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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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农村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村务管理,严格管理好村集体三资,规范村干部工作职权,促进基层组织建设,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镇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快速发展。
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行会计代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岗位人员
1、以经管站为依托,设立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经管站长兼任代理中心主任,在镇d委、政府领导之下,具体抓好农村会计代理的各项工作。
2、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设总会计一名,总出纳一名,每工作管区设专职审计员一名,同时兼任代理会计和记帐员。
村财会人员只设一名报帐员。
第二条:
代理范围及内容
1、代理会计:
会计代理中心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总账以及各种明细帐,村设日记帐。
代理会计按财务管理制度填写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各种明细帐,装订凭证单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各村报帐员登记日记帐,并负责各项收款报帐、交款开单和例行审计报帐业务。
2、代管资金:
村集体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由镇代理中心统一管理,代理中心建立专门帐簿,负责村代管资金的核算及管理。
3、代管村委公章:
各村村委会公章,由代理中心统一管理,代理中心设置专职公章管理员,建立村级公章管理登记簿,按规定程序负责各村村委会公章的管理及使用。
4、代存会计档案,代理中心以自然村为单位分柜建档,统一保管前三年的会计档案,期满后交由村级管理。
二、村级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审批范围
1、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或租赁;2、村集体耕地的调整和承包;3、村集体生产性5000元以上和非生产性2000元以上的大项开支;4、村集体办公益事业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支。
第四条:
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及要求
1、村级重大事项实行提案、表决及公示制度。
根据多数村民提议,或村两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两委干部、监委会成员讨论并确定提案的可行性,报工作管区主任同意,经管站审核后,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要求,经全体d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天后,按照审批程序要求,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五项要求
要求一:
召开全体d员、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由工作管区主任安排,有总支书记或镇包村工作人员到场参会。
要求二:
参加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凡是由于特殊情况参会人员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必须由支部书记和文书单独征求意见,单独征求意见的也必须由本人签名。
表决同意提案人数必须超过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不予审批。
要求三:
经过审批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必须使用山东省统一管理使用的专用票据收取。
开出专用票据时,事由要明确详细,不准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的规定。
要求四:
村重大事项的提案要具体真实,不准伪造事由、伪造参会人员签字和超标准核算开支数额。
要求五:
对重大事项的审批事项,一律先审批后执行,坚决杜绝违反程序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
违规操作处理决定
村集体不按照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要求,未经镇政府批准同意,私自处置或租赁集体固定资产、资源、土地调整承包、大项开支和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对村支部书记(负责人)处以收入或开支额20%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或免职。
三、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举债收入管理规定
1、对村集体的举债收入,超过2000元以上的,要先代管后按程序开支。
2、对村集体举债产生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的1.5倍。
第七条:
村集体收入资金代管制度
1、村集体在发生应收款项前,报工作管区主任批准,并通知经管站,由经管站统一安排人员到村开据收款,或由村集体收取,收取数额必须2日内到经管站代管。
经管站派人到村收取前,必须与工作管区主任搞好沟通。
上级补助资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由财政所直接拨到会计代理中心帐户管理。
2、严禁坐收坐支,严禁收入挪用,严禁村集体自购收款收据和向村民(或外单位)白条收款。
3、违规处理决定。
村集体未经批准私自收款,造成坐收坐支、截留、转借或挪用的,经查实后,对支部书记(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以收款额20%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集体收入不代管、不入账超出规定期限的,对支部书记(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村代管资金支出制度
村集体对必须的开支,在支取代管资金前,要经过预算,500元以上的要逐项开单审批,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村集体代管资金支取审批单》,经工作管区主任签字同意,经管站长签字审核,镇长签字批准后,到代理中心总出纳处支取。
四、村集体开支签批制度
第九条:
生产性开支财务签批
村集体开支1000元以下由村支部书记(负责人)签批;1001-2000元由村两委集体审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报帐员签批;2001-5000元由村两委干部、监委会成员集体审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帐员签批。
5001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项审批,填制《大项开支征求意见书》和《大项开支预算审批表》,经工作管区主任同意,报经管站审核,镇政府批准后,才能支出。
第十条:
非生产性开支财务签批
村集体开支500元以下由村支部书记(负责人)签批;501-1000元由村两委集体审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报帐员签批;1001-2000元由村两委干部、监委会成员集体审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报帐员签批。
2001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项审批,填制《大项开支征求意见书》和《大项开支预算审批表》,经工作管区主任同意,报经管站审核,镇政府批准后,才能支出。
五、非生产性开支三项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
限额核定标准
1、招待费具体标准:
严格执行5、6、7标准,500口人以下的村全年不超过人口数7元;501-1000口人的村全年不超过人口数6元;1001口人以上的村全年不超过人口数5元。
招待费限额按年度累计计算。
2、通讯补助具体标准:
500口人以下的村,村支部书记每年补助800元,村报帐员每年600元。
501-1000口人的村,村支部书记每年补助1000元,村报帐员每年700元。
1001口人以上的村,村支部书记每年补助1200元,村报帐员每年800元。
3、出租车费具体标准:
500口人以下的村全年不超过1000元;501-1000口人的村全年不超过1500元;1001口人以上的村全年不超过2000元。
第十二条:
报销标准及要求
1、招待费:
严格限额标准,不准超标开支。
入账单据必须是饭店出据的,盖有印章的发票或收款收据,注明招待事由,经办人本人签字。
2、出租车费:
严格限额标准,不准超标准开支。
入账单据必须是盖有印章的正式单据的,并注明承租事由和承租人签字。
3、通讯补助:
严格限额标准,年底由经管站一次性核实报销,平时不准报销电话费单据。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决定
1、对三项限额的超支部分,一律拒审,并由责任人自负。
2、对入账单据不正规或手续不齐全的开支,一律拒审,并不准纳入帐内。
3、出现超出限额标准入账情况,按超标额的50%处罚支部书记和经管站审计员,并限期纠正。
六、村干部工资报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支部书记工资,根据镇d委、政府对各村的年度工作考核统一确定,由经管站填制《农村干部工资发放通知单》下发到各村,各村不得突破核定的干部工资数。
村主任、村报帐员原则上按支部书记70%执行,其他干部一律享受误工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支部书记工资总额的30%。
第十五条:
所有村干部的岗位、绩效工资必须由镇政府统一研究,统一调配。
七、村干部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三职干部办理保险的规定
1、农村三职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连续干满三年的三职干部,第四年由本人提出申请,村两委集体研究,镇经管站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到保障所办理。
村集体应负担的投保金额,经审计后做账务处理。
由个人负担部分,不得从村集体报销。
村干部入的养老保险,年底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除三职干部外,其他村干部的养老保险不予报销。
除三职干部养老保险外,其他保险不予报销。
3、严禁村集体大额举债办理三职干部养老保险。
4、村情复杂或届期最后一年,三职干部的养老保险停办。
八、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村集体所有的票据全部由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统一保管,不发放到村。
第十八条:
村集体发生现金收支时,及时通知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由村代理会计和总出纳到村开据收取,现金由总出纳带回代理中心代管。
第十九条:
村集体不准私自购买收款收据向村民收取款项,否则,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收款金额20%的罚款,限期纠正,并收回开出的收款单据。
第二十条:
代理会计所开收据记账联及代管资金收入凭证留报帐员处,待审计月民主理财会议讨论,存根联由代理会计带回存档。
九、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农业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纳入帐内的固定资产,按年度提出折旧。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无权单独处理村集体固定资产,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租赁、投资时,属于村集体重大事项审批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村务财务监督与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制度
1、村集体必须设立村务财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报镇经管站备案。
2、每审计月,监督委员会要对本月村集体发生的一切财务收支逐项审查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对合格单据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监督委员会未通过的开支事项,不做账务处理,由经办人负责。
3、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监督委员会成员适当误工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开制度
1、每月8日为全县农村财务公开日。
2、每月8日前,村报帐员必须将本次审计月收支公开榜张贴到村,负责解答群众对公开内容的疑问。
3、镇经管站要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每月公开的内容进行拍照、存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归档。
十一、村委公章及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委公章使用管理
1、镇经管站代为管理全镇村委会的公章,安排专人保管,搞好盖章手续的审查、登记等事宜,严格按规定程序盖章,严禁只盖章不登记,乱盖公章行为。
2、村民或村集体使用村委公章时,一般业务由村报帐员开具由镇统一印制的介绍信,村支部书记(负责人)、村报帐员签字,工作管区主任把关签字,计生服务站进行计划生育审核后,经管站负责办理。
3、重要业务(如土地承包、五荒拍卖、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租赁、经济承包合同及协议、借款等),必须携带总支书记、村支部书记、村报帐员签字的介绍信,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要求,携带三分之二以上d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和重大事项审批表等有关材料,经工作管区主任把关签字,经管站审核,镇政府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
4、违规处理决定。
各村必须如实填写介绍信注明用章事由,各管区和有关部门做到认真审查,相关人员要认真负责,严肃对待。
对弄虚作假,违反村委公章管理使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免职(或劝其辞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经济合同管理
1、农村经济合同是指农村集体各项承包项目的法律文书,事关农村稳定,必须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好承包、签订、签证、存档过程中的一切事宜。
2、农村经济合同的发包,必须履行村级重大事项汇报请示审批制度的规定。
首先对承包项目的基础条件、承包内容、承包条款向村民公开,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再以村两委会议研究承包条款,经全体d员、村民代表和监委会成员会议通过,把具体承包内容条款在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不准暗箱操作,杜绝签订权力合同。
3、按照《山东省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承包签订、签证,必须经经管站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镇政府领导审查,确保承包合同规范合法,达到合同统一文本、统一编号、统一归档管理。
十二、农村财务审计制度
根据镇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经管站例行审计日程安排,村集体对发生的收支单据,经过整理填写好报账单,准时到经管站参加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要求
1、例行审计实行签到制度,村报帐员按审计日程安排,到经管站报账并签到。
当月无业务的村,报帐员要写出书面报告,由村支部书记、报帐员签字,报帐员必须到经管站签到并将报告报经管站存档。
如果下月出现上月的账务单据,经管站有权拒审。
2、村集体发生的经济业务要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或自制白条),单据内容要事由明确、手续齐全、经办人亲笔签字,付款单据必须有支款人亲笔签字和摁手印。
3、村集体发生的收支单据,在审核前要以会议的形式,经两委成员、民主理财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销。
4、对收支单据不规范,收支事由不明确,收支手续不齐全,超限额开支的,审计员有权拒审,并追查事由及责任。
5、每次审计结束,经管站要对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写出审计报告,报镇d委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九条:
违规处罚决定
1、根据审计日程的安排,未经允许无故不参加审计的村,每拖一天,对支部书记罚款100元,村报帐员罚款50元。
经管站要将各村参加审计情况,及时通报工作管区主任,审计结束后,要将参加审计情况报d委政府主要领导。
2、凡是无故不参加审计的村,一律停发支部书记、报帐员岗位工资。
3、连续半年以上无故不参加审计的村,取消支部书记和报帐员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并严肃处理。
十三、农村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镇经管站设立财务档案室,统一存放各村财务档案,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人员,统一分类编号,统一档案盒,统一查阅、借阅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村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将各个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计划、审计资料、各种经济合同分类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调阅村级财务档案,必须经镇经管站长批准;在对外调帐时,必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调出档案清册,以便收回时相核对,防止流失。
十四、报帐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报帐员管理规定
1、村报帐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应具有《任职资格证》;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由村两委推荐,镇经管站考核,镇政府聘任,县经管局备案。
2、所聘任的财会人员,可以是村两委成员,也可以不是两委成员。
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准兼任村报帐员,其亲属不准担任村报帐员。
因特殊原因一时无合适人选的,该村的财务业务由代理会计代为管理。
3、村报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五、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
1、经管站长要对经管站人员加强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管理规定,对审计员业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经管站要对各村报帐员定期进行培训,对审计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
3、镇纪委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各村,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动群众等形式,了解财务、村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对出现问题的村,及时介入,进行调查处理,对问题严重的,按照程序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违纪处理制度
根据镇d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村主职干部、工作管区、经管站违反规定,造成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村主职干部有下列行为的,由镇政府或经管站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设帐外帐、小金库的;2、违反村级重大事项审批制度,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3、转借、挪用、贪污、侵占村集体资金的;4、挪用、贪污、侵占上级拨付资金或物资的;5、故意毁坏村级财务档案的;6、拒绝、阻扰财务监督、检查,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7、打击报复财务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工作管区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据情况实行经济、政治处罚。
1、不能及时上报应该审批事项的;2、不经镇政府批准,私自收取业务经费的;3、无故拖延村级重大事项审批的;4、不按程序规定,未经镇政府批准,私自撤换村财务人员的;5、推诿扯皮,故意难为基层群众的。
第三十七条:
经管站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1、经管站统一管理的,盖有监管章和村委公章的收款收据丢失,造成村集体三资损失或违反规定土地承包的;
2、不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审计把关不严,造成村集体虚报、瞒报、漏支,超限额标准开支的;
3、村委公章管理过程中,不按程序和要求办理盖章业务的;
4、转借或挪用村集体资金的;
5、借职务之便,向村集体吃、拿、卡、要的;
6、违反村级重大事项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收支入账的;
7、故意损坏村集体财务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财务管理制度与镇政府原制定的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镇d委、政府研究制定,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农村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2
为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省、市村账乡代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我乡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4、村级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所取得村级收入必须在收款七日内由村报账员存入村账专户。
收入包括:
(1)上级转移支付用于补助村级开支不足的资金;
(2)村级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企业上交收入;(3)资产设施租赁收入;(4)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5)土地补偿;(6)变卖集体资产收入;(7)上级部门及单位的补助收入、专项拨款及投入的资金;(8)救灾、救济、扶贫款;(9)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10)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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