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6章 管辖制度.pptx
- 文档编号:12244694
- 上传时间:2023-04-17
- 格式:PPTX
- 页数:64
- 大小:1.09MB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6章 管辖制度.pptx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6章 管辖制度.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6章 管辖制度.pptx(6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06,第六章管辖制度,1,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2,第二节级别管辖,3,第三节地域管辖,4第四节裁定管辖,目录,5,第五节管辖权异议,管理学,第九章,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管辖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管辖制度是管辖权的落实。
科学地确定管辖,有利于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保证法院及时、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本章与其他各章联系密切。
本章考核要求:
理解和掌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本章教学重难点: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裁定管辖。
本章导语,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一、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力。
民事审判权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公开性、权威性的特征。
二、管辖的概念和作用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有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两便”原则“两便”即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确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
(二)保障公正审判原则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
管辖的确定应当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
(三)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管辖的确定还应兼顾各级法院职能,适当均衡最高、高级、中级、基层四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负担,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三、确定管辖的原则(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管辖的确定性,即法定性;管辖的灵活性,即裁量性。
(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尽可能拓宽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维护国家主权。
作为起诉条件之一的管辖,,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四、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的法律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四、管辖的分类
(二)管辖的理论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确定管辖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分,裁定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之分。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四、管辖的分类
(二)管辖的理论分类2.强制管辖和任意管辖。
以管辖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强制管辖和任意管辖。
强制管辖,是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
任意管辖,是指有关管辖的规定不是强制规范,而是授权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当事人单方或双方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四、管辖的分类
(二)管辖的理论分类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这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对管辖所作的分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
合并管辖,也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与该案存在牵连关系但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五、管辖恒定
(一)管辖恒定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恒定,又称管辖固定,是指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管辖恒定有利于保持诉讼的安定性,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一方面,它使管辖在起诉时即告确定,可以防止管辖变动带来的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当事人先后在两个法院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五、管辖恒定
(二)管辖恒定的内容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五、管辖恒定
(二)管辖恒定的内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者重审;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撤回的,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一般不再变动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除外。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二节级别管辖,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
如专业性强的专利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重大涉外案件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第二节级别管辖,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二)案件繁简程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大。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法院管辖,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
第二节级别管辖,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三)案件影响范围案件影响范围越大,社会关注度越高,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就越高,所以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影响范围,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
第二节级别管辖,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三)案件影响范围案件影响范围越大,社会关注度越高,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就越高,所以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影响范围,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
传统标准的弊端弊端是缺乏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易流于形式。
例如案件繁简程度,须等到法院受理案件后才能确定,在受理案件之前法院不可能了解案件的繁简程度。
案件的影响范围同样不易确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往往缺乏量化标准,只能靠法官的主观判断,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管辖的不确定性和一些法院违反或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诉讼。
传统标准:
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实践标准:
诉讼标的金额,传统标准与实践标准,思考,1999年,1,2019年,4,2021年,5,2015年,3,2008年,2,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金额标准,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司法的金字塔结构中,基层法院居于塔底,是纯粹的初审法院。
基层法院不仅数量多、分布广,而且是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和争议财产等所在地。
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有利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故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级别管辖,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节级别管辖,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第二节级别管辖,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这类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二节级别管辖,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一般定位为上诉审法院,而非初审法院,对其初审管辖权的规定,尤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规定,应当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
第二节级别管辖,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位于司法金字塔的顶层,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使命是统一法律适用和创制指导性案例。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行使初审管辖权应当持极为慎重的态度,第二节级别管辖,小结目前我国四级法院系统在级别管辖权上,每一级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案件,即使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例外;在功能设置上,自基层法院开始,每一级法院都可以作为终审法院。
第三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分类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行使一般地域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节地域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公民(自然人)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自然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第三节地域管辖,
(二)例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民诉法解释扩大了例外规定的情形,对于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诉讼、一方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对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三)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五)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具体而言:
1.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五)侵权纠纷2.因侵犯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
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也包括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五)侵权纠纷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七)海事海商纠纷民事诉讼法第3133条分别规定了海损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海难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其中,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八)公司纠纷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四、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第三节地域管辖,四、专属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使其性能或者价值降低或丧失的财产,如建筑物、山林、土地等。
该类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调查、保全和执行。
第三节地域管辖,四、专属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案件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五、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节地域管辖,五、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第三节地域管辖,六、应诉管辖应诉管辖,也称默示的协议管辖或者默认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
应诉管辖应具备两个条件:
1.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2.当事人实施了应诉答辩行为。
第三节地域管辖,七、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共同管辖共同管辖,也称管辖权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不能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另一种是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七、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二)选择管辖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这就是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与共同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共同管辖从法院角度解决管辖权竞合问题,选择管辖则从当事人角度在管辖权竞合时解决当事人如何提起诉讼的问题。
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基于案件的一定事实与理由,以裁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四节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
(一)移送管辖的概念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第四节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其一,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其二,移送的法院发现本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其三,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第四节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
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管辖制度。
(二)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第四节裁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
(一)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辨析: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
(二)管辖权转移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有两种情况:
1.上调转移。
上调转移即管辖权的向上转移,包括: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权决定由自己审理;下级法院基于特殊原因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前者经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后者须经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2.下放转移。
下放转移即管辖权的向下转移,即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议。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思考题,1.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简述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简述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什么区别?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6章 管辖制度 工程 民事诉讼 法学 第三 教学 课件 06 管辖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