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奥的斯电梯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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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奥的斯电梯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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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奥的斯电梯合同
白盆窑新村二期24#住宅楼工程
电梯专业采购安装保修合同
项目名称:
白盆窑新村二期24#住宅楼电梯专业分包工程
承包人: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分包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签定地点: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2006年月日
一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001
设备供货合同
买方: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鉴于:
1、买方在丰台区樊羊路与六圈路交叉口西北侧建设白盆窑新村二期24#住宅楼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
3、买方委托(恒邦)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就本工程所需的电梯设备及相关服务的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卖方参与了上述招标并最终被买方确定为中标人。
4、
因此,双方根据〈〈丰台区白盆窑新村二期24#工程电梯专业分包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中的相关规定,签订如下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1电梯设备
2
2.1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电梯设备:
电梯编号及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北京工地现场交货价
合计(人民币元)北京工地现场交货价
电梯编号
型号
规格
1#
OH5100
1000kg,1.5m/s,18层10站10门
15
194,900
2,923,500
2#
OH5100
1000kg,1.5m/s,18层10站10门
3
202,200
606,600
总值(大写):
叁佰伍拾叁万零壹佰元整
18
/
3,530,100
1.2合同总价大写为:
人民币叁佰伍拾叁万零壹佰元整元,为北京工地现场交货价。
买卖双方在此确认,除本合同正文中另有特殊约定外,上述合同总价为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卖方为完成进口/生产、仓储、运输、保管、交付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商检费、生产成本、仓储费、包装费、人员培训费、人员工资、劳务费、卖方内部管理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但规格、技术参数、配置等涉及价格的因素变更除外。
3定义
4
下列词语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4.1买方:
指根据本合同购买卖方出售的电梯设备的本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合法承继人。
4.2
4.3卖方:
指根据本合同向买方出售电梯设备的电梯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或上述主体的合法承继人。
4.4
4.5施工总包单位:
指已确定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即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4.6
4.7监理单位:
指已确定的本工程监理单位,即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4.8
4.9电梯设备:
指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出售的电梯及相配套的设施、备品备件、工具;有关电梯设备的详细组成参见本合同附件一《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内容。
电梯设备在本合同正文中或称为“货物”。
4.10
4.11合同总价:
指买方因根据本合同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而向卖方支付的价款;其数额见本合同第1.2条约定;付款进度见本合同第13条约定,其中每一期款项可单独称为“合同价款”。
4.12
4.13交货期:
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电梯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的时间;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8条。
4.14
4.15交货地点:
指卖方根据本合同将电梯设备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地点;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10条。
4.16
4.17初验合格证明书:
指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在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法定的检测和检查手续之前,在买方、监理单位及买方委托的其它技术顾问(如有)的参与下,由卖方自备合格的相关仪器及工具并按照国家标准、电梯设备制造商的企业标准及本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初步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18
4.19不可抗力:
指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对其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
4.20
4.21小时: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4.22
4.23日历天:
指公历日(包括一切节假日和休息日),在本合同中或称日。
4.24
5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6
下述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且按如下顺序进行解释:
6.1本合同正文;
6.2
6.3中标通知书;
6.4
6.5本合同的附件一“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及其它附件;
6.6
6.7卖方提供的、经买方核准的电梯设备安装、土建布置图;
6.8
6.9卖方的投标文件;
6.10
6.11招标文件。
6.12
上述文件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顺序在先者为准。
上述各组成部分之间均视为可以互相解释。
如卖方发现任何组成部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歧义时,应即时以书面方式向买方指出不一致或歧义之处。
买方有权就此发出有关指令予以解释,该指示为最终决定,卖方应予遵守,并不得以遵照该指令为由向买方索偿任何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交货期。
7规范、标准及相关要求
8
8.1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电梯设备应满足中国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一《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8.2
9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
10
10.1买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
10.2
10.3对于《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规定由买方在本合同签署后通知或指定的事项,卖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而不得以此作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或向买方提出任何价款或交货期上的索赔。
10.4
10.5对于《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规定由卖方报送买方审批、核准或同意的有关文件或图纸,卖方均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买方。
如买方对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任何调整或修改意见的,卖方均应在收到买方有关书面文件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买方提交调整或修改完毕后的文件或图纸。
10.6
10.7对于《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涉及电梯设备或其某一组成部分的运行/使用时间、速率、频率等的要求,即使有关政府部门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对其进行的法定检测过程中并未进行检查,卖方仍应遵守。
如在电梯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则视为电梯设备存在缺陷,卖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第18.3条承担检验费用以外,还应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10.8
11制造商:
12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13贸易条件:
14
工厂交货价格。
15交货期:
16
16.1分批交货:
16.2
16.2.1第一批货物6台电梯(L13~L18):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向买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
16.2.2
16.2.3第二批货物12台电梯(L1~L12):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向买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
16.2.4
16.3买卖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各批次全部电梯设备应分别一次性交货,具体交货期限将由买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另行书面通知卖方。
有关上述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开始时间及工期参见本工程《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16.4
16.5如果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各批次货物卖方申请进一步分批交货,经买方审查其申请是合理的(不会由于赶工期而可能会造成设备的安装质量)、能够保证设备的质量及原计划工期的,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才允许卖方分批交货。
16.6
17启运地:
18
杭州
19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保管
20
20.1本工程工地现场
20.2
20.3卖方交货地点为买方在本工程工地现场的指定地点。
上述指定地点将由买方在卖方发货前30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
卖方的电梯设备运入交货地点的运输过程以及卸货工序,均需遵守买方随上述书面通知一并告知的有关注意事项(如有),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20.4
20.5电梯设备运抵上述交货地点后,按照本合同第18.2条的约定进行交货检查。
交货检验完毕后,买方即拥有了电梯设备的所有权。
同时,卖方根据本合同第10.4条承担的保管义务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不因电梯设备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
20.6
20.7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由买方方负责。
任何电梯设备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20.8
20.9
21包装、运送及储存
22
22.1包装
22.2
22.2.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还应在每件包装表面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以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吊装点”等字样。
同时,该包装材料需采用环保材料。
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并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
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供应商。
一切此等设备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设备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
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送至工地现场时受到损坏以及因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锈蚀、损坏等,卖方应负责在予以更换。
22.2.2
22.2.3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22.2.4
22.2.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适合商品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且应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操作、以确保收货人能够按时及顺利地接收货物的包装,卖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直接费用。
22.2.6
22.3价格形式:
22.4
卖方必须将电梯中各种不同的产品分别报价,单价为送到上述地点的工地交货价(包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
价格清单中的单价及费率被认为是固定不变,不因原材料或人工成本的波动而升降。
23保函
24
24.1履约保函
24.2
本合同签署后10个日历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买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履约保函按卖方的履约保函格式。
24.3预付款保函
24.4
在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1条向卖方支付预付款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买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担保金额为本合同第13.1条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4.5自本合同签署后,如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需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按照本合同第19条向买方进行理赔)时,买方均有权视情况从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就上述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数额进行受偿,并有权要求卖方另行赔偿超过上述保函项下担保金额部分的数额。
24.6
24.7卖方根据本第12条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担保机构)均需得到买方的认可。
如买方不认可,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上述不认可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买方提交更换保证人后的相应保函。
24.8
24.9卖方根据本第12条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24.10
24.11卖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供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的,应承担的以下违约责任:
24.12
24.12.1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2.1条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履约保函的,则卖方应尽快提供履约保函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各项义务。
如卖方逾期30个日历天仍未向买方提供履约保函的,则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4.12.2
24.12.3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2.3条的约定向买方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则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的期限相应顺延,但是交货期不能顺延,否则卖方将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
如果货到工地现场后并已经根据本合同第18.2条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则买方将13.1条及13.2条中规定对应批次货物的预付款一并支付给卖方,卖方无需再提供预付款保函。
24.12.4
。
25付款进度
26
13.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买方将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直接汇入卖方帐户作为定金;
(1)由卖方按照本合同第12.2条约定开出的金额为对应批次货物总价15%的预付款保函;
(2)
(3)卖方开具的数额为设备总价的15%资金往来收据1份;
(4)
13.2在发货30日前,买方将设备总价的65%直接汇入卖方帐户,款到按时发货;
(1)由卖方按照本合同第12.2条约定开出的金额为对应批次货物总价65%的预付款保函;
(2)
(3)卖方开具的数额为对应批次货物总价全额正式发票1份;
(4)
13.3安装完毕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买方将设备总价的20%直接汇入卖方帐户。
(1)对应批次电梯设备经包括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内的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最终用户和卖方签署的验收证书1份;
(2)
(3)本工程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4)
27质量保证
28
28.1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电梯设备系用上等的材料和头等工艺制成的、全新的、未曾用过的,并在所有主要方面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要求的功能。
卖方进一步保证全部电梯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以下第15.3条项下的保修期内运转良好。
在保修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8.2
28.3根据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保修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买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28.4
28.5保修期:
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
在保修期内,垂直运输设备承包商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除外)或软件。
28.6
28.7
28.8卖方应在两年的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
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垂直运输设备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28.9
28.10卖方委托(按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维修保养单位填写)提供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的单位。
如非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制造商提供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则需由制造商出具对维修保养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卖方及制造商还应对上述全部维修保养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8.11
28.12如果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5条中各款规定的时间更换零部件、弥补缺陷或提供有关维修保养服务的,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权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不受影响。
28.13
29附随服务
30
30.1为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维修的顺利完成,卖方还应向买方提供的如下附随服务:
30.2
30.2.1实施或监督所供电梯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电梯安装合同》将由买方、卖方与施工单位另行签定);
30.2.2
30.2.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0.2.4
30.2.5按照买方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在本工程的工地现场就其所供电梯设备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及最终使用单位、相关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
30.2.6
30.3除16.1.1条款涉及的内容另行约定外,卖方因提供本合同第16.1.2至16.1.3条项下全部附随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买方无需就此另行支付。
30.4
31备件
32
32.1提供备件的要求:
32.2
32.2.1不管设备的维修保养是由垂直运输设备承包商负责,还是由其它具有资格条件的符合中国规定的维修保养单位负责,卖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后25年内保证有关备件的供应。
除本合同第15.3条中有关免费提供零配件的约定外,卖方承诺在上述25年的期限内始终能以当时市场上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优质的备件。
如果卖方提供的价格不是最优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退还买方多支付的价款。
32.2.2
32.2.3投入使用后8年内提供备件的时间从垂直运输设备承包商接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到达现场;投入使用后8~15年内提供备件的时间从垂直运输设备承包商接到买方订单后20天内到达现场。
否则相对上述约定每延迟一日,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延迟日期超过20天后,则每延迟一日,卖方须向买方支付4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2.2.4
32.3在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投入使用的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上述电梯设备在正常运转及紧急救援中所必须的工具及仪器。
上述工具及仪器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与此有关的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买方无需就此另行支付。
32.4
33检验和索赔
34
34.1买方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34.2
34.3在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监理单位及卖方共同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交货检查。
如在上述交货检查过程中发现卖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或数量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补足,如卖方无法更换或补足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在对电梯设备的规格、数量和外观完好程度进行检查并证明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交货检查报告。
上述交货检查及之后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并不代表买方对卖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
交货检查过程中,由卖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开箱及搬运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4.4
34.5若发现卖方提供的任何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而卖方对存在的问题有异议,则买方可安排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有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则相关检验费由买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异议,则买方可以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为了保证工期,不管卖方是否有异议,应该首先执行买方的指示,不能以申请检验鉴定为由而影响工期,否则由于延误工期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由卖方负责。
34.6
34.7如卖方拟对其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则应在试验之日前至少15个日历天之前书面通知买方。
买方有权参与上述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并获取试验结果;同时,上述试验不得对本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任何影响。
34.8
34.9卖方应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索赔的答复。
34.10
34.11
35索赔解决方式
36
在买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向卖方提出索赔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按下列方式中的一种向买方进行理赔:
36.1全部或部分退货。
买方选择此种理赔方式的,卖方应自收到买方的有关书面指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将买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与所退货物相对应的价款以人民币偿还买方,并赔偿买方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
36.2
36.3按照有关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合同总价亦相应降低。
36.4
36.5免费调换全部存在瑕疵的货物。
买方选择此种理赔方式的,卖方应自收到买方的有关书面指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全部更换完毕。
所更换的货物仍应符合本合同中的全部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交货地点、包装方式、保修期等的要求)。
同时,卖方还应在上述期限内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36.6
37不可抗力
38
38.1如果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履行受阻时,相关的履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38.2
38.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个日历天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个日历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核查和确认。
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8.4
39违约责任
40
40.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依本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
40.2
40.3买方违约责任
40.4
买方未按本合同第13条约定支付任何一期合同价款的,自构成逾期支付之日起,应每个日历天按逾期未付的合同价款数额的0.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0.5卖方违约责任
40.6
除本合同已经在相应条款中列明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卖方根据本合同第20条承担的理赔责任)外,卖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如下规定执行,且买方执行了一项违约追究措施,不表明买方放弃或无权采取其他的违约追究措施。
40.6.1如卖方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交货期内交货的,则卖方应自构成逾期交货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合同总价的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40.6.2
40.6.3如卖方出现以下任何一项违约行为的,则卖方应自构成违约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合同总价的0.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40个日历天的,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40.6.4
(1)未依照本合同第10条相关约定对电梯设备进行安置、保管的;
(2)
(3)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实施、参与或监督任何有关交货、安装、调试及相应的验收、检查工作的;
(4)
(5)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向买方提交任何技术资料或其它文件的;
(6)
40.6.5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或服务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则按照以下方法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40.6.6
(1)故障率:
各类故障次数每超过合同规定值一次,则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各类故障次数超过合同规定值的一倍,则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2)
(3)接到故障后赶到现场的时间:
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60分钟,则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
(5)修复时间:
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1小时,则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6)
(7)故障停机时间:
每超过合同规定值1小时,则卖方需要向买方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如果故障停机时间超过合同规定值的一倍,则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8)
(9)提供备件的时间:
每超过合同规定值1天,则卖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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