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教育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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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定安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教育工作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教育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调研和政策研究。
制定出台全县教育规章制度、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拟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各类教育专项规划和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指导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2
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资源。
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资源。
指导实施全县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
统筹和指导全县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扶持和援助。
承担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研训中心
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和年报。
承担基建报表、经费年报统计上报工作。
3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协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协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
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承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
组织实施本县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
对本县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监测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承担组织对学校、幼儿园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办学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监测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承担督学队伍和督学责任区建设管理工作。
组织对全县普及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验收。
5
贯彻落实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指导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贯彻落实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指导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6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安全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负责联系关工委、文明办工作。
指导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组织县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及表彰。
拟定学校体育、艺术、卫生、科技、劳动技术、国防教育与学生军训指导性意见并指导实施。
组织学校参加国家、省、县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7
组织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海南省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做好教育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指导全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开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体系、防控体系、预警体系、应急体系。
指导学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参与全县学生接送车安全检查、验收、管理工作。
组织学校保卫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参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工作。
8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制定师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训中心
核定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指导学校做好岗位设置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教师评聘、管理、考核、表彰奖励、分配制度工作。
完善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的配备和教职工调配、教师交流等。
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和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
落实学年度学校考核,教职工奖惩工作。
负责全县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年报统计和办理全县教职工招聘、退休、退职、辞退申报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考察、选拔、调配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9
负责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
负责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
负责本县“异地高考”学籍审查。
10
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科研工作。
研训中心
协调和指导中等职业、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研训中心
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
研训中心
指导普通高中教育与省内外名校进行联合办学。
负责管理中小学、幼儿园信息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和教育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11
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并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负责管理全县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教育经费。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有关政策方案和财务管理制度。
指导编制教育经费预算和统计并监测教育经费投入及预算执行情况。
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工作。
指导、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12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
13
负责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
拟订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
负责中等职业、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审批。
负责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班)设立审批。
14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育基建投资计划,指导实施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和校舍维护,改善办学条件。
统筹全县学校校舍项目建设规划的制订、实施和管理工作。
指导实施中小学校舍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工程、校舍维护工作。
15
指导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
指导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
16
负责全县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工作,承担本县师范类院校毕业生生源的就业指导工作。
制定中等职业、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指导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
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高考、中考、小学学业水平测试工作。
负责中等职业、中小学、幼儿园学籍的录入、转学、休学及日常维护。
承担本县师范类院校毕业生生源的就业指导工作。
17
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
承担贯彻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普及普通话工作。
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测试、规范汉字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研训中心
指导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工作。
18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教育教学研究培训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及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党建工作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培训、发展工作以及负责做好统战和民主党派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9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注:
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校车安全管理
教育局
牵头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等。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2.《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琼府[2013]58号)
3.《关于加强校车使用许可办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琼公通[2015]36号)
某幼儿园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幼儿园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
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公安局
(交警大队)
牵头会同教育行政、交通运输和公路管养部门对申请的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勘查,确定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依法查处校车、校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会同教育局、学校开展通安全教育等。
交通局
合理规划农村客运路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2
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
教育局
依法检查学校办学行为、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财务管理以及办学条件改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16]15号)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年度自查报告、财务报表、办学章程等材料进行审查,依据年检的相关指标对学校、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民办学校、幼儿园根据年检意见到民政局备案,同时提交办园许可证、法人证明等;卫生局、食药监局、县消防大队依法实地进行核查。
民政局
依法核查学校社团登记注册及年检验印。
卫生局
依法核查学校卫生制度落实和预防传染病等疾控措施。
食药监局
依法核查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物价局
依法核查学校收费、代收费管理。
消防大队
依法核查学校消防设施管理。
3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学校手足口病防治防控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手足口病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加强学校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落实学生晨检、消毒、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原体滋生地,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等等。
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教育局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推进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开展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海南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作制度>和<海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琼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12〕12号)
某学校大门口流动商贩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学校的周边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整治。
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等。
县工信局配合专项组进行管理工作。
县文体局做好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网吧等场所的规范治理。
县公安局排查学校及其周边流动商贩造成的治安隐患,开展校园交通秩序治理。
县司法局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
县工商局依法整治校园周边流动摊贩。
综治委
发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台作用,组织、协调和督查校园专项组成员单位工作。
公安局
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督促指导学校及其周边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整治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及运送学生车辆;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开设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打击利用互联网和媒体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学校及其周边治安隐患。
文体局
监管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查处网吧、迪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的行为。
工商局
监管学校周边“网吧”及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整治流动摊贩。
司法局
组织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做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科局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吧管理工作。
5
中考、高考加分
教育局
负责考生中考加分政策落实,向上级申报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39号,2000年10月31日)
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14年5月30日)
3.《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4.《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第192号,2004年10月21日)
某定安籍学生将参加中考,因该学生父母有一方为少数民族,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民族成分,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携申请表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后,向教育局提供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及相关表格,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民宗局
审核少数民族考生中考、高考加分资格。
侨办
审核三侨生中考、高考加分资格。
台办
审核台籍子女中考、高考加分资格。
人社局
审核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中考、高考加分资格。
民政局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中考、高考加分资格。
公安局
负责少数民族户口变更。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省内高中学籍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普通高级中学
2、监督检查内容
(1)学生学籍是否专人管理。
(2)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3)学生学籍异动是否及时。
(4)学生在校期间奖惩情况是否记录。
3、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检查。
(2)新生录审检查。
(3)配合资助工作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学籍网数据,逐一核对在校各年级各班人数,每班抽查若干学生,并核对学生身份,与学籍网不符的学生数据,当场记录。
(2)检查结果记录于《学籍检查情况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工作人员,存根联统一带回。
5、监督检查程序
(1)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2)各学校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3)县教育局到校进行清点核实。
(4)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未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籍进行管理的,责成学校完善学籍管理各项手续。
(2)对于学籍异动不及时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对学籍进行异动。
(3)对于学籍信息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符的,责成学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4)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学籍的,责成学校立刻清退虚假学籍,及时报送清退情况。
对于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下一年度招生。
(二)对经审批后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
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县教育局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审批后民办学校是否依照审批要求开展教学情况进行回访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遵纪守法。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重点检查办学资质、校名规范、保障教职工权益的情况。
(2)办学条件。
办学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安全要求;是否全面落实安稳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经费投入,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疏散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
重点检查租房协议、场地安全及相关预案、教职工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情况。
(3)学校章程。
章程完善及按照章程开展培训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重大决策及变更的审议,校长履职情况。
(4)内部管理。
内部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及效能发挥情况。
重点检查董(理)事会决策机构、学校领导行政机构建设情况。
(5)财务状况。
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收费项目许可,收费支出、资金使用,财务机构、人员、会计制度,报表编制,年度审计情况。
重点检查缴纳风险保证金情况,有无随意抽逃、挪用资金,有无跨期收费、收取和变相收取教育储备金,使用发票,现金流动,收费备案及公示情况。
(6)教学质量。
招生宣传、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招生简章广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家长、社会认可度。
(7)项目变动。
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等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重点检查法人代表,决策机构,校名,办学地址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3月份下发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审批的学校进行年度检查,通过成立检查组、审阅书面材料、现场汇报并察看、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检查学校成立以来办学情况,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擅自改变申报办学内容、办学条件等情况,予以限期改正。
对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责令停止办学。
5、监督检查程序
教育主管部门成立检查小组,进入学校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成效,必要时召开家长、学生座谈会。
6、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对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和注册的
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的工作人员;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
2、监督检查内容
(1)全县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工作;
(2)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是否存在需要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
3、监督检查方式
(1)教师资格认定案卷评查、抽查;
(2)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4、监督检查程序
(1)结合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局领导班子会决定审核、调查;
(2)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核实证据;
(3)做出处理决定;
(4)执行决定或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5)归档。
5、监督检查处理
(1)全县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和注册教师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③在受理、审查、决定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决定的;
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教师资格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教师资格许可决定的。
(2)对任职教师教师资格的监督检查处理。
任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师资格:
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2、监督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
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2)交通安全。
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3)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
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自然灾害防范。
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
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6)校园治安。
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7)集体活动安全。
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8)事故查处情况。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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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 教育局 责任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