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路电源及自备电源用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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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路电源及自备电源用户管理制度
多路电源及自备电源用户管理制度
xx供电分公司
多路电源及自备电源用户管理制度
1、总则
l.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有关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双电源用户是指供电部门直接以双回路电源供电、装表送电的各类用电单位。
1.3各双电源用户必须指定一名领导(经理或厂长)主管电力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业务。
各供电企业应明确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双电源用户供电管理工作,具体指定用电检查专人负责。
供、用电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层级管理。
1.4各双电源用户应积极维持应有的供电优越性,按有关条件、要求做好用电安全工作,用电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要及时报告其所属供电部门,各供电企业应对所辖区双电源用户每年进行一次严格审核。
对用电性质发生变化而不需双电源供电者或用电管理差、不满足双电源管理条件者,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降级供电,各供电企业每年1月20日前将双电源用户的情况报xx供电分公司。
1.5对未能遵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未能按有关供用电合同和供电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而导致事故者,各供电企业有权取消其双电源供电。
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用户负责,供电部门不承担责任。
1.6本制度解释权属xx供电分公司。
2双电源用户申报、审批及查验送电
2.l双电源用户在申请永久用电时,必须向供电部门提供属一类负荷必须由双电源供电的真实性文件,明确必须确保供电的范围,容量及性质,用户所具备的保证供用电安全的条件。
经供电部门批准后,方可接用双电源,并由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2.2双电源用户在办理新装增容后,用户必须将设计图纸送供电部门审批,批准后,双电源用户方可按图订货、组织施工。
所用产品必须属经鉴定的合格产品。
2.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后的图纸施工。
涉及中间查验,双电源用户必须通知供电部门的用电检查进行中间查验。
该业扩工程报竣工后,用户应将有关文件、资料、图纸及试验报告,送用电检查进行竣工查验。
2.4用电检查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设备是否有试验记录;继电保护是否按定值单整定;安全工具是否合格齐备;是否具备足够的电工力量进行操作、维护;消防设备是否齐全;调度通讯是否畅通;是否编制值班制度等,对查验不合格者,供电部门有权不予送电。
送电前,供用电双方应就供电容量、供电方式、供电地点范围、资产划分、计量方式、电价、各自承担的责任、调度、通讯、运行等签订供用电合同。
2.5在送电后,供电部门的用电检查及双电源用户均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统一格式的技术管理资料。
双电源用户应健全值班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缺陷处理制度和操作制度。
3双电源用户的运行监督
3.l供电部门的用电检查在用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代表供电方,双电源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和拒绝执行已签订的有关协议。
3.2双电源用户在接到用电检查整改通知或用电安全不合格通知后,应尽快报告本用户主管领导,安排实施整改,对拒绝整改者,供电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予以中止供电,对拒绝整改造成事故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3检查人员应了解双电源用户的用电特点、规律,检查用户各项反事故措施情况,检查双电源用户的各项用电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包括:
值班制度、操作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缺陷处理制度,做好反事故措施,推广新技术,协助用户做到安全、经济、合理用电。
3.4双电源用户的值班人员应为具有资质的持证上岗电工。
对用户未配备足够电工及电工素质低者,均视为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供电部门应停止对其双电源供电。
3.5检查人员应督促双电源用户按有关管理制度检查双电源间的联锁装置及自投装置,做到联锁可靠,自投正确,有效防止向线路倒供电。
3.6双电源用户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部门反映事故情况,及时处理事故,恢复供电。
供电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接到双电源用户发生电气设备或人身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分析。
处理后若符合送电条件,应尽快予以恢复供电,并负责审查用户事故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用户限期解决,否则按3.2条处理。
3.7双电源用户缺陷处理工作应建立缺陷记录。
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用户设备有严重缺陷时,除口头向用户紧急通知外,还应向用户发出书面通知,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时督促用户处理。
对存在一般缺陷者,应向用户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处理。
用户缺陷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存档。
3.8双电源用户主要设备继电保护严格按定值整定,对造成越级跳闸者要查明原因。
3.9双电源用户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掌握电气设备绝缘情况,加强维护,防止绝缘损坏事故的发生。
3.10用电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双电源用户防小动物措施和防雷击措施的检查。
3.11双电源用户不许有其它性质的用户接用及转供电。
4双电源用户的值班制度和操作细则
4.l双电源用户必须要安排值班电工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
4.2双电源用户值班人员应每天两次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必要时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发现设备异常时,应做好情况登记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如有缺陷,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做好缺陷登记,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4.3双电源用户值班人员应定时抄录电能计量表,并做好操作、运行调度记录。
4.4双电源用户应根据设备情况,制定相应的停电、送电和转电操作程序及处理应急情况的规定,并悬挂在显眼的位置,使值班人员容易熟记并操作。
4.5双电源用户值班电工进行操作,应填写操作票,按操作票制度执行。
4.6双电源用户应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操作电源情况及开关连锁装置的可靠性,并做好记录。
对已办理委托维护者,也有责任配合维护部门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记录。
4.7对属于供电部门调度的开关设备,用户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操作,应按供电部门调度命令进行操作。
4.8双电源用户的值班人员应相对固定,并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兼职从事其它与运行值班无关的工作。
更改值班人员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并将值班人员名单重新报用电检查部门备案。
4.9双电源用户值班人员不可滥用调度通讯设施,妨碍正常或紧急通讯。
4.10在接到供电线路停电检修通知时,双电源用户值班电工应在相应供电线路用户侧做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断开相应开关、刀闸,挂标示牌,验电,接地线等)。
4.11运行在一主一备的双电源用户,在使用备用电源时,用户值班人员应将主供电源开关分断。
5供电运行方式的管理
5.l双电源用户的供电运行方式由供电部门的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用户内部情况由负责该用户的用电检查部门提供。
5.2正常运行方式经批准确定后不得任意变动,由供电部门调度中心或用电检查等部门负责审查,必须变动时,应在改变前履行审批手续。
对重要用户应逐月审查其供电方式的可靠性,凡影响供电可靠性时,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3遇有重大政治任务要保证可靠电源的用户,根据任务要求,由供电部门负责拟订运行方式。
5.4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由双电源供电的用户,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工作。
要求用户提前将用户名、用户地址、使用负荷、重要类别、内部接线、保护方式、电压等级、供电馈线、变压器位置、电源情况、联系电话和活动时间书面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拟出保供电方案并交调度部门执行。
5.5供电部门月度停电计划,涉及到10Kv双电源用户运行方式改变时,供电部门应根据变动情况,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措施。
5.6凡涉及双电源用户的线路停电(包括计划检修停电和临时停电),供电部门应提前通知双电源用户。
6双电源用户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管理
6.l双电源用户的备用电源自投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传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如有特殊需要,应适当增加校验次数。
6.2值班人员应做好自投装置运行记录。
自投装置必须经常处于良好运行水平,有缺陷应及时处理,如需长时间退出运行应报供电部门。
6.3自投装置的技术要求:
6.3.1两回路进线开关均应装设失压延时掉闸回路;
6.3.2自投起动回路,必须保证工作电源断开后再进行自投,并有事故闭锁;
6.3.3应有可靠操作电源,以满足各种自投装置的需要。
7用户自备发电机的管理
7.l凡需要新装或启用原注销封存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的电力用户,应向当地供电企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供电企业应予受理。
7.2电力用户须按供电企业审核的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接入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供电企业核准后方可施工,用户不得擅自更改。
7.3供电企业在接到用户竣工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检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书后,方可投运。
其中,企业自备发电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用户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发电用油管理必须符合电力、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B、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C、自备发电机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D、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闭锁,严防出现倒送电的情况。
E、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散热、电器灭火设施,加强发电用油的管理,防止各类中毒、火灾、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7.4自备电源装置安装完成后,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报验。
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
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后,方可投入发电运行。
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用户不能任意更改。
7.5凡未经供电企业许可,已自行安装、使用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的电力用户,必须停止使用,并应立即到当地供电企业按规定补办申请手续,供电企业须在1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规范其装置,并签订自备电源协议书。
7.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安装使用、接入(或供出)自备电源或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擅自并网属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行为,如发生用户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电力倒送等电力运行及人身伤害事故,给供电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该用户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7严禁用户自行变更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使用地;严禁以流动方式给由电网供电的其它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7.8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供电企业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户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实施封存,用户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第一百条第6款规定承担发电机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并限期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8双电源用户继电保护的管理
8.l用户由供电部门供电的进线开关及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联络开关等,其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定值应由供电部门确定。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验收、试验和整定工作,应由用户委托供电部门专业人员进行。
8.2新装及改建、增容用户,应在供电方案确定后,立即与供电部门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联系,以确定继电保护方式。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所选用的继电器和直流装置应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
8.3新装及改建、增容用户,必须经供电部门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校验,确认其合格后,将定值通知单、试验报告及有关图纸交用电检查核对。
8.4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和改动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8.5凡涉及到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工作,必须由有关人员填写工作票。
改变定值时必须有定值通知单,避免随意整定继电保护。
8.6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用户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在事故状态下发生拒动、误动时,用户方任何人不得触及信号装置。
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并认真地做好记录,供电部门应及时进行事故校验。
9双电源用户的事故、统计和管理
9.1用户事故性质的确定:
用户事故应参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进行相应分类,分为: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9.2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
9.2.l由用户内部电气设备引起的事故,用户值班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A.由供电企业调度部门调度的用户应按调度协议的规定,用户值班电工向当值调度员报告,同时亦向供电部门用电检查报告。
B.非调度的用户,用户值班电工应向供电部门用电检查报告。
9.2.2事故的调查报告。
9.2.2.l用户发生一般事故后,用电检查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填写事故报告。
9.2.2.2如发生特大或重大事故,除所属供电部门的用电检查外,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参加调查并协助分析,并由用电检查填写事故报告。
9.2.2.3事故调查时间期限:
一般事故应于24小时内去现场调查;特大或重大事故应立即去现场调查,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
9.2.3事故的统计
9.2.3.l事故报告的报出时间由用电检查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用户事故调查报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特大或重大事故的报告一周内报本单位主管领导。
9.2.3.2各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应将所辖用户发生的事故按月填写“事故(故障)明细月报”,并于次月5日前一式二份报xx供电分公司。
10双电源用户资料的管理
10.l各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及双电源用户均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统一格式的技术管理资料。
10.2用户资料内容:
A、供电方案
B、供用电合同
C、发电并网协议(运行并网者)
D、产权分界、委托维护协议
E、电工登记、联系电话表
F、电房全套图纸
G、单线系统图中应写明供电线路名,主设备名称及容量(包括变压器和发电机)
H、电容器安装和自动投切装置情况、台数及保护方式。
I、危急缺陷情况记录
10.3用电检查部门应建立以下综合管理资料:
A、用户名册(包含以下内容:
用户名、地址、主管领导、联系人、电话、变压器容量、台数、主供、备供线路、无功补偿容量、方式、发电机、母表、子表、保护形式、保护定值)对重要用户应包含上级变电站主变、像线。
B、电气技术和设备技术资料卡
C、关于电气技术和设备改进意见通知书
D、安全检查记录
附件1:
xx供电分公司
用户自备电源使用协议书。
签订协议双方为:
供电方:
(以下简称供方)
用电方:
(以下简称用方)
为了加强对用户自备电源的管理,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用户的安全用电,防止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供用双方就用电方的自备电源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方用电情况
1、用方的报装容量为kVA(kW)。
2、用方自备电源为,容量为。
二、用方的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备用或保安电源,当供方短时间停电时允许自行发电使用。
供方不提供以用方自备电源供电为主、供方供电为辅的电源。
三、用方自备电源必须加装连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用方不得自行更改连锁装置,如需更改,用方必须事先通知供方,经供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更改后,须经供方验收合格,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四、用方自备电源未经供方许可不得并网运行,如需并网运行,用方须向供方提出申请,供方同意后,应与用方另外签订并网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五、用方拆除自备电源后,应通知供方核销。
六、为加强双方协作,实现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用方应接受供方的检查、指导和帮助,供方持证人员进人用方电气设施内进行检查工作时,用方应予以配合。
七、供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用方应根据供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未按要求整改的,供方可中止对用方的供电。
八、用方违反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经供方劝阻仍不改正的,供方可中止供电。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均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的内容执行。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不再重新签订,本协议继续有效。
供电方:
(盖章)用电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章)法人代表:
(签章)
签约时间:
附件2:
xx供电分公司客户自备电源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登记日期:
客户名称
联系人
用电地址
联系电话
专责电工
进网作业证号
自备电源型号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投产日期
容量
单机容量
kW
台数
台
单机容量
kW
台数
台
合计
kW
台数
台
运行方式
有无并网协议
有无防倒装置
防倒装置型号
用户所接配变
中性点是否单独接地
T接10kV线路名称及地点(杆号)
主接线图:
简要操作步骤
备注:
本表为一式两份进行填写,填报后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81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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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源 自备 用户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