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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技术回答
建筑专业技术回答-防火设计(共51条)
1、商业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1.4条规定: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如果商店与办公等建筑相邻,在其隔墙上开防火门或在其相邻楼梯间处隔墙上开设防火门作为商店的一个疏散出口是否可以?
对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楼板与其他建筑隔开的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完全符合3.0.2条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则该隔墙是否可视为防火墙处理。
近来多层独门连体店铺设计较多,通常底层商店其二层作为管理用房,通过封闭楼梯间上连系。
作为独门独户的个体店铺实际上对二层用房的使用有着较大随意性,但在综合性建筑的设计图纸上只要标上管理用房则视为办公,就可与其他甚至高层办公建筑相连通,按上述规范规定可否通过?
答:
本条实包括三个问题:
○1商店与办公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分开,安全疏散时互不影响;○2耐火极限3小时的墙一般可以作为防火墙用;○3商店内部办公视为商店的一部分,不能与其他部分(包括其他办公部分)相连。
2、办公楼与厂房相连,办公用房超过60m2应设两个出口,办公与厂房相通的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疏散口?
(GBJ16-87-5.3.1)
答:
办公楼与厂房一般应分开建造,消防要求见《建规》。
只有限于直接为厂房车间服务的管理用房可以考虑相连。
面积较大时宜设防火分隔(或防火分区隔开)。
办公部分按民用建筑消防考虑,相连通的门是否能作为第二安全疏散出口,要看是否满足相关安全疏散距离的条件。
3、一个底层房间面积超过60m2(公共建筑)共有一个门,但有楼梯到三楼,从三楼可到另一部楼梯,可否作为第二出口?
(GBJ16-87- 5.3.1)
答:
公共建筑除地下室外,安全疏散一般不考虑逆层疏散。
4、小别墅的地面汽车库出口处是否要设防火门?
(GBJ0067-97-5.3.3)
答:
没有规范要求。
5、多层建筑中的一个房间(如室内球场、餐厅等)出大厅就是楼梯(两个出口),室内最远点到房间(楼梯门)的距离,例:
一、二级耐火等级,是22m还是40m?
(GBJ16-87-5.3.8)
答:
餐厅可参照《高规》第6.1.7条采取不于30m。
6、封闭楼梯间的疏散用门:
应设防火门。
双向弹簧门抑或单向弹簧门(GBJ16-87-5.3.8)且附录一与GB50045-95-6.2.2不符。
答:
目前高层按《高规》第6.2.2.2条,多层按《建规》附录一名词解释“封闭楼梯间”。
7、一般公共建筑(如一、二级)每层,2500m2,三层共7000m2,楼梯间可否设敞开式楼梯?
(GBJ16-87-5.1.1)
答:
不可以设敞开式楼梯。
8、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上层共用楼梯间,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楼梯间出口处设置了乙级防火门,未按规范要求在首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但已将上层空间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空间隔开,是否可认定满足要求。
答:
不可以,紧急疏散时人员会误入到地下室楼梯间,形成拥挤。
9、封闭楼梯的顶层是否可设置直通电梯机房的门?
答:
按《建规》第7.4.1之一条及《高规》第6.2.5.1条,皆不可。
10、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前室的内墙上是否可设置水、电等管井的丙级防火门?
(GBJ16-87-7.4.1)
答:
目前规范中对楼梯间及前室中管道井的门没有明确规定。
但一般皆不在此空间内开门。
对住宅而言,除燃气管井外,确有困难时可将管井每层按楼板防灯火要求分隔,管井检修门采用防火门,并征得当地消防部门认可。
11、根据苏公消(2003)63号文,十层和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前提不设连廊),而GB50045-95-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前提是从第十层起设连廊),那不设连廊又不设封闭楼梯间应如何?
答:
按照《高规》十一层及以下可设户门为防火门,但前提条件是其它条件已按《高规》如设连廊等,而如果不设连廊只有按苏公消(2003)63号文,从管理法看只能在两种条文中选择一种。
12、商住楼中一、二层(局部有三层)小型商业用房,楼梯要求是否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其他建筑物要求考虑。
如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楼梯间所占面积较大。
答:
如果楼上仍是商业用房,应按《商规》考虑。
13、GB50045-95第6.1.3A条中“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GBJ16-87中第5.4.2条“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第4.1.4条“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是否说明商店与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与其它各类建筑均不能共用安全疏散出口,均不能共用疏散楼梯间?
答:
是的,不能共用安全疏散楼梯间。
14、高层住宅根据DB32/380-2000第4.4.4条及GB50045-95第6.1.1.2条规定连系廊的问题,设计难以做到,目前按2003年6月13日“十八层及以下高层单元式住宅消防安全疏散问题消防专家论证会纪要”(无正式文件)进行审图,妥否?
此文件在十二层以上对防烟楼梯间的开窗面积与GB50045-95第8.2.2.1条规定有矛盾。
答:
“纪要”有正式文件,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文件”中第5-(3)条指出“开窗面积”按《高规》执行没有矛盾。
(“楼梯间和前室至少有一个设置对外可开启外窗”只对十八层以下高层单元式住宅有效)。
电梯数量按DB32/380-2000执行。
15、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开窗与相邻房间开窗窗间墙尺寸及转角尺寸,是否按规范GBJ16-87第7.1.5条及GB50045-95第5.2.1条、第5.2.2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执行?
我认为上述墙体不为防火墙是否可不考虑?
答:
封闭楼梯间(多层)为何要求设“双向弹簧门”,因为有防烟气要求。
高层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为何要设防火门,说明有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因此相邻的窗洞口的间距应该有相应的防火分隔要求,但规范中未提明确要求(规范对防火墙两侧窗间墙已有明确规定)一般参照《高规》第5.2.1条及5.2.2条或参照《建规》第7.1.5条中防火分隔的要求执行。
但距离取上述规范中的一半(其参依据为类比“苏公消[2003]63号”文中第3条的防火分隔措施)。
16、省公安厅文件苏公消(2003)63、(2004)17号相关规定能否作为审查依据?
答:
可以。
17、一梯两户单元式住宅,独立单元从11层开始做跃层(穿过二层楼板到阁楼层),实际上是越二层,(11+1+阁楼层),仅有封闭楼梯间和普通电梯。
是否符合“苏公消(2003)63号文的要求?
答:
顶层跃起一层不计层数,跃两层则总数加一层。
18、上述单元式住宅,两个单元组合,11层越两层(穿过二层楼板到阁楼层,阁楼层有卫生间、卧室、活动室),两单元楼梯直通阁楼层外露台(与阁楼层在同一层面、同一标高)。
是否能看作直通屋面?
是否符合“苏公消(2003)63号文的精神?
答:
楼梯在屋面连通是要确保火灾时两楼梯安全互通,如果要穿过私人住户空间即作为未连通。
19、底层商铺往往进深大、面宽窄(4m左右),面积大于60m2,如果设两门(保持两门边距5m不可能),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
目前高层建筑底层商铺执行高规GB50045-95多层底商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
20、GBJ16-87第5.1.2“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上下层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敞开楼梯究竟是否要叠加。
目前我们是按叠加审核图纸的,不知当否?
规范中没有明确,但敞开楼梯碰到的机会比“走马廊、自动扶梯”要多的多。
答:
这一条在建规GBJ16-87中不够严谨,对五层以下的建筑忽视了对建筑面积控制这一重要因素,有漏洞,需要修正,因此审图时要看面积的大小,当建筑面积超过建规GBJ16-87中5.1.1表的规定时,就要做防火分区设计,如果采用水平划分防火分区,则楼梯间必须封闭,且应采用防火门;如果采用垂直划分防火分区,每个分区有两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则可以做成敞开式楼梯间。
21、学校设置封闭楼梯对疏散反而不利,但由于叠加的原因又不得不设置,如何处理较好?
(我们目前仍设封闭楼梯)
答:
按相关规范执行或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
22、GBJ16-87规定地下室可以利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GB50045-95规定只要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两个防火分区也可以利用其防火分隔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出口,为什么对24m用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如何解决逆向疏散问题?
答:
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第5.3.6条规定,高层两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和执行高规GB50045-95中第6.1.3条及5.1.1表,多层建筑本身的防火分区面积就已经很大了,同时安全疏散距离应执行建规表5.3.8。
防火门朝安全等级高的疏散方向开启。
23、GBJ16-87第76页“封闭楼梯间”解释为“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若开设的是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是否可行?
答:
执行建规GBJ16-87规定,新规范出台后按新规范执行。
24、《高规》(GB50045-95)第6.1.1.3条关于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问题的规定能否适用于一般建筑?
答:
高规的此项不适合于一般多层建筑。
25、GBJ16-87第5.3.6A规定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一个房间的两樘疏散门是否也要执行此条条款?
答:
当然,应当按规范执行。
26、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当一座需要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满足疏散要求的楼梯间设了以后,其余楼梯间是否可不设?
答:
当防烟楼梯间已满足全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其余楼梯仅作平时垂直交通之用,因此可以不做防烟楼梯间。
有关要求仍需要执行GBJ16-87和GB50045-95的规定。
27、设有防火门的疏散楼梯间的外窗与同层或上、下层的窗之间距离是否可参照不同防火分区相邻窗之间的距离要求执行。
答:
设有防火门的防烟楼梯间的外窗,上下层之间无要求;同层间参见第15条答复。
28、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如一侧建筑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答:
防火间距执行建规GBJ16-87第3.3.8条规定。
29、只有一个单元的十八层以下高层单元住宅,该单元设一台电梯(消防电梯),是否满足住宅规范(国标及省标)?
[同苏公消(2003)63号文有冲突以何为准?
答:
只有一个单元的18层以下高层住宅视同于18层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来执行规范。
它与苏公消[2003]63号文件没有冲突,因为该文件是从消防视角提出的最低要求,目的在于安全,住宅规范规定12层以上住宅必须设二台以上电梯,目的在于生活方便,不同规范不同目的不同要求而已。
另可参见七.6条。
30、地下汽车库出入口、排气口等与其他建筑间距是否有要求?
答:
地下汽车库的出入口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要求。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3条,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如何满足单元式宿舍按公建考虑必须有两个疏散口?
答:
宿舍属居住建筑,不是公共建筑。
32、车间及多层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应视为整幢建筑,还是每个防火分区?
答:
按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内安全疏散距离及疏散人数决定一个分区的出入口数量,然后再确定整座建筑的出入口的总数。
33、在两层共享厅内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电梯及其前室的面积是否可以不算作防火分区内面积?
答:
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防烟前室的面积可以视个案情况不算到防火分区的面积里。
34、高层住宅中,底部是两层单间式商住楼,其内部楼梯是否均应按裙房要求设封闭楼梯间。
答:
视其用途而论,高层底商视其面积大小,执行高规GB50045-95中规定。
由于他们每间都有楼梯,楼梯数量很多,而疏散人数少,虽为二层但疏散距离短,且可直接疏散至室外,不同于大空间商场的疏散状态,因此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当然做封闭楼梯间不错!
更好!
35、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小于两个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地上部分),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没有明确提出,多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该如何掌握?
答:
多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特殊例外的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三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除地下室有防火分区概念外地上部分虽有防火分区这个名词,但对防火分区的概念对于地上建筑来说有点似是而非。
因此只有占地面积或每层建筑面积的提法,没有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要求,只有建筑的安全出口要求,估计当时是把一幢建筑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来对待的,现在产生不便。
36、下半地下自行车库的自行车坡道可否作为人员疏散出口?
答:
这种情况存在,也允许消防电梯与其中一个楼梯合用前室,但在个案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严格遵循GB50045-95中第6节的各项要求。
37、高层住宅中消防电梯能否和剪刀楼梯合用前室?
答:
这种情况存在,也允许消防电梯与其中一个楼梯合用前室,但在个案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严格遵循GB50045-95中第6节的各项要求。
38、多层与高层住宅建筑中,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墙两侧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GBJ16-87第7.1.5条,GB50045-95第5.2.2条),设计较难做到,有时采用防火墙外伸1m的办法来满足此条规定,由于破坏立面效果,建设单位与施工方往往不顾按图施工,据说外省市有放宽此条标准的规定,我省是否有变通方法?
答:
在18层以下住宅建筑中两个单元的防火分隔墙侧洞口之间水平距离可以控制在不小于1m。
详见“苏公消[2003]63号”文中第3条防火分隔措施。
39、出屋面基层采用易燃、难燃、不燃材料和建筑耐火等级是否有关?
例如耐火等级为二级,能否采用普通木基层和木基层上油毡防水层?
答: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烧材料。
40、工业厂房中用钢板做屋面板时,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续表A中,缺其厚涂型防火涂料的厚度、耐火极限。
答:
对金属屋面的耐火极限可按建规GBJ16-87第2.0.5条和第2.0.6条的规定执行。
41、大型工业厂房每一个防火区两个出口,一个直接对外,另一个通向临近一个防火分区是否可行?
答:
大型工业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并且应直对外。
确有困难的,应征求当地消防部门意见。
42、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机房相隔,但穿套行不行。
答:
按高规GB50045-95中第6.3.3.6条规定执行。
4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3.0.8.2条于一般建筑是否适用(不属高层,又无自动灭火)?
答:
这条是控制幕墙层间防火保护措施,只要有消防要求,又有防火分区要求的建筑均应严格执行。
44、《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第6.3.3.3条如消防电梯与疏散楼梯共用前室,此条是否可行,是否与第6.1.5条和第6.2.6条相矛盾。
答:
消防电梯与疏散楼梯可以合用前室。
当合用前室时疏散距离由楼梯间来决定。
45、在五层以下建筑每层面积有2500m2,但使用敞开式楼梯,如果万一有一层起火,火烟可通过楼梯向上各层串通,人员疏散烟阻挡人员疏散,实际上各层都串通在一起,设计人员讲按每层为一个防火区(≤2500),而楼梯为敞开,上下层对烟雾无法隔断,此时应如何处理,如果5层建筑,各层叠加只有≤2500,用敞开式楼梯符合一个防火区的要求。
答:
五层以下建筑,各层叠加小于2500m2,加喷淋后可达到5000m2者,符合一个防火分区的要求,可以采用敞开式楼梯。
当各层叠加后远远超出一个防火分区的要求时,应当按防火分区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封闭楼梯间,此条情况同第20条相似。
46、一般封闭楼梯间门,是否应与“封闭”同步设防火门。
答: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及高层建筑的裙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朝疏散方向开启。
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以采用双向弹簧门。
47、《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4.1.7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
”如果建筑底层满足此消防扑救要求,而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局部阳台或走廊外挑,挑出宽度在2m左右,离地面高度在4m以上,是否会影响消防车扑救?
答:
此条不满足强条的规定,特殊工程应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协调。
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条,“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上面,下面或贴邻……”若间隔一层后上方或下方为人员密集的场所,规范是否允许?
还有对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界定规范不明确。
答:
隔一层布置,可以。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一般指观众厅、营业厅、餐厅、门厅、多功能厅、教室、阅览室、大会议室等,有争议时应有消防部门确定(规范中不太清楚)。
49、采用防火墙,其防火墙两侧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满足《防火》GBJ16-87第7.1.5条是否可行。
答:
应严格执行规范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补充条文。
50、“建规”第5.3.1条中指出: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但有时套上几个房间,这种情况是否有限制。
答:
除住宅建筑以外,其他建筑不得房间套房间来计算距离。
51、商业建筑中,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属强制性标准,而以此为依据的楼梯总宽计算在防火规范中为强制性条文,在审查意见中应归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还是强制性标准?
答:
应属《强制性条文》。
建筑专业技术回答-设计依据及设计说明(共13条)
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不作要求,只在结构设计中明确这一等级,对建筑专业而言是否是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
要判定某问题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应看能否明确指出此问题违反了哪一本规范中的哪一条,且此条是已明确被指定为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者。
否则皆不能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2、设计依据中设计依据的相关规范,有的说明中列举一部分,漏了一部分,有的只写“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遇到上述情况可否算是设计文件深度不够?
答:
对施工图审查意义不大。
3、与工程相关的《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规范》是否要在建筑施工说明中全部列举说明,不列举或列举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标准。
答:
施工图审只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强制性标准。
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范、建筑)》中的条文能否作“强标”?
答:
“措施”本身未见明确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中很多条文是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甚至是《强制性条文》。
5、对于单元式宿舍楼其设计同单元式住宅(一梯二户等),审查时候住宅规范还是按宿舍规范?
(单元之间是否须设连廊连通)。
宿舍、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住宅的设计依据?
答:
单元式宿舍和单元式住宅其功能和平面形态应有明显区别,如各房间的大小级配,厨房、卫生间的内容和设备形式皆不同,设计应按各自规范。
公寓式办公楼按办公楼,公寓式住宅按住宅。
6、足疗应参照何规范?
答:
参考类似的服务类建筑。
7、公寓式办公、酒店公寓如何定性?
属于办公还是住宅?
答:
公寓式办公按办公楼,酒店式公寓靠酒店。
8、健身房属于娱乐设施吗?
设置的楼层是否有限制?
答:
单纯健身房不应属娱乐设施,未见规范限制楼层。
9、关于设计深度问题,是否可以不提,因为提子设计单位也不会根据意见加以补充完善,这是设计单位内部把关的事。
答:
在施工图审查中,如不影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的判定,则可提可不提,缺图的必须补齐再审。
10、国家、部、省颁的文件如发改运行[2003]2116号附件及苏建函科[2004]170号文件是按强制性条文执行,还是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
明确指明为《强制性条文》者才按《强制性条文》执行。
11、由于本市规划部门未提供控制高程数据,设计单位一般采用经邻近建筑或道路中心某心某点相差多少来处理,不符合《通则》第2.1.2条及第3.3.2条要求,审图中心是否应判定为违反强条?
答:
城市规划部门应提供控制标高,如不能,应提出设计标高的参照基准。
12、总平面图绝大多数没有用城市座标系来控制定位,使用相对尺寸定位较多,是否判定为违反强标?
答:
应首先考虑用城市座标系定位,如确实没有座标资料,可把现场确定的稳定可靠的地物作为参照基准。
13、总图中,建筑物周围原建筑道路不明确,尤其是高层建筑是判为强标还是深度?
答:
设计应明确,否则有关总图和消防的规范要求如何满足?
(哪一条不满足就判哪一条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
建筑专业技术回答-无障碍设计(共9条)
1、厂区的办公楼是否要进行无障碍设计?
答:
需要做无障碍设计。
2、中小学无电梯建筑,首层进行无障碍设计,楼层如何设置:
楼梯、公厕?
(JGJ50-2001-5.1.6)
答:
考虑到有自助能力的残疾人和暂性肢体不便的病人的需要楼层之公厕及楼梯应做无障碍设计。
3、无障碍设计一般只考虑主要出入口坡道设置和入口大门的设置要求,而内部专用卫生间如规范明确规定某些类型建筑必须设置外,是否其他类型可不考虑?
另,除交通和医疗建筑规范规定有楼层的交通、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外,其他类型建筑有设计部位的规定,但无具体必须设置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
无障碍设计不仅仅指主要出入口和大门,无电梯并不意味着楼层可以不考虑无障碍设计,按规范要求必须作无障碍设计的各类建筑,设有电梯的应采用无障碍电梯;楼内无电梯的,主楼梯宜做成无障碍楼梯,并按规范完善全楼的无障碍设计。
4、无障碍设计对较小的开间4米或6米连片的小商店、企业内部用的办公等建筑如何考虑无障碍设计?
答:
主要出入口等公共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5、有电梯建筑、楼梯是否还要考虑无障碍设计?
无电梯建筑除楼梯考虑无障碍设计外对走廊等公用部位是否要考虑扶手、盲道等无障碍设计?
答:
要求做无障碍设计的建筑应采用无障碍电梯;无电梯建筑主楼梯宜做成无障碍楼梯。
室内扶手、盲道等宜根据建筑性质来考虑。
6、无障碍设计方面,一般设计中在入口及卫生间方面有,其它方面是否应严格按照JGJ50-J114执行?
答:
是的,应按规范执行。
7、对小型企业的办公楼能否不执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定?
答:
应进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未规定建筑规模大小。
8、《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所列“无障碍设计范围”为强制性条文,但在条件之下的“注”有“宜”的,内容,是否可以理解为,凡有“宜”的内容,在条件爱限制时可不执行?
答:
尽量执行。
9、无障碍设计范围表列“设计部位”中的“公共厕所”,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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