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2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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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2综述
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非银行理财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
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
4、借款人:
5、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6、风险申明书:
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7、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8、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9、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含损失)。
10、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1、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2、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4、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用于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单一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亿]元,小写¥[200,000,000.00]元。
2、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信托生效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生效: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
2、委托人根据第五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与本信托相关的所有交易合同(参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均已签署完毕。
上述全部条件满足之日为信托生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1、信托期限壹年,截止到2014年月日,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2、发生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3、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方案结束本信托:
对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按照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向委托人分配信托财产。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年利率%,用于所需资金。
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由受托人以银行存款方式运作。
2、为保障借款人对上述贷款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管理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外,受托人应当亲自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将信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信托事务管理费:
包括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5、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规定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本信托中,受托人的报酬年费率为该笔信托资金的%/年,按下列公式计算:
受托人报酬=信托资金×%/年×1年
受托人报酬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单独支付给受托人,信托报酬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户名:
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已经缴纳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2、财务顾问费的计算和支付
(1)本信托中,分行的财务顾问费为该笔信托资金的%/年,按下列公式计算:
分行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年×1年
分行的财务顾问费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本信托中,支行的财务顾问费为该笔信托资金的%/年,按下列公式计算:
支行的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年×1年
支行的财务顾问费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3)本信托中,分行的财务顾问费为该笔信托资金的%/年,按下列公式计算:
分行的财务顾问费=信托资金×%/年×1年
分行的财务顾问费在本信托成立3个工作日内由借款人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已经缴纳的信托报酬和财务顾问费不予退还。
3、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本条第
(一)款第2-5项费用于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支付。
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三)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四)信托税费
信托运行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
(一)信托利益范围
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收入扣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财产收入是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为年息%
受托人按季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日及每季度末月的20日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后十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
每季度末月的20日及信托终止日(以下统称为“信托利益计提日”),受托人计算的信托利益的金额为:
[信托资金*%/年*当期存续天数/360天],受托人将信托得益划至受益人以下信托利益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当期存续天数是指上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至本次信托利益计提日经过的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2、信托清算分配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计算期末信托财产
2)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信托费用
3)按照预期年收益率%减去期间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后向受益人分配,但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为限。
3、委托人同意,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维持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至受益人指定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非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书面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视为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
受托人将配合受益人签署相关协议、办理财产登记或过户手续等。
如果信托终止时存在尚未结清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于信托终止前处置相应的信托财产以支付信托费用。
(3)信托存续期间,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就信托事务向借款人或任何第三方提起诉讼的要求和指示。
因借款人破产或被重整等需要申报债权权利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的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分,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产生的损失从受托人报酬中扣减,产生的收益归入受托人报酬。
第十二条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自信托生效之日取得信托受益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利益;
6、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限内可依法转让;
7、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义务
1、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本信托,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委托人已经充分知晓本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愿意承受该等风险。
3、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4、本合同规定的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的约定结束本信托。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自信托生效日起,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自信托生效日起,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处置账户内资金、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费用,收取信托报酬。
4、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3、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信托终止日起15年。
6、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2、市场风险
由于宏观经济情况、政策、市场需求状况的变化,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及利润情况等从而影响其还款能力,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3、信用风险
信托期限内,因本信托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信托期限内,可能出现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因《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编号:
),可能出现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无法及时对其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4、管理风险
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因素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受托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也可能对信托财产的收益产生影响。
5、信托原状分配风险
由于借款人无力或不愿履约等因素影响,导致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不能全部变现,受托人将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6、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二)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无需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转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5)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最终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方确认的账户为准。
(6)信托受益权转让,应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否则,因此而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均有受益人承担。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申请书及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书、遗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信托单位份数×1元×0.2%”的数额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受托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选任。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的终止
1、信托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
2、信托期限届满,本信托终止。
3、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信托提前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3)信托被解除;
(4)信托被撤销;
(5)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相关政策调整时,受托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信托。
(二)信托的清算
1、受托人自信托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挂号信件形式报告受益人。
受益人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受益人在收到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归属即为最后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2、信托财产自信托终止之日起至信托财产归属给受益人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信托账户开户行开户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归属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委托人或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但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一方履行本合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可使用的有效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延期履行,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对此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延期履行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所妨碍的本合同项下义务应推延其履行时间,推延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履行期限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通知
通讯地址变更通知如下:
1、下述联络方式为受益人和受托人同意的联络方式:
受益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受托人:
托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如果在信托终止前十五日内发生变化,至迟应在信托终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3、受托人以专人递送、挂号信件、传真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受益人,通知在下述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在挂号信回执所示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发出的,在发出并收到成功发送确认条当日视为送达。
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他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
(一)定期信息披露
1、信托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成立事项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本信托终止后,如受托人需制作信托事务清算报告的,则应当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报告,并寄送给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临时信息披露
本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悉此类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三)信息披露形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3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
委托人为机构的,本合同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1、信托财产的申明
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
如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信托贷款合同》()
3、《保证合同》()
4、《财务顾问协议》()
5、《财务顾问协议》()
6、《财务顾问协议》()
7、其他信托法律文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信托有限公司与信托有限公司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编号:
)的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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