
组织、协调建设工作;严格按照BT甲方批准的工程建设大纲实施建设,并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根据合同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按招投标法的规定,选择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商、施工监理单位、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等;保证工程按BT甲方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建设目标,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BT甲方。
5、工程质量及验收:
BT项目涉及到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验收标准,合同中往往规定工程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对工程质量的争议应由具有规定等级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
6、工程移交:
应包括移交的时间、范围和内容、移交的程序、移交的效力、工程质量及保修期以及移交滞后时的处理办法等。
除此以外,合同条款还应包括履约保证、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合同的生效、转让、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及其它一些特别说明和附加条款等。
实践中,由于并无法律法规或具有强制力的文件来特别规定施工图审查备案前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合同哪一方来承担,一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便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另外,虽然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BT模式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的选择都应该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进行;但在BT投资建设合同的投标过程中,由于有些BT乙方本身具有很强的施工能力、并且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要求使得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本身就唯一时,经过政府的批准,本应由BT乙方或BT项目公司进行的施工招标就可以在BT模式招标中合并进行或不再进行了,由BT项目公司与指定的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
(三)BT投资建设合同的性质
BT投资建设合同是BT模式运作过程中BT甲方(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授权投资方进行BT项目建设的契约文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
在我国,BT投资建设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未明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私法契约,即为民事合同,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公法契约,即为行政合同。
律师界认为BT投资建设合同的性质应当是一种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BT投资建设合同较之于行政合同的确有一定的相类之处:
(1)主体上,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行政主体,BT投资建设合同的BT甲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其主体的性质存在竞合之处;
(2)目的上,行政合同的存续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运用BT模式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益事业的需求;(3)行政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才成立,BT投资建设合同是政府同投资人合意的体现。
但是,BT投资建设合同与行政合同存在实质区别:
其一,从理论层面考察,BT投资建设合同从订立到内容,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均表现出强烈的民事合同的性质。
(1)虽然BT投资建设合同有可能体现政府意志,但它的谈判、签订仍然遵守协商一致、意思自治、平等互利原则,并未体现政府的强制性命令,合同订立中的契约自由原则表现出BT投资建设合同作为民事合同行为的精髓所在。
(2)BT投资建设合同体现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内容。
如一份合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和义务关系,则该合同是行政合同;相反,如一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则为民事合同。
作为一种规范特殊投资领域的投资建设模式的契约,BT投资建设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商事关系,大多数国家目前将这种国家通过契约利用私人资本与技术进行公益设施建设的行为视为私法上的商业行为。
而政府是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其实质是行使所有者的经济职能,并非政治职能。
(3)BT投资建设合同的纠纷采取的是民事解决机制。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另一区别是纠纷的解决方式。
行政合同纠纷应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依法行政的要求排除了调解、仲裁适用的可能。
BT投资建设合同中允许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不属于行政合同。
其二,从实证的层面考察,将BT投资建设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
·BT模式的核心在于吸引社会投资,社会投资者往往要承担项目融资、建设的巨额风险。
如果BT投资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则意味着政府不经私人BT乙方同意即可依自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定来修改、废除合同,这无异于增加了私人投资的风险,令投资者望而却步。
即使投资者甘愿冒此风险,BT投资的融资难度也会大幅度提高,融资成本亦随之上升。
而如将BT投资建设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这一问题就会较容易解决。
BT甲方在民事关系中只是普通民事主体,只有在合同规定可以变更合同或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合同。
否则,即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民事合同较行政合同内容更灵活,能够充分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这无异于为BT投资建设合同适应各种情况,满足BT项目各方当事人的需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事实上,作为BT项目的核心法律文件,BT投资建设商事合同的法律性已得到学者的广泛认可。
二、BT甲方、BT乙方、BT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区别与联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两个术语。
现阶段普遍认为“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指向同一个主体;换言之,“项目业主”即是“建设单位”。
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机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为提高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和完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下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照国务院国发〈1992〉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及建设部建建字〈1990〉第151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个人认为:
“项目业主”即是“建设单位”的看法值得商榷,项目业主并不是当然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项目业主是一个确定权利归属的概念,项目业主是项目的权利主体,是项目工程的所有权人,如国务院颁布的《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而“建设单位”是一个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划分的概念,我国工程建设参与的五方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是按照参与主体的职责进行划分的。
建设单位“受投资人或权利人的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的组织,是建设项目的管理者”,他“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根据建设意图和建设条件,对项目投资和建设方案作出决策,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履行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为项目的实施者创造必要的条件”。
对于以上认识,也有一些法律法规作出了界定:
如《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的派出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BT甲方----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法律地位
BT甲方,是指出面与投资人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并按该合同进行支付的机构,包括政府及其授权的单位。
BT甲方作为BT项目的发起人,将最终向BT乙方支付约定投资补偿款项并代表政府对项目工程行使所有人的权利。
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模式,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有关对BT甲方的法律地位的认识相当不一致。
有人认为BT甲方是BT项目的买受人,与BT项目建设过程无关,仅在项目移交完成后才正式成为BT项目的权利主体;有人认为BT甲方是BT项目的项目业主,一开始就是BT项目的权利主体,也是当然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是项目工程建设的核心和组织者;也有人认为BT甲方是BT项目的项目业主,但项目业主并不当然就是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BT甲方在BT项目中的权力和所起的作用,BT甲方不应该是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
对于BT甲方的法律地位而言,个人认为BT甲方是BT项目的项目业主,但不是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
由于BT模式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其工程所有权大多只能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BT甲方实际上是BT项目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代表,因此将BT甲方而不是BT乙方或项目公司界定为项目业主较为适宜。
其一,BT模式适用范围决定了BT项目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依赖于地方政府行政划拨取得(否则建设成本太大),而BT乙方一般是私人投资机构,将BT乙方或项目公司界定为项目业主,则存在将国有土地划拨给私人投资机构的情况,具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其二,由于BT项目涵盖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多数BT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或其他稀缺资源,往往无法实施替代项目,BT甲方必须确保BT项目竣工建成后按约定进行移交;若BT乙方及项目公司无力完成BT项目,则BT甲方必须确保能够收回进行续建。
只有BT甲方(而不是BT乙方及项目公司)作为BT项目的业主,作为BT项目的权利主体和工程的所有权人,给予BT甲方对BT项目控制的物权保障,才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三,由于BT项目建成竣工后要立即移交BT甲方,如果将BT乙方或项目公司而不是BT甲方界定为项目业主,则在项目移交时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这不仅会使项目移交变得繁琐和手续复杂(存在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问题),还会因为所有权转移而将移交行为视为交易,而BT项目一般标的金额巨大,会给BT投资建设合同各方带来巨大的税负。
因此,BT甲方作为项目业主,既是项目工程的所有权人,又因为BT项目往往也是重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BT甲方必须加强对BT项目建设的过程的监督。
BT甲方应该在最初的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
BT甲方对BT乙方的工作享有知情权,BT乙方和BT项目公司必须及时报送相关文件;BT甲方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聘请社会专业机构以及专家等)随时抽查项目建设情况,BT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确保项目的所有建设相关单位也能积极配合;要求BT乙方或BT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之后提供一定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工程质量等。
(三)BT乙方的法律地位
BT乙方是指与BT甲方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并负责筹集建设资金的投资机构。
BT乙方将按照与BT甲方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协助BT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并通过在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给BT甲方收回投资。
在BT模式下,BT乙方是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它为完成特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出资设立与之相互独立的BT项目公司,成为BT项目公司的股东。
在这种模式下,BT乙方通过BT项目公司实现自己的投资建设职能,把相关的融资、建设风险的主要部分转移到了BT项目公司头上,从而降低了自身的风险。
但是,由于BT乙方的出资可能不足以满足整个项目的建设,BT乙方可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或开展其他融资活动,再将所筹集的资金注入BT项目公司;也可能在BT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BT乙方直接或间接地为BT项目公司提供有限的担保。
这时,“BT乙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而是事实上的借款人”。
作为实际投资者和真正的借款人,BT乙方负有从组织上落实项目计划的责任。
虽然在某些冠之以“BT”名义的建设模式中也存在BT乙方不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情况,由BT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的融资及施工建设。
但如前所述,这种情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BT建设模式,是以BT之名行施工总承包之实。
(四)BT项目公司的法律地位
BT项目公司是BT乙方为了融资、建设和管理BT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一个关键的参与主体---建设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都是围绕建设单位进行工作的。
那么,在BT模式中,建设单位的职责应当由哪个主体承担?
笔者认为:
应当由BT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
1、项目公司在BT模式中实际履行了建设单位的职责。
BT项目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项目立项,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管理,直接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和监理单位等打交道,出面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所有关系到B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运营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的事项都由BT项目公司负责。
2、BT项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产,能够独立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
BT项目公司的财产一方面来自于BT乙方及其它股东的出资投入,另一方面来自于其它机构或个人的融资。
是由借贷和股本投资形成债务与股权相混合的产权组织。
作为BT项目的执行主体,BT项目公司以自己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BT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能够依照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单位的法定及约定职责。
同时,BT项目公司一旦作为建设单位,就应对建设活动中的违法失职及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
3、承担建设单位责任是设立BT项目公司的根本目的。
BT项目公司是BT乙方为了融资、建设和管理BT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其成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实践中,由于项目在发起之初已经立项到BT甲方名下,在项目按BT模式实施后又未能将其变更立项到BT项目公司,造成相关政府部门在审批建设手续时将BT甲方视为建设单位,给BT项目的运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和障碍。
三、BT模式项目融资的担保法律关系
这里所说的项目融资担保是指BT模式项目主办人进行二次融资时需提供的担保。
由于BT模式项目巨大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BT模式项目主办人和BT模式项目公司在向外融资时往往会要求BT模式项目发起人做出担保和保证。
因此BT模式项目发起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之后的法律效力问题,是BT模式融资关系研究不可或缺的部分。
1. BT模式项目发起人中的政府提供担保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对政府担保做了相关限制,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1995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
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决策领导小组的同意,方可对外做出承诺”。
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结合我国当前的信用环境,政府作为项目的购买者、使用者和最终所有者一般还是应该为BT模式项目提供非财政上的支持和保证。
这样既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也有利于BT模式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这种支持和保证包括:
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保证后勤供应;保证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对收回价进行合理的调整;对项目减免税等。
当然,这种资助不是正式的政府保证,在性质上只是对项目表示支持的一种承诺,这种保证不具有金融担保性质,不适用于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
四、BT模式融资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BT模式融资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BT模式的终极目的在于解决基础和公用设施不足与财政公共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其实质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民营化。
因此,BT模式不仅具有投资性,还具有融资性,甚至主要还是其融资性。
BT模式中,融资方式可能多种多样,而且融资担保问题显得相当重要。
1、BT模式中融资的方式。
BT模式中,融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一次融资和二次融资。
(1).一次融资
所谓的一次融资即BT模式项目发起人融资,实际上就是BT模式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建设中引入BT模式项目主办人的过程。
BT模式项目主办人通过参加BT模式项目发起人的招投标、中标并与BT模式项目发起人签订相关项目BT建设合同后,承诺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融资建设,BT模式项目发起人(政府及其指定单位)也就因此完成了其项目的首次融资过程。
BT模式项目主办人按照BT建设合同的规定,通常与其他合营者一道共同出资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
BT模式项目主办人投入自有资金的多少直接决定其建设实力,以及经济责任与风险的承担能力。
现实生活中,如果BT模式项目公司需对外申请贷款,贷款方一般会要求BT模式项目主办人及其合营者对BT模式项目公司投入的股本在项目总投资中占有相当比例,国外通常为5%到25%。
我国依照《贷款通则》及大型项目的资金安排惯例,要求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部分行业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5%,甚至更高。
从一次融资有效性的角度考虑,BT模式项目发起人实现BT模式融资至少需具备3个条件:
⑴BT模式项目发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实践中主要是政府信用支撑。
⑵BT模式项目发起人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具有可靠的收入来源以满足项目移交后的支付要求。
⑶BT模式项目发起人要合理的考虑BT模式项目主办人的利润来源和风险承担,以达到合作双赢。
(2). 二次融资
二次融资即BT模式项目主办人(BT模式项目公司)再融资。
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数额巨大,而BT模式项目主办人往往同时或先后承担着若干个此类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工作,没有哪个BT模式项目主办人能够完全靠自有资金满足整个BT模式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风险的规避,有鉴于此,BT模式项目主办人除投入自有资金外,还需进一步对外融资。
BT模式项目主办人对外融资通常又会有公司融资与项目融资两种不同的途径。
⑴就公司融资而言,结合目前有关BT模式项目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情况,既可以是BT模式项目主办人以自己的名义融资后注入BT模式项目公司;也可能是BT模式项目主办人在中标后,专门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BT模式项目公司的名义对外融资。
不论以上述哪种方式进行公司融资,其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银行财团的联贷(抵押)。
因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所需的资金都很大,BT模式项目主办人一般没有实力,即使有实力也不见得经济,因此就需要外借资金。
目前,外借资金多是通过贷款,同样,一般都不会只是一个银行贷出,一是因为资金量太大,二是风险太高。
因此一般采取银行财团联贷的比较多,这样既可保证足够的资金,又可降低银行的风险,是双方都较愿意采用的借贷方式,可以广泛地推广。
②.债券及建设基金的发行。
债券或建设基金的发行是筹资的一种好的方式。
一般能承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商都有较好的获利能力和信誉,能够发行债券,并能按期偿还利息,所以其发行的债券人们也愿意购买。
换句话说,就是项目通过发行债券是能够筹集到资金的。
因此,发行债券也是一种好的融资方式。
③.与银行财团联合开发。
投资商为了降低资金来源风险,而银行为了更好地监管贷款的使用和降低还款风险,投资商和银行有可能采取这种折衷的融资方式。
④.与工程公司联合承建。
一般来说,BT模式项目中标的主办人,如果不是很专业的建设施工工程公司,为了降低建设风险,投资商往往联合工程公司进行承建,充分利用专业工程公司的业务能力将风险降到最低,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
⑤.信托方式。
依托信托公司的专业运作,收集社会闲散资本,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资金借贷给BT模式项目主办人及其BT模式项目公司用于项目建设。
该模式在天津已有成功范例。
⑵.就项目融资而言,它是BT模式项目公司仅以项目自身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作为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较之传统的筹资方式,能更有效地解决大型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问题,因此它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我国运用项目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始于20世纪80年代。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与传统贷款不同,它是以项目为主体安排的融资,项目融资依赖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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