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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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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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章程模板
****大学章程
序言
**大学是我国最早开展纺织高等教育的学府之一,其办学历史源于1912年创建的北京工业专门学校机织科。
后历经北平大学工学院机织系、西北联合大学西北工学院纺织系、国立北洋大学纺织系和河北工学院纺织系、**大学纺织系等办学时期,1958年河北省在整合**大学纺织系及天津纺织工业学校等办学资源的基础上,独立组建隶属河北省管理的河北纺织工学院。
学校于1964年后改由纺织工业部管理,1968年更名为天津纺织工学院,1998年后实行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0年天津纺织工学院与天津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大学。
2004年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入**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教研相长、学能并进”的办学理念,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满足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七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专业。
学校努力建设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艺协调发展,国内一流,有特色的高水平工业大学。
第八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区宾水西道399号。
学校设有西青、河东、和平等四个校区。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九条学校英文名称:
TianjinPolytechnicUniversity,英文缩写:
TJPU。
学校网址:
***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支持和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对违反学校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及处罚;
(三)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监督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事务不受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二)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和使用经费与资产;
(三)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招收学生以及其他受教育者;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七)筹措、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服务并促进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
(四)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胸怀经纬、求真务实、品高学优、工勤业精的创新性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区域、行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举办者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办学规模、专业招生方案,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依法执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校倡导科学研究,鼓励自主创新,彰显现代纺织和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特色,努力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八条学校致力于社会服务,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民族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学校党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中国共产党**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机构。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副校长分工协助,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校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师生代表、行业精英、知名企业家、杰出校友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21人。
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由学校党委会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理事会依其章程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校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核学位授予标准、规则,审议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规划重大学术交流,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在充分发挥学术民主的基础上,由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将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提交学校讨论决策。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具有教授、副教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人选由各教学科研机构推荐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核报上级主管部门。
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具有教授或者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
校人才培养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依其章程开展本科生、研究生培养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
校人才培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校领导担任。
校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发展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审议论证学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设置、建设及调整方案;审核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建设标准和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教学质量和水平评价、学科专业评估;审议重要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经费预算、教师能力提升培养计划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
各专门委员会或者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员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处理结果须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设学生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者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事项。
学代会每2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经学生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立、变更、合并或者撤销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校根据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政产学研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根据学校、学院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自主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
(四)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拟订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员工的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学院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推荐评审工作;
(六)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申请,开展学生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人才培养委员会、院教代会、院工会、院学生会等机构,各机构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审定重要学术事项,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工会、院学生会等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纪检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
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者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十三条学院在决策教师聘任、职称评定、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等重要学术事务前,须听取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决策财务工作、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前,须听取院教代会、院工会、院学生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应的职责和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举办或者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岗位教职员工比例。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聘用、解聘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聘任制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的依据。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法公平获得报酬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构建完整的教职员工发展和培训体系,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通过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五十五条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其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学生
第五十六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学校遵循“立足天津,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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