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广告情况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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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广告情况的说明
关于违法广告情况的说明
1.违法广告的引见
违法广告,指的是广告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违反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广告违法活动,使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并依照我国民法规范而担当法律后果的广告的总称。
违法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抽象作证明,存在不科学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工商部门对2021年8月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监测抽查,15家媒体因发布严峻违法广告榜上出名。
2021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全国广告监管工作状况。
监测数据显示,新《广告法》颁布以前,我国电视广播广告中超过三成都是违法广告。
从4月底新《广告法》颁布,到9月1日正式实施,违法广告数量就下降了近70%,违法广告时长下降了近87%。
新法正式实施以来,违法广告几项次要数据目标已连续两个月实现50%左右的下降。
据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引见,《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年底有望出台。
工商总局已经与微信方面达成协议,今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将纳入监管体系。
在接到举报之后,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行相关调查和查处。
2.请列举一两则违法广告,并说明它们违反了哪条法律或法规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05-12-14
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
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掌握,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扬对疾病医治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
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
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扬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
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扬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抽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
曲靖开发区唐乐舒运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扬,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方法》第三条的规定。
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
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呈现高科技医学(西医医治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
云南西医学院附设西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讨论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
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消失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
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消失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9、“新电解导融技术胜利医治前列腺疾病”医疗广告(广告主:
航空门诊部),该广告中宣称的“在全国三百余家大中型医院临床应用,已让数万例患者得到康复”、“数小时达到医治目的”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10、“华佗银屑王”药品广告(广告主:
吉林省银诺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宣扬治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
(一)、
(二)项的规定。
3.违法广告案例分析,越细越好
J县广告运营单位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例分析一、案情简要概况2021年8月5日,经消费者举报,反映J县广告运营单位对外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接到案情后,执法人员马上向J县工商局领导汇报,并经批准,由工商部门三名同志于2021年8月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
该广告运营单位于2021年7月份以来,为广告主发布的“飞扬肠胃黄金组合”、“九味参七心疏胶囊”的药品广告中,广告内容含有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抽象作证明。
广告运营单位在从事广告发布运营活动中,被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违法广告费用2500元。
广告运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其次款第(四)项之规定,属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
依据上述违法现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经工商部门讨论打算,对广告运营单位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500元,并惩罚款人民币2500元。
二、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其次款第(四)项“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抽象作证明的”之规定,属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
本案中,该广告运营单位发布有“飞扬肠胃黄金组合”、“九味参七心疏胶囊”的药品广告,其广告内容含有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抽象作证明是明摆的现实,因而,工商部门对该广告运营单位上述行为的定性是正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工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之规定。
本应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运营单位改正或者停止发布,由于广告运营单位在案发后已熟悉到错误,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因而,工商部门于2021年8月30日在对广告运营单位的惩罚打算书中,只写明:
对广告运营单位作出没收广告费用2500元,并惩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惩罚。
这样会使本案处理得愈加精确 。
查办该案件过程中引发出药品广告存在的法律缘由及监管的法律对策的思索
(一)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法律缘由首先,违法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较低。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明确了违法广告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项责任都很难对违法广告主体构成真正的威慑。
如其中行政责任中对规定的“广告费用一倍到五倍的罚款”相对于违法广告主体因违法广告而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冰山一角”,而且在实践中,违法药品广告播出后,药商往往会与相应的广告媒介通过伪造低价广告费用来应付工商部门的惩罚,这在肯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媒体愈加肆无忌惮地发布虚假广告。
其次,广告审查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分为强制性行政审查和广告运营单位自我审查两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广播、电影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需在发布前经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预备多个方案,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发布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播出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
而同时作为广告运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本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播出的药品广告能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全都,使得广告运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播出。
第三,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顺畅。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担任监管: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担任违法广告的事后查处,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担任广告审批。
这种由不同部门审批管理的体制很难构成有效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导致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问题而产生冲突,导致违法药品广告难以被彻底清除。
(二)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对策首先,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查。
虽然我国目前对违法广告主体规定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对广告主体并不能构成应有的威慑力,对消费者爱护的力度也不够。
建议广告法的修改应当加大广告运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造、发布的,应当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的制造、发布有害无利,而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又往往流于形式。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又难以证明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否尽到了审查义务,而要让其担当责任,必需证明其对虚假广告明知或者应知。
这样的悖论,使广告法关于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而需完善相。
4.违法广告通常有的几种表现形式是什么
1.使用肯定化的语言。
违法广告常使用“第一”、“最佳”等词语,尤其是在违法药品广告中常常消失“彻底根治”、“一次性治愈”、“永不复发”等描述。
2.利用患者、医学权威机构、专家等名义进行虚假宣扬。
这类广告通常先让所谓的患者自述得病的苦恼及医治过程,再强调产品的功效,然后请专家对产品的特点、性能进行具体讲解,突出宣扬产品的医治效果是其他一般药物无法比拟的。
3.利用旧事报道形式发布。
这类广告一般不标注“广告”标记,而利用“专题报道”、“健康专栏”等较为隐藏的宣扬形式推销产品。
例如,利用专家讲座的形式进行宣扬。
4.没有相关批准文号。
一些旧事媒体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虽然广告用语比较规范,但不标注相关广告批准文号,同样构成违法。
5.将商品与药品相混淆。
有些化妆品或保健食品广告使用医学术语进行宣扬,强调产品的医治效果。
6.实行模糊其辞、误导消费者的宣扬方式。
例如,有的广告宣称销售的产品是从国外进口的,但实际上只要产品中的某个零部件是进口的;有的房地产广告在描述所售楼盘地理位置时不用实际距离,而用直线距离描述。
7.请名人为产品代言,利用公众对名人的信任进行虚假宣扬。
5.求关于广告法案件
《广告法》,我并未涉及过此类案件。
不过经过讨论,认为它可能存在违法(有点废话的感觉)。
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广告法》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运营者或者服务供应者担当费用,通过肯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引见本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供应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依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做第一点分析,
1.第一种可能性,假如那个你所声称的广告(以下称为书签广告),是出版业者或著书者免费为之刊载的,那么它就不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
因而,假如是免费的,即你所声称的这个广告的广告主没有向出版业者或著书者领取肯定的费用或有偿服务的话,那么
书签广告就不属于违法广告,它根本不受广告法的调整。
2.其次种可能性,假如书签广告的广告主向出版业者或著书者领取了肯定的费用,那么,依据以上的定义,明显这个书签广告就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围。
依据其次种状况下又可作出下分析。
(1)看书签广告本身的内容能否具有违法性。
《广告法》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较为具体的违法状况,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不正值竞争贬对手产品,推销的产品不符合广告主的运营范围等等诸如此类。
这一点我想看到标签广告的人,除了太过专业的东西,如不正值竞争等,一般人都可看得出它的内容能否违法。
(2)看标签广告的广告主能否曾向出版业者或著书者供应过相关做广告的证明文件。
《广告法》其次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托付他人设计、制造、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供应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运营资历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质量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供应有关批准文件。
假如没有,即属违法。
(3)看广告运营者能否具有广告运营的合法资历,我们这里所说的标签广告,其广告运营者可能是出版业者或著书者。
假如是临时运营广告,能否向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如,《广告法》其次十六条规定,从事广告运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造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运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因而,假如标签广告的广告运营者若没有相关的资历,也可能形成它的违法。
由于广告违法的品种特别之多,难以逐个胜数,比如广告的收费能否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等等。
不再逐个说明。
以上只是把简洁的框框加以分析。
若要全面地了解有关广告法的学问,可以到书店买本书来渐渐讨论。
6.举例虚假广告的案例
宁波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等场所、平台发布有关引见“老倪膏药”(医疗器械)功能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平安性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等内容,且广告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其次十八条规定。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退影响、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惩罚。
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扩展材料:
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
一般是运营者对本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状况,或对所供应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材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现实状况不符的宣扬。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会的广告:
此类广告内容或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运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示意、省略或模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状况产生误会,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
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扬本人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运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值竞争法》。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虚假广告
7.哪些状况下广告违法行为要担当连常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哄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造、发布的,应当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应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担当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举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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