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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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
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
(简本)
前言
我国是一个洪涝灾害频发的国家,主要江河中下游地区一般地势低平、人口众多、经济发达,普遍存在洪水峰高量大,河道渲泄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在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加固江河堤防、扩大河道排泄洪水能力构建江河防洪减灾体系的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蓄滞洪区,适时分蓄超额洪水,削减洪峰,是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关系,最大程度地减轻洪水灾害总体损失的重要措施。
因此,蓄滞洪区是江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分别颁发了《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和《关于预防黄河异常洪水的决定》,确定在淮河和黄河上建设蓄滞洪区以分蓄超额洪水。
此后,在制定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特大洪水防御方案时,根据构建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需要,在主要江河安排了一批蓄滞洪区,这些蓄滞洪区在防御历次大洪水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削减洪峰、蓄滞超额洪水,确保了中下游重要城市和重要防洪地区的安全,为流域防洪减灾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主要的蓄滞洪区大多位于七大江河中下游平原地区,历史上大都是洪水的自然滞蓄场所。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这些地区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天然湖泊洼地逐渐被无序围垦和侵占,致使调蓄洪水能力大大降低。
蓄滞洪区既要承担蓄滞超额洪水的防洪任务,同时又是区内居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地。
但长期以来蓄滞洪区建设严重滞后,工程设施不全、安全设施不足,区内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管理较为薄弱,风险意识不强,许多蓄滞洪区不断被无序开发利用,使得调蓄洪水的能力逐渐降低;缺乏有效的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分蓄洪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已成为江河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和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
这些问题和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长期困扰蓄滞洪区发展的民生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蓄滞洪区内人口众多,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不完善,一但分洪运用,不仅损失和影响巨大,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蓄滞洪区的洪水灾害与一般地区洪水灾害相比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蓄滞洪区分蓄洪水是为了维护流域全局和重点地区的利益,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行为,洪水造成的损失是局部地区作出的一种牺牲。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了更加关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切实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和有效地运用蓄滞洪区,确保流域整体防洪安全,为区内居民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针对蓄滞洪区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05年9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05]425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的通知》组织开展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在国务院已批复的七大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布局基础上,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5号)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给洪水以出路,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洪保安与改善民生的理念;按照保障蓄滞洪区有效启用、保障居民生命和主要财产安全、改善民生状况、促进区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思路,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我国主要江河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作出总体部署,制定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方案。
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工作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技术总负责单位,相关流域机构按照总体安排负责完成本流域蓄滞洪区规划编制工作,相关省、直辖市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成果并参与涉及本省范围内蓄滞洪区的规划工作。
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调查、分析、总结了蓄滞洪区的新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江河流域防洪规划,进一步明确了蓄滞洪区的调整方案;按照分类指导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对蓄滞洪区进行了分类,以利于根据不同类型蓄滞洪区的特点制定适宜的管理政策、措施和采用不同的建设模式和标准,有针对性地指导蓄滞洪区的分类建设和分类管理;根据蓄滞洪区的洪水特点,对蓄滞洪区进行了洪水风险评价,根据洪水风险程度划分了洪水风险分区,为制定不同洪水风险区域居民避洪安置策略、确定安全建设模式和标准提供依据;针对分类蓄滞洪区的特点和分区洪水风险特性,研究制定了分类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根据蓄滞洪区内洪水风险研究提出了分区安全建设模式、措施和标准等;经多方案比选,反复协调平衡,提出了蓄滞洪区工程建设、居民避洪安置和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成果;按照加强蓄滞洪区管理,促进区内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了加强蓄滞洪区风险管理的思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建议。
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是在反复协调平衡和综合集成有关流域、省区规划成果,开展有关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和管理制度等专题研究,系统评价蓄滞洪区洪水风险,比较各种建设与管理方案的基础上,多次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形成的。
规划成果包括《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各流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
第一章蓄滞洪区概况
第一节蓄滞洪区基本情况
一、设置情况
根据国务院已批复的七大江河防洪规划,调整完成后各流域设置的蓄滞洪区共94处,分布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和珠江等6个流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和广东等13个省(直辖市)。
流域蓄滞洪区设置见表1-1。
表1-1流域防洪规划调整后蓄滞洪区名单
流域
长江
黄河
淮河
海河
松花江
珠江
名录
荆江分洪区、涴市扩大区、虎西备蓄区、人民大垸、围堤湖、六角山、九垸、西官垸、安澧垸、澧南垸、安昌垸、安化垸、南顶垸、和康垸、南汉垸、民主垸、共双茶、城西垸、屈原农场、义和垸、北湖垸、集成安合、钱粮湖、建设垸、建新农场、君山农场、大通湖东、江南陆城、洪湖分洪区、杜家台、西凉湖、东西湖、武湖、张渡湖、白潭湖、康山圩、珠湖圩、黄湖圩、方洲斜塘、华阳河
北金堤
东平湖
濛洼、南润段、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老汪湖、泥河洼、老王坡、蛟停湖、黄墩湖、邱家湖、姜唐湖、寿西湖、董峰湖、汤渔湖、荆山湖、花园湖、杨庄、大逍遥、南四湖湖东滞洪区、洪泽湖周边圩区(含鲍集圩)
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兰沟洼、宁晋泊、大陆泽、良相坡、长虹渠、柳围坡、白寺坡、大名泛区、恩县洼、盛庄洼、青甸洼、黄庄洼、大黄堡洼、三角淀、白洋淀、小摊坡、任固坡、共渠西、广润坡、团泊洼、永年洼、献县泛区、崔家桥
胖头泡
月亮泡
潖江
处数
40
2
21
28
2
1
二、基本情况
94处蓄滞洪区总面积3.37万km2,总蓄洪容积1073亿m3,区内现状总人口1656万、耕地2590万亩、GDP总量1090亿元。
规划调整后的蓄滞洪区基本情况统计见表1-2。
长期以来,我国蓄滞洪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分洪蓄水的限制,区内现状人均GDP远低于全国人均12300元的水平,区内居民人均年收入普遍低于周边地区平均水平。
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流域蓄滞洪区人均GDP只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35%左右。
表1-2规划调整后的94处蓄滞洪区现状基本情况统计表
流域
蓄滞洪区
(处数)
面积
(km2)
容积
(亿m3)
人口
(万人)
耕地
面积
(万亩)
GDP
(亿元)
工业
产值
(亿元)
农业
产值
(亿元)
粮食
产量
(万t)
固定
资产
(亿元)
合计
94
33716.5
1073.5
1656.2
2589.9
1089.8
1407.2
524.0
1271.7
2055.6
长江
40
12036.0
589.7
632.5
711.8
278.5
367.7
210.9
358.1
811.3
黄河
2
2943.0
51.2
211.8
286.8
93.7
76.9
59.9
134.5
170.8
淮河
21
5283.8
165.8
268.6
448.6
121.5
65.9
78.7
301.3
255.1
海河
28
10693.4
197.9
521.2
1026.0
584.6
887.8
167.2
448.2
747.9
松花江
2
2680.0
64.8
16.4
110.0
7.0
5.3
5.9
26.0
68.5
珠江
1
80.3
4.1
5.9
6.7
4.6
3.6
1.6
3.6
2.0
三、分洪运用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1950~2004年期间,规划范围内的蓄滞洪区共运用了近395次,蓄滞洪水总量近1400亿m3。
1950~2004年期间各流域蓄滞洪区运用情况及损失统计见表1-3。
表1-31950~2004年各流域蓄滞洪区运用情况统计表
流域
分蓄洪水次数
(次)
蓄滞洪总量
(亿m3)
平均历时
(天/次)
平均
伤亡人数
(人/次)
平均
财产损失
(亿元/次)
合计
395
1355.2
25
79
4.92
长江
58
512.2
25
123
13.09
黄河
1
4.0
72
2.60
淮河
200
311.0
18
45
0.35
海河
128
450.1
33
146
0.77
松花江
2
77.9
70
11.87
珠江
6
20
2.8
0.84
第二节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状况
一、建设现状
目前,规划的94处蓄滞洪区共修建围堤和隔堤7617km,穿堤建筑物3020座,建有进退洪控制设施的蓄滞洪区46处,共建有进退水闸105座,修建口门36处;现状共建有安全台(村台、顺堤台)7409万m2,安全区(围村埝)29175万m2,救生台273万m2,避水楼和避水房153万m2,已建撤退转移道路4504km。
区内1656万总人口中受分洪蓄水直接影响的居民有1492万人,占区内总人口的90%,现状已安置人口仅有344万人。
蓄滞洪区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建设和居民现状安置情况分别见表1-4、表1-5和表1-6。
表1-4蓄滞洪区现状工程建设情况统计表
流域
堤防工程
进退洪控制工程
堤防处数
堤坊长度
(km)
穿堤建筑物
(座)
有进退洪设施的蓄滞洪区(处)
进退水闸
(座)
口门
(处)
合计
405
7617.0
3020
46
105
36
长江
102
2764.1
960
6
8
黄河
9
447.6
33
2
10
淮河
110
1451.6
733
13
23
海河
141
2656.6
1234
24
60
36
松花江
26
241.6
22
1
4
珠江
17
55.5
38
表1-5蓄滞洪区安全设施建设现状情况统计表
流域
安全台
(村台、顺堤台)
(万m2)
安全区
(围村埝)
(万m2)
救生台
(万m2)
避水平房
(万m2)
避水楼
(万m2)
撤退道路
(km)
合计
7409.2
29175.4
273.3
59.4
93.9
4504.0
长江
411.4
2824.7
62.8
1882.7
黄河
301.8
152.4
476.3
淮河
487.1
21315.1
13.7
1.9
1079.6
海河
6208.9
5035.6
120.9
45.7
29.2
1065.4
表1-6规划94处蓄滞洪区居民现状安置情况统计表
流域
人口(万人)
已安置居民(万人)
总数
自然岗地
高地
淹没区
安置总数
达标安置
合计
1656.3
164.3
1491.9
344.1
144.8
长江
632.5
632.5
39.23
29.4
黄河
211.8
85.5
126.3
50.81
0.02
淮河
268.6
3.3
265.3
84.9
41.2
海河
521.2
69.1
452.1
169.1
74.2
松花江
16.4
6.3
10.1
珠江
5.9
0.3
5.6
注:
安置总人数为安全设施内现有人数;达标安置人数指按规划标准统计现有各类安全设施能达标安置的人员数量
二、管理状况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为主框架的我国水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和行政规章,对蓄滞洪区的建设、管理、维护、运用、补偿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天津、安徽、河北等省市也针对蓄滞洪区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
蓄滞洪区现行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职责、分工行使相应管理职能。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蓄滞洪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防洪运用和补偿;蓄滞洪区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由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承担。
现行蓄滞洪区管理模式主要有综合管理、专门管理模式和职能分管等三种模式。
综合管理模式为蓄滞洪区当地政府设有综合管理委员会,对蓄滞洪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规划和管理,对工程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进行协调与管理。
专门管理模式是由当地政府设有专门的蓄滞洪区管理机构,对蓄滞洪区工程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专业管理,经济社会管理主要由当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
职能分管模式,当地政府不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蓄滞洪区的各类管理职能分别由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防汛机构承担。
目前,绝大多数蓄滞洪区采取职能分管模式进行管理。
三、主要存在问题
蓄滞洪区既是蓄滞流域超额洪水的场所,又是区内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防洪安全与区内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蓄滞洪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功能单一布局不尽合理,不适应形势的变化。
我国现有的蓄滞洪区大多划定于20世纪50~60年代,是为满足防洪要求设置的。
长期以来,重视和强调了单一的防洪功能,忽视了蓄滞洪区也是当地群众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以及生态环境功能。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江河防洪形势的变化,许多蓄滞洪区的地位和作用有了相应的改变,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2.工程建设不到位,工程体系不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蓄滞洪区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大部分蓄滞洪区的现有围堤高程不够、断面不足,近半数蓄滞洪区未建设进退洪控制设施或口门等工程,难以按规划要求适时适量启用,不仅影响分洪效果,甚至会打乱防汛抗洪的部署,致使流域防洪体系的整体效益得不到有效发挥。
3.安全建设严重不足,区内居民缺乏安全保障。
规划的94处蓄滞洪区的分洪影响区内,有安全保障或临时安全措施保障的人口只占分洪蓄水影响总人数的23%,若按规划的安全建设标准统计达标安置的人数仅占分洪蓄水影响总人数的9.7%,而且一些传统安全避险方式也已不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旦分洪运用,必将涉及转移大量人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居民生活贫困。
由于分洪蓄水的影响和多年来一直没有处理好蓄滞洪区防洪安全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区内经济发展水平一直较低,基础设施建设明显落后,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居民生活仍很贫困,人均纯收入仅为附近周边其他居民的50%~60%,区内治贫、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5.政策法规不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对蓄滞洪区经济社会活动调节的各类法规政策体系还很不完善,缺乏对社会经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所在地各级政府缺少具体的配套法规和制度。
对蓄滞洪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及其风险评估等基础工作尚未开展,不同类型蓄滞洪区土地利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6.社会管理薄弱,不适应综合管理的要求。
由于多年来对蓄滞洪区地位、作用认识不一,对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重视不够,缺少相应的政策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及强有力的政策手段;存在多部门管理存在事权不明、责任不清的种种弊端,大部分蓄滞洪区都存在工程维护和社会管理资金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缺乏管理手段、管理技术水平低等问题。
7.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救助扶持机制。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仅对区内常住居民蓄滞洪损失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对区内水毁的公共设施如机关、学校、医院及基础设施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
由于忽视了蓄滞洪区是当地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还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救助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扶持机制和政策。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流域防洪减灾能力整体提高,坚持设置科学、功能合理,要遵循自然、社会和经济规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工程、科技等综合措施,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使蓄滞洪区安全设施齐全、调度运行规范、补偿扶持及时、经济发展协调,确保蓄滞洪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防洪保安功能实现,保障流域防洪安全,合理利用蓄滞洪区内土地资源。
在切实提高流域整体防洪减灾能力的同时,促进蓄滞洪区社会经济发展,使蓄滞洪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蓄滞洪区特殊地位相适应、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保障流域和区域防洪安全的要求,全面规划蓄滞洪区的工程建设、安全建设、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各类蓄滞洪区特点和不同洪水风险分布情况,合理布局蓄滞洪区的工程和安全建设,妥善安置不同风险区的人口。
蓄滞洪区工程和安全设施规划建设方案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衔接。
2.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根据流域防洪形势的变化,做好蓄滞洪区调整;统筹流域和区域洪水出路安排,合理设置蓄滞洪区,科学进行分类分区;统筹分洪和发展的需要,处理好分蓄洪水、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民生状况和区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根据蓄滞洪区的风险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与政策建议;以江河流域防洪体系中作用突出、使用较为频繁的蓄滞洪区、洪水风险较大的区域为重点,加强蓄滞洪区建设。
4.建管并重,分级负责。
在加强蓄滞洪区建设的同时,加强蓄滞洪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蓄滞洪区建设、管理和设施维护的职责,切实加强蓄滞洪区管理,确保蓄滞洪区能适时、有效运用。
第二节目标与任务
一、建设与管理目标
按照构建江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的需要,利用20年左右的时间,建设较完备的防洪工程和较齐全的安全设施,能够保障防洪安全和蓄滞洪区居民生命安全;建立较为完善的蓄滞洪区管理制度,健全蓄滞洪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能有效规范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既合理利用资源,也能主动规避风险,有效减免损失;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本形成适应蓄滞洪区特点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体系,提高区内居民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状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逐步实现有效分蓄洪水,提高流域整体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使用频繁、洪水风险较高、在流域防洪中作用突出的蓄滞洪区的建设任务,确保能够适时适量运用,可及时、有效地发挥其蓄滞洪水的功能;蓄滞洪区内重度风险区的居民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居民安全基本有保障,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蓄滞洪区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防洪管理向风险管理、从专业管理向社会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转变,改善区内民生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使蓄滞洪区防洪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得到缓解,使蓄滞洪区内的经济社会活动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二、基本任务
1.建立完备可靠的蓄洪控制工程体系。
重点加强蓄滞洪区围堤、分区隔堤和进退洪设施为主的分蓄洪控制设施,逐步形成体系完善、设施齐全、分区合理、调控灵活、运用自如的蓄滞洪控制工程体系,保障蓄滞洪区能适时适量运用。
2.建立有效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分类蓄滞洪区和不同区域的洪水风险状况,因地制宜地分别采取区外安置、区内安置或临时避洪等安全建设模式,进行安全设施建设,逐步将居住在高风险区的居民转到较为安全的区域,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改善民生、保障正常生活,避免经常性、大范围的群众撤退转移。
3.建立较为完善的蓄滞洪区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蓄滞洪区洪水风险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蓄滞洪区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管理蓄滞洪工程和防洪安全设施。
正确评估蓄滞洪区在各种运用条件下的洪水灾害风险,对人口、土地、经济发展等社会活动,实施分类与分区相结合的风险管理。
4.提出符合蓄滞洪区特点的产业体系调整建议。
研究确定与蓄滞洪区洪水风险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模式,合理利用区内土地资源,制定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提出引导调整区内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的相关建议;研究制定蓄滞洪区扶贫和补偿等方面的政策,建立社会化保障体系和洪涝灾害损失保险体系。
第三章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总体思路
第一节蓄滞洪区分类
一、分类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原则,综合考虑蓄滞洪区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处的地理位置、管理调度权限等将蓄滞洪区分为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蓄滞洪保留区3类。
重要蓄滞洪区:
在保障流域和区域整体防洪安全中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涉及省际间防洪安全,对保护重要城市、地区和重要设施极为重要,由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运用几率较高的蓄滞洪区。
一般蓄滞洪区:
对保护重要支流、局部地区或一般地区的防洪安全有重要作用,由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省级防汛指挥机构调度,运用几率相对较低的蓄滞洪区。
蓄滞洪保留区:
为防御流域超标准洪水而设置的蓄滞洪区,以及运用几率低、但暂时还不能取消仍需要保留的蓄滞洪区。
二、分类方案
按照蓄滞洪区分类原则,在规划的94处蓄滞洪区中划定为重要蓄滞洪区的有33处,一般蓄滞洪区41处,蓄滞洪保留区20处,分别占蓄滞洪区总处数的35%、44%和21%。
重要蓄滞洪区总面积1.43万km2,占全国蓄滞洪区总面积的42%;相应设计滞洪水位的蓄洪容积506亿m3,占总容积的47%。
区内现状人口672万,耕地1199万亩,GDP565亿元,分别占全国蓄滞洪区总量的41%,46%,52%。
一般蓄滞洪区总面积1.33万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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