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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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办事
BSZN-5711-2014/00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
(除危险货物)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4-08-01发布2014-09-01实施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事项代码:
5711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
4.《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
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2.权限:
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本区内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从事经备案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四)办理对象
从事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
五、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条件的要求,并经车籍地运管机构核实,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员。
六、审核数量
无审核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
2
车籍所在地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3
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4
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5
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6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7
车辆停放场地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制度齐全
9
从事驻沪道路货运超过三个月的,还须提供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维护管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需要延续经营或者间隔一段时间后需要再次驻沪经营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加提供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原《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2
原《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三)申请文书名称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1.当场办结。
适用于除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以外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备案。
2.20个工作日:
适用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
九、审批证件
1.《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2.《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有权向办理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救济投诉权。
有权就不服办理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办理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
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
有义务及时补送办理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
有义务配合办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接收地址:
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建交大楼1楼大厅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00;
下午1:
30(夏令时间2:
00)—5:
00(周五4:
30);
国定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建交大楼1楼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9228590,(021)69228599。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通讯地址:
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建交大楼4楼综合业务受理科
邮政编码:
20170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建交大楼1楼大厅
(二)电话投诉
12319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通讯地址:
青浦区盈顺路218弄25号建交大楼4楼综合业务受理科
邮政编码:
201700
十五、办理方式
1.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发放《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2)适用情形
除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以外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达决定文书。
(2)适用情形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站(
附录:
许可申请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5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已取得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
2、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3、分公司应当配置沪籍牌照货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表15);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分公司配置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与配置车辆相应的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分公司基本情况
分公司名称
申请
经营范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注册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母公司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编号
发证机关
核准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注册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说明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资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或在上直接下载。
3、本表必须用水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填写,字迹工整。
提供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分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5、分公司配置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或拟购置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6、与配置车辆相应的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7、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备案人公章)
日期: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业户备案证号
经营范围
经营许可证号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面积(M)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请经营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驻沪经营车辆信息
序号
车辆号牌
道路运输证号
吨位(T)
车型
经营范围
车辆备案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年月日
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准予备案,
期限:
。
2、因
不符合规定,不予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章)
年月日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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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驻沪 道路 货物运输 危险 经营 备案 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