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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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版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2019版)
一级项
二级项
三级项
评价内容
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18分
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18分
1.城市安全规划(5分)
(1)城市总体规划及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2分)
●制定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洪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消防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论证评审和中期评估。
(2)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2分)
●建设项目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1分)
制修定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梯、游乐设施等城市各类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2.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9分)
2.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9分)
(4)市政安全设施(2分)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完好率100%;
市政供水、供热和燃气老旧管网改造率>80%。
(5)消防站(2分)
消防站的布局符合标准要求,在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到达辖区边缘;
消防站建设规模符合标准要求;
●消防通信设施完好率≥95%;
●消防站及特勤站中的消防车、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灭火器材的配备达标率100%。
(6)道路交通安全设施(2分)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
●城市桥梁设置限高、限重标识;
●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少于150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齐全。
(7)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设施(2分)
●城市堤防、河道等防洪工程按规划标准建设;
●城市易涝点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防涝改造。
(8)地下综合管廊(1分)
●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城市新区新建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率>30%;
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综合配建率>2%。
3.城市产业安全改造(4分)
(9)城市禁止类产业目录(1分)
制定城市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
(10)高危行业搬迁改造(3分)
制定高危行业企业退出、改造或转产等奖励政策、工作方案和计划,并按计划逐步落实推进;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率100%。
城市安全风险防控
32分
城市安全风险防控
32分
城市安全风险防控
32分
4.城市工业企业(7分)
(11)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行安全风险(3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视频和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率及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完成率100%;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装备率100%;
油气长输管道定检率、安全距离达标率、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域安装监测监控率100%。
(12)尾矿库、渣土受纳场运行安全风险(2分)
定期开展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率100%,风险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置率100%;
对渣土受纳场堆积体进行稳定性验算及监测。
(13)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风险(2分)
●建设施工现场视频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率100%;
●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查并施工。
5.人员密集区域(9分)
5.人员密集区域(9分)
(1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3分)
●人员密集场所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定检率100%;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符合标准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1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2分)
●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措施。
(16)高层建筑、“九小”场所安全风险(4分)
●高层建筑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公告牌;
●高层建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定检率100%;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工作验收达标率100%;
“九小”场所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整改;
餐饮场所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各类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整改。
6.公共设施(10分)
6.公共设施(10分)
(17)城市生命线安全风险(3分)
●供电、供水、供热管网安装安全监测监控设备;
重要燃气管网和厂站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率100%;
●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整改;
●建立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
(18)城市交通安全风险(4分)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公交驾驶员生理、心理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新增公交车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安装防碰撞、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
按照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研、试运营前、验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进行运营前和日常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消防设施评估、车站紧急疏散能力评估;
城市内渡口渡船安全达标率100%;
(18)城市交通安全风险(4分)
铁路平交道口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进行管理;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外部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按计划治理完成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管控通报问题。
(19)桥梁隧道、老旧房屋建筑安全风险(3分)
定期开展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估,桥梁、隧道安全设施隐患按计划完成整改;
开展城市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隐患整改;
开展户外广告牌、灯箱隐患排查,按计划完成隐患整改。
7.自然灾害(6分)
(20)气象、洪涝灾害(3分)
●水文监测预警系统正常运行;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90%;
●开展城市洪水、内涝风险和隐患排查;
●易燃易爆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21)地震、地质灾害(3分)
开展城市活动断层探测;开展老旧房屋抗震风险排查、鉴定和加固;按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和施工学校、医院等建设工程;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计划实施;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自动监测技术。
城市安全监督管理
16分
城市安全监督管理
16分
8.城市安全责任体系(4分)
(22)城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城市安全领导责任(2分)
●及时研究部署城市安全工作,将城市安全重大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
领导班子分工体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3)各级各部门城市安全监管责任(2分)
●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各功能区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9.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5分)
9.城市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5分)
(24)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3分)
●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
●编制城市风险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
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并绘制四色等级安全风险分布图;
对城市功能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5)城市安全风险管控(2分)
●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明确风险清单对应的风险管控责任部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10.城市安全监管执法(7分)
(26)城市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3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
●信息化执法率>90%;
●执法检查处罚率>5%。
(27)城市安全公众参与机制(1分)
建立城市安全问题公众参与、快速应答、处置、奖励机制;
设置城市安全举报平台;
●城市安全问题举报投诉办结率100%。
(28)典型事故教训吸取(3分)
针对典型事故暴露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活动;
较大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开,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16
分
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16
分
11.城市安全科技创新应用(4分)
(29)安全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使用(2分)
在城市安全相关领域推进科技创新;
推广一批具有基础性、紧迫性的先进安全技术和产品。
(30)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2分)
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12.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
(31)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1分)
制定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
定期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问题进行通报整改。
(32)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1分)
●建立安全生产、消防、住建、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台账。
(33)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1分)
●社区网格化覆盖率100%;
●网格员发现的事故隐患处理率100%。
13.城市安全文化(9分)
(34)城市安全文化创建活动(3分)
●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安全公益宣传;市级广播电视及市级网站、新媒体平台开展安全公益宣传;
●社区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35)城市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1分)
建设不少于1处具有城市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
(36)城市安全知识宣传教育(2分)
●推进安全、应急、职业健康、爱路护路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
●中小学安全教育覆盖率100%,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活动。
(37)市民安全意识和满意度(3分)
市民具有较高的安全获得感、满意度,安全知识知晓率高,安全意识强。
城市安全应急救援
14分
城市安全应急救援
14分
14.城市应急救援体系(6分)
(38)城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分)
建设包含五大业务域(监管监察、监测预警、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政务管理)的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39)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和多部门协同响应(1分)
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限报送事故信息;
建立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处置机制。
(40)应急预案体系(1分)
●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街镇预案衔接;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开展城市应急准备能力评估。
(41)城市应急物资储备调用(1分)
●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系统;
●应急储备物资齐全;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调拨协调机制。
(4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1分)
●制作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表),向社会公开;市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显著标志,基本设施齐全;人均避难场所面积大于1.5平方米。
15.城市应急救援队伍(8分)
(43)城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4分)
出台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保障机制意见;
按规划建设支队战勤保障大队;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执勤人数符合标准要求。
(44)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2分)
编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
按规定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
(45)社会救援力量(1分)
将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制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规定,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重点范围和主要任务。
(46)企业应急救援(1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等单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小型微型企业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符合条件的高危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
城市安全状况
4分
16.城市安全事故指标(4分)
(47)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平均每百万人口因灾死亡率(4分)
●近三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逐年下降;
●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
●近三年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逐年下降;
●近三年平均每百万人口因灾死亡率逐年下降。
鼓励项(5分)
城市安全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
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地震安全社区创建取得显著成绩;
在城市安全管理体制、制度、手段、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良好效果。
说明:
一、本细则由一级项、二级项、三级项及评价内容构成,其中:
一级项6个、二级项16个、三级项47个。
二、本细则总分设定为100分:
城市安全源头治理(18分)、城市安全风险防控(32分)、城市安全监督管理(16分)、城市安全保障能力(16分)、城市安全应急救援(14分)、城市安全状况(4分)。
三、综合得分高于90分的城市,视为评价合格。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区要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坚持城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经城市自评、省级复核、国家评议后,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
获得命名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三年后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未通过复评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
第五条 国务院安委办负责制定《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范围为副省级城市、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八条 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参评城市)要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源头治理。
把城市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推动市政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城市防洪安全设施等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区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等。
(二)风险防控。
重点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长输管道、尾矿库、渣土场以及施工作业等城市工业企业风险,大型群众性活动、“九小”场所、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城市生命线、公共交通、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风险,洪涝、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风险。
(三)监督管理。
健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城市风险辨识、评估与监控工作,不断加强城市安全监管执法。
(四)保障能力。
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应用,制定政府购买安全服务指导目录,加大城市安全领域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城市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安全体验基地建设力度,培育城市安全文化氛围。
(五)应急救援。
建立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统一指挥和多部门协同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加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覆盖面,强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专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城市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一)在参评年及前5个自然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在参评年及前3个自然年内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
(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城市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办约谈、通报的;
(三)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四)已获得命名城市被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未满2年的;
(五)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
参评城市在国务院安委会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
第三章 城市自评
第十条 参评城市要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参评城市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安全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
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应具有能够涵盖城市安全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对相关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符合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标准要求的,参评城市可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安委会)提出参加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二)城市自评打分情况;
(三)自评过程中发现本地区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四)其他需要向省级安委会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省级复核
第十三条 省级安委办组织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参评城市补报;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安委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城市开展复核工作,具体对参评城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评价细则》中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省级安委办应征求省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的城市名单,在省级层面相关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公开诉求渠道。
省级安委会应结合公示受理情况,于参评年7月底前正式向国务院安委办推荐参评城市,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级安委会提交的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复核情况;
(三)省级公示情况;
(四)省级复核及公示过程中发现城市安全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
(五)省级安委会的推荐意见;
(六)其他需要向国务院安委办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国家评议
第十六条 国务院安委办对各省级安委会推荐的参评城市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参评要求的,退回省级安委会并取消当年参评资格;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省级安委会补报。
第十七条 国务院安委办组织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通过初审的参评城市开展综合评议工作。
综合评议委员会主要对城市自评和省级复核的程序、材料等进行评议,并组织人员赴参评城市现场抽查核实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 国务院安委办应征求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拟公示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诉求渠道。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国务院安委办及时将拟命名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命名授牌,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
第六章 复 评
第二十条 已获得命名的城市要以命名授牌为新起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持续加强城市安全相关工作,在三年期限到期后的2个月内按照《评价细则》完成自评,围绕城市安全工作总结三年来的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工作计划,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级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 省级安委会要按照《评价细则》要求,组织对已获得命名城市复评情况开展复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提出省级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要征求省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委办。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安委办要组织对通过省级复核的已获得命名城市进行综合评议,现场抽查核实参评城市主要评价指标是否满足《评价细则》要求,综合提出已获得命名城市是否保留命名的意见,征求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审议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复评过程中,城市自评、省级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有关程序规定,参照本办法前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评城市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一)参与评价的第三方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价过程出现重大瑕疵、评价结果出现重大失真的;
(二)评价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影响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同时禁止相关第三方人员参加后续的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命名城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涉及城市安全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安委办复评的;
(三)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省级复核以及综合评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自觉执行廉洁自律、信息保密等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安委会将把各地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在考核和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事件,应以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数据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牌匾,由国务院安委办设计样式并负责制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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