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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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
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
关于印发《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的通知发布单位:
县监察局
生成时间:
2009-08-2610:
08:
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取号:
E21090-0202-2009-0019
公开时限:
中共广丰县纪委
中共广丰县委组织部
文件
中共广丰县委农工部
广丰县监察局
广丰县财政局
广丰县民政局
广丰县农业局广纪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纪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权力规范运行的监督体系,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即:
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制度,村(包括行政村、居委会、社区,以下简称村)干部勤廉双述双评和公开质询制度,村民主决策制度。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操作性强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办法,切实发挥五项监督制度在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
中共广丰县纪委中共广丰县委组织部中共广丰县委农工部广丰县监察局广丰县财政局广丰县民政局广丰县农业局
2009年8月21日
广丰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五项监督制度一、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依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农村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要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
公开的主要内容要按照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的方式分项公开,固定公开的内容应一年更换一次,定期公开的内容至少每季度一次,随时公开的内容应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开。
公开的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乡镇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
组织设置、党员分布和领导班子分工、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年度党务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党委上一年度工作实绩和廉政情况。
(2)定期公开的内容:
组织生活开展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分管工作进展或完成情况;党建工作述职情况;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及整改情况;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党组织选举情况;党员干部考核、调动、任免情况。
(3)随时公开的内容:
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情况;党内各类争先创优、竞赛评比情况;困难党员的帮扶和救助情况;党员干部违纪查处及对党员和干部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等;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村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
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党员基本情况;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上一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村两委班子成员廉政建设情况。
(2)定期公开的内容:
村党组织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党费收缴及党员违反党纪受处理的情况;拟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及其转正情况;后备干部人选的基本情况;农村“两老”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情况。
(3)随时公开的内容:
乡(镇、街道)党委、村党支部及党员大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承诺为群众办实事情况;党员民主评议及评议处置结果等情况;参加上级党组织荣誉评比的类别、条件、方法、初定名单及党员受到表彰奖励等情况;困难党员享受补助情况;党员结对帮扶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2、政务公开主要内容
乡(镇、街道)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
政府(办事处)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事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分工情况;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以及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
(2)定期公开的内容: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有关农村工作政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乡(镇、街道)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情况;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宅基地使用的审核、筹资筹劳等情况;政府人事任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情况;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和费用支出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3)随时公开的内容:
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低保发放、农民负担、征兵、退伍军人安置等情况。
乡(镇、街道)各基层站所要公开的主要内容:
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服务承诺、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依据及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3、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固定公开的内容:
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等;村年度工作计划、村干部分工、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实施情况;村(组)干部管理情况;村(组)干部报酬、民主评议、任期和离任审计及奖励情况等。
(2)定期公开的内容:
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土地、水面、山地开发、征用、租赁、承包情况,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农户宅基地规划及申报审批情况等;上级的支农惠农政策和到村到户的资金、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合作医疗、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涉农补贴、资助村集体政策落实情况;当年生育证发放、人口出生、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国家奖励扶助及计生困难家庭救助情况等。
(3)随时公开的内容:
村级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规划、立项、经费筹集、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农村优扶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五保户”的供养,农村低保户名单,政府救灾救济扶贫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国家扶贫、移民、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及时公开的内容。
(二)形式和程序
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有利于群众知情、群众办事、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1、党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党务公开应设置在便于党员群众观看的醒目地方,按内容逐条逐项予以公开。
村党务公开栏可与村务公开栏合二为一。
对只限于在党内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支部党员大会、下发党内文件、在党员活动室公布等形式进行。
可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公报、电子网络、公布电话号码等形式进行。
党务公开的程序可采用法定公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三种。
凡属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本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办理。
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由公开责任部门提出,党委指定的机构审核,重要事项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需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有关重要事项在公开前,可以通过预先公开征求党内外意见,提高决策水平。
2、政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乡(镇、街道)和基层站所要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办事(服务)指南、便民手册、明白卡、电子触摸屏、公布监督热线电话、设置群众意见箱以及其他便于群众及时准确获得公开内容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的程序可分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两种,对应当让社会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做到日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3、村务公开形式和程序
村务公开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召开村情发布会、民主听证会、通报等其他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村情发布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村级“两委”决定或者按乡(镇、街道)党委要求临时召开。
村务公开的程序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据法规、政策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认,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村情发布会的程序按广纪发[2008]6号文件要求(征求意见、会前筹备、开会预告、召开会议、公布结果)进行。
(三)相关要求
各级党组织都要成立领导机构,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各项公开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目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有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严格落实每季度督查与不定期抽查、半年测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督查考核制度,并对督查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严格执行三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政策公开,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级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
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实际“村财乡代理”,委托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村集体资金、账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县农业、财政、审计、监察、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建筑物、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二)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三)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村集体按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四)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等形式的资产;
(五)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权等无形资产;
(六)村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提取的生产性积累形式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该发证书的一定要核发证书,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
第九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村集体举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验收通过后,及时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发包,拍卖均应纳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开招标、拍卖,实行有偿转让,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所有。
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十二条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源和信息等资源。
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山、荒滩、水利、水面和矿产等。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签订承包合同,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承包方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果园、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矿产资源一定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如需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
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
第四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
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据,收到现金后,1000元以上必须当日全额缴入“村级资金专户”;收到现金1000元以下3日内缴入“村级资金专户”,并将收款收据记账联送财政所零户统管会计进行核算。
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账、款分管,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务专管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镇、街道)财政所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镇、街道)财政所办理手续。
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
村财会人员填制报账单后到乡(镇、街道)财政所报账。
乡(镇、街道)财政所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账、入账。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村级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举借新债,禁止发生任何新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
购买的有价证券等由乡(镇、街道)财政所代管,并纳入账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村要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账及账簿、会计报表、村财务专管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
负责保管村现金账、总账。
银行存款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产品物资账及记账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类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第三十条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账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由乡(镇、街道)农综站组织人员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严格按照《广丰县违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处理办法》[广纪发(2007)10号]的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缴入“村级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六章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发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农经部门、财政、监察、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哄抢、私分、破坏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三资”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组织、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三资”登记或者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农村集体“三资”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制度
(一)农村党员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群众急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特制定农村党员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1、定期接访的时间。
乡(镇、街道)为每月的1号和15号,村委每周星期一。
2、参加接访人员范围。
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包村乡(镇、街道)干部、村委干部。
3、定期接访的地点。
乡(镇、街道)矛盾诉求中心、村委民事帮办点。
4、定期接访的工作程序。
①受理登记:
要耐心细致倾听群众的反映,并填写好定期接访登记表。
②诉求办理:
对当场能答复和处理解决的问题,要当场答复,及时解决;对不能当场答复和处理解决的,按领导签批的处理意见,指定办理责任人限期办理解决;对本级不能处理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跟踪协调,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③结果反馈: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反映人反馈,原则上要求反映人要在“定期接访登记表”反映人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④结果公开:
对群众反映的重要和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要通过明白卡、公开栏形式进行公开。
5、定期接访的要求。
各乡镇要以“明白卡”等形式向群众广泛公开接访时间、接访人员和接访地点。
同时要将印有接访时间、地点、人员、联系电话及照片的接访牌置于显眼的地方,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要将接访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并公开。
6、定期接访的原则。
认真开展定期接访活动,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定时接访和平时接访相结合。
除每个月确定的时间外,还要充分利用下村组抓计划生育,指导新农村建设,传授农业新知识和利用圩日、村民到乡镇办事的机会,听取他们的反映。
二是定点接访和上门接访相结合。
每个村小组要精心设立接访点,明确职责,确定负责人收集村民的反映。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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