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宗制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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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宗制作规则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宗制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保证卷宗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现场勘查卷宗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形式,对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过程的客观记录,是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的重要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规则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制作及卷宗的装订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对案事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第四条现场勘查卷宗由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参与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制作。
第五条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可文本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侦查终结的案件,按要求装订立卷。
命案、疑似命案现场勘查卷宗应制作二份,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随案移送,副本留底存档。
正本所有资料需原件,副本的照片需原件,其余材料为复印件。
第六条办案部门要求移送的案事件现场勘查卷宗,刑事技术部门应在提出要求后一周内移交。
第二章卷宗文书
第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文书格式及行文的要求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现场勘查卷内文书用纸采用A4型纸,纸张定量在70g/㎡至120g/㎡之间。
第九条现场勘查卷内文书版面用纸天头(上白边):
37mm±1mm;用纸订口(左白边):
28mm±1mm;版心尺寸:
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十条现场勘查卷内文书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字,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间距28磅,表格及照片说明用小3号仿宋。
第十一条现场勘查卷内文字、表格颜色均为黑色,照片可使用彩色;绘图可用红色标注,照片可用红色或黑色标引。
第十二条卷宗文书应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书写或打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传真、复写。
第十三条现场勘查卷内涉及日期使用公历,时间使用北京时间,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现场勘查卷内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须使用汉字。
第十五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均应在制作日期处加盖主勘单位的行政公章,并在卷宗的右侧边缘中部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勘验检查笔录
第十六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勘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案事件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对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
是现场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标题、前言、正文、结尾四个部分。
其内容必须全面、客观、详尽;段落层次分明,语言文字准确,格式应按部颁最新标准进行制作(附录1)。
第十八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标题应置于首页上部居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具有唯一性编号,置于标题右下部。
其内容和格式为“公()勘〔20〕号”。
在“公”字前面填写主勘单位归属省级行政区划简称,在“勘”字前面填写主勘单位归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简称,在“号”字前面填写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信息系统中的现场勘查流水号。
第十九条前言部分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是接处警、勘验时间、现场地点、天气情况、案发情况、现场保护、见证人、现场指挥。
(一)接处警应记录接警时间、接警方式、案事件简要情况和出警工作要求,记录勘验检查指挥人员带领侦技人员赶赴现场的情况。
(二)勘验时间应记录现场勘验起始和结束的时间。
(三)现场地点应记录省、地市、县区、街道(乡)、门牌号(村),现场地点是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野外现场,应描述具体的位置和参照物。
(四)天气情况的记录应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风向、气候条件(阴、晴、雨、雪、雾等)。
(五)案发情况应记录案件发现人的身份、具体发现过程和现场变动情况。
(六)现场保护应记录现场保护人的姓名、到达时间、保护措施、方法。
(七)现场勘查应邀请见证人。
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
(八)现场指挥应记录实地勘验组织指挥人员的单位、姓名和职务。
第二十条正文部分的内容应包括现场方位、中心现场、痕迹物证及命案现场中尸体的描述。
(一)现场方位的描述应包括现场所处的地理方位、环境、设施,道路及建筑物的名称。
(二)中心现场的描述应包括现场的空间结构,与案事件相关的设施、物品名称及其位置、数量、状态(如门、窗、家具等)。
中心现场描述的方法一般以一个物理空间为一个自然段。
(三)痕迹物证的描述应包括与案事件有关物证的名称、数量、形态和具体位置,及处理和提取的方法。
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四)命案现场中对尸体的描述应包括:
尸体的位置、姿态、衣着、附着物及尸体与其他物体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结尾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制作文书名称、数量,现场勘查相关人员的姓名、单位和日期。
(一)记录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及现场录像的数量。
(二)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人员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并由本人签名。
(三)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日期。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编写页码。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的更改,应当由记录人用杠改方式更改,并注明更改的日期加盖个人名章或本人签名。
第四章现场图
第二十四条现场图是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客观记录,是现场勘查卷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现场图包括方位示意图、平面比例图、平面示意图、立体图、展开图、剖面图等类型。
一般案件应制作方位示意图和平面示意图,命案及其他重特大案件应视情增加图的数量和种类。
现场图应布局合理、画面整洁。
其表述的内容应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相吻合。
第二十六条方位示意图应全面反映现场所处位置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中心现场的位置用红色五角星表示。
现场方位示意图可通过截取电子地图进行制作。
第二十七条平面比例图应准确地反映中心现场的环境、状态及物体之间的关系。
命案现场应反映尸体、主要痕迹物证所处的位置及相互关系。
(一)平面比例图应严格按照比例绘制,测量和换算应当准确。
(二)当现场立面留有痕迹物证,现场平面比例图可根据需要制作展开图。
展开图应反映现场空间不同平面上有关物体和物证的分布状态。
(三)尸体、痕迹物证等所在的位置应准确标示。
第二十八条平面示意图应客观地反映中心现场的环境、状态及物体之间的关系。
(一)平面示意图中尸体、痕迹物证的位置应明确标示。
(二)当现场立面留有痕迹物证,现场平面示意图可根据需要展开。
第二十九条立体图应客观反映中心现场的三维空间状态及尸体、痕迹物品等的在三维空间所处的位置。
(一)现场立体图中物体比例应适当。
(二)立体图中重叠物品的轮廓线条应避免出现交叉重叠,符合实际视觉效果,
(三)当现场中的重要痕迹物品或客体受到某立面遮挡时,应绘制剖面图。
剖面图应反映现场不同空间上有关物体和物证的分布状态。
第三十条现场图应由图题、图体、指北标志、图例、绘图说明构成,比例图应绘制比例尺(附录2)。
(一)图题置于图纸上方居中,包括案件名称(发案时间+发案地点+被害人姓名+案件性质)和图的种类,发案时间应写明具体年月日并用双引号(“某年某月某日”)标注。
(二)图体置于图纸中部偏左,图题下方。
(三)指北标志置于图纸的右上部,应指向图纸的上方。
(四)比例图中,比例尺置于指北标志下部。
(五)图例应位于图纸右中部,指北标志或比例尺的下方,图例应包括尸体、痕迹物证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现场中物品、痕迹物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尸体用图形表示。
(六)绘图说明一般应位于图纸右下部,图例下方,也可根据图形的特点置于图纸左下部空白处。
绘图说明应包括绘制人、绘图单位、绘图时间。
绘制人应本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现场图可以手工绘制或用专用绘图软件制作,手工绘制现场图应用黑色碳素墨水进行描图。
现场图中不得用物证照片、尸体照片或手工绘制物证形状进行注引。
第五章现场照片
第三十二条现场照片是运用摄影的方法对案件现场状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相互关系的形象记录,是现场勘查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现场照片的包括:
方位照片、概貌照片、重点部位照片和细目照片。
其段落层次、顺序应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表述相对应。
第三十四条方位照片应反映案件现场所处的位置以及案件现场周围环境特点。
照片画面中应突出反映案件现场,并反映具有永久性的标志物,不能清晰反映标志物时,可采用标引辅助画面的方法。
方位照片中现场的标示、照片数量、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位照片通常用一幅照片表示,特殊情况可由一组照片或拼接照片构成。
方位照片不得超过4张。
(二)主要画面的方位照片尺寸应为127mm×203mm或89mm×127mm;辅助画面的方位照片,尺寸应为89mm×127mm或63mm×89mm。
拼接照片宽度不应小于89mm,长度不应大于305mm。
(三)中心现场应使用双箭头标示。
第三十五条概貌照片应反映现场的全貌及现场内相关事物的关系。
一个物理空间的概貌照片一般不超过4张,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
概貌照片尺寸应为89mm×127mm。
第三十六条重点部位照片应反映现场重要部位的状况特点,重要痕迹物证、物品遗留部位及其与附近物体之间的关系。
重点部位照片应在概貌照片中反映其所处的位置。
重点部位照片尺寸应为89mm×127mm。
第三十七条细目照片应反映现场上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类痕迹物证、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
细目照片应使用标尺并符合相关标准。
细目照片尺寸应为63mm×89mm或89mm×127mm。
第三十八条现场照片的组合编排应系统连贯、直观简明,能充分表述案事件现场整体状况。
第三十九条现场照片卷应由照片、标引线、文字说明等构成。
现场照片卷可使用洗印照片粘贴制或电脑编排打印制成。
第四十条现场照片主画面与附属画面需表达主题内容与位置关系时应使用标引方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引线应处于同一或相临版面,不得隔页。
(二)标引线应为连续的单线条,线宽不宜超过0.7mm。
(三)标引线应与卡片纸的边平行,必要时可以用折线,折角应是直角,一条线的折角不得超过两处,标引线之间不得交叉。
(四)标引线的线端指向应准确,不得远离被标引对象。
(五)标引线通过与线条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照片影像部位,可改用易于辨别的颜色。
第四十一条现场照片应附注文字说明,内容要通俗简练,严密准确,不应使用“同上”或“同左”等术语。
文字说明的位置一般应置于照片下方,竖幅照片说明可置于照片右侧,文字说明不得出现在照片主体上。
第四十二条贴附照片的纸张应使用200g/㎡~250g/㎡白卡片纸或白板纸。
电脑打印卷应用90g/㎡~150g/㎡的白色纸张。
正页幅面规格为A4,一个段落层次有多张照片时,应在翻口连续折页,见附录A。
折页幅面长度应与正页一致,宽度为182mm。
折页连续数量不得超过6页,折页为扇形折(附录3)。
第四十三条照片粘贴应平整、牢固、整齐,照片粘贴的区域、位置、方向、粘贴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片粘贴版面的上白边(天头)为:
37mm±1mm,下白边(地脚)为:
35mm±1mm,左右白边(除订口)为:
13mm±1mm。
粘贴照片卡片纸的图文区为156mm×225mm。
(附录4)
(二)照片应粘贴在图文区,特殊规格的方位照片可占用左右白边或横跨两个版面。
(三)画幅尺寸相同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在同一版面且横向排列时,上下两边应平齐,竖向排列时,左右两边应平齐。
(四)细目照片的方向应与所属主画面照片反映的方向基本一致,现场指纹、足迹粘贴时应指尖、足尖向上。
(五)粘贴照片应使用双面胶或胶水,并均匀粘涂于照片背面的四边,不得使用浆糊。
第六章卷宗装订
第四十四条现场勘查卷宗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文件目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四)现场图
(五)现场照片
(六)卷宗封底
第四十五条现场勘查卷宗的封面和封底统一使用公安部规定的牛皮纸规格和式样(附录5)。
(一)封面包括密级、标称(现场勘查检验卷)、勘查编号、制作单位。
密级置于正面的右上角(黑体、三号);标称置于正面的中部偏上(黑体、初号);勘查编号置于标称下方(黑体、小三号);制作单位置于正面的中部下方(黑体、小三号)。
(二)封底备考栏包括卷内各文书部分的页码编号,制卷时间、制卷人等(附录6)。
第四十六条文件目录应按顺序详细记录卷内文件的名称、页码。
第四十七条卷宗的装订要整齐、美观、坚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案卷装订统一按照A4纸规格进行。
(二)每册卷宗一般不超过200页(厚度为2厘米左右),超出200页的应分卷装订。
(三)卷内文书材料张次统一使用黑色铅笔编写,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标注在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四)卷内各文书部分间使用隔页纸(如笔录部分、绘图部分、照片部分)。
(五)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法装订,中孔位于左侧正中,上下两孔距上下边沿5厘米,在封底中孔系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安部五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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