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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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合作协议书
煤炭合作协议书
篇一:
煤炭合作协议
煤炭项目合作意向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友好协商,决定合作共同经营本地市场的煤炭销售项目。
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本着诚信、专业、透明的原则,将双方责权利协定如下,供双方共同参考履行。
一,合作模式
由于市场行情的不确定性,为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风险,双方同意联合经营,采用代理采购的方式进行市场开发工作,具体说明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整个采购环节的工作。
即乙方为甲方的煤炭货源的唯一采购代理。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与终端用户签订煤炭销售合同。
2、甲方及时提供公司相关资质及委托书,确保乙方能顺利安排采购事宜。
3.甲方负责所有关于货款及相关杂费等一切费用。
4,甲方负责货物到港后与终端用户的交接及回收货款工作。
。
5,甲方按每吨――元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费。
三,乙方责任
1、由乙方代表甲方与知名煤炭企业,及时签订优惠价格的煤炭
购销合同。
2、由乙方代表甲方处理煤款转账、航运费转账、若干杂费,以及各项开票业务跟进。
3、由乙方负责煤炭转仓及船运事宜,确保安全顺畅抵达客户指定交货地点。
四,双方合作事务说明
1,乙方提供采购环节中的一切费用说明,做到透明及合理,同时乙方有责任按用户质量要求采购低价煤炭以保证甲方利益
2,甲方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2天内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3,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补充。
附:
湖北沿江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介湖北沿江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的批发贸易。
公司的多位股东均为河南军经公司领导(河南省发改委和国资委属下的国有独资企业),部分为本地相关企业负责人做为多年从事煤炭经营的业内人士,有多年经营煤炭的经验,无论是专业人员素质,还是管理方法和手段,无论是经营场地,还是配套设施,都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
目前,公司在国内与多个产煤和用煤企业建立良好的业务联系,在山西、陕西、内蒙古、秦皇岛、甘肃、新疆建立了良好的供煤基地和运输资源,与湖北、湖南、河南、江苏等省份长期保持煤炭运销业务,拟规划在甘肃、山西成立大型洗煤厂。
鉴于华中地区巨大的煤炭销售市场,公司为加强华中地区的业务扩展,充实了一批具有高技术水准的管理和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奠定了公司的坚实发展基础。
。
目前公司上游原煤供给主要依靠公司现有的运销渠道,如山西的临汾、长治、阳泉;陕西的榆林、神木;秦皇岛、天津港、黄骅港;甘肃的嘉峪关、内蒙的鄂尔多斯等地区。
下游用煤企业主要是湖北、湖南、重庆、安徽、江西、河南等地区的五大电力直属企业及大中型冶炼企业。
运输方式主要通过我公司既有的社会资源,火运、船运、汽运皆有成熟的渠道。
湖北沿江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8月
篇二:
合作经营煤炭协议书-样本
煤炭合作经营协议
协议号:
时间:
地点:
甲方:
地址:
法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乙方:
地址:
法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为共同经营煤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煤炭采购、运输、销售等。
二、合作期限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壹年。
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未在本协议到期日前拾伍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每次自动顺延期限为壹年。
三、合作架构
经双方协商决定,以甲方作为煤炭相关业务的操作主体平台,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接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收付货款等。
乙方负责上下游客户的洽谈、落实及协调工作;准备操作资金;确保业务的安全性。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平台上从事的所有经营活动均应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乙方所有的经营业务均需订立购销合同来规范运作,规避经营风险。
在经营中遵纪守法,确保上下游均有国家发改委核发的有效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2、合作期间,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签订合同所需的备案资料。
甲方须单独开立银行一般账户供乙方独立使用,专项管理本项目项下的所有业务款项。
财务印鉴章及网络银行密钥由双方共同管理。
其中:
财务专用章由甲方保管,网络银行密钥由甲乙双方共同保管,“录入密钥”由甲方保管,“审核密钥”由乙方保管;实际操作由双方财务共同现场办理,在资金流向与实际业务一致时,及时对外支付业务款项,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流向与实际业务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拒付。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资金被冻结或挪用,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资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按乙方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3、乙方需每月提前向甲方报备业务计划。
乙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同时提供进项增值税发票,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公司抬头须与采购合同一致。
甲方在收到进项增值税发票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外开具销项增值税发票,销项增值税发票抬头须与销售合同一致。
4、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公章、合同章及法人章时,须经甲方确认,由甲方盖章,并保留副本。
购销合同须同时签订。
甲方确认及审核流程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购销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承担由此合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责任。
5、合作期间,甲方负责与税务部门直接沟通,负责月、季、年度财务数据汇总和申报工作,统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发票抵扣认证。
合作经营期间甲方单独建立台账,按照经营情况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双方于每月25日核对账目。
6、甲方不参与煤炭购销过程中利润的分配。
但相应税费须由乙方承担,照章按时缴纳。
业务管理费,甲方按人民币2元/吨计。
当月结算,下月5日以前结清。
7、乙方负责资源、采购、销售、运输、交接和验收等事宜,并承担上述购销环节中的一切事项,若发生问题要负赔偿责任。
8、乙方联系的供销客户资源归乙方所有,甲方如利用自身条件单独与供销客户直接联系,因此直接或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补偿。
9、甲方应当保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合法有效、通过年检;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煤炭经营资格证》过期或者作废,从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须承担乙方相应的损失。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
1、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提前解除合同。
但乙方连续叁个月未能开展业务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在经另一方书面告知后仍拒绝履行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一方行使单方解除协议权利时,要在双方账务清算完毕后,只需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对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协议即行解除。
六、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前的债权债务均与对方无关。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经营所产生的净利润由乙方自由支配。
2、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终止时,双方不承担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
双方应首先以善意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如双方协商方式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的问题提交到发生地所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
九、附则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任意一方不得单方毁约。
如有未尽事
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上海亚安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法人签字:
签约日期:
20XX年日签字:
签约日期:
20XX年月日月
篇三:
煤炭联营合作协议书..
煤炭合作联营协议书
甲方:
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
出资方
鉴于:
1、甲方拥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专业的煤炭运营团队,丰富的上下游客户资源并是华能集团燃料采购会员;
2、乙方拥有项目优势、较强的协调能力。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合作范围:
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和西乌珠穆沁宝日胡硕煤炭有限公司等公司煤矿采购煤炭,通过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方式,发运电煤到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赚取差价。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作时间
自20XX年10月起,至20XX年9月止。
合作期满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签订协议合作。
第三条各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提供本合作项目所需的煤炭经营资质,为该项目顺利进行提供资源、订单及所需要的采购配套资金(不低于2000万)服务。
2、20XX年10月份开始,合作期内每月采购并销售给电厂电煤30万吨以上。
甲方确保采购并销售给电厂上述数量的煤炭,并取得销售上述煤
炭所需铁路运力。
甲方承诺合作期内每季度平均每月采购并销售电煤30万吨以上;如未能达到上述销售数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同意按未能实现的销售数量从利润分成中相应扣除。
3、甲方负责安排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签订每月供煤30万吨以上的供货合同。
(计划已报60列)贸易流程为:
煤矿-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电厂
4、甲方与煤矿签订每份采购合同均需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相关手续需由双方指定专职人员办理。
5、双方共同监控采购合同中所列煤炭的货权,每批货物均需双方核实铁路计划、航运计划,确定收货人为收货电厂,铁路大票、下水单由专职人员管理。
乙方责任:
1、为合作项目提供三百万元人民币(¥3000000.00)并于20XX年10月10日前到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帐户,作为前期流动资金,并摊入成本。
开户行:
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账号:
2、监督合作项目正常运行,监管财务帐户资金及货物流向。
第四条合作方式
1:
按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决策、运营,双方以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经营班底为基础,乙方派驻一名财务总监,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其他人员聘用。
1、甲方与电厂签订购销合同,办理铁路运输手续。
3、乙方负责监控整个过程中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双方所合作项目按一个月为一核算周期,实行收益独立核算,利润计算方式:
一个分配周期内的总收入-总支出(含资金利息)-税费=净利润。
收入和利润分配比例为:
甲方占70%,乙方30%。
约定:
总收入:
合作项目所有销售收入;
总支出:
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管理费、项目全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总支出应双方共同认可,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毛利的2%)。
税费:
合作项目经营应承担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税费;
2、对项目利润及客户预付款滚动带来的利润,甲、乙双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4、其他利润分配时间:
自乙方资金汇入煤矿之日起,每个季度为一分配周期,初步定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为利润分配日。
分配方式为甲方从专用账户划拨利润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5、项目运行开始赢利时,首先从利润中提取10%作为风险保证金,当项目发生亏损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承担亏损。
当风险保证金达到乙方投入资金总金额的10%时,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六条退出条件
1、合作期满,各方可退出。
2、合作期内,如项目操作连续三个月内,每个月平均每吨煤利润未达到理想值的,乙方可单方面选择退出而不负违约责任,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利润分配也以退出之日起终止。
3、合作期内,如遇煤炭政策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继续经营对合作各方不利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作。
4、其他经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终止合作对双方均有利时,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作。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采购并销售煤炭、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保障乙方分得利润属甲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提供资金属乙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
1、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仲裁委的规则进行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
出资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XX年10月
签订地点: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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