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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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和处理事件,以人为本,救死扶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所称突发公共事件均指这三类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其中,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4.1.1I级响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级响应后,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Ⅱ级响应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和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家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区)通报情况。
4.1.3Ⅲ级响应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其他相关的地级以上市、省有关单位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积极开展救治,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指挥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标志(分类标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伤病员,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深入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应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省、市、县、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地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下,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
广州、深圳等市,根据人口和医疗急救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急救中心;其他地级市、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5.3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5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6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5.7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附则
6.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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