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扎实推进平安青海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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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扎实推进平安青海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扎实推进“平安青海”建设
一、统一认识,增强建设“平安青海”的责任感
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议,提出了构建和谐青海的宏伟目标。
构建和谐青海,需要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
“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今年初省部级主要领导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
“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专心致志地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经创造的财富也得不到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都得益于我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当前,我省政治稳定、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治安形势基本平稳,社会稳定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本世纪头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稳定和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存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刑事案件总量在高位徘徊,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两抢一盗”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隐蔽战线斗争尖锐复杂,境外敌对势力、“×××”等邪教组织的分裂渗透和捣乱破坏活动仍很猖獗;市场经济秩序不够规范,经济领域犯罪时有发生;公共安全基础薄弱,事故不断,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比较严重,维护好这一时期的社会稳定比以往更为重要和紧迫。
针对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借鉴近年来省内外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委、省政府作出开展“平安青海”建设的重大决策。
这是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全面构建和谐青海的一个重大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建设“平安青海”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当前,老百姓的最大愿望有两个,一盼富裕,二盼平安。
平安稳定是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所在。
我们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顺应人民群众的愿望,维护好社会的稳定,切实履行好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必须充分认识到,建设“平安青海”是构建和谐青海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平安与和谐相辅相成,没有平安,就不可能有完整意义上的和谐。
必须充分认识到,建设“平安青海”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推进我省小康社会进程,保持社会稳定是一个基本前提。
只有确保社会稳定,才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总之,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都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平安青海”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开展“平安青海”建设活动,努力为实现构建和谐青海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任务,坚定搞好“平安青海”建设的信心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平安青海”活动。
“平安青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主线,广泛创建平安地区和平安单位,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建设“平安青海”的奋斗目标是: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力争达到“五个明显提高”、“五个有效遏制”、“五个防止发生”、“五个%以上”,努力使我省成为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地区。
“五个明显提高”是:
加强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明显提高;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明显提高;强化基层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提高;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明显提高:
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
“五个有效遏制”是:
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制贩枪支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公共安全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五个防止发生”是:
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敌对势力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事件;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恶性治安灾害事故;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防止发生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事故。
“五个%以上”是:
群众参与平安建设面达到%以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覆盖面达到%以上;群众对政法队伍的满意度达到%以上;公众安全感达到%以上;全省平安建设合格率达到%以上。
上述目标的制定,注重体现了三个结合:
一是导向性与可行性相结合,二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三是针对性与实效性相结合。
应该说,确定这样的目标,既是构建和谐青海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企盼。
实现“平安青海”建设的奋斗目标,既有压力,更是动力。
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敢于创新,不畏艰难,扎实工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建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平安青海”建设
对“平安青海”建设,省委、省政府的《意见》已经作了全面部署。
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进一步予以细化,认真全面地抓好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预防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青海的重要标志,也是关系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完善省、州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网络,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要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调处力度,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依法果断处置。
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这几年,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也有一些应汲取的教训,要认真加以总结,研究发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不断完善处置机制。
二是严厉打击各类严重犯罪活动。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和研究,定期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确定打击的重点和方式。
做到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哪里,采取什么方式更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
从当前看,要继续重点打击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尤其要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
同时,要加强打击制贩枪支工作,坚决根除“枪患”;加大对“黄赌毒”的查禁力度,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大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驾驭社会治安局势,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的有效途径。
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
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工作,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乡镇、街道综治办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强化基层治安保卫和化解矛盾工作;加强治保会、调委会建设,发挥社团、行业组织作用,组织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和薄弱环节也在基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工作,做到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
要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共复杂场所、校园周边、铁路沿线等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的治安管理,防止各类治安问题的发生;加强与周边接壤省区的友好协作,开展共建平安边界活动,共同维护边际地区的和谐稳定。
四是加强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
各种敌对势力特别是民族分裂势力的干扰破坏,是对构建和谐青海的严重威胁。
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对敌斗争的主动权,不断提高发现、控制和处置的能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对敌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保持政治上的高度敏锐性,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形成组织,决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形成气候。
深入开展与“×××”等邪教组织的斗争。
五是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新形势下的各类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已愈来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要坚持预防为主、有效应对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管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要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管理,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关键公共设施的管理,加强对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要完善各类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处置指挥体系,加强对突发事件有效开展社会资源动员、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救援预案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突发事件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
四、加强领导,确保“平安青海”建设取得实效
“平安青海”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齐抓共建,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平安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同部署,同落实。
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助抓,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要层层建立政法、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要牵头制定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整体规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确保平安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级综治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平安建设工作的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建设活动,还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建的整体合力。
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平安建设活动,主动接受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指导。
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将抓平安建设的实绩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真正把平安建设活动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每个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和责任人。
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不重视平安建设工作,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于建设“平安青海”的始终。
各级宣传部门、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建设“平安青海”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共创平安”的良好氛围。
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的方针,及时总结宣传平安建设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为“平安青海”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各地要加大对平安建设工作的投入,根据需要解决好经费等问题。
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政法经费专项补助力度。
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注意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所需的经费,除政府财政适当补贴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政法队伍是建设“平安青海”的主力军,要坚持从严治警,以领导班子为重点,全面抓好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着力解决政治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为建设“平安青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要严格考核验收,省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平安县市、区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平安乡镇、街道、村居和单位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对工作的导向性。
对平安地区和平安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年平安建设活动告一段落后,省委、省政府将进行全面的总结验收和表彰奖励。
建设“平安青海”意义重大,任务光荣而艰巨。
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使青海更加安全、稳定、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青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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