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泊头市铸造行业达标条件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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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泊头市铸造行业达标条件暂行规定
泊政字〔2010〕51号
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泊头市铸造行业达标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泊有关单位:
《泊头市铸造行业达标条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泊头市铸造行业达标条件暂行规定
为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扎实做好企业对标工作,进一步遏制我市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逐步达到产品结构优化、市场秩序规范、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铸造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一、企业布局
全市新建和现有铸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布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铸造行业发展规划,新建铸造企业必须选址在市工业聚集区或乡镇工业区,现有铸造企业也要逐步向市工业聚集区和乡镇工业区集中。
二、企业规模
(一)现有铸造企业
1.铸铁件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3000吨,造型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采用树脂砂造型的,树脂砂再生设备不低于10吨/小时。
到2015年年底年产能不低于7000吨,造型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采用树脂砂造型的,树脂砂再生设备不低于15吨/小时。
2.铸钢件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造型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到2015年年底年产能不低于5000吨,造型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3.有色金属铸件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300吨。
(二)新建铸造企业
1.新建铸铁件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0000吨,造型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采用树脂砂造型的,树脂砂再生设备不低于20吨/小时。
2.新建铸钢件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6000吨,造型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3.新建有色金属铸件企业年产能不低于800吨。
(三)对确有技术特色、铸件附加值高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方面要求的铸造生产企业,经企业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或工业区管委会向市工信局进行申报,由市工信局进行认定,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对其产量、规模暂不作严格规定。
三、铸造工艺
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V法铸造、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覆膜砂壳型铸造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
禁止新上并在2012年以前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鼓励企业选择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化及自动化造型生产线。
四、铸造装备
(一)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并安装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
为确保铸件质量,要有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等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在2012年以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的冲天炉;在2015年以前逐步淘汰熔化率<10吨/小时的冲天炉,新建铸造企业原则上不再采用<5吨/小时的冲天炉。
禁止新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现有无磁扼的铝壳电炉要在2012年前淘汰。
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28天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二)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制芯、砂处理设备。
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须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三)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新建项目的噪音和粉尘含量必须达标后才能正式投产。
五、铸件质量
(一)铸造企业须设有质量检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需通过ISO9001管理标准认证。
(二)企业必须设有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实验室。
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必须进行检验,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机械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材质及金相组织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六、能耗及节能标准
到“十二五”末,我市铸造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要下降到0.496吨标煤。
企业须根据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
(一)冲天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
冲天炉的熔炼能力(t/h)
能耗指标(kg标煤/t金属液)
≤5
<140
6—9
<135
10—20(水冷炉)
<125
(二)无芯感应电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
感应电炉容量(t)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0—0.8
<600
1.5
<580
2
<570
3
<560
5
<550
(三)电弧炉熔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电弧炉的容量(t)
1.5
3
5
10
20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830
800
780
760
740
(四)感应电炉熔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t)
0.15
0.3
0.5
1
2
3
5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830
800
740
720
695
685
670
(五)感应电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t)
0.15
0.3
0.5
1
2
3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830
820
800
790
760
740
(六)燃料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熔炉类别
坩锅炉
反射炉
竖炉
能耗指标(kg标准煤/t金属炉料)
480
350
260
七、废弃物排放与治理
(一)废气和粉尘: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粉尘收集及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9u7078-1996《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废水排放要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要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
废渣、废砂处置须经环保部门批准,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
鼓励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
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经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
水玻璃砂≥60%,呋喃树脂自硬砂≥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60%,用于造型的粘土砂≥95%,用于制芯的粘土砂≥85%。
(四)精密铸造产生的氨气、各种树脂砂造型和制芯产生的异味及其它有害气体排放量应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生产过程的噪音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六)建议企业进行GB/T24001-2004国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八、安全生产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即安全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二)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三)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用具和设备,给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工作场所需符合GB8959-1988《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九、监督与管理
(一)现有铸造企业由市工信局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由市工信局予以达标确认。
在企业规模、铸造工艺、铸造设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考评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和完善,整改期限结束后仍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新建或扩建铸造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首先需持《项目申请报告》到市工信局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规定的,再按相关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十、其它
(一)本条件将根据铸造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本条件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泊头市铸造行业达标条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泊头市铸造行业达标条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张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史荣贺市工信局局长
组员:
何福生市工信局副主任科员
邢炜民市发改局副局长
赵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郑强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云彦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宝喜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之芳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孟祥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巩继勇市质监局副局长
贾元深市电力公司副经理
王秀芝市人行副行长
张俊义市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金凤桐市解放街办处副主任
郭建峰市河东街办处副主任
陈国信市鼓楼街办处武装部长
曹同亮市泊镇宣统委员
王镔市交河镇副镇长
孟祥坤市西辛店乡人大主席
常青云市四营乡武装部长
孟强市富镇武装部长
张金营市郝村镇武装部长
解志刚市营子镇副镇长
田同旺市寺门村镇副镇长
尚连洲市洼里王镇组织委员
付伟市王武镇人大主席
周志强市齐桥镇人大主席
王玉庚市文庙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何福生兼任。
主题词:
工业机械产业规定通知
抄送:
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30日印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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