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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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汇报
(安全生产)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汇报
2010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执法情况汇报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旗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
根据商务和粮食局的职能分工,涉及食品领域主要有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这俩项职能。
这俩项职能的执法依据分别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进行修订且通过的,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和之配套的是商务部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家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制度》俩部规章。
(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的背景
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以猪肉为主。
因此,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可是,从近年来的情况见,“放心肉”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于壹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主要是:
部分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于,上述问题的存于,既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也有原条例的壹些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
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由总则、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其中,主要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和无害化处理病害猪补偿壹项政策。
1、定点屠宰制度
壹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订。
二是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
《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这主要是为了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解决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过多过滥的问题。
三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从而改变了过去只管设置、不管撤销,只有准入、没有退出的情况,形成了准入、监管、处罚、退出这样壹套完整的管理机制。
四是增加了对小型屠宰场点的特别规定。
为了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同时,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生猪产品供应,《条例》第二条:
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能够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这样规定,从制度上为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肉食品消费问题留出了空间。
2、分级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这条规定的目的于于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分级管理是鼓励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壹种有效手段。
除此之外,分级管理仍有利于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供了选择肉品安全的机会和条件。
条例仍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这是为了保证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猪产品于地区间顺畅流通。
3、无害化处理病害猪补偿政策
《条例》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
1、强调了政府的责任。
规定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这充分说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政府行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服务服从于工作大局,加强协调配合,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2、商务部门的责任。
明确规定商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且对商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
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和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和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酒类流通的现状迫切需要有专门针对酒类管理的法规。
主要表当下:
1、酒类运营主体小、散、弱,市场运营秩序很不规范。
由于缺乏有效的准入制度和运营规范,中小流通企业占酒类运营企业总数的99%之上,营销技术、成本控制、财务运作和人才聚集等相对比较落后,发展后劲不足。
许多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存于着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
部分企业为了争夺市场,采取名目繁多的暗扣、瓶盖返钱等促销手段,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
仍有壹些企业以现金交易不要发票、关门交易等方式,规避和逃税漏税,造成国家酒类税收流失严重。
2、假冒伪劣酒类充斥市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酒类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现象普遍,国家名酒和畅销酒被仿冒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地方制售假酒已经形成了产供销壹条龙。
主要面向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散装酒运营尤其混乱,导致近几年假酒中毒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
2003年云南玉溪市元江县发生的假酒中毒事件造成79人中毒,5人死亡;2004年广州市部分村民和民工饮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酒中毒,造成11人死亡,40多人住院治疗。
3、地方保护比较严重,全国酒类统壹市场远未形成。
壹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利益,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外地酒类进入本地市场。
据商务部2004年对22个省市的调查显示,有20个省市存于地区封锁的情况,其中9个省市反映酒类产品受到过地区封锁,限制了酒类产品正常流通,造成了酒类市场的地区分割,严重制约了我国酒类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运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其中,主要建立了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俩个制度,拟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运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运营活动。
1、备案登记制度
对于酒类运营主体的管理,《办法》采用了备案登记制度,要求运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同时,《办法》第27条对违反备案登记的情况设定了处罚。
2、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对于酒类流通过程的管理,为了能够做到线索明晰,有据可查,《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运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运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3、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
考虑到酒类商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影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19条对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酒类运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且且要于运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5、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机构
《办法》第5条和第21条明确规定,县级之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三、商务和粮食局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执法现状
(壹)定点屠宰方面
我旗现有定点屠宰企业5家,分别是:
内蒙古重鹤畜牧有限XX公司、通辽金泉食品有限责任XX公司、奈曼旗镇西定点屠宰点、奈曼旗大镇利民定点屠宰点、奈曼旗鑫凯食品有限责任XX公司。
1、定点屠宰管理和执法情况
近几年,我局重点围绕肉品质量,肉品溯源追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肉食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旗的肉食品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运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进壹步得到了提高。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壹是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屠宰办工作人员每月不定期深入屠宰企业检查至少壹到俩次,检查的重点是:
企业是否如实记录屠宰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是否认真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如实记录情况等。
每次到企业检查我们均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使各项日常监管工作常规化、制度化。
2009年3家屠宰企业于全市首次配备了无害化处理设备,得到了市商务局的肯定。
2009年镇西定点屠宰点仍购置了鲜肉运输车,屠宰后的鲜肉必须用鲜肉运输车运往市场,结束了过去用生猪运输车运输鲜肉的历史,让大镇市民真正吃上了放心肉。
2010年,我局针对部分企业存于的排污设施简陋老化,下达了专项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达标。
由于内蒙古天鸿食品有限XX公司长期停产,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设备,无检验设施等问题,几次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根据关联法规,取消了企业的运营资格。
二是联合关联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面广,参和部门较多,只有联合执法才能有效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壹是做到互通有无,信息及时传递;二是实现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三是于工作中通力配合,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了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查处力度。
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400多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00多台次,查处不合格商品480多公斤,无害化处理肉品600多公斤,共销毁病害肉和未检验检疫肉1800多公斤。
三是扩大定点屠宰范围。
由于大镇行政区划的调整,为了保证镇郊的肉食品安全,经请示旗人民政府同意,2010年8月我们将大镇行政区所辖的兴隆庄村、兴隆地村、德隆地村、双合村、鄂布根包冷村、先锋村所有上市销售的生猪、禽类和牛羊等动物纳入大沁他拉镇畜禽定点屠宰范围。
(二)酒类流通管理方面
2007年3月到6月份,开展了酒类备案登记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备案工作是壹项任务繁重、组织发动难度大的工作。
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工商部门负责通知酒类运营户,商务部门到各个乡镇进行办班培训,同时现场办理备案登记证。
截至目前,我旗共举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培训班24期,完成酒类流通备案登记1174家,其中批发企业8家,零售企业1166家,预计完成应备案登记的70%左右。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自2008以来此项工作搁置到当下。
四、工作中存于主要问题
壹是市场监管仍存于着薄弱环节,于畜禽屠宰和酒类监管工作中,当下的执法队伍存于人员编制不足,执法经费欠缺。
二是日常执法力量薄弱,商务和粮食局监管范围点多面广,工作压力大。
私屠滥宰现象依然存于,酒类流通管理存于盲区。
三是于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上,由于缺少人员和车辆等,不能按商务部、财政部生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现场监督生猪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目前只能凭动检部门检疫人员的签字上报关联表格,屠宰企业上报的数字是否属实,无法准确判断。
四是执法人员执法经验不足,执法能力有待于进壹步提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也是制约执法的壹个瓶颈。
五、下壹步工作打算
2011年,旗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了进壹步加大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酒类、肉食品消费安全,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们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壹是加强法制宣传,进壹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病害肉、制售假冒酒等违法行为,全力推行生猪进出场、产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登记备案制度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监管,确保我旗肉食品和酒类商品消费安全。
二是加强生猪屠宰和酒类管理人员培训。
经局党组研究,5月份聘请司法局、法制办的有关部门的法律人员,对全局执法人员进行壹次法律讲座和执法程序培训;组织执法人员赴科尔沁区商务局执法大队学习他们的执法经验和做法。
三是于全旗范围内开展壹次“商务百日综合执法活动”。
“商务百日执法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壹是宣传发动阶段。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宣传车、大秧歌、张贴标语等宣传手段,做到家喻户晓。
二是检查整改阶段。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运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教育告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行政处罚阶段。
对已下发整改通知书和告知的企业和个人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关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是进壹步加强酒类市场整治力度。
2011年,我局将联合工商局对大沁他拉镇城区和其它中心镇的酒类销售商家进行了备案情况检查执法。
重点检查执法内容:
壹是贯彻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管理制度,酒类运营者必须备案。
二是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酒类商品于流通过程中的合法来源及合法销售。
三是守法运营,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监管,从而进壹步规范了酒类流通手续,强化了流通渠道安全,确保了酒类商品可追溯性制度的落实。
五是培育人才网络,发挥商务助理的职能作用。
按照市商务局的要求,2009年9月份于全旗12苏木、镇(场)、1个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全部配齐了兼职商务助理。
2011年,我局计划举办壹次商务助理培训班,对商务助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有效地联系、指导、检查、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商务助理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能作用。
六是成立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加大商务执法力度。
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通政字【2009】259号)文件要求,各旗县市区要组建旗县市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结合我局的实际,2011年,要组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商务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由商务和粮食局具有执法资质的人员组成,不于另行增加编制,人员编制配齐后逐渐过渡为商务系统内部独立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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