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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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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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主体结构部分
1.总则
1.1为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结构和附属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1.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utilitytunnel(GB50838)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utilitytunnel(GB50838)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4浅埋暗挖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ofpipetunnelwithshallowburiedexcavationmethod
浅埋暗挖法是在距离地表较近的地下进行各种类型地下洞室暗挖施工的一种方法,适用于软弱地层的地下工程设计、施工方法。
2.5预制顶推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ofprefabricatedjackingpipegallery
利用顶进设备将预制的箱形构造物或圆管沿综合管廊线位逐渐顶入,以构成综合管廊本体的施工方法。
2.6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以便排除综合管廊结构渗漏水或入廊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7通风口
用于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
2.8吊装口
用于将各种入廊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启的洞口。
2.9电缆桥架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管、组件及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
2.10电缆支架
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11逃生孔
为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而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的疏散设施。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
3.1.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5)施工给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工程材料、工程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1)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5)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6)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6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7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8综合管廊主体施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管线安装。
3.1.9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1.10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1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6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7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8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9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3.2.10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2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3.3其他
3.3.1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电缆支架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要求。
4、模板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模板、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优先使用胶合板和钢模板;
2)在计算荷载作用下,对模板、支架结构应按受力工况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刚度,对支架还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模板板面之间应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保证结构物外露面美观,线条流畅。
4)结构宜简单,制作、装拆方便。
4.1.2浇筑混凝土之前,模板应涂刷隔离剂,外露面混凝土模板的隔离剂应采用同一品种,不得使用废机油等油料,且不得污染钢筋及混凝土的施工缝。
4.1.3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模板及其支架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受力要求。
4.1.4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4.1.5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模板、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4.2模板施工及支架安装
4.2.1木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模可在工厂制作,木模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
2)木模的接缝可做成平缝、搭接缝或企口缝,当采用平缝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浆。
3)木模的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
4)重复使用的模板应经常检查、维修,始终保持其表面平整、形状准确,不漏浆,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2.2钢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模板宜采用标准化的组合模板,组合钢模板的拼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钢模板及其配件应按批准的加工图加工,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大块钢模板加工中,组装前应对零部件的几何尺寸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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