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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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佳木斯市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及时、妥善的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确保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所辖边境地区突然发生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稳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涉及邻国利益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事件。
1.4事件类型
(1)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群众闹事和群体性治安事件;
(2)边境地区发生的群体性外逃和群体外流事件;(3)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境外人员涌入事件;
(4)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冲击边防口岸的非法犯罪活动;
(5)边境地区发生的政治动乱、骚乱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暴乱、民族叛乱等事件;
(6)打击大规模的走私、偷渡、贩枪、贩毒等违法案件;
(7)在边境地区通过设卡、堵截、搜索、围堵等勤务,缉拿和驱返越境人员事件;
(8)边境地区越境火灾、界河污染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边境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5.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加强边境地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对属地管理为主的边境地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军民结合、专群结合,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边境地区应急管理体系。
1.5.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应对各类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作为我市常设的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军分区主管领导
成员:
驻佳解放军、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的主管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2.1.2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与边境地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有关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重大举措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和协调我市边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边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决定边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
2.2办事机构
2.2.1应急指挥部在市公安局下设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履行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的紧急重要信息,承担市政府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各类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
(3)指导全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信息平台的建设;
(4)组织制定、修订《佳木斯市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和指导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各类专项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5)负责协调特别重大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
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3县(市)机构
各边境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本级政府处置边境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边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预测与预警
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各边境县(市)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边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预测预警系统
市各边境县(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边境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边境县(市)有关部门,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边境地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预警级别根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信息发布
3.3.1各边境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经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授权的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县(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3.2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涉密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3.3.3其它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和跨市级行政区划的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协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发布。
3.3.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政府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途径发布信息。
3.3.5预警信息包括边境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涉及到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批准。
3.3.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处置
4.1工作要求
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事关我国主权和国际形象,关系到与邻国的友好关系和国际合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要严格遵守我国与俄罗斯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协定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未经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发布对外信息。
(4)各相关单位要针对边境特点,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子预案。
4.2信息报告
4.2.1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有关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
如事情紧急,先以电话形势报告,再补报书面报告。
4.2.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边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事件处置的动态信息。
4.2.3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做出的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批示或命令传达给有关县(市)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边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边境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2.4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3先期处置
4.3.1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在报告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
4.3.2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时限不超过1小时。
4.4指挥与协调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由该类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4.1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4.2协调有关县(市)和部门提供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省直单位和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各方应急处置资源等。
4.4.3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预警信息发布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边境地区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或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县(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市)政府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布。
4.6应急结束
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向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现场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予以撤销。
应急结束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公布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授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实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3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做出报告。
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边境地区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6.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的规定做好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边防、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协助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对外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边境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是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主要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市公安局:
侦办案件,全面获取犯罪证据,尽快查清犯罪事实,辑捕或歼灭恐怖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贩毒、贩枪等违法犯罪。
(2)市外事办:
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涉外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对外联络和交涉。
(3)市安全局:
向市政府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提供相关的情报信息。
(4)公安边防检查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边境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境外涌入人员临时居住地进行各种传染疾病的监测和预防。
(6)海关:
根据有关规定对因境外突发事件进入我境临时避难人员的物资进行监督、管理,并严厉打击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
(7)武警部队:
承担边境地区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动增援任务。
(8)驻佳解放军边防部队:
加强对边境地区的巡逻,严防境外非法武装组织进入我境活动,并严防我国公民发生集体外逃事件。
(9)森林部队:
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防止边境火灾入境越境。
(10)市卫生局:
做好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卫生防疫工作,严防各种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11)市商务局:
当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通知我方在境外企业撤回我境,并将企业损失进行统计上报,争取上级支持。
(12)市民政局:
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救济问题进行上报,并实施必要的救助。
(13)市交通局:
确保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时,道路畅通和物资的运输。
(14)市财政局:
要确保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经费的保障。
(15)市红十字会:
对因境外突发事件进入我境内临时避难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16)市广电局:
根据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需要,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17)信息产业局:
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通信畅通。
6.2资金保障
市政府所需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边境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市政府积极向省政府申请给予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财政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全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边境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协调和提供医疗卫生设备和药品、器械援助。
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市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市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保证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6治安维护
公安、消防、驻佳武警部队和边防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6.7人员防护
各边境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市有关部门要为处置过境地区突发事件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通信保障
信息产业局、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通信、广播电视转播的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6.9公共设施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0科技支持
有关科技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平台,为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7.附则
7.1演练
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边境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边境地区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负责制定、解释与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和边境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本级政府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4预案修订
由佳木斯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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