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案件杨瑞杰徐红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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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案件杨瑞杰徐红梅
社会抚养费征收
卷宗
卷宗号石人口计征立字(2013)号
被征收人杨瑞杰徐红梅
征收单位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立案日期2013年10月5日结案日期
归档人员归档日期2014年1月27日
保存期限档案分类
卷宗目录
序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1
征收社会抚养费强执申请书
2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人资格书
3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人委托书
4
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登记表
5
杨瑞杰生育情况调查笔录
6
徐红梅生育情况调查笔录
7
执法证复印件
8
石阡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
9
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复印件
10
调查终结报告
11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12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回执
13
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查表
14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15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执
16
申请强制执行财产清单
17
石阡县法院执行受理案件通知
18
风险评估
19
法院裁定书
20
法院结案报告
21
社会抚养费票据复印件
22
石阡县人口计生局结案报告
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编号:
石人口计征立字〔2013〕330号
案由
杨瑞杰、徐红梅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一孩)
案源
群众举报
简要案情
雷屯村苦竹园组杨瑞杰、徐红梅夫妇2012年7月10日非婚同居,于2013年6月17日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规定,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壹孩),男,取名:
杨宇轩。
立案建议
建议立案调查核实,请审批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立案时间
备注
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
石人口征告[2013]330号
杨瑞杰、徐红梅:
你们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杨瑞杰、徐红梅夫妇于2013年6月17日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规定,石阡县医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一孩),男,取名:
杨宇轩。
2、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
你们的行为属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一孩),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2013年11月10日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石人口征告[2013]330号
送达机关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送达时间
2013年11月10日
送达地点
汤山镇雷屯村苦竹园组
被送达人
杨瑞杰、徐红梅
收
件
人
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与被送达人关系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备注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此栏说明情况。
留置送达的,请见证人签字认可。
)
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
编号:
石人口征审[2013]330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职业
单位或住址
女方
徐红梅
522224************
农
农民
雷屯村苦竹园组
男方
杨瑞杰
522224************
农
农民
雷屯村苦竹园组
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
雷屯村苦竹园组杨瑞杰、徐红梅夫妇2012年7月10日非婚同居,于2013年6月17日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规定,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壹孩),男,取名:
杨宇轩。
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2012年石阡县农民人均纯收入4521元,实际应征收杨瑞杰9000(玖仟)元,实际应征收徐红梅9000(玖仟)元,实际合并征收你们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二孩)社会抚费合计18000(壹万捌仟)元
调查人:
年月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征收机关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石人口征决(2013)330号
被征收人:
姓名(男):
杨瑞杰;身份证号:
522224************;职业:
农民;住所:
雷屯村苦竹园组;户口性质:
农业。
姓名(女):
徐红梅;身份证号:
522224198905120034;职业:
农民;住所:
雷屯村苦竹园组;户口性质:
农业。
经调查核实,你们于2013年6月17日生育第1个子女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四条第二款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8200元(大写:
壹万捌仟贰佰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主动到汤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阡县人民政府或铜仁市人口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1月17日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石人口征决[2013]330号
送达机关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送达时间
2013年11月17日
送达地点
汤山镇雷屯村苦竹园组
被送达人
杨瑞杰、徐红梅
收
件
人
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与被送达人关系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备注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此栏说明情况。
留置送达的,请见证人签字认可。
)
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
石人口催通[2013]330号
被催缴人:
姓名(男):
杨瑞杰;身份证号:
522224************;职业:
农民;住所:
汤山镇雷屯村苦竹园组;户口性质:
农业。
姓名(女):
徐红梅;身份证号:
522224198905123825;职业:
农民;住所:
汤山镇雷屯村苦竹园组;户口性质:
农业。
我局石人口征决[201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11月17日送达你们并生效,你们未按规定于2013年12月18日前主动到汤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清社会抚养费18000元(大写:
壹万捌仟元),现应缴社会抚养费18000元(大写:
壹万捌仟元)。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书后于2014年1月19日前主动到汤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
如你们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12月19日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石人口催通[2013]330号
送达机关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送达时间
2013年12月19日
送达地点
汤山镇雷屯村苦竹园组
被送达人
杨瑞杰、徐红梅
收
件
人
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与被送达人关系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备注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此栏说明情况。
留置送达的,请见证人签字认可。
)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石人口计征强申字〔2014〕071号
法定代表人: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廖斌
被申请执行人:
杨瑞杰、徐红梅夫妻汤山镇雷屯村苦竹园组
被申请执行人杨瑞杰、徐红梅夫妇于2012年7月10日非婚同居,于2013年6月17日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规定,违法生育一个子女(一孩),男,取名:
杨宇轩。
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征收夫妻双方社会抚养费合计人民币18000(壹万捌仟)元。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石人口计征决字〔2013〕330号),同日送达到被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副本,且具备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
因此,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特申请石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廖斌
2014年02月26日
附如下附件:
1、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命书1份。
2、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人委托书1份。
3、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登记表副本1份。
4、杨瑞杰生育情况调查笔录副本1份。
5、徐红梅生育情况调查笔录副本1份。
6、杨瑞杰的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
徐红梅的身份证复印件
杨宇轩出生证复印件1份。
7、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副本1份。
8、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回证副本1份。
9、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查表副本1份。
10、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副本1份。
1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副本1份。
12、石阡县人口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催收通知副本一份
13、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能力情况证明副本1份。
申请强制执行财产
1、联想平板电脑一台4000元。
2、海尔冰箱一台5000元
3、长宏电视一台4000元
4、钱江摩托车一辆5500元
合计18500元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事项:
关于办理征收杨瑞杰、徐红梅违法生育一个子女(一孩)社会抚养费案件的立案、审查、执行等事项。
委托人: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
授委托人:
石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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