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征求意见稿初稿06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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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征求意见稿初稿0606
水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合同
二〇一六年五月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
陕西步辉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学员宿舍楼及会见中心土建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
眉县戒毒所学员宿舍楼及会见中心水电安装
2.总包工程地点:
眉县戒毒所内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1.学员宿舍楼及会见中心的水电、弱电、避雷接地、消防。
2.室外电气、给排水的安装。
(均工价:
大工200元/天,助手150元/天,小工100元/天)按月结算。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
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期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元。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及安全责任
1.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图纸要求及规范标准,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由于操作不当及野蛮施工等,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学员宿舍楼及会见中心按建筑面积计算。
每平米35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平方面包干。
3.付款方式:
按每月的工程量付75%,其余竣工验收后1月内付清。
六、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3.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自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八、劳务分包人
1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2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劳务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分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劳务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劳务作业人员
4.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
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2.1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4.2.2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
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2.3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2.4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作业安全
5.1.1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
对于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指示,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
5.1.2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3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
5.3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
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3作业期限延误
6.3.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且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6)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3.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的,承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确保实际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之日开始工作的,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延误期限超过90天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3.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
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劳务分包人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3.3不利作业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指示,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利作业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劳务作业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6.4劳务作业暂停
6.4.1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原则约定劳务分包人窝工、停工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方法。
6.4.2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4.3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暂停的影响。
在复工前,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确定劳务作业暂停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复工条件。
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
劳务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6.3.1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约定办理。
6.4.4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
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6.4.2项【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及第15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6.5工作配合
6.5.1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5.2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
11.2预付款
11.2.1预付款的支付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
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2.2预付款的抵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劳务作业完工验收前,提前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1.3进度款支付
11.3.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月进行。
11.3.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8条【劳务作业变化】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根据第17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1.3.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1.1.2项【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承包人提交,并附上有关资料。
11.3.4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审核确认或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之日起7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进度款。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1.4支付账户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都应当支付至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的账户。
12.验收与交付
12.1劳务作业质量
12.1.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承包人的作业规范要求。
12.1.2承包人有权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2.2参加检验与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部分的整改责任。
12.3完工日期的确定
12.3.1承包人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分包工作的完工验收。
12.3.2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或者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工作。
12.3.3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12.3.4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验收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的日期为完工日期;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2.4劳务作业整改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
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5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具体条件或日期。
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劳务分包人的款项;
(3)根据合同应当扣减的款项;
(4)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完工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28天内审核确认,并向劳务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承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劳务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13.3完工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的完工付款。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4.违约
14.1承包人违约
14.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承包人未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已完工作量的;
(3)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1.2承包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劳务分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2劳务分包人违约
14.2.1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
(1)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的;
(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劳务分包人未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2.2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3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15.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
15.2.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5.3.1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作业期限,由此导致劳务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劳务分包人在停作业期限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5.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索赔
16.1配合索赔
16.1.1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
16.1.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认为可以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则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劳务分包人应予以配合。
16.2劳务分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劳务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劳务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权利;
(2)劳务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作业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应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于35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6.3承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得到赔付金额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赔付的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劳务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6.4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17.合同解除
17.1合同解除的情形
17.1.1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7.1.2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
(2)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3)劳务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4)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7.1.3出现下列情形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超过56天的;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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