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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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cleanroom
GB50073-2013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3-2013,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1、2、3)、4.2.3
(1)、4.4.1、5.2.1、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3.5、5.3.10、6.1.5、6.2.1、6.3.2、6.5.1、6.5.3、6.5.4、6.5.6、6.5.7
(1)、6.6.2、6.6.6、7.3.2、7.3.3(1、4)、7.4.1、7.4.3、7.4.4、7.4.5
(2)、8.1.1(4)、8.1.5、8.1.8、8.4.1、8.4.2(2、3)、8.4.3、9.2.2、9.2.5
(1)、9.2.6、9.3.3、9.3.4、9.3.5、9.3.6、9.4.3、9.5.2、9.5.4、9.5.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8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结合我国洁净厂房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测试,认真总结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多年来实施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管道、电气等。
本规范主要的修订技术内容是:
修改了第2章术语;对第3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第8章,更名为“工业管道”;修改了部分“强制性条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
100840,传真:
010-6821784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参编单位:
信息产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陈霖新张利群王唯国缪德骅晁阳赵海俞渭雄周春海秦学礼谭易和贺继行肖红梅樊勖昌张彦国黄德明牛光宏冷捷敏冯佩明
主要审查人:
涂光备薛长立王宗存张洪雁施红平李兆坚叶鸣孙志华万桐良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8日以第162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是信息产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刘存宏、陈霖新、张利群、王唯国、缪德骅、郝锡泽、赵海、俞渭雄、周春海、晁阳、贺继行、陆原、肖红梅、樊勖昌、谭易和、黄德明、郭兴周、冷捷敏、冯佩明。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修改了第2章术语;对第3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第8章,更名为“工业管道”;修改了部分“强制性条文”为“推荐性条文”。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为了使洁净厂房设计符合节约能源、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确保洁净厂房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洁净厂房的设计。
1.0.3洁净厂房设计应是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的基础。
1.0.4洁净厂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总则
本规范是全国通用的洁净厂房设计的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工业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洁净厂房的设计。
由于各类工业企业的洁净厂房内生产的产品及其生产工艺各不相同,它们对生产环境控制会有一些特殊要求,本规范不可能将这些要求逐一地进行规定,因此各行业可依据本规范按各自的特点制订必要的本行业的标准、规定,以利于准确、完整地执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
目前已有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相继发布实施。
2术语
2.0.1洁净室cleanroom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房间。
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室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的粒子。
室内其他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
2.0.2洁净区cleanzone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限定空间。
它的建造和使用应减少空间内诱入、产生及滞留粒子。
空间内其他有关参数如温度、湿度、压力等按要求进行控制。
洁净区可以是开放式或封闭式。
2.0.3移动式洁净小室mobilecleanbooth
可整体移动位置的小型洁净室。
有刚性和柔性材料围挡两类。
2.0.4人身净化用室roomforcleaninghumanbody
人员在进入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2.0.5物料净化用室roomforcleaningmaterial
物料在进入洁净区之前按一定程序进行净化的房间。
2.0.6粒径particlesize
给定的粒径测定仪所显示的、与被测粒子的响应量相当的球形体直径。
2.0.7悬浮粒子airborneparticle
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空气中悬浮粒子尺寸范围在0.1μm~5μm的固体和液体粒子,但不适用于表征悬浮粒子的物理性、化学性、放射性及生命性。
2.0.8超微粒子ultrafineparticle
具有当量直径小于0.1μm的粒子。
2.0.9微粒子microparticle
具有当量直径大于5μm的粒子。
2.0.10粒径分布particlesizedistribution
粒子粒径频率分布和累积分布,是粒径的函数。
2.0.11含尘浓度particle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悬浮粒子的颗数。
2.0.12洁净度cleanliness
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大于或等于某粒径粒子的数量来区分的洁净程度。
2.0.13气流流型airflowpattern
对室内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布进行合理设计。
2.0.14单向流unidirectionalairflow
通过洁净室(区)整个断面的风速稳定、大致平行的受控气流。
2.0.15垂直单向流verticalunidirectionalflow
与水平面垂直的单向流。
2.0.16水平单向流horizontalunidirectionalflow
与水平面平行的单向流。
2.0.17非单向流non-unidirectionalflow
送入洁净室(区)的送风以诱导方式与室(区)内空气混合的气流分布类型。
2.0.18混合流mixedairflow
单向流和非单向流组合的气流。
2.0.19洁净工作区cleanworkingarea
除工艺特殊要求外,指洁净室内离地面高度0.8m~1.5m的区域。
2.0.20空气吹淋室airshower
利用高速洁净气流吹落并清除进入洁净室人员表面附着粒子的小室。
2.0.21气闸室airlock
设置在洁净室出入口,阻隔室外或邻室污染气流和压差控制而设置的缓冲间。
2.0.22传递窗passbox
在洁净室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窗口。
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窗扇。
2.0.23洁净工作台cleanbench
能够保持操作空间所需洁净度的工作台。
2.0.24洁净工作服cleanworkinggarment
为把工作人员产生的粒子限制在最小程度所使用的发尘量少的洁净服装。
2.0.25空态as-built
设施已经建成,其服务动力公用设施区接通并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料及人员的状态。
2.0.26静态at-rest
设施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好,并按供需双方商定的状态运行,但无生产人员的状态。
2.0.27动态operational
设施以规定的方式运行,有规定的人员在场,并在商定的状态下进行工作。
2.0.28已装过滤器检漏installedfiltersystemleakagetest
为确认过滤器安装良好、没有向洁净室(区)的旁路渗漏,过滤器及其框架均无缺陷和渗漏所做的检测。
2.0.29高效空气过滤器highefficiencyparticulateairfilter(HEPA)
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或等于0.3μm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以上的空气过滤器。
2.0.30超高效空气过滤器ultralowpenetrationairfilter(ULPA)
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0.1μm~0.2μm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99%以上的空气过滤器。
2.0.31纯水puritywater
对电解质杂质含量和非电解质杂质含量均有要求的水。
2.0.32防静电环境antistaticenvironment
能防止静电危害的特定环境,在这一环境中不易产生静电,静电产生后易于消散或消除,静电噪声难以传播。
2.0.33表面电阻surfaceresistance
在材料的表面上两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极间的稳态电流之商。
2.0.34体积电阻volumeresistance
在材料的相对两表面上放置的两电极间所加直流电压与流过两电极间的稳态电流之商。
该电流不包括沿材料表面的电流。
2.0.35表面电阻率surfaceresistivity
在材料表面层的直流电场强度与稳态电流线密度之商。
2.0.36体积电阻率volumeresistivity
在材料内层的直流电场强度与稳态电流密度之商。
2.0.37专用消防口fire-fightaccess
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入口,平时封闭,使用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
2.0.38自净时间recoverytimeofcleanliness
洁净室被污染后,净化空调系统开始运行至恢复到稳定的规定室内洁净度等级所需的时间。
2.0.39生物洁净室biologicalcleanroom
洁净室空气中悬浮微生物控制在规定值内的限定空间。
2.0.40浮游菌airborneviablebacteria
悬浮在空气中的带菌微粒。
2.0.41沉降菌settlemenbacteria
降落在培养皿上的带菌微粒。
2.0.42U描述符Udescriptor
每立方米空气中包括超微粒子的实测或规定浓度。
U描述符不能规定悬浮粒子洁净度等级,但它可与悬浮粒子洁净度等级同时引述,也可以单独引述。
2.0.43M描述符Mdescriptor
每立方米空气中实测的或规定的微粒子。
M描述符不能规定悬浮粒子洁净度等级,但它可与悬浮粒子洁净度等级同时引述,也可以单独引述。
2.0.44工业管道industrialpipe
洁净厂房内,除给水排水管道和净化空调、采暖通风管道外的气体、液体管道,统称为工业管道。
3空气洁净度等级
3.0.1洁净室及洁净区内空气中悬浮粒子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室及洁净区空气洁净度整数等级应按表3.0.1确定。
表3.0.1洁净室及洁净区空气洁净度整数等级
表3.0.1洁净室及洁净区空气洁净度整数等级
注:
按不同的测量方法,各等级水平的浓度数据的有效数字不应超过3位。
2各种要求粒径D的最大浓度限值Cn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n——大于或等于要求粒径的最大浓度限值(pc/m³)。
Cn是四舍五入至相近的整数,有效位数不超过三位数;
N——空气洁净度等级,数字不超过9,洁净度等级整数之间的中间数可以按0.1为最小允许递增量;
D——要求的粒径(μm);
0.1——常数,其量纲为μm。
3当工艺要求粒径不止一个时,相邻两粒径中的大者与小者之比不得小于1.5倍。
4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粒径范围应为0.1μm~0.5μm,超出粒径范围时可采用U描述符或M描述符补充说明。
3.0.2空气洁净度等级所处状态包括空态、静态、动态,空气洁净度等级所处状态应与业主协商确定。
3.0.3空气洁净度的测试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
3.0.4当洁净室(区)内的产品生产工艺要求控制微生物、化学污染物时,应根据工艺特点对各空气洁净度等级规定相应的微生物、化学污染物浓度限值。
条文说明
3空气洁净度等级
3.0.1本规范修订过程中,涉及洁净技术的各有关单位、科技人员和专家们都强烈希望“规范应与国际接轨”,为此,本规范修订中将空气洁净度等级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洁净室及相关被控环境——第一部分,空气洁净度的分级》IS014644-1,在该标准中列出的空气洁净度整数等级(表3.0.1)及其关注的大于或等于要求粒径的允许浓度有争议时,可将式(3.0.1)得出的浓度Cn作为标准限值。
由于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分级规定是洁净厂房设计建造必须遵循的规定,所以本条的第1款~第3款为强制性条文。
3.0.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在一些高科技产品用洁净厂房中,不仅要求控制洁净室(区)内的微粒,还要求控制各类微生物、化学污染物,为此增加了本条规定。
4总体设计
4.1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2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4.3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
4.4噪声控制
4.5微振控制
4.1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1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1应在大气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当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4.1.2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容许振动值分析比较后确定。
4.1.3洁净厂房新风口与交通干道边沿的最近距离宜大于50m。
4.1.4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也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1.5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发尘少的材料。
4.1.6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
可铺植草坪,不应种植对生产有害的植物,并不得妨碍消防作业。
条文说明
4.1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1.1洁净厂房与其他工业厂房的区别在于洁净厂房内的生产工艺有空气洁净度要求。
因此,设有洁净厂房的工厂厂址宜选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的地区,如农村、城市远郊、水域之滨等,不宜选择在气候干旱、多风沙地区或有严重空气污染的城市工业区。
根据国内外测试资料,农村空气污染程度较低,其含尘浓度一般只相当于城市含尘浓度的几分之一,甚至低一个数量级。
而城市工业区的含尘浓度又远高于城市市区及市郊。
不同地区含尘浓度也不同,如表1~表3所示。
不同季节的含尘浓度也不相同,表4所列是天津市某地段不同季节室外含尘浓度的实测值。
表1大气中含尘浓度
表1大气中含尘浓度
表2天津地区的大气含尘计重浓度
表2天津地区的大气含尘计重浓度
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各地区、场所大气环境质量差别较大,若在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建厂,设计中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确保洁净厂房的技术要求。
表3大气含尘浓度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5μm)(pc/L)
表3大气含尘浓度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5μm)(pc/L)
表4不同季节室外大气含尘浓度的实测值
表4不同季节室外大气含尘浓度的实测值
4.1.2洁净厂房内当布置有精密设备和精密仪器仪表,若它们有防微振要求时,为解决防微振问题,在厂址选择或已建工厂内的洁净厂房场地选择过程中,需要对周围振源的振动影响作出评价,以确定该厂址或场地是否适宜建设。
周围振源对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振动影响,是若干单个振源振动的叠加结果。
这种叠加,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参考数据及实用的计算方法。
因此,应立足于实测。
过去有的工厂,由于建厂前没有对周围各类振源的振动影响进行实测,建成后发现对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影响很大,有的甚至难以工作,给生产、试验带来很大困难,这说明实测振源振动影响是非常必要的。
4.1.3本条规定仍以规范编制组的科研成果报告《环境尘源影响范围研究》为依据。
根据上述报告,道路灰尘“严重污染区”位于道路下风侧50m范围之内,100m以外为“轻污染区”。
洁净厂房最好离开车辆频繁的干道100m以外,但考虑到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可能性以及厂区围墙或厂内路沿绿化的阻尘作用等因素,本条规定洁净厂房与车辆频繁的干道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
在《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以下简称原规范)实施中,各地区、各设计单位认为本条规定距离的界定不明确,且考虑到道路的污染物对洁净厂房的影响主要是影响净化空调系统新鲜空气的质量,而洁净室(区)围护结构气密性较好的特点,本次修改为“新风口与交通干道边沿的最近距离宜大于50m”。
4.1.6绿化有良好的吸尘、阻尘作用。
洁净厂房周围场地绿化应以种植草坪为主,小灌木为辅,不宜种植观赏花卉及高大乔木。
因为观赏花多为季节性一年生植物,需经常翻土、播种、移植,从而破坏植被,反而使尘土飞扬;而高大乔木树冠覆盖面积大,其下部难以形成植被,也易产生扬尘。
洁净厂房外围宜种植枝叶茂盛的常绿树种。
洁净厂房周围绿化树种应选用不产生花絮、绒毛、粉尘等对大气有不良影响的树种。
4.2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4.2.1工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
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应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2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要求的前提下,对空气洁净度要求严格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
3洁净室内对空气洁净度要求严格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4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5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房间之间联系频繁时,宜设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传递窗等。
6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入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室(区)之前应进行清洁处理。
4.2.2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
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应分区布置,并应与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管线布置、气流流型以及净化空调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进行综合协调。
4.2.3洁净厂房内应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分隔:
1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2按产品生产工艺需要有分隔要求时。
3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段之间。
4.2.4在满足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条件下,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的布置,应优先考虑净化空调系统的要求。
固定技术设施包括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
条文说明
4.2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4.2.2因生产工艺的不同,洁净厂房内常有多种气体、液体供应管道,如氢、氧、氮、氩、压缩空气和纯水、上水等管道,以及电气管线、净化空调系统的送回风管和局部排风管等,管线交叉复杂。
因此,在进行管线综合布置时,必须在平面和标高上密切配合,综合考虑,才能做到安装、调试、清扫、使用和维修的方便及整齐美观。
对国内已建成的洁净厂房调研中,了解到为布置各种管道和高效过滤器等一般均设置了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大多使用效果良好,但有的新建工程把技术夹层设计得过高是不经济的。
改建工程由于空间较小,管线布置比较紧凑,但如果布置合理,效果也是不错的。
因此,在进行管线综合布置设计和确定技术夹层层高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做到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
通过原规范实施以来反馈的信息,虽然本条具有确保洁净厂房安全可靠的作用,但主要还是影响产品质量的提高、成品率高低和经济性问题,因此本次修订修改为推荐性条文。
4.2.3随着各类产品生产工艺技术的发展,生产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改进,近年来洁净厂房建设中大都采用大开间,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洁净厂房内除考虑生产安全性需增设隔断外,一般不设隔断。
由于本条第2款、第3款的内容只是为了有利于运行管理作出的规定,故本次修订修改为推荐性条文。
4.3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
4.3.1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4.3.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存放雨具、换鞋、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等人员净化用室。
2厕所、盥洗室、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空气吹淋室、气闸室、工作服洗涤间和干燥间等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措施。
2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的房间应分别设置。
3外衣存衣柜应按设计人数每人设一柜,洁净工作服宜集中挂入带有空气吹淋的洁净柜内。
4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施。
5空气吹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与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相邻。
单人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
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6严于5级的垂直单向流洁净室宜设气闸室。
7洁净区内不得设厕所。
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
4.3.4人流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
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应按人员净化程序(图4.3.4)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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