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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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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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8-16
【生效日期】199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5年8月16日省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
第三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市政、交通、工商行政、园林绿化、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证。
第六条
第六条
鼓励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鼓励单位、个人依法经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务。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对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必须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九条
第九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条
第十条
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塌陷破损的路面,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确需占用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区经批准占用道路的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应按划定的范围设置,并保持摊位整洁,车辆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毒灭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临街的要设置围挡。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2日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及雕塑等,应与周围环境谐调,及时修饰,保持完好、整洁。
不得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要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火车进入市区、轮船进入港区,禁止向铁路两侧及港区海域倾倒废弃物。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四区所辖农村除外);进入其他县级市、区的城区,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四区所辖农村除外),除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饲养鸽子、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和街道民办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居住小区,由民办保洁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周围的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花坛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近海岸边水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单位负责清理漂浮废弃物。
实行划片分工的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每日早七时前必须结束第一遍普扫,然后转入全天保洁。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居民和单位要向街道办事处缴纳公共卫生费,用于民办保洁队伍的经费支出,严禁滥用、挪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
对生活垃圾逐步推行袋装、有偿收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包括施工产生的渣土)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委托清运,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交纳垃圾处理费。
清运垃圾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要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密封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时,施工单位应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协商清运办法。
积存的垃圾、粪便由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清除。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净砂、净石、净菜进城,采取积极措施改变民用燃料结构,搞好废品回收利用,减少垃圾产生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城市粪便实行统一管理。
公共厕所和居民公用厕所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应自行清运或委托清运并交纳粪便处理费。
粪便应做到及时清运,厕所及化粪池无冒溢。
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加强蚊蝇消杀工作,消灭蚊蝇孽生地。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果皮卫生箱、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间)、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
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保洁。
单位、居民区的公用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修建。
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二类公共厕所,经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垃圾容器的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划确定。
设置单位要负责整修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人行道、公共广场的果皮卫生箱,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设置。
海水浴场、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风景旅游点等,由单位或直接管理该场所的单位在其卫生责任区内设置果皮卫生箱等设施,并负责整修和保洁。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设置,由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部门确定。
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垃圾和粪便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门面不整洁,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元至20元的罚款;
(三)乱占道路,有碍市容观瞻,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逾期未清除废弃物,按每日每平方米(或每处)5元计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每处罚款20元,并责令改正;
(八)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污染路面的,向车外抛撒废弃物的,建筑施工污染围挡以外路面的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罚或每处5元至10元罚款,并责令清除;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2元至5元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5元至50元,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强行处置;
(十一)单位卫生责任区内,发现蚊蝇孽生地,每处罚款20元至100元;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罚款10元至50元;
(十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十四)清扫保洁达不到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要求或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对单位每次罚款50元至100元,对个人每次罚款10元;
(十五)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容器以外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5元至50元的罚款;
(十六)清运垃圾,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倾倒的,每车次对机动车驾驶员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清除;
(十七)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个体经营者)罚款50元至200元,对个人罚款5元;
(十八)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20元;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20元至100元;
(十九)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垃圾、粪便积存,责任单位逾期未清除的,责令清除,并可按每日每立方米10元罚款;
(二十)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不及时处置,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逾期每日罚款50元;
(二十一)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的,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
(二十二)公共厕所擅自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纠正;
(二十三)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等破损失修、配套设施不全及保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二十四)对私设垃圾场、粪肥场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关闭、清理现场,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十五)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的罚款。
对前款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领导,可并处3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20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决定执行;
超过20元至5000元的罚款,由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决定;
超过5000元的罚款,由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决定。
超过20元的罚款,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出罚款通知书,按指定的地点的期限交付罚款。
执罚单位或执罚人员收取罚款时,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偷盗、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人,阻碍其执行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居民楼院的卫生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建制镇和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1981年6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青人发〔1995〕23号)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为准。
篇2: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验收细则20XX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验收细则2021本文关键词:
青岛市,中小学,细则,标准化,验收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验收细则2021本文简介: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验收细则(试行)指标评估要点分值评分办法得分自评复评A1学校规划5分B1.校园选址、布局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分明。
2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2、1.5、1分。
B2.学校规模适宜,完全小学规模为12-3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验收细则2021
本文内容: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验收细则(试行)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学校
规划
5分
B1.校园选址、布局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分明。
2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2、1.5、1分。
B2.学校规模适宜,完全小学规模为12-36班,班额不超过45人;独立设置的初级中学规模为18-30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规模为24-4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为18-36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3
根据学校规模实际情况分三档计1、0.8、0.5分;根据班额实际情况分三档计2、1.5、1分。
A2
建设
用地
6分
B3.生均占地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等生活用房和选配功能室等建筑用地面积)不低于《标准》规定;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面积达到《标准》要求。
2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2、1.5、1分。
B4.学校田径场、足球场、篮(排)球场等运动场地数量、面积达到《标准》要求。
2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2、1.5、1分。
B5.室外体育设施数量、规格达到《标准》要求。
2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2、1.5、1分。
A3
校舍
9分
B6.校舍生均使用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等生活用房和选配功能室等建筑用地面积)达到《标准》要求。
3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3、2.5、2分。
B7.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要求。
3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3、2.5、2分。
B8.普通教室、各科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设置、公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数量、面积、设计达到《标准》要求。
3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3、2.5、2分。
A4
学校
装备
条
60分
B9.常规通用教学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10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10、8、6分。
B10.学科教学专用教学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20
理科、文科、艺术科、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高中)、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义务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20、16、12分。
B11.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10
多媒体教学设备和各种电教器材、教育资源库、办公用计算机和现代办公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10、8、6分。
B12.图书馆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10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10、8、6分。
B13.办公及生活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10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10、8、6分。
A5
师资
配备
10分
B14.按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专任教师、实验人员和管理及工勤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新补充教师,学历符合《标准》要求。
4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4、3.5、3分。
B15.专任教师的学科、职称、年龄、性别等结构合理。
3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3、2.5、2分。
B16.教师按规定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职后培训,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3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3、2.5、2分。
A6
公用
经费
10分
B17.高中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义务段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拨付到学校,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
10
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档计10、8、6分。
注:
对因办学行为不规范被省、市、区(市)通报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附: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自评(验收)用表
市区(章):
学校(章):
验收人员:
时间: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存在问题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学校
规划
5分
B1.校园选址、布局符合《标准》要求,各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分明。
2
B2.学校规模适宜,完全小学规模为12-36班,班额不超过45人;独立设置的初级中学规模为18-30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规模为24-4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为18-36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初中班额不超过50。
3
A2
建设
用地
6分
B3.生均占地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等生活用房和选配功能室等建筑用地面积)不低于《标准》规定;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面积达到《标准》要求。
2
B4.学校田径场、足球场、篮(排)球场等运动场地数量、面积达到《标准》要求。
2
B5.室外体育设施数量、规格达到《标准》要求。
2
A3
校舍
9分
B6.校舍生均使用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等生活用房和选配功能室等建筑用地面积)达到《标准》要求。
3
B7.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要求。
3
B8.普通教室、各科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设置、公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数量、面积、设计达到《标准》要求。
3
A4
学校
装备
条
60分
B9.常规通用教学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10
B10.学科教学专用教学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20
B11.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10
B12.图书馆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10
B13.办公及生活设备达到《标准》要求。
10
A5
师资
配备
10分
B14.按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专任教师、实验人员和管理及工勤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新补充教师,学历符合《标准》要求。
4
专任教师的学科、职称、年龄、性别等结构合理。
3
教师按规定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职后培训,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3
A6
公用
经费
10分
B15.高中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义务段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拨付到学校,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
10
合
计
100篇3:
房地产代房地产代理合同青岛市的应用
房地产代房地产代理合同青岛市的应用本文关键词:
青岛市,房地产,合同,代理
房地产代房地产代理合同青岛市的应用本文简介:
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房地产代理合同(青岛市)委托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房地产代房地产代理合同青岛市的应用本文内容: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房地产代理合同(青岛市)
委托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立房地产交易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委托的事项
(一)
委托交易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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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青岛市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