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出炉围标串标居然要坐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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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出炉围标串标居然要坐牢
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出炉!
围标、串标居然要坐牢?
前言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自2018年6月1日起,加大对串通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
串标涉嫌下列情形的,要向公安机关移交:
∙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同时,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建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共同查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项目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两部门明确列出了串标、挂靠的30条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在评标过程中,查找微信号1512976737添加小编为好友。
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
挂靠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该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围标、串标居然要坐牢!
(附:
围标串标法院判决书)
原以为围标串标最多罚款,未曾想还得坐牢?
围标有风险,串标要谨慎!
下面一份安徽某市的判决书,带你看看围标串标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周青、高源串通招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1182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青,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怀远县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传通,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源,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华麦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飞,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桑洪志,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爱珍,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天丰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孝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海,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磊,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广丰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超寅,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西天丰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10日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芳友,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云峰,安徽俊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宣传,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德勤,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海兵,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俊锋,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江西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培丽,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硕士学历,系福建省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户籍地江西省广丰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子晗,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方亮,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省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宗成,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超寅,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江西天丰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4月10日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青、高源、江飞、贺爱珍、周培丽、彭超寅、徐磊、陈芳友、汤宣传、汪俊锋、刘海兵、翁方亮、汪宗成犯串通招投标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青及其辩护人林传通、被告人高源及其辩护人李勇、被告人江飞及其辩护人桑洪志、被告人贺爱珍及其辩护人范孝银、胡海,被告人徐磊、被告人陈芳友及其辩护人余云峰、被告人汤宣传及其辩护人张德勤、被告人周培丽及其辩护人王子晗、被告人刘海兵、汪俊锋、翁方亮、汪宗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太平集至林业队公路项目(X096)正在招标,其找到被告人徐磊借用徐磊挂靠的3家公司参与投标,三家公司包括:
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未入围)、赣州诚通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入围)、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青找到被告人高源,为提高中标几率,高源联系他人挂靠的8家公司一同参与围标,具体包括:
被告人汤宣传挂靠的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翁方亮(到现场投标)联系的由被告人周培丽挂靠的福建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某1挂靠的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入围)和攀枝花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入围)、被告人刘海兵挂靠的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挂靠的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入围)、高源本人挂靠的河南乾坤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
汤宣传收取好处费1万元,周培丽收取好处费15000元,彭超寅收取好处费4000元,刘海兵收取好处费15000元,蒋某收取好处费4000元。
高源又找到被告人贺爱珍让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并向其支付了6万元的好处费,贺爱珍联系了4家公司,具体包括:
被告人汪俊峰挂靠的江西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许某联系的由史某挂靠的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入围)、通过被告人彭超寅联系的由被告人陈芳友、汪宗成(约定收取好处费12000元)共同挂靠的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贺爱珍本人就职的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汪俊锋收取好处费12000元,史某收取好处费12000元,陈芳友收取好处费2000元。
在投标前,周青和高源经商议确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让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报价参与投标。
高源向被告人江飞借款1040万元用于13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每个公司80万元),江飞按照高源的要求将借款分不同账户打入高源提供的相关公司账户,再将保证金打入明某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高源又安排其公司员工徐某3(另案处理)制作了河南乾坤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商务标”,安排其公司员工耿某(另案处理)制作了高源和贺爱珍联系的其余10家公司的“商务标”,安排其公司员工魏某(另案处理)在投标前对相关公司制作的标书进行审核并以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到招标现场进行投标。
上述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其中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被视为无效标。
经招标部门审核最终入围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司一共有83家。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
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2017年5月11日,该项目重新招标,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3197279.84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34898982.34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
案发后,周培丽退款15000元、刘海兵退款15000元、史某退款12000元、汤宣传退款10000元、汪俊锋退款12000元、蒋某退款4000元、彭某1退款4000元、贺爱珍退款34000元、程芳友退款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高源、周青、贺爱珍、彭超寅、徐磊、陈芳友、江飞、汤宣传、汪俊锋、汪宗成、刘海兵、翁方亮、周培丽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转账记录、借款协议、归案情况说明、挂靠协议、退赃凭证、明某2太平集至林业队公路项目招投标资料;证人张某1、花某、谢某、柯某、刘某1、章某、徐某1、蒋某、房某、许某、孙某、史某、徐某2能、倪某、邢某、闫某、张某2、周某、贺某、蓝某、刘某2、陈某1、汪某1、陈某2、彭某1、彭某2、戈某、杨某、商某、耿某、徐某3、魏某证言;被告人高源、周青、贺爱珍、彭超寅、徐磊、陈芳友、江飞、汤宣传、汪俊锋、汪宗成、刘海兵、翁方亮、周培丽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周青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称2017年2月17日其找到高源的本意是所要欠款,只是后来与高源在谈话的过程中提到投标事宜后,才商议串通投标事宜。
周青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周青犯串通投标罪无异议。
1.被告人周青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周青认罪悔罪;3.本案的犯罪形态系未遂;4.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周青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被告人高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称:
1.是周青找到其让其帮着串通投标,且好处费是周青给的;2.涉案工程的报价不是其和周青所商定,而是周青自行确定报价后通过微信告诉其;3.周青让其帮她向江飞借款;4.当天宣布的评标结果各标段的有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不是直接确定中标人。
被告人高源的辩护人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源等人构成串通投标罪证据不足,因为本案事实无法构成情节严重:
1.本案中被告人高源等人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2.本案中涉案工程的招标活动部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中招标活动无效。
被告人江飞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江飞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江飞犯串通投标罪证据不足:
江飞只是向高源提供了借款作为涉案工程投标的保证金,江飞并主观没有与高源等人共谋串通投标的犯罪故意,或者明知他人串通投标提供帮助。
被告人贺爱珍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贺爱珍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贺爱珍犯串通投标罪无异议。
1.贺爱珍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贺爱珍具有自首情节;3.贺爱珍认罪悔罪,且贺爱珍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徐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芳友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芳友的辩护人提出:
1.陈芳友具有自首情节;2.陈芳友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汤宣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汤宣传的辩护人提出:
1.汤宣传具有自首情节;2.汤宣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汤宣传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刘海兵、汪俊锋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培丽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培丽的辩护人提出:
1.周培丽具有自首情节;2.周培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周培丽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翁方亮、汪宗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青得知本市的太平集至林业队公路项目(X096)正在招标,其找到被告人徐磊,让徐磊利用其挂靠的3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具体包括:
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赣州诚通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提高中标几率,被告人周青联系被告人高源,与高源预谋联系其他公司参与围标,同时约定若围标成功由周青承建该项目。
为此,被告人高源联系个人挂靠的8家公司参与围标,具体包括:
被告人汤宣传挂靠的河南通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翁方亮联系的由被告人周培丽挂靠的福建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某1挂靠的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攀枝花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海兵挂靠的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挂靠的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高源本人挂靠的河南乾坤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
同时,被告人高源又找到被告人贺爱珍,让贺爱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被告人贺爱珍联系了个人挂靠的4家公司,具体包括:
被告人汪某2挂靠的江西宏发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某挂靠的河南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彭超寅联系的由被告人陈芳友挂靠的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贺爱珍本人就职的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联系上述被告人参与围标时,被告人高源给予部分被告人所谓的“好处费”:
被告人汪俊锋非法获利12000元,被告人汤宣传非法获利10000元,被告人周培丽非法获利15000元,被告人彭超寅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刘海兵非法获利15000元。
被告人贺爱珍非法获利34000元。
被告人陈芳友非法获利2000元。
史某非法获利12000元,蒋某非法获利4000元。
在组织围标前,被告人周青确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告知被告人高源,被告人高源让参与围标的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报价参与投标。
高源又安排公司员工徐某3(另案处理)制作了河南乾坤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商务标书”,安排公司员工耿某(另案处理)制作了其余10家公司的“商务标书”,安排公司员工魏某(另案处理)在投标前对相关公司制作的标书进行审核并以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到招标现场进行投标。
在郑州九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就职的被告人汪宗成在明知为他人围标的情况下参与制作了该公司用于围标的招标书。
同时,为筹集13家围标公司投标保证金,被告人高源向被告人江飞借款1040万元用于围标,被告人江飞明知高源借款用于围标,为躲避查处,被告人江飞指使他人将借款分不同账户打入高源提供的相关公司账户,再将保证金打入明某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上述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有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被视为无效标。
具体为:
赣州博达公路有限公司、赣州诚通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经招标部门审核,最终入围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司一共有83家。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
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2017年5月11日,该项目重新招标,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3197279.84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34898982.34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
案发后,被告人周青、高源、江飞、贺爱珍、周培丽、彭超寅、徐磊、陈芳友、汤宣传、汪俊锋、刘海兵、汪宗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周培丽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刘海兵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汤宣传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汪俊锋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贺爱珍退缴违法所得34000元,被告人陈芳友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史某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蒋某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彭某1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明某2市,包括:
中标通知书、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表、技术标评审表、开标记录表、询标函、保证金查询清单等。
证实明某2市太平集至林业队公路(X096)建设项目有共计83家公司入围此次招标活动。
被告人高源、周青等人组织参与围标、串标的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其中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视为无效标。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
2.明某2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3日,明某2市,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1313.06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5313.51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
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2017年5月11日,该项目重新招标,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3197279.84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34898982.34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
3.借款协议,证实2017年2月21日,徐磊向邢某借款80万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体投标项目保证金,收款账户是赣州博达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万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体投标项目保证金,收款账户是赣州城通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万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体投标项目保证金,收款账户是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万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体投标项目保证金,收款账户是四川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万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体投标项目保证金,收款账户是江西宏发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源向邢某借款80万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体投标项目保证金,收款账户是江西通威公司;谢某向江飞借款80万元用于明某2太平集体投标项目保证金,收款账户刘某3凤。
4.网银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2月21日,邢某向周培丽转账80万元用于太平集项目保证金,钱某向赣州博达公司转账80万元;张某2杰向赣州诚通公司转账80万元;刘福翠向江西通威公司转账80万元;夏某向刘某1转账80万元;倪某向刘某3凤转账80万元用于明某2市太平集公路保证金借款;夏某向江西海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转账80万元;无为县利飞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宏发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80万元;倪某向郑州九鼎公司转账80万元;叶某向河南广某公司转账80万元;奚鹏鹏向四川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80万元;王某向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转账80万元;邢炜向河南通程有限公司转账80万元。
5.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周培丽、贺爱珍、陈芳友等人资金往来情况。
6.汪某1QQ邮箱截图,证实汪某1与周青、陈某2之间的邮件往来情况,周青就通威、诚通、博达三家公司的报价与汪某1进行了沟通,并安排汪某1帮其制作三家公司的商务标书。
7.被告人汪宗成QQ聊天记录,证实其与巍巍的关于制作标书等事宜行进沟通。
8.退赃凭证,被告人周培丽退赃15000元;被告人刘海兵退赃15000元;被告人汤宣传退赃10000被告人汪某2退款12000元、被告人何爱珍退款34000元;被告人陈芳友退款2000元。
蒋某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史某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彭某1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9.江西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转账回执、劳动合同书,证实2017年2月21日该公司向明某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账80万元用于涉案工程的投标保证金。
谢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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