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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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一、公民、人民、国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
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
从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
其一,范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划分人民的标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标准。
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其二,范围不同。
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专政对象则不能享有公民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如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16条规定,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正在服刑的,不得征集。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多方面的,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
如果按照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及其法律表现形式,可将公民权利义务分为两大类:
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权利义务。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只能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那部分作出原则规定,故称为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
它们是每个公民的正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具有稳定性。
宪法所固有的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既不能随意终止,也不能另行产生。
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限制与剥夺;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也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去履行。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地位,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
现代国家由于民主制度的建立,作为国家成员的个人不仅是国家管辖的客体,更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统治的主体,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也就是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体现,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因此,一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深度和广度,直接体现了该国民主化的深度和广度。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根本性,是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各种普通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以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源泉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具体化。
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又依赖于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这是由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所决定的。
4.公民基本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指国家作为宪法关系的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具有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总称。
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的特点。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君主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一切权力归君主所有,而君主的权力是神所授予的,君主是神的代表,因此君主至高无上,其权力不受限制,人民则处于臣服于君主的无权地位。
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末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人本主义出发,论述了人类的起源、人权的内容和人权的普遍性,并以人权学说为基石,重新界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认定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并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人民谋求幸福。
如果统治者违背这一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者推翻它。
根据这一理论,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来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
从此,在近现代民主国家,国家权力不再是一种专横的权力,而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
制约国家权力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权力因滥用而趋于专制,而其终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
制约国家权力就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方式,其方式之一就是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因此,国家权力具有人民性和民主性的特点。
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本质上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
(2)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护公民的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通过主动行使权力和为公民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两种方式来保护公民权利。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国家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
(4)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范围以及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作了规定,国家机关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越宪法规定的范围来行使权力是违宪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三、人权的概念与人权入宪
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
人权作为公民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我国将人权看做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文化权等一系列权利的集合。
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和公民权可以通称为人权。
实际上,从国内法和政策的角度来看,从广义的公民权利(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来看,近代人权就是由各国国内法和政策体现和保障的公民权利。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而清晰地表达出来。
人权人宪,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事业步人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平等权的概念和内容
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平等权利的内容包括: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它的实质是,按照法律规定,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所以,平等权是一种法律尺度,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法律面前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2.男女平等。
这是指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受性别的影响,实行一律平等。
它包括男女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劳动分配关系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受教育方面的平等以及在社会地位、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平等。
我国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匡l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权的实现。
3.民族平等。
这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先进后进,都应该完全平等。
民族平等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公民的民族平等权,即各民族的公民一律平等。
民族平等是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和政治前提,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为此,我国现行宪法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第4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五、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管理、表达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除了依法行使各种权利参加国家管理外,主要是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参加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民主专政。
因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手段和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它直接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2.政治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六项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经常性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各种形式,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的自由。
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应包含在言论自由内。
狭义的言论自由是指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它还是联结人民群众、形成人民意志、提高国家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民主化程度。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比言论自由有更深更广的影响。
所以许多国家对出版自由予以特别重视并建立了严密的管理制度,其中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
前者采取事前限制的办法,并通过事前检查制、特许制、保证金制和报告制四种具体措施来实行。
后者采取“事后惩治”的办法,即出版物自由出版,但刊行后如发现违法违规,则予以制裁。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某种持续性社会团体的自由。
结社因目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此类结社,多由民法来调整;另一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它又可以分为组织政党和政治团体的政治性结社和组织宗教、学术、文艺团体的非政治性结社两类,非营利性结社属于宪法调整的范围。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表意见,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政治自由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自由。
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公民行使这项政治自由,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外,还专门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把宪法原则具体化,对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加以规范化。
六、我国宪法对公民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定
1.信仰宗教自愿。
现行《宪法》第36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规定,其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2.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现行《宪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3.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现行《宪法》第36条第四款规定: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这是我国宗教自治的基本原则。
七、人身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同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由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各项个人自由都可以看做是人身自由的延伸。
为此,现行宪法进一步具体地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根据现行《宪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在法律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自由。
如果公民违反法律,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专门规定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资格,简言之,就是做人的资格。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当受到尊重。
法律上的人格权主要指姓名、名誉、荣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人格尊严是公民做人的最起码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保证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
为此,国家除了以宪法形式对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了原则性规定外,还通过《刑法》、《民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公民起居生活、养育子女和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也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
它是与公民人身自由紧密联系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其一,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其二,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其三,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
即使侦查人员为了执行任务也要按法律程序办理。
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对于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通信是公民之间保持联系,进行交往的重要途径。
保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宪法把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专列为一条,并且还增加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仃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同时,我国的《刑法》对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相应规定。
八、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享有的程度同国家的经济状况、物质条件紧密联系,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1.公民的劳动权利
现行《宪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劳动的权利以及按公民工作、劳动中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的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
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
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经济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劳动权问题的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1)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就业的权利,并有权按其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以及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
(3)公民就业前有参加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休息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劳动权形成完整的统一体,没有休息权,劳动权则无法实现。
为了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国家在劳动法规中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探亲假等措施,同时还提供各种疗养院、休养所和文化娱乐场所等设施。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新规定,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殷切关怀,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延伸,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又一表现。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律、法规,对职工退休的年龄、条件和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以及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待遇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离、退休人员行使这项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享有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已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
根据现行《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为保障公民切实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国家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1)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对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帮助安排他们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对无依无靠的残老孤幼,由政府收容救济,农村集体组织还实行“五保户”制度等。
九、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维护国家的统一就是指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权力统一。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和睦相处,合作互助。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证。
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是要求每个公民必须把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作为自己的一项光荣职责,坚决同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行作斗争,坚决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现象作斗争,同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现行《宪法》第5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必须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一切言行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作为对国家对社会应尽的一项神圣职责。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消息。
保守国家秘密,就是要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和不被遗失。
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
爱护公共财产,既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又是对公民的一项道德要求。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社会生产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有秩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它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公共秩序即社会秩序,它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建立起来、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
内容包括:
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育科研和生活秩序。
遵守公共秩序,是国家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保证,是维护人们共同生活的起码要求,也是顺利进行生产、工作、学习的必要条件。
因此,遵守公共秩序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对每个公民的起码的道德要求。
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道德,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并由统治阶级予以肯定的行为规范。
社会公德是评定人们行为的是非标准之一。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这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这一规定是针对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所作的重要补充,它一方面要求公民承担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对少数人谋取私利、崇洋媚外,不惜出卖国格、出卖国家利益的可耻行为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
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总纲所体现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即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规定的具体化和补充。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现行《宪法》第55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任何敢于入侵之敌,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直接履行这一职责的实际行动,也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要求之一。
因此,每一个符合征集年龄的公民,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自觉地、积极地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履行公民光荣职责。
5.依法纳税
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进行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
因此,公民依照法律履行纳税义务,不仅可以支援现代化建设,而且能使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
6.其他义务
宪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
十、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公有制性质和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所决定的。
其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享受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在我国宪法和所有的法律中,是作为权利主体(当然也是义务主体)出现的。
它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即全体公民都是我国法律制度中权利的主体。
在我国,人民占我国公民的绝大多数,他们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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