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化集团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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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化集团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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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化集团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海油山东海化集团管理制度
版本:
2011-1
发布范围:
普发
体系名称:
财务管理
编码:
FC-01-13
山东海化集团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人:
韩星三
批准依据:
鲁海化字[2010]68号
发布文号:
鲁海化字[2011]80号
发布日期:
2011年4月2日
生效日期:
2011年4月2日
目录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编制依据1
4释义1
5 资产管理的一般规定2
6 资产购置3
7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3
8 存货管理4
9 固定资产管理5
10 证券投资管理6
11 无形资产管理7
12 资产处置8
13制度建设14
14 附则14
山东海化集团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规避经营、投资风险,减少资产损失,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FC-01,2009-1,总公司。
3.2《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基本管理制度》,FC-01,2010-1,鲁海化字[2010]88号。
4释义
4.1集团公司
指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4.2 所属单位
指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实际控制力的前期项目。
4.3 资产
指各项应收款项、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4.4存货
指外购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项物资,包括原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在途材料等。
4.5固定资产
指外购或自建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6无形资产
指所属单位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4.7资产处置行为
指资产转让(包括资产变现、非货币性交易、清偿债务或用于对外投资)、资产捐赠、资产抵押和质押、资产报废、资产损失的核销等。
4.8资产处置的范围
指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的处置。
4.9 限额
指单项资产原值10万元或净值5万元。
5 资产管理的一般规定
5.1 资产管理的事项包括:
资产购买、资产实物管理、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
5.2 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a)行使资产所有权管理的职能,保卫资产权益不受损害;
b)管理资产,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
c)推动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方法。
5.3 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或装备等部门为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监督,有责任及时就资产实物的存续状态和变动情况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定期向生产或装备等部门了解资产的实物状况,以便依据需要及时调整资产价值。
5.4 海化集团财务部是集团公司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a)规范和监督各所属单位资产价值管理工作,推动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工作的衔接,确保各所属单位资产账实相符;
b)指导和规范各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业务流程,使各单位资产购置、日常管理、处置等行为处于规范的内控程序之中,防止资产的流失、浪费和低效运行;
c)作为牵头部门,在集团范围内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d)对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核或审批。
5.5 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生产运行部负责设备的实物归口管理,信息部负责电子设备的技术支持与服务鉴定,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的实物归口管理,工程部负责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实物归口管理。
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a)规范和监督各所属单位资产实物管理工作,保证各所属单位资产账实相符;
b)对所属单位资产转让、报废进行技术鉴定与审核;
c) 配合财务部门进行资产清查;
d) 归口管理的资产发生调拨、转让、报废等变动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e)对所属单位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核,对炼化事业部有限额规定的资产处置行文报批。
6 资产购置
6.1 任何资产的购置必须经过有效审批。
a)任何资产购置都须纳入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计划外项目须履行预算追加程序,需要立项审批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其中,实行报批采办的资产按《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采办管理规定》执行,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b)在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范围内,单位各项资产购置须经有明确的采办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加以约束,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采购,采办过程须符合招标采办及成本费用控制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c)财务部门付款前,须按资金支付权限和相关凭证对各级采办授权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授权规定或资料不全的采办事项不得付款。
6.2 资产的购置应充分考虑单位实际需求、技术前瞻性等因素谨慎采购,同时应加强生产、建设的计划性,避免因计划、设计变更导致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闲置和浪费,由此引发的资产损失,由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承担责任。
7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管理
7.1 销售部门(或批准赊销行为的部门,以下统称“销售部门”)是应收账款追讨的责任部门,采购部门(或批准预付款采购行为的部门,以下统称“采购部门”)是预付账款追讨的责任部门,其他应收款追讨的责任部门是导致该笔其他应收款发生的部门,无法确定责任部门的,财务部门为追讨的责任部门。
7.2 财务部门应对销售合同或销售行为的货款结算进行过程监控,及时提出有效的货款回收措施。
定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相关责任部门提供各项应收款的账龄信息,对账龄超过约定回收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应及时要求责任部门追讨。
7.3 对账龄超过约定回收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责任部门应积极追讨,力求避免坏账损失的发生。
7.4 每年财务部门至少向债务人发送一次书面询证函。
年末财务部门必须向债务人发送书面询证函。
7.5 对于由于管理不到位形成呆坏账的单位和部门,集团将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8 存货管理
8.1 财务部门与仓储管理部门在存货的分类上应尽量统一,无法统一的,应保证仓储管理部门的分类能够对应到财务部门的分类之中。
8.2 存货验收入库,仓储管理部门须向财务部门提供验收单,验收单须注明存货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财务部门据此入账。
8.3 仓储管理部门每年牵头与财务部门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确保账物相符。
盘点结果将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单位最后一张会计凭证后边。
盘点结果须有仓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签章。
发现账、物有差异,由仓储管理部门查明原因,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
8.4 为便于仓储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对存货的盘点核对工作,仓储管理部门须以本部门物资明细账最末级明细分类为单位,对存货建立实物卡片,实物卡片上须注明该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购入时间等信息。
8.5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存货周转效率,避免存货积压。
存货的采购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应本着适度从紧的原则。
无动态超过一年的存货,原则上不得再采购。
对备品备件,应当综合考虑更换周期与采购周期合理确定经济储备量,原则上储备量不得超过预计未来一年的使用量。
8.6 为确保财务部门对存货周转情况实施有效监督,仓储管理部门须每年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供存货动态情况和实物可用性状况,便于财务部门掌握存货价值动态并对存货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
8.7 对于已办理出库手续但未使用的材料、备品备件等要按原价值办理退库手续;对已出库并已使用过的材料、备品备件等,如果仍具备使用价值的,作账外存货管理。
8.8 为加强账外存货的管理,对实物已经领用出库、财务已经销账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100元的存货,各单位仓储管理部门应建立账外存货的备查账簿,记录物品的品种、价值、使用人等信息。
对免费赠送的配件等物品,各单位仓储管理部门也应纳入账外存货备查簿管理。
账外存货的领用管理应纳入账内存货的管理制度中。
为加强财务部门对账外存货管理的监督,每季度应将账外存货情况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9 固定资产管理
9.1 对固定资产实行“三方一体化”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
各所属单位须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9.2 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上应尽量相统一,无法统一的,应保证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分类,能够对应到财务部门的分类之中。
9.3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办理验收、领用登记等手续,同时建立资产卡片一式三张,一张连同验收单一起送交财务部门作为报销入账依据,一张送交使用部门作为使用保管依据,一张留存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依据。
卡片可以为书面或电子两种形式。
9.4 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采购审批手续、验收单、发票和资产卡片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入账。
9.5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面负责。
部门指定一名员工为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定期对本部门资产的账、物、卡核对。
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每一项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都必须落实到个人,无法落实到个人的公用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单位员工对自己负责的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完好无缺负责,发生毁损或丢失要说明原因并分清责任。
员工因工作调动,须交回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进行内部调拨处理,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经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核对签字后方可离开。
9.6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申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以旧换新的,必须将原资产交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处理。
9.7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须建立单位统一的资产实物管理数据库,准确记录资产实物的增减及使用人变更等信息的调整。
9.8 每年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牵头与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确保账物相符。
盘点结果将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单位最后一张会计凭证后边。
盘点结果须有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三者签章。
发现账、物有差异,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查明原因,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
9.9 自建固定资产在建设期间,由项目负责人监督工程进度,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财务部门核对账务,工程完工后项目组及时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并向财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项目预算批复、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作为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同时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提交资产明细单,由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账物核对、验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列入固定资产,项目归属部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10 证券投资管理
10.1 各所属单位不得从事股票、基金、期权、企业债券等高风险证券产品的买卖业务。
10.2 对确有资金富裕的,为了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可以从事国债、金融债券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产品的买卖业务,但在报所属单位最高审批机构批准前须报集团批准。
10.3 涉及证券(指能够在证券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下同)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本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本单位名下。
10.4 财务部门依照证券投资名称、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按月追踪短期投资项目的价值动态,及时更新账面价值。
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负责跟踪被投资证券的分红情况,核对收到利息,股利并及时入账。
11 无形资产管理
11.1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单位发展规划,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细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单位的所有者地位。
11.2 无形资产实行与固定资产相同的三方一体的管理模式:
单位成立或指定专门部门作为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计划、预算、购置、权益维护和处置;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对无形资产使用和保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
11.3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的无形资产须办理验收、领用登记等手续,同时建立资产卡片一式三张,一张连同验收单一起送交财务部门作为报销入账依据,一张送交使用部门作为使用保管依据,一张留存作为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实物管理依据。
卡片可以为书面或电子两种形式。
11.4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为确保本单位的无形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应做到:
a)加强证书管理,依法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年检等手续;
b)监督无形资产使用部门的使用行为,防止无形资产被泄露、盗用以及其他导致企业权益被侵害情况的发生,对正在发生的权益侵害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寻求保护;
c)建立无形资产使用档案,对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使用时间等登记入账。
11.5无形资产使用部门须正确行使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不得泄露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商业机密、不得转借无形资产相关权利。
对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无形资产应将相关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无法落实到个人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对无形资产因技术进步、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贬值,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以便对无形资产价值及时做出调整。
11.6每年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与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确保账物相符。
盘点结果将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单位最后一张会计凭证后边。
盘点结果须有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无形资产使用部门三者签章。
12 资产处置
12.1资产转让
12.1.1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必须严格依照海油总公司及炼化事业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价值确认,并据此作为有偿转让的底价。
采用市场拍卖的资产有偿转让,要以拍卖公允价格为准。
12.1.2资产有偿转让必须经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单位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分公司所有资产转让均需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限额以上资产的有偿转让,在提交最高审批机构批准前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核准。
单项设备原值超过600万元的有偿转让,需由集团公司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炼化事业部批准。
12.1.3提交资产有偿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资产有偿转让的原因,提交转让资产的技术资料及当前资产状况,提交资产有偿转让的可行性报告及资产有偿转让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12.1.4资产转让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核准后,所属单位应委托财政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12.1.5将资产评估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经核准后,方可进行资产有偿转让。
12.1.6 限额以下资产的转让,由所属单位自行处理,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须做好资产有偿转让的前序工作;
b)须经过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批准机构的批准;
c)须将审批和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12.2资产捐赠
12.2.1集团所属单位(含所有分、子公司)的资产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并根据捐赠项目金额上报炼化事业部及总公司相关机构批准,审批的有关规定如下:
捐赠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之内的由总公司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讨论决定,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大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办公室成员讨论,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向总公司总经理报告;大于500万元的项目,由办公室成员讨论,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向总公司总经理报告,并提交总公司管委会或党组会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12.3资产抵押和质押
12.3.1子公司限额以下的资产抵押或质押,由所属单位自行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限额以上的资产抵押或质押,在提交最高审批机构批准前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单项设备原值超过600万元的,需由集团公司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炼化事业部批准。
12.3.2分公司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不论金额大小须经集团公司核准后,依照内部的审批程序批准。
12.4 存货和固定资产报废标准与财务核销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2.4.1 子公司同类或同批次存货报废在限额以上的,在提交最高审批机构批准前,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分公司存货的报废均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同类或同批次存货报废金额在限额以下的,按内控程序,必须经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批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存货均可列为待报废物资,申请报废:
a)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或国家已公布淘汰的产品,而又无法再修复利用的;
b)无母机且又无法调剂的备品备件;
c)已无法利用的工程剩余料(无法利用是指在相同独立法人之间无法调拨使用的剩余物资);
d)因计划变更等原因造成的生产上不能使用,在相同独立法人之间无法实现调拨,又不能改为它用的三年以上无动态的积压物资;
e)储存时间已超过规定储存期限,或确因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要求,经技术鉴定,在生产上不能使用,又不能改为它用,确已丧失产品使用价值的;
f)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与安全,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已丧失产品使用价值的;
g)因长期积压而造成变形、变质、严重锈蚀或缺件缺套,无法修复、配套和降级使用,且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
h)自制产品或半成品,因市场变化或设计问题,或原料和加工存在缺陷造成的长期无法销售、积压、又不能改作他用的;
i)加工改制利用,其费用超过原产品价值50%以上的;
j)由于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损坏,无法再修复利用的。
12.4.2所有进口物资的报废年限,原则上应超过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确有未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进口物资需要报废的,除履行海关总署规定的审批程序手续外,还需写出专项报告并附物资采购时的相关批文和资料,报集团公司批准,由其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专项调查、核实与批复。
原则上所属单位申请报废库存物资每年不得超过2次。
12.4.3 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均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子公司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在提交最高审批机构批准前,须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单项设备原值超过600万元的,需由集团公司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炼化事业部批准。
子公司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按内控程序,必须经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批准。
非生产性车辆的报废处理按总公司及炼化事业部的“非生产性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分公司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在限额以内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集团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限额以上的按附件一的审批权限批复。
12.4.3.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建筑物可申请报废:
a)由于整体规划阻碍交通要道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
b)年久失修,承重墙风化,结构强度不符合抗震标准,也不能修复的房屋建筑物;
c)因地质条件或自然灾害,损坏严重、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建筑物。
12.4.3.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可申请报废:
a)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的车辆;
b)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态低劣,无法修复的;
c)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d)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e)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f)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12.4.3.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房屋建筑物、车辆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a)使用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b)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c)使用年限未满,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
d)固定资产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e)城建规划中必须拆除且再无利用价值的;
f)装置更新改造拆除更换的;
g)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h)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能修复利用的;
i)成套设备拆除时不能利用的部分;
j)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
12.4.3.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可申请报废:
a)因国家产业政策决定的停建项目,造成工程无法进行,而发生的损失;
b)因经营管理的需要集团公司决定的停建项目,造成工程无法进行,而发生的损失;
c)各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由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某种原因,造成工程无法进行,而发生的损失;
d)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损失。
12.4.3.5符合报废标准的资产在申请报废时须提供有效的证据。
经上述程序核准的报废资产,财务部门可以据以销账。
12.4.4 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债权性资产,在取得下列证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财务核销:
a)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b)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c)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相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d)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e)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f)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g)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h)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i)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董事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j)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12.4.5 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股权性资产,在取得下列证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财务核销:
a)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b)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c)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d)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e)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12.4.6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实物性资产,在取得下列证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财务核销:
a)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b)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c)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d)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e)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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