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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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5年2月公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照《新生入学注意事项》的要求,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合格者获得学籍,准予注册,编写班级、学号、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院卫生科和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申请复学。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科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新生班学习。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需由招生部门或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按期持学生证及有关交费凭据到系办公室报到注册,系办公室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图章,签署注册时间,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含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办公室在学生注册截止日期要将学生到校情况(注册、请假、迟到、旷课)分年级统计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六条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学生入学后,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连续四年不能取得规定毕业学分者,继续学习应缴纳培养费,且食宿费、医疗费自理。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形式主要有开卷、闭卷两种)。
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记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五级为:
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小于60分)。
需要换算时,优秀取90分,良好取80分,中等取70分,及格取60分,不及格取50分。
第九条学生的课程成绩的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参考平时成绩。
期末考核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包括实验、见习、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核),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一门课程跨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必须进行讲授,每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再重修。
确因某种疾病不能修读体育课者,可持医院可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卫生科签署意见,向所在系申请改上保健课,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到体育系办理本学期体育课改上保健课手续。
保健课成绩不能记为优秀、良好,只能记中等或中等以下成绩。
第十一条对学生思想品德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表示。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期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及该课程难度系数;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学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分数之和。
即:
每门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数之和
注:
课程学分数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
当课程学分之和大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
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事先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系办公室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缓考。
凡经批准缓考者,由教务处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凭缓考证明参加下学期开学教务处组织的补考。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和学分均以零分记载,在学生成绩表、学籍表中注明该门课程“旷考”或“舞弊”字样。
凡经同意缓考的课程,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考试,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无效。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考试、考查成绩由主讲教师负责登记并签字,在本门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和试卷交教师所在系(部、所)办公室登分,归档。
交叉课和公共课成绩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所)的教学秘书,将学生成绩登录、试卷归档后,再将学生成绩转送到学生所在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课程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报教务科归档以便安排补考或者重修。
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实际分数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学生在学习时间内的考勤(包括上课、实验及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活动),由各班班干部负责记录,并认真填写好教务处印发的《教学日志》。
请假半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报系办公室备案;一天到两周以内者,由主管教学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两周以上者,经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工处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而不准参加考试的课程,均应补考。
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课程直接参加重修。
三、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九条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领导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可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毕业时,如果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课课程30学分以上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的辅修证书。
第二十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到教务处办理选课卡,凭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辅修另一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归口主修专业所在系负责,辅修课的成绩按选修载入学生成绩表,不及格课程不计入,也不作为学籍管理中的学业性处理依据。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校后,一般不得转校、转系、转专业学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校、转系、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并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拟转入校、系、专业审查合格,同意接受者;
2.学生入校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校者,经校卫生科或者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院、系根据学科发展和事业发展需要,须调整专业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困难,不转校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转学、转专业手续的办理:
1.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要调整专业者,凭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批后,到教务处和学工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要求转系转专业的学生,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始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与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查,报院主管院长审批;
3.转校、转系、转专业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
根据审核结果,凡被批准允许转校、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4.学生在湖北省内转校,须经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校、转系、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4.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者(学校认为不宜师范专业者除外);
5.已转过一次系、专业者;
6.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校、转系、转专业后,一般不再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确需延长者,应按自费生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校、转系、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系(专业)教学所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抵充相应课程的学分;凡与转入系(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是否可以抵充选修学分,由各系视具体情况,经各系主任批准而定。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卫生科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学时间占一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一般为六周,下同)以上者;
2.因各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未达到退学规定者;
3.一学期内因各种原因缺课累计未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又未达到退学规定,但跟读学习确有困难,本人申请或系动员休学者;
4.学生因家庭有实际困难,经原单位同意,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需本人停学才能解决困难者;
5.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审查,报请学工处批准。
凡学院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学工处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但不得超过两学年。
为了有利于学生复学后的学习与成绩考核管理,凡学期中途休学者,具体休学截止日期一般可确定应复学的年级期末考试以前,即尽可能按学年或学期确定休学期限。
第三十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里,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因回家修养,休学期间的医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某种原因,但不符合休学条件或退学处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学籍的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本科生延长学习的时间(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包括休学通知书、病理诊断报告、指定医院复查报告等)向学校申请复学。
复学生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内修得的总分数低于所在系该学期额定学分的40%者;
2.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被学业警告者;
3.经过重修,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必修课程和指定课程重修考试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4.累计三门课程旷考者;
5.本科学生在校延长学习时间超过二年者;
6.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累计超过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以校历为准);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未经事先说明情况并获准而逾期四周不缴纳费用者;
按上述规定所进行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令其退学(旷课一天,无法计算学时,按四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由系写出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学工处或教务处审理,报请院长审批。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得到退学通知书,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学工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取消其在学校的一切待遇;
2.退学或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所在系将其在校期间成绩登记表填好,送交教务处审查,学工处归档;
3.退学或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所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精神办理;其他的回家长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4.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患者等严重疾病(含意外伤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由原单位接收,按国家劳保规定处理:
其他的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5.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或成绩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及格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7.退学或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路费自理;
8.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按照作息时间参加学院规定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三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军训、劳动课等都要实行考勤。
由班长或班长指定专人记好《教学日志》,对迟到、早退、旷课者人次通报系办公室。
系办公室每四周公布一次缺席统计表并向教务处、学工处抄报一份。
学期末综合统计,仍按上述程序进行公布抄报。
第三十九条凡在上课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次,作旷课一节论;旷课一天,按实际学时计,无法计算学时则按一天四学时计。
第四十条学生因病和其他原因缺课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一律以旷课论,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学生凡在一学期内有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情况,本人又不能做自我批评、认识错误者,即使其智育、体育优秀,也不予评选“三好学生”。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25学时(或两天至一周)者,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好坏分别予以公开批评、通报批评、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旷课在10学时以内通报批评;
(2)旷课10—20学时:
行政警告处分;
(3)旷课21—25学时:
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达26—50学时者,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1)旷课26—30学时,记过处分;
(2)旷课31—50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以班为单位,如在一学期内无迟到、早退和旷课者,可由系报请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各系办公室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了解缺课情况,准确地做好缺课记录,经常向系主任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每月向教务处和学工处报送《学生考勤统计表》一份,每学期末进行一次统计,对于应处理的学生经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时应将学生缺勤情况填入《学生学习成绩》备注栏,学生毕业时,存入本人档案。
八、请假
第四十三条学生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般不准请假。
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要请假的,必须事先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有效。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卫生科或指定医院的证明,学生不得在学期中途请事假进行探亲访友、参加婚礼或参加非直系亲属的丧事。
第四十五条学生请假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时间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一星期,个别情况特殊的,最多不超过两星期。
学生无论病假、事假,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时间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请假,应严格执行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纪律,不得事后补假,如有急、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者,可由班长代为办理,凡准假期满,须及时到原批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超过时间的,需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因周末外出,需向班主任或寝室长请假,但必须在星期天晚上七时以前返校自习。
九、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凡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先进事迹材料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⒈警告;⒉严重警告;⒊记过;⒋留校察看;⒌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错误认识较差或所犯错误有一定影响的,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悔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影响和态度,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社会主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换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五十四条对犯错误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公正合理。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程序按我院《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开除学籍学生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十、毕业、提前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
对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体育锻炼等方面进行鉴定。
第五十九条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修满总学分,准予毕业或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毕业班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1.修满总学分,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2.主要课程(含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3.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而未取得总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军训、劳动课或社会实践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只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结业学生回校补修,往返路费及在校食宿费用自理。
第六十五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十一、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从2005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进校开始执行。
凡以往按原规定处理的事情,一律有效并不再按细则重新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补充规定,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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