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集团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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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集团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集团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项目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电建股份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各项目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受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分类和目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 制定颁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危害的辨识、评价、监测和控制的职责和要求。
1.项目应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
2.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保护设施、工具和用品。
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4.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应按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及时的治疗、疗养;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6.应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
7.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钻孔作业、洞室作业等场所的粉尘、噪声、毒物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地下工程进口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洞内根据围岩情况及时进行支护,通风排烟设施良好,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齐全。
9.生活营地没有尘、毒、噪等危害因素。
生活环境整洁,宿舍、食堂、厕所卫生清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消防、卫生、急救、保健设施满足需求
10.施工标段任务牌、提示、警告、限制等标志规范、齐全、标准。
1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规划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对于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安排专人进行监控;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1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不得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并及时校验和维护。
第五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安全环保部是项目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规定对职业危害(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做好检测、检查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预防职业危害(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协助做好现场的监管和各项指标的检测。
第七条 工会组织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协助各项目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对员工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参与职业危害(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协作单位人员的管理台账,工作内容包括:
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具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严禁参与国际工程施工。
第九条 项目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
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危作业。
第十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项目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员工掌握职业危害以及如何预防与控制等方面的职业卫生知识,清楚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清楚如何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项目部履行安全检查时,应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
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半年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三条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四条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项项目部的安全环保、工会等管理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对参与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的防疫体检。
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部的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如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
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在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对承担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单位,要严格其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每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并将诊断鉴定结果向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照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
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股份项目。
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第四章项目员工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健康体检是项目对员工的关心与爱护,也是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必要保障措施。
全体干部员工要本着对自身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项目组织的健康体检。
各项目、专业项目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员工劳动健康的保障措施。
(一)健康体检的对象和标准
健康体检的对象为项目在岗劳动合同制员工。
其中35周岁以下的员工长期在同一项目部工作,每两年至少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满35周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工人高级技师、技师)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员工健康体检的标准为:
35周岁以下每年800元/人;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每年1200元/人。
员工的健康体检费用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项目生产经营状况适时调整。
(二)对员工健康体检的要求
1.员工的健康体检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分级实施。
各项目、各专业项目不得将健康体检费用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员工本人。
员工的健康体检由各级综合办公室门统一组织实施。
2.项目机关每年体检医院选择由项目工会负责联系确定西安市内某医院,各项目部的员工,由项目工会负责,可委托项目工会负责联系西安某医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体检医疗机构,但所选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公立性医疗机构。
3.为长期跟踪和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各项目要建立员工健康体检档案。
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协助配合。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部、专业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1.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4.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5.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6.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全项目通报批评:
1.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2.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3.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有职业禁忌的员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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