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相关概念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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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相关概念的分析
国家赔偿责任相关概念的分析
解决冲突的损害赔偿是法律的核心内容。
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最有效的责任形式。
而赔偿,是对已发生损害的受害人的现实救济,是事后救济。
法律是各类冲突的仲裁者,法律需要在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选择,从而使法律成为“社会工程”(socialengineering)。
(Pound,TheoryofSociallnterests,Am.Soc.Society,1920,)
(一)国家赔偿
从现代的法律观点来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制度。
由国家作为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近代才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为古代社会,也就是奴隶制、封建制社会,是专制的社会。
国王或君主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无上权威,统揽国家一切大权。
“朕即国家”、“国王不可能为非”,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且永远是正确的,绝无责任可言。
(马怀德:
《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37页。
)19世纪中叶以后,“主权无责任”的思想倍受非议,国家无责任原则开始动摇。
许多国家建立了有条件的国家赔偿制度,就是将国家行为分为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对国家权力行为致人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而对国家非权力行为致人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73年法国勃朗哥案件。
(布朗戈的女儿被国营烟草公司雇用的工人开的翻斗车撞伤。
他就此向法国的普通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他的依据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3,1384条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件中,法国的纪龙德省省长为被告。
法国普通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后,纪龙德省省长提出管辖上的异议,认为不应当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行政法院管辖,为此产生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管辖上的争议。
最后,该案件被提到权限争议法庭审理裁决。
权限争议法庭裁决了管辖的问题,同时也明确肯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该案件开创了国家赔偿制度在实务上的先河,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现实的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三个原则:
一是国家应当为其公务员的过错负责;二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不同于民法的特别规则;三是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
从这个案件以后,法国法院率先在判例中建立了一套关于国家赔偿的法理与基本制度,并为后来的英、德等欧洲国家仿效。
(魏江、王中美:
《关于公平的国家赔偿的思考》,《行政与法》20XX年第11期,第66页。
)
20世纪初,国家赔偿制度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政治与法律的现实中,已被众多国家所肯定。
主权豁免的观念逐步被主权有限的观念所取代,这不仅是因为主权豁免的理论存在极大的局限性,而且最主要的是由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决定的。
国家与社会的对峙、冲突、平衡不仅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也是现实社会中重大的宪政问题,法律在解决两者的关系上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认为:
低级官员通常工资很低,要他承担履行其职责所固有的风险,用自己的钱赔偿受他的侵权行为损害的人,那也是不公正的。
把政府官员的地位与普通公民的地位相提并论将会导致不公道的后果。
([美]伯纳德·施瓦茨:
《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24页。
)
我国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正式全面建立。
国家赔偿
制度的建立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为在人治的背景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即使要负责任,也是有限的责任。
上述西方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从此,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对于无辜而遭受牢狱之灾,提起赔偿,寻求法律救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人民从政治上站起来了,那么也可以说,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使中国人民从法律上站起来了。
20XX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下简称“新法”),新法已于20XX年12月1日施行。
实施后,国家赔偿申请难的状况将大为改观。
针对新法的亮点,不少法律工作者做出了详细解读,主要亮点归结如下:
亮点一专章规定赔偿监督权、救济权
【旧法】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没有监督机关,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缺乏救济途径。
【法条】第二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新法】增加了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进行监督。
【法条】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解读】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做出的决定,都应当有相应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否则,无法保证其决定的公正、公平、合法。
旧法只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却没有规定如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时如何救济,人民法院所做的赔偿决定合法正确与否都应当执行,这显然是立法的缺失,新法的上述规定正是对旧法的必要修正和完善。
亮点二、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降低赔偿门槛
【旧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法条】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前置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限定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赔偿请求人有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
申请赔偿的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法条】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解读】要想让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违法,无异于与虎谋皮。
实践中,很多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赔偿请求人又无法向法院起诉,无形中剥夺了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
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违法“确认”前置程
序规定,降低了赔偿门槛,简化了赔偿程序,申请刑事赔偿更加方便快捷。
亮点三 不“违法”国家机关也得赔偿
【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
在刑事赔偿中,拘留或逮捕也都必须以受害人没有犯罪事实而错误拘留或逮捕为前提才予以赔偿。
【法条】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
【新法】取消了违法才赔偿的规定,只要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赔偿。
在刑事赔偿中,无论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时是否有犯罪事实,只要当事人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获得赔偿。
【法条】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解读】新旧法然只是两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从重原因到重结果,体现了是法律的人文精神。
刑事拘留和逮捕赔偿的条件更为宽松,受害人获得刑事赔偿的门槛大为降低,使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更为审慎,进而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
亮点四 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 引进举证倒置原则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时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更难。
一些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死亡,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各自应负的举证责任,同时规定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强了赔偿机关的举证责任。
【法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更加公正、快捷的审理案件,举证倒置原则更是国家赔偿法又一重大进步。
今后,对于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
这一规定将促使相关国家机关更
注意规范管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亮点五 增加紧箍咒完善赔偿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旧法】对国家赔偿程序仅做原则性规定,内容偏少,没有明确国家赔偿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也没有规定双方协商制度,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
【新法】新增加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赔偿制度的规定,赔偿的程序、期限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法条】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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