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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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一、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根据学校2004年11月,北京邮电大学校人发【2004】104号“北京邮电大学病假、事假等各类假的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
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
2.1.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可以请事假。
2.2.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生病,需要职工本人在家护理的,可以请事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
2.3.配偶、直系亲属生病在外地住院,需要职工本人陪住或护理的,可以请事假。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按非事假对待,但要计入考勤:
3.1.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
3.2.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因病重或病危,经医院证明确需陪住的。
3.3.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给予不超过五天的丧假(路程假除外),不奔丧者不给假。
4.婚假:
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的晚婚者(男不小于25岁,女不小于23岁),婚假为十天;其余婚假为三天。
5.探亲假:
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不包括路程假)。
原则上探亲假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内。
6.产假:
夫妻双方均为初婚,且女教职工满24周岁后初育者,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一般情况为九十天,剖腹产、难产、双胞胎为一百零五天),增加产假三十天。
此假为奖励假,可夫妻双方共享,即双方累计奖励假为三十天。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均没有享受奖励假的,可增发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责百分之五十。
女职工初婚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育龄女职工上环手术后,除按规定享受2天公假外,学校增加奖励假5天,合计7天。
皮下埋植享受公假4天。
因上环失败而做人工流产的,按公假对待。
育龄妇女未采取节育措施而怀孕做人工流产的,按病假对待。
7.工伤假: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8.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计为公假。
8.1、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8.2、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在家里照料的。
8.3、晚婚奖励家属公假(晚婚,是指青年初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奖励7天)。
8.4、晚育奖励家属公假(晚育,是指女性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的年龄为24周岁以上,奖励30天)。
8.5、女职工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公假。
按规定产前检查的时间为:
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两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
8.6女职工有不满十个月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每天所给的一至二小时的喂奶时间。
上述8.5、8.6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者。
(二)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非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公休假日指星期六、日、寒暑假,法定假日为“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
产假(含奖励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时,可顺延休假时间。
(三)请假手续与权限
1、请假须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由部主任向馆里提交“请假申报表”,写明申报人、申报天数、申报事由等,报主管馆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2、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但办补假手续之日与实际开始休假之日相隔一般不超过一周;
3、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医院证明,领导方可批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1、病假:
按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即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文件附后,见附件一)。
根据国家教委和人事部1987年7月颁布的“毕业生见习期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根据劳动人事部1985年11月20日劳人险【1985】II号文件规定,在计发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时,应以本人职务工资和工资津贴两项之和为基数计发。
对长期病休者恢复工作时的有关规定请见附件一。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我校制定的“关于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二)。
根据北京市国工改字(1986)第7号文件规定,对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有旷工情节的职工,停发其当月的职务工资和工资津贴。
3、婚嫁、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非事假、公假等假期的工资照发。
4、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延长休产假的工资待遇如下:
4.1、在休产假半年之后,孩子安排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经个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可以延长休产假期,但延长时间连同产假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不上班者,工资停发,按自动离职处理。
4.2、延长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比例计发:
4.2.1、工龄满五年以上者,按工资(指职务工资和工资津贴之和,下同)的70%计发;
4.2.2、工龄五年以下者,按工资的60%计发。
4.2.3延长休产假期间不算工龄,按事假性质对待。
如需调整工资,则按照调资政策中有关事假待遇的规定处理。
5、凡因探亲、休产假、病假等原因未上班工作,时间满一个月的,相应停发一个月的交通费。
二、关于工作人员加班、倒休的规定
1、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由部主任向馆里提交“加班申报表”,写明加班内容、工作量、加班人数、加班天数等,报主管馆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2、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机关处室加班管理办法”规定:
周一至周五加班按14元/天付加班费,可存休;双休日、寒暑假加班按25元/天付加班费,可存休;法定节假日按85元/天付加班费,可存休;每月底部主任将本部人员出勤、加班情况统计上报办公室,由部主任签字领取加班费或记倒休。
3、职工有事需要倒休的,由部主任向馆里提交“倒休申报表”,写明申报人、申报天数、申报事由等,报主管馆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
4、加班一般不可跨年度使用,即倒休限年底前使用,过年作废。
5、办公室负责审核各部(室)加班、倒休统计,严格执行规定,定期向主管馆长汇报。
三、馆内工资发放规定
1、馆内工资按馆内有关规定执行。
2.新调入人员及新分配到馆人员岗位工资的发放从馆内报到之日起,当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在未定岗(实习期6个月)之前按馆内最低岗级发放。
四、缺勤、事故、违纪等工资扣发规定与标准
(一)、工作人员缺勤工资扣发标准及有关规定
1.病假:
当月病假1—5天(含第5天)扣除个人当天馆内工资的四分之一,6—10天(含第10天)扣除个人当天馆内工资的二分之一,11天以上(含11天)扣除个人当天馆内工资的全额。
2.事假、非事假:
当月事假1—5天(含第5天)扣除个人当天馆内工资的二分之一,6天以上(含第6天)扣除个人当天馆内工资的全额。
3.公假:
符合公假条件的,在规定天数内不扣馆内工资。
4.学习假:
指本人申请,经馆批准的学习和听课等,按事假标准的三分之二扣发。
5.旷工按事假标准的2倍扣发。
6.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晚婚奖励假、晚育奖励假(30天)、婚假、做人流产假、节育绝育假、丧假馆内工资照发,超出规定假期,按事假计算(经主管馆长批准)。
(二)图书馆三级责任事故处罚条例
一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记入事故,扣罚当事人100元:
1、对外服务口晚开早闭10分钟(含)以上。
2、擅自更改对外服务时间。
3.各级负责人对违反制度行为,隐瞒不报者。
4.未经允许私自调班,各方责任人均承担责任。
同样事故同室发生2次或逾权处理由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5.各部室值班表须交办公室备案,违者部主任承担责任。
6、各级负责人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损失。
7、读者对某工作人员当月提出相同的意见达2次而没有改正。
8、私自配办公用钥匙。
9、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电器。
10、在馆内吸烟。
11、不服从分配,或拒绝上级交办的任务。
12、违反校纪馆规。
二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记入事故,扣罚当事人60元:
1、对外服务口晚开早闭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2、上班时间经核实由于工作人员失职,影响对读者服务,读者上馆申告。
3、在岗位上与读者发生不文明语言或行为,严重影响对读者服务。
4、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在岗位上吃东西、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扎堆聊天,大声喧哗。
5、在本馆工作用计算机上做与工作无关的编辑、编程等,或不按操作规程上机和保养,致使停机影响对外服务或内部工作。
三级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记入事故,扣罚当事人30元:
1、门、窗、灯、电源等未关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2、未按规定取交钥匙。
3、未按业务规范要求,影响业务流程,使工作不能正常运转。
4、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统计表。
5、工作室或工作场所脏乱,东西物品摆放杂乱无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当事人当月岗位工资
1.旷工3天(含3天)。
2.受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不服从安排,或影响部门团结和工作,经部、馆二级教育仍不改正。
4.因渎职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
5.重大政治事件中,参与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上述未尽事宜按学校及馆规处理。
五、图书馆职工调动工作的规定
1、职工申请调离本馆,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主任签字同意,上报馆办公会集体讨论,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酌情决定。
2、新调入(含分配来馆)人员,在本馆工作未满五年者一般不予办理工作调动。
3、凡被批准同意调离本馆者,各部室主任在“图书馆工作人员调离转离单”上签字,确认没有在任何部门借阅书刊后方可办理其它离馆离校手续。
4、自愿申请辞去公职者,亦必须办理上述离馆手续。
六、图书馆职工教育管理规定
根据我校(88)人字第12号文件,结合目前图书馆人员队伍的具体情况,本馆职工教育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馆职工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1、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等的学历教育;
2、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岗位培训。
(二)、本馆每年参加各种学习的人员比例不超过全馆人数的15%,各部(室)参加各种学习的人员一般不超过本部(室)人数的15%。
(三)、各部(室)在审批报考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本部(室)的工作,一般不因职工学习增加人员或减免工作量。
(四)、报考学历教育及参加各种进修的职工,其报考和进修的专业限于图书情报及相关专业。
(五)、报考审批
1.参加各种进修和培训的职工,由所在部(室)主任视本部工作需要情况同意后,报馆里审批,并备案后方可参加。
2.准备报考学历教育的职工,应写申请,由所在部(室)主任视本部(室)工作是否需要,报考人表现及所学专业是否对口等,签署意见报馆领导,研究同意后即可报考,同时在人事处备案。
3.未经各部(室)推荐,馆领导审批同意,自行报考及参加进修培训的职工,本馆将不承认其学历及进修培训资格。
(六)、凡参加学历教育,以业余时间为主,不再给学习假,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
(七)、职工参加各种学习原则上五年内只允许一次,报考累计二次未考取的不再允许报考。
(八)、凡参加各种学习的职工,每学期应主动将考试成绩报馆办公室。
七、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该考核工作细则将参照学校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
一、考核原则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1、全馆在编各类人员,除以下规定的情况外,均应参加图书馆考核,事业编制与非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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