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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辩护指南
单位行贿罪辩护实务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是单位行贿罪。
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广义上来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行贿犯罪的罪名有七个,除了上述所说的单位行贿罪之外,还有以下六种行贿犯罪:
(1)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属单位行贿的,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为对单位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介绍贿赂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主要就单位行贿罪进行介绍。
单位行贿罪是行贿犯罪的一种类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位行贿行为日趋严重,在行贿数量、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方面都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与普通的(个人)行贿相比,单位行贿往往更加隐蔽,甚至经常打着合法的外衣,如经济合作、友谊共建等,发现和查处难度更大。
这些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引发大量贪污腐败问题,甚至很多高级领导干部也因此落马,因此国家对单位行贿犯罪等行贿犯罪一直坚持从严打击的态度。
如,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明确强调,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2015年0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明确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
最后,在刑罚处罚上,不仅会对单位犯罪处以罚金,更主要的是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很多企业家或其他人员因此入狱。
上述这些措施,都将严重影响有过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因此,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司、企业等单位需要高度关注。
二、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
主要体现在行贿罪的四个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1、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一)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说: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所谓“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利益本身具有违法性;
(2)利益本身合法,但谋取利益的手段或途径违法;(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所谓“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所谓“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服务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可分为“账内明示的回扣”和“账外暗中的回扣”,一般来说,不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回扣是合法的,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外暗中的回扣则是非法的。
所谓手续费,是指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报酬,如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等。
合法的手续费受法律保护,非法的手续费则不被允许。
3、情节严重。
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具体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月22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行贿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队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三)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自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如果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关于(个人)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才构成单位行贿罪。
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12月22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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