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docx
- 文档编号:12249961
- 上传时间:2023-04-17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8.92KB
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docx
《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甲方: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乙方: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甲方: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总则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本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甲方将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的权力。
2、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2.1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海珠生态城复建安置房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检测要求,对甲方委托的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有关文件,负责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检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
2.1.1检测包括:
。
包括检测方案编制、方案送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节能检测、编制并提交检测成果报告等工作。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及设计要求。
2.1.2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
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2.1.3在进行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1.4由于设计变更,需要变更监测或检测方法时,若乙方资质范围不能覆盖所需的监测或检测方法,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将不具备相应资质部分的监测或检测工作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或检测单位。
2.2检测及监测方法:
2.3检测及监测标准依据:
2.4检测及监测的报告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
2.5本项目质量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及投标文件要求。
第三条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3.1本技术服务合同;
3.2中标通知书;
3.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等);
3.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5图纸;
3.6工程量报价书;
3.7投标书及其附件;
3.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四条合同期限
履行期限:
从本合同签订开始到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为止。
第五条检测成果验收
5.1检测应在乙方完成各单项检测后需提交检测报告,报告上需盖乙方CMA认可章;检测报告签认人员的检测资格证书必须在乙方处注册。
5.2乙方应按本合同要求提交各检测成果报告一式十五份。
5.3所有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的权利
6.1.1.1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本项目检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
6.1.1.2当甲方发现乙方检测人员不按检测合同履行检测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检测人员,如乙方不更换或更换后的检测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检测职责,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1.3本合同检测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
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1.2甲方的义务
6.1.2.1向乙方提供检测工作开展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
6.1.2.2甲方授权作为业主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联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6.1.2.3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6.1.2.4甲方按合同支付本项目检测服务报酬。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由于财政支付的原因延误的情况除外),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若本项目停建或缓建,甲方应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服务费用。
6.1.2.5组织本项目检测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6.1.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应负的其它责任。
6.1.2.7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检测前的配合准备工作。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的权利
6.2.1.1提供检测方案的建议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检测方案。
6.2.1.2对涉及检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甲方提出建议。
6.2.1.3乙方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客观、准确、公正,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出具客观、真实数据。
6.2.1.4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获得检测服务报酬。
6.2.1.5乙方授权作为项目代表,负责与甲方联系。
更换联系代表,要提前通知甲方。
6.2.2乙方的义务
6.2.2.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检测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检测范围内的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每月第一个周一向甲方提交《本月检测工作报告》及《下月检测工作计划》。
6.2.2.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检测咨询意见,按时提交各阶段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对检测报告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6.2.2.3乙方对本方检测人员及专项试验室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并且对他们的服务承担相关责任。
6.2.2.4乙方协调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并组织本工程的监测工作,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安排检测人员常驻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6.2.2.5自行解决常驻现场及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检测人员交通、通讯费等,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从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中列支。
6.2.2.6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后三天内,按甲方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乙方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检测人员和投入设备。
当甲方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时,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推迟进场。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推迟视为延迟进场。
6.2.2.6.1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为主的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见附件1《人员一览表》。
6.2.2.6.2项目主要人员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后三天内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甲方代表的查验。
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三天后,上述人员仍未全部到位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9.1.7条
(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2.6.3乙方所投入的检测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甲方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6.2.2.6.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除按照本合同第9.1.7条
(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人员违约金的金额按下表《人员违约金一览表》的约定执行。
6.2.2.6.5因特殊情况需要,乙方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乙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但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人员违约金的金额按下表《人员违约金一览表》的约定执行。
乙方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
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人员违约金一览表
序号
被更换的项目主要人员
需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1
项目负责人
10万
2
技术负责人
5万/人
3
其他人员
1万/人
6.2.2.6.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
乙方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甲方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乙方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
6.2.2.6.7技术负责人、常驻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委托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甲方代表;
(2)离场2~5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甲方代表,并经批准;
(3)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第9.1.7条
(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检测实施过程中,技术负责人、常驻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6.2.2.6.8如乙方技术负责人、常驻工地现场人员有兼职情况,经证实,甲方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并按照本合同第9.1.7条
(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格人员,乙方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按照本合同9.1.7条
(1)项的约定违约责任执行。
6.2.2.7乙方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测服务。
应甲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6.2.2.8在检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工作量或改变检测手段等涉及检测方案重大变更,均需与甲方共同商定,报甲方批准。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检测工作量增加或改变检测手段的,所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6.2.2.9对于甲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
6.2.2.10按甲方要求按时进行现场试验取样、提交检测报告,负责资料、报告的打印、复印、装订、装箱等工作。
6.2.2.11向甲方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
6.2.2.12乙方的设备、材料、人员等的安全及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检测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支付方式
7.1合同价款:
本项目检测服务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7.2承包方式:
7.2.1检测以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综合单价为包干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监测点埋设和损坏修复费、检(监)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及所有因工程质量检(监)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利润、税金等,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均不再调整。
暂定工程量详见附件2《投标报价表》。
7.2.2检测或监测服务的工作量由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检测(监测)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形式以甲方签发的检测(监测)开工指令为准,乙方自行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将不被承认。
在检测(监测)技术成果完成后,实际工作量应经检测(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甲方共同确认为准。
7.2.3当发生工程变更、新增检测项目时,工程量报价书中未列项目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确认,①若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按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投标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不得高于相关的检测计费标准,否则,结算时按第②条款标准计价)结算,只调整工程量;②若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国家、省、市有关计费标准下浮20%乘以投标下浮率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国家、省、市有关计费标准没有明确的检测单价,由中标人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定批准,工程量按实计算。
以上费用已包含了税费和为完成所有要求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7.3付款时间和方式:
7.3.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所有的检(监)测工作,根据甲方要求提交全部检(监)测成果报告,并经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剩余部分待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一次性支付。
若本项目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则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以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批准的结算价为准,以该审核、批准的结算价作为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款项的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及支付为准。
7.3.2本工程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直至本工程竣工档案整理备案并移交后的第28天止。
7.3.3乙方在收取服务费用时提供有效的服务发票。
乙方收取的费用已包括各项税费。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8.1由于甲方或施工单位的原因使检测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延长了检测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完成本检测服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但费用不作调整。
8.2在本服务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检测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该检测业务的完成时间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予以延长,但因乙方自身的原因除外。
8.3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时,乙方应提前7天内向甲方递交预算费用及有关依据等详细的清单,说明变更原因和预算费用情况,报甲方审核并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甲方应对记录进行检查,在7天内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出判断或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8.4乙方向甲方办理完本服务成果移交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检测服务报酬尾款,检测保证期届满时,本合同即终止。
8.5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8.6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9.1违约
9.1.1甲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甲方违约的情形限于违反本项目合同条款第7.3.1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如下:
(1)违反本项目合同条款第7.3.1条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乙方检测结算款的,除应支付乙方检测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乙方计付拖欠结算价款期间的利息。
9.1.2乙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承担的方式
9.1.2.1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乙方应当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给甲方。
(2)限期改正。
乙方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次;若乙方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1.5万元/次。
(4)严重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次。
(5)部分解除合同。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6)解除合同。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7)赔偿损失。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1.3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自合同生效当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9.1.4根据本项目合同条款9.2条各项的规定,因乙方上述原因导致的严重违约后果,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发生的全部违约金向甲方交纳完毕,并在申请检测项目款时附上付款凭证。
如乙方逾期不交纳违约金,甲方有权延长该检测项目款拨付时间,直至乙方完善交纳违约金的全部手续;或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检测项目款中直接抵扣,乙方不得有异议。
如在月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月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甲方将按履约保函实施管理明细的规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9.1.5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本项目另行发包,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规定及时在现场取样、进行检测,不能按各相关标准规定、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及时出检测报告,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造价款的3%计算。
9.1.6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分包或者转包检测项目的,甲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1.7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项目合同条款第6.2.2.6.1条、第6.2.2.6.4条、第6.2.2.6.7条、第6.2.2.6.8条约定的,每发现一例,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乙方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
除获得甲方批准外,每缺席1次,乙方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3)乙方提供的检测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
因检测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检测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如乙方被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乙方须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a)第一次被通报批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b)第二次被通报批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
(c)第三次被通报批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
(d)第四次被通报批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e)从第五次开始,每次被通报批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9.1.8除上述约定之外,乙方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视违约的严重程度,追究乙方书面警告、限期改正、一般违约、严重违约、部分解除合同直至全部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9.1.9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该工作内容由甲方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乙方,特殊情况外。
9.1.10乙方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
(1)由甲方出具《违约情况告知书》给乙方;
(2)乙方收到《违约情况告知书》两天内,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甲方将出具《违约责任通知书》给乙方;
(3)《违约情况告知书》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4)《违约情况告知书》和《违约责任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为下列任一种:
A)乙方或其本项目技术负责人签收;或者,
B)甲方以挂号邮寄送达。
9.2索赔
9.2.1甲方、乙方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
9.2.2乙方向甲方索赔的程序:
(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甲方。
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时间内,乙方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索赔要求。
(2)乙方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乙方后来要申请的索赔。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乙方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乙方应容许甲方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甲方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
(3)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甲方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乙方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甲方。
9.2.3甲方在收到乙方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乙方。
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本项目合同条款第9.3条办法处理。
9.2.4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参照本项目合同条款第9.2.2条约定的程序执行。
9.2.5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9.3争议
9.3.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9.3.2乙方无条件承诺:
争议发生后,乙方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检测工作,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工期。
否则,甲方有权先行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乙方必须在7天内撤场。
但乙方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第十条其他
10.1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10.2为确保检测(监测)结果的公正性,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检测(监测)结果。
10.3本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号及账户为工程款项拨付的唯一账号及账户。
10.4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5本合同双方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两份,均具备法律效用。
10.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附件2: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一览表
附件3:
检测项目报价表
序号
工程部位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试验项目
检测数量
计价单位
金额(元)
备注
综合单价
合价
1
2
附件4:
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承包人(乙方):
为切实加强廉洁工程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检测 服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