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考试复习试题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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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考试复习试题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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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考试复习试题1
三类人员考试复习试题
A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占40%,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各占30%
B类:
安全生产管理占40%,安全生产技术和法律法规各占30%
C类:
安全生产技术占50%,安全生产管理和法律法规占50%
一、单选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1、人工开挖土方时,两个人的操作间距应保持(1—2m)。
2、在临边堆放弃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应与坑边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1m以外/高度不超过1.5m)。
3、对于高度在5m以内的挡土墙一般多采用(重力式挡土墙)。
4、出土车轨道终端,必须(安装限制装置)。
5、基坑排水的方法有(明排水、人工降低水位)。
6、基坑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排水工作,应持续到(基础工程完毕,进行回填后)。
7、顶管法顶进长度超过(50m)应有预防缺氧、窒息的措施。
8、顶管施工时,坑内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进入坑内)放置。
9、管道内的照明电信系统一般采用(低压电)。
10、机械在运转中须小心谨慎,严禁(超负荷作业)。
11、基坑检测基准点不应少于(2个)。
12、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能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13、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的立杆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但间距最大不应大于(1.5m)。
14、在悬空部位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15、扣件拧紧力矩应为(40—65N·m)。
16、吊索具的许用拉力是正常使用时允许承受的(最大拉力)。
17、起吊设备时,电动卷扬机卷筒上钢丝绳余留圈数应不少于(3)圈。
18、起重作业中,除了(动滑轮)外均可用地锚来固定。
19、使用滑轮的直径,通常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6)倍。
20、汽车式起重机约70%以上的翻车事故是因(超载或支腿陷落)造成的,因此,在使用汽车起重机时应特别引起重视。
21、汽车式起重机的支腿处必须坚实,在起吊重物前,应对支腿加强观察,看看有无陷落现象,有时为了保证安全使用,会增铺垫道木,其目的是(加大承压面积)。
22、在起重作业中,(禁止)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3、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4、两台铲运机平行作业时,机间隔不得小于(2m)。
25、压桩机工作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起重机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26、桩按是施工方法分为二大类(预制桩)及灌注桩。
27、插入振动器在搬动时应(切断电源)。
28、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参数是(公称起重力矩)。
29、(力矩限制器)能够防止塔机超载、避免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或折臂等恶性事故。
30、塔式起重机工作时,风速应低于(6)级。
31、(吊钩保险)是防止起吊钢丝绳由于角度过大或挂钩不妥时,造成起吊钢丝绳脱钩的安全装置。
32、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机顶升作业。
33、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34、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
35、下列对物料提升机使用的叙述,(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是正确的。
36、起升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保留(3圈)。
37、多塔作业时,处于高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塔机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吧不得小于(1.5m)。
38、在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小横杆),用直角扣件扣紧,且严禁拆除,这是因为(横向水平杆是承受竖向荷载的重要受力杆件,又是保证脚手架的整体刚度的不可缺少的杆件)。
39、脚手架作业层上为支承脚手板在非主节点处设置横向水平杆的要求是(宜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大于纵距的1/2)。
40、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设置应满足要求(一端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插入墙内,插入深度不小于180mm)。
41、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42、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43、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这是为了(保证连墙件对脚手架起到约束作用)。
44、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连墙件构造规定为(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45、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
46、剪刀撑的设置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
47、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48、人行斜道的宽度和坡度的规定是(不宜小于0.5m和宜采用1:
3)。
49、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50、脚手架拆除时必须是(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51、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应在两端按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52、扣件拧紧抽样检查的数目及质量制定标准为:
(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每51—90个应抽检5个,不允许存在不合格)。
53、脚手架上各构配件拆除时(严禁抛掷至地面)。
54、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设剪刀撑,其规定为(两端各设一道,并从底到顶连续设置,中间每道剪刀撑净距不应大于15m).
55、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6、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应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57、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
58、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59、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出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1、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6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63、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64、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多高的临时护栏?
(1.2m)
65、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
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
66、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67、分层施工楼梯口和梯段变=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68、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69、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连接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PE线可采用(绝缘铜线)。
70、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PE线的绝缘应是(绿/黄双色)。
7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周边与10KV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是(6m)。
7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220V/380V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应是(6m)。
73、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74、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75、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Δ的选择要求是(IΔ>30mA,TΔ>0.1S,IΔ·TΔ≯30mA·S)。
76、开关箱中的刀开关可用于不频繁操控电动机的最大容量是(3.0kW)。
77、间接接触触电的主要保护措施是在配电装置中设置(漏电保护器)。
78、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79、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
80、潮湿场所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mA)。
81、室内明敷主干线的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82、室内固定式灯具的安装高度应为(≥2.5m)。
83、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84、高空施焊时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戴头罩。
85、严禁将施焊把线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
86、电焊时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87、氧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处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防止气瓶带电。
88、电弧焊焊接时,一旦发生人员及设备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
89、在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容器内施焊应采取用绝缘材料使焊工身体与焊件隔离。
间隔作业时焊工到外面休息。
90、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最大不得超过(5)m。
91、混凝土搅拌工接触到的主要职业危害为(水泥尘)。
92、堆料场内确实需要架设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与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的(1.5)倍。
93、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大门应当向(向外)开启。
94、气焊使用的乙炔气瓶应当放置在距明火(10)m以外的地方。
95、我国通常设定的火险报警电话号码是(119)。
96、冬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提前(1个月)时间编制。
97、入冬前搞好相关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交底)。
98、使用煤炉取暖,必须提前(提出使用方案和防火措施审批)。
99、锅炉上装设的安全泄压装置时(安全阀)。
100、冬季液化石油气瓶严禁火烤和沸水加热,只可用(40°C以下温水)加热。
101、在发现锅炉缺水时,应(先判断是轻微缺水还是严重缺水,然后施以不同的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2、《建筑法》(草案)经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
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步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8、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来安全生产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原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半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评价》(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
15、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6、下列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7.下列记过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
18、下列罚款不属于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绩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
19、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体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2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室,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4、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25、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人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28、依据建筑法规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制造。
29、《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0、《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1、《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2、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3、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3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圣餐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
36、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37、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4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4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4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5、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及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46、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8、施工人员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0、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
5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5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6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6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安全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政物。
6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6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施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6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0、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1、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2、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7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的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7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75、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7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8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0、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大学生张某暑假到某工地打工,项目负责人曾与民工王某口头商定,不管出现任何事故,公司最多赔付5000元。
后在施工中,由于王某疏忽致使扣件坠落,砸伤了张某,花去医疗费7000元。
下述正确的是公司应赔偿医疗费7000元。
84、张某钻脚手架上施工时,发现部分扣件松动可能倒塌,所以停止作业,这属于从业人员行使的紧急避险权。
85、下列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是:
(乙发现脚手架要倒塌,在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情况下迅速逃离现场)。
86、为了保护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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