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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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
(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答案:
(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则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解析:
(1)是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掌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2)是考查对证人证言范围的把握。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例外,只要交代的是和自己或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事实,都可以成为证人证言。
3.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
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
谎报其夫被火烧死。
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
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解析:
此题是对证据分类及其理解的考查。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
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3)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
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
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
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采购。
侦查人员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
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
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
去年腊月27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田某的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谢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
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移尸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3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同。
至此,一起奸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了。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
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无毒物反映,结论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明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
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
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终于说了实话。
原来,田某春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某躺在床上死了。
田某心想一定是谢某服毒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
等到天黑,田某将尸体装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内。
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前后,确实是在家中过年,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化碳中毒所致。
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
问: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什么证据规则?
参考答案: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
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就是口供补强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虽有田某的主动交代,并且其交代内容和部分事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也就是证据规则的采用。
5.有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龙绳勒颈,被抛尸于人工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
在对独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
侦查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
问:
这截被搜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物证在诉讼中采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
因为法律规定固定物证的方式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及见证人签字,否则就不能被采用。
侦查人员在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情况下,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且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其违背了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合法性。
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此案是由于程序的不合法导致了形式的不合法。
证据的合法性强调的是证据活动中的法制观念,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
6.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
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
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
"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
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
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
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顾某认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问: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参考答案: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
解析:
(1)考查的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学理上有几种不同看法。
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可将证明对象分为两类:
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可把证明对象划分为四类:
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伴随讼争事实之发生的情况事实;与讼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用来确定比较标准的事实。
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是以事实本身的性质,把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或者外在事实和内在事实两类,积极事实或者外在事实属于证明对象,消极事实或者内在事实不列为证明对象;二是以实体法律规范的性质,将证明对象分为四类:
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害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权利受制事实。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考查的是“我是A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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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学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