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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干部问责方式
对党的干部问责方式
党政干部的阅读方式在变人民论坛杂志、人民论坛网、人民网联合调查:
调查显示,党政干部读书有三个显著特点:
接受网络等新媒体阅读的速度加快;为了学习或工作需要而读书;读书时间少,对上级规定的读书不很认同由人民论坛杂志社和人民网时政频道联合进行的党政干部阅读习惯网络调查近日公布结果。
统计数据显示,通过网络进行阅读的党政干部占到26.96%,仅次于通过书籍阅读的28.55%,但是这个比例已经超过了通过报纸和杂志进行阅读的24.02%和19.64%,说明党政干部接受新媒体的速度加快,程度更深。
但是,相较传统的纸质阅读,通过网络及电视等媒体进行的阅读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吗?
调查数据显示,49.5%的人认为网络读书的效果不及读纸质书,29.4%的人认为基本相同,但各有优劣,16.3%的人认为,都差不多,4.8%的人认为纸质书籍终将被淘汰,网络阅读和读书类的电视节目将占上峰。
综合这些数据,50.5%的党政干部认同通过网络等媒体读书的效果。
新媒体的影响越来越大,发展电子政务是政府发展的大势所趋。
当下不少党政官员在网上开博客,和网友交流探讨政务,了解民情,共商对策,引起很多人的关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党政干部利用新媒体阅读,在获取信息方面,可能要比传统的书籍更快、更新,更有利于做好工作。
调查显示,党政干部阅读的首要目的是学习或工作需要,在回答您从事阅读的目的是什么?
时,有51.8%的人选择这个选项,24.5%的人选择修身养性,21.5%的人选择兴趣爱好。
虽然目的有所不同,但是为了做好事业还是读书的第一选择。
而在回答读书给您带来的主要收获是什么?
时,32.1%的人表示是为了享受阅读乐趣、体会人生,29.74%的人表示是为了了解世界,增长知识,23.69%的人表示是学习或工作的实际需要,12.72%的人表示是为了消遣、放松,1.75%的人表示读书没有什么收获。
开卷有益,多读书,读好书,一定会利于事业、益于身心。
尽管近80%的党政干部认为自己有读书的习惯,但是半数以上的干部读书时间每周不足10小时。
近70%的党政干部每月读书不足三本,干部读书少的问题比较严重。
某些地方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党政干部素质,硬性要求干部读书,对此40%的人表示有效果,可以让干部多学些东西,52%的人认为没有效果,强制性的学习只能得到应付性的结果,8.1%的人认为不好说。
北京市一名干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觉得轻松自觉是最佳读书状态,一旦成了硬性指定,就有应付的感觉,好像书是给别人读的,没有动力。
可能这个方法对有些人有用吧!
(执笔:
人民论坛记者欧阳旭东)解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从目前看,前六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应当问责的情形。
此外,随着实践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
为避免因为没有问责依据而无法实行问责,《暂行规定》还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以最大限度约束自己的行为:
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了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这位负责同志还表示,《暂行规定》还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暂行规定》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相衔接。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等界定为问责对象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确定问责对象是实行问责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与《党政领导千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保持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暂行规定》第二条将问责对象界定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
为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五:
冲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责令公卉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
但是对于某个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对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
主要考虑是: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千差万别。
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其后果和影响可能差别很大,如果具体规定某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对应某种问责方式,目前难以完全做到科学、合理。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采取哪种问责方式,在具体问责中,可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来把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谢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为避免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
《暂行规定》借鉴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纪处分后果的规定,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相衔接,分别规定了问责后的评优评先限制、任职限制以及如何安排、使用等问题。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并不是不能继续使用,只是按照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可以在适当岗位承担一些相应的工作任务。
这位负责同志还表示,为了严格规范被问责领导干部任职限制期满后的使用问题,《暂行规定》指出: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可申诉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为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服问责决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诉作出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还指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实行问赍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要妥善处理好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衔接做了规定,即: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都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如何规范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
干部问责制干部问责制第一条为了强化岗位职责,促使各公司、各本部正、副科级干部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务实、敬业高效、争新创优、奖惩分明、和谐精干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对各公司、集团各本部及下属部门的正、副科级干部(包含享受副科级待遇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职能部门日常工作、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服务等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使企业蒙受经济、信誉上损失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问责原则:
1、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坚持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4、坚持追责惩罚与教育纠正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6、坚持责任连带原则,即下级有过失要追究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分别按70%、20%、10%分责。
第四条问责对象1、高层管理人员:
集团管委会成员、集团各本部长;2、中层管理人员:
各公司、各本部及下属部室正、副科级干部(包含享受副科级待遇员工)。
第五条:
问责范围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经集团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集团管委会决议事项、董事长作出的工作部署要求和集团主管领导组织调度、协调形成的决议事项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贯彻落实,按时完成的;或者在执行中有困难,但不及时反应而消极怠办、甚至不办,影响集团或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2、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造成损失的。
3、对违反集团和公司制度规定的现象放任不管,致使出现纪律散漫、现场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浪费、出现失窃等问题的。
4、管理上不作为,对下属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不制定、不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制。
5、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7、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的。
8、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9、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10、商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11、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12、问责对象所管理部门或所管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
(1)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执行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计划不认真,超量下达采购、生产计划,造成不合理库存或工作马虎,造成计划疏漏、错误而影响正常生产的;(3)对工艺下达不及时、工艺明显不合理或工艺错误、讲解指导错误而影响生产、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4)对未经领导许可而不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而影响生产的;(5)对在质检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品超标准流入下工序,甚至流入市场影响企业信誉形象的;(6)对采购的原辅料、机物配件、染化料、燃料等经检验不合格或数量不符而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不了了之的;(7)织耗、染耗、水耗、电耗、煤耗、机物件消耗及布料切边等等超过定额标准而不研究措施纠正的;(8)仓库及销售人员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品或XX销售的产品流入市场,影响企业信誉形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9)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10)在工程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进行的审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虽上报但不查清原因就一罚了之,不落实整改措施的;14、在公司对外业务活动中未遵守保密条例,向外界泄露企业秘密、徇私舞弊、损公损人利己的;15、管委会和公司经理班子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问责方式:
1、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2、取消当年评优资格;3、通报批评;4、留用察看;5、调离岗位、停职、撤职;6、责令辞职;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集团管委会、集团行政管理本部、人力资源本部、企业管理本部根据事实情况具体确定。
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公司经理班子根据员工、客户的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
按照岗位职责由集团行政管理本部、人力资源本部、企业管理本部组建审核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集团进行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2、拒不承认错误的;3、事故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年度内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取消年度干部评优资格;年度内被问责3次(含以上的),根据岗位职责给予或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
处罚原则1、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
在问责事项发生后,责任核定时不仅要注重事件的后果,还要考核责任者在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是否积极、补救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2、处罚严肃原则:
严格问责程序,坚持事实求是,维护问责的严肃性。
第八条问责程序1、问责事项的确定:
(1)各公司每月末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公司部室负责人、车间负责人汇报各自职责范围内当月发生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纠正措施,确定问责事项,进行问责追究,并将处理决定上报集团人力资源本部和企业管理本部。
(2)集团每月末召开一次部室业务例会,由集团管委会成员、本部长、部室经理汇报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与工作失误,以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各公司存在的问题,讨论确定纠正措施,确定需要问责的事项,报董事长同意后,负责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责追究,涉及各公司的问责事项由人力资源本部和企业管理本部牵头落实。
(3)集团各管理本部依据内外部投诉的问题,责成主管部室或公司弄清事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实施问责追究。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4、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5、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请示回避。
6、集团和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8、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管委会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同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
问责的材料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集团下发的由集团行政管理本部和人力资源本部存档;各公司下发的问责决定要分别上报集团行政管理本部、人力资源本部和企业管理本部及与处理事项相关的管理部室。
9、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下发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委会提出复核申请。
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10、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公正进行,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人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
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或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与修订权归人力资源本部及企业管理本部所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
问责审批表问责审批表调查日期:
年月日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
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
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
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
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
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
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
《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
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当前,应高度重视《问责规定》,要把学习宣传《问责规定》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颁布实施《问责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贯彻执行《问责规定》的自觉性。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
要注意科学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限度,做到责任与职权相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避免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时的情绪化与粗糙化倾向。
党政干部问责制运行现状及问题研究摘要作为我党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和执行力的重要来源,政府执行主体发挥着核心作用,对政府执行主体的有效监督是我党执政行为高效运作的主导因素。
党政干部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当前构建责任政府,发展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政治文明发展和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近年来政府决策失误以及诚信缺失、贪污腐败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是当前行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问责制;实施;执行力;深化中图分类号:
D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6-072-01一、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概念及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行政问责制特指由特定问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监察、审计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广大民众等向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履行情况实施的一种责任追求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行政自律机制,其以刚性的措施、有效的手段以及快速的反应对政府权力实施监督,通过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对政府执政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政府执政效率和执政效果。
行政问责的范围包括行政效率、行政效能、行政质量以及政府形象等。
行政问责制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当前构建责任政府,发展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政治文明发展和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实施的重要主体,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有力保障。
然而,近年来政府决策失误以及诚信缺失、贪污腐败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是当前行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当前我国党政干部问责制运行现状及问题随着权责对等理念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某些重大事故和时间追究责任的要求日趋强烈,在此背景下,我党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自2003年行政问责制大规模实施以来,其在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中已经发挥了良好的效果,并正朝着制度完善和配套实施的目标前进。
问责制启动后我当政府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责任观念得到显著提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尽管在各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机制尚不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
(一)公众知情权缺乏,行政问责制由于信息不畅贯彻不力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政府掌握大部分资源,加上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公众缺乏知情权,严重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和行政问责效果。
(二)缺乏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法律是制度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这给行政问责制度的具体实施造成了重大阻碍,导致实际执行缺乏操作性。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主体不明确前面探讨了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其监督力的丧失。
就目前实施现状来看,我国行政问责制缺乏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异体问责,更多的是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同体问责,在调查核实上,主要由监察、纪检等机关来完成,而人大的监督则较少,容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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