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与稽查互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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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与稽查互动办法
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互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整合并有效利用稽查和征管信息资源,解决信息交流与反馈不畅、难以有效共享等问题,使稽查工作成果得到有效利用,促进税收征管,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治”、“以查促廉”的作用,依据新《稽查工作规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与征管互动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互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的互动,是指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组织保障、搭建平台、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强化工作协调和配合,遵循“依法治税,科学高效,协调统一,互动提高”的原则,共同构筑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协调高效的地方税收管理工作格局。
第二条建立互动的组织保障制度。
加强对互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征管部门(包括征管、政策法规、税源管理、计统、纳税服务中心和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互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负责互动的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税源管理、计统、纳税服务中心、基层征收管理单位和税务稽查部门各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互动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搭建共享平台。
一是要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和现有局域网,将所有征管查方面的信息数据全部输入微机,集中统一处理,并定期进行重要信息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征管查之间要按照职责要求定期传递稽查计划、分税种税源分析报告、征收方式鉴定、减免税情况、综合治税信息、行业税负情况分析、重点税源纳税评估、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及欠税情况分析报告等信息。
(一)征管部门要及时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参考相关资料进行选案。
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概况、纳税情况、定额核定情况、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等。
税收征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纳税人,应于五日内,以《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形式(见附件1)向税务稽查部门提出,以便税务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
发现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于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局查处案件情况表》(见附件2),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二)税收征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稽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和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提供行业税负情况分析、重点税源纳税评估、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等资料;提供申报资料、评估资料、管理资料及其他可用信息和需要反馈的有关情况
(三)税收征管部门应于接收稽查部门反馈情况后十日内,落实被查企业是否存在用查补税款抵顶当年税款问题,做好入库清算工作和账务调整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疑点较多时,应于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列入检查对象,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案源。
(五)税源管理部门对基层派工核实人员提交的《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经过审核同意后五日内,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以便税务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对基层派工核实人员提交的《移送税务稽查局查处案件情况表》经审核同意后,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五日内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六)税务稽查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选案确定稽查对象时,要充分参考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作为确定方案的依据。
(七)案件查结后十五日内,税务稽查部门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以及税款执行、账务调整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确保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稽查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整改。
(八)税务稽查部门要建立稽查建议制度。
推行“一案一析”制,每个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后十五日内,通过拟定案例分析材料的形式,掌握逃避缴纳税款环节、作案手段和方式方法,提高案件侦破能力;要加强分行业、分税种、分类型的专项分析,总结出涉税违法案件的一般性特点和规律,以《稽查对征管建议与反馈书》(见附件3)的形式,向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具体措施。
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要注意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资料,发现征管部门尚未控管或某些信息资料未纳入管理信息等情况,以《稽查对征管建议与反馈书》的形式,于案件查结后十五日内书面建议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纳入控管或补充完善有关信息资料。
(九)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互动工作中税收政策、税收法律责任、税收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规定的解释、指导和解答;提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及结果,包括应由地税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户数、查帐征收户数、定额征收户数、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等;提供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户数及基本情况;企业减免税等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情况;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的调查、普查及分析情况。
(十)计统部门负责互动工作中涉及税收票证及税款提退的管理工作;传递行业税收或重点税源分析等资料。
(十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提供综合治税涉税信息资料,特别是大项目工程综合治税涉税信息情况。
第四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增强互动效果。
定期召开征管与稽查业务协作联席会,联席会议由互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遇重要或紧急情况,互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随时组织召开。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讲评互动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前互动和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找原因,确定工作重点;分析税收征管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征管、堵漏、推进依法治税的措施和办法;根据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细化互动内容,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渠道,查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疑点,为双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共同堵塞漏洞,加强税收征管。
(二)通报各互动部门的分析报告和工作信息、上期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互动工作的考核情况;
(三)讨论、决定各互动部门提请研究的事项;
(四)部署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协调部门关系;
(五)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的程序:
各互动部门将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进行通报或研究决定的事项,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提交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确定本期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
会议结束后,由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对重点项目实施督办,下发《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重点项目督办单》(见附件4),各责任部门根据会议决定和督办要求组织落实。
第五条加强征管与稽查工作的深层次互动。
充分发挥各自人力资源和专业资源的优势,拓展互动深度,及时反思各自征管和稽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定期进行案例交流研讨,稽查部门可在按件内部审理环节邀请征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征管部门在纳税评估及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处理时也可邀请稽查部门人员参加,共同分析稽查中或纳税评估、发票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针对性的征管问题和征管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大要案嫌疑的偷逃税问题,并进行规律性、科学性总结,切实加强联合管理,实现稽查和管理的优势互补,堵塞税源流失漏洞,切实提高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实效性和震慑性,强化税收征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绩效性。
第六条发挥征管稽查互动信息的指导、预警功能。
对已交换的信息进一步加以整合、加工,有效运用于日常税源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去,发挥互动信息的指导、预警功能,实现互动机制从静态信息向动态管理转变,从理论概括向工作实践转化,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防范转移,从机制建立向落实机制推进,从注重互动数量向注重互动质量转变,实现税收征管查在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技巧、工作水平等方面的飞跃,不断提升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七条加强互动管理运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征管和稽查部门要在职责上分、在目标上合。
稽查部门要克服单纯的“查错纠弊”思想,做到“查中有管”,针对问题提出征管建议;征管部门对稽查建议不能“置之高阁”、“有而不为”,要确保将正确的建议落到实处,改进征管工作。
对“互”而不“动”者予以责任追究,以确保实现征管与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八条对互动工作中的各类文书资料,接收方要建立台帐签收登记,妥善保管。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1.《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
2.《移送税务稽查局查处案件情况表》
3.《稽查对征管建议与反馈书》
4、《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重点项目督办单》
附件1:
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
稽建年第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基本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稽查建议
领导意见
经办人
提请单位盖章:
提交日期: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提请单位留存,一份报征管科,一份送稽查局。
附件2:
移送稽查局查处案件情况表
移查年第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基本情况
移送原因
领导意见
移送人
接收人
移送单位盖章:
移送日期: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移送单位留存,一份报征管科,一份送稽查局。
附件3:
稽查对征管建议与反馈书
征建年第号
纳税人(行业)基本情况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存在问题的成因
征管建议
领导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提交日期: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稽查局留存,一份报征管科,一份送基层征管单位。
附件4:
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互动
重点项目督办单
编号:
签发人:
承办单位
原工作内容及
要求
办理
情况及未办结原因
督办完成时限
备注
制单人:
审核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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