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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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及选择
国际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模式也称专业化业务制度,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地理经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
其代表首推200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制度,中国和日本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banking)。
混业经营1、狭义的概念
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
2、广义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
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
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银行母公司模式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
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
(图1)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
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
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
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图2)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时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
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
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
尽管同属于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但不同模式组织形
混业经营报道
式的差异决定了各国业务渗透方式的差异和风险防范方式的差异。
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等等。
国际银行业间经营模式的比较(以国家为例)
三种典型模式:
(一)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一直坚持以混业经营为特征的全能银行模式,这是与德国独特的银企关系分不开的。
由于德国工业化进程较晚,资本市场发展也较英、美落后,工商企业严重缺乏资金。
这导致工商企业不仅在短期资金上,而且在长期资金方面都高度依赖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一开始就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在业务范围上采取多样化经营。
再加上德国政府对银行提供全国金融业务的鼓励和支持,德国银行业务迅速地从传统的金融业务扩展到包括证券、债券、保险等各种新兴业务上。
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
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等所有的金融业务。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的特点是:
1、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2、由银行下设的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银行可持有企业的股票,在企业中有投票权;4、采取综合监管的方式。
德国央行负责对银行的宏观监管和货币政策:
德国联邦银行监管署负责对银行的微观监管,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指定或撤消银行的外部审计机构,发放银行许可证等。
(二)美国的控股公司模式。
与德国不同,美国银行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循环。
最初,美国也是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
但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中,股市暴跌,银行倒闭,金融体系崩溃,导致失业剧增,经济大萧条。
当时监管机构认为,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有悖于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而且这种行为对股票市场投机、银行倒闭和大萧条都负有责任。
社会公众和舆论界在对经济危机的绝望中,也对银行的行为表示了极度的愤怒和不信任。
在这种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得到了迅速的通过并立即生效,美国从此开始了长达60多年的分业经营体制。
1956年立法当局又通过了旨在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跨地区经营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法》。
然而,这一立法实施的结果却是鼓励了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
1999年,美国顺应历史潮流,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标志着分业经营的时代在美国的结束。
该法案大大扩展了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的控股公司,这是银行控股公司概念的延伸。
现行美国控股公司模式的特点是:
1.不允许银行直接从事其他非银行的金融业务,但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允许通过其证券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通过其保险子公司从事保险承销业务;2尽管不允许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但由于银行可以间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所以银行实际上可以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关系3仍采取分业监管的方式。
由美联储监管商业银行业务,由证监会监管银行的证券业务,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与银行合并的保险机构;4采取二级法人制。
各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激励。
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它对子公司的资本投入。
(三)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
在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
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
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的初期,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
在银行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
这些行为不仅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而且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严重地危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
1995年《商业银行法》又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
从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各国银行业发展实践来看,这三种银行经营模式各有长短,这也是由各自的特点决定的。
(一)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是典型的混业经营的模式。
其潜在优势表现为:
第一,信息优势。
由于全能银行可以提供比专业银行更多的金融产品,可以在企业成长的所有阶段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在自己与企业之间建立起更为广泛和长期的联系。
这种银企关系的加强可能给双方带来极大的利益。
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更多种金融工具和更长的时间观察企业的行为,能收集到更多的信息。
其次,银行和企业都希望在较长时期展开合作,银行将更愿意在收集与企业有关的信息方面进行投资,并将这种投资的成本在较长的时期内分摊,从而降低平均信息成本。
第二,规模经济。
一般认为,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的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时,即存在规模经济。
全能银行能从规模经济中获益,其原因在于:
首先,它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和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其次,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和己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附加产品;最后,由于在某些领域建立信誉比其他领域要容易,以及信誉的外溢效应的存在,全能银行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的信誉向客户推荐他们的其他服务。
第三,收入流多元化。
在全能银行模式下,其业务范围是广泛的,既包括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又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还包括保险信托等业务,它们会给全能银行带来多元化的收益。
由于不同金融业务的相关程度是比较低的,当一种业务的收入流下降,就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入流来弥补,从而可以降低总体经营风险。
这种模式的潜在成本在于:
第一,可能降低竞争。
全能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并且可以投资于企业,它们的规模一般要比专业银行的规模大的多。
并且它们往往是通过收购与兼并的形式发展壮大起来的,这些活动大大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数量,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的局面。
第二,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主要指当商业银行同时经营银行业务和股票、证券业务时,银行可能会滥用权力,通过牺牲公众的利益来保护银行的自身利益。
全能银行可以直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这可能为那种不诚实的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第三,一般认为混业经营尤其是全能银行模式不限制“集团”内部的金融交易,风险可以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迅速传递,会导致古典的经济危机,即“经济状况恶化———投资者狂抛股票和债券———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
(二)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
我国严格分业的银行经营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由于这种模式严格限制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途径,从而为银行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其次,有利于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
混业经营掩盖了内部资金的流向,将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加人民银行控制货币流通量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经验不足,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目前还不能达到金融混业经营要求的水平。
再次,避免了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
在这种模式下,不同的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利益上有冲突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金融机构完成,从而避免了金融机构陷入更大风险的可能。
然而这种分业经营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银行业务比较单调,收益没有多元化,当它们的主要业务(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暂时不景气或不断地衰落,就会面临生存问题。
我国现在的商业银行就是处于这样的困境中。
目前,我国银行’()的业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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