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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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天然林的生态效益,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管护。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管护组织和森林管护制度,落实森林管护人员和森林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规划设计,并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森林管护档案。
第二章管护组织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天保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天保工程规划的要求,设立森林管护所及下属的森林管护站、点。
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所、站、点位置,便于进入林区管护巡视。
(二)有利于管护人员工作、生活,有利于堵截偷盗伐木材的流失和监测、扑救森林火灾。
(三)因地制宜利用旧工棚、木材检查站和苗圃的房屋设施。
第三章管护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其管理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建立森林管护机构、设施和管护档案;
(二)制定森林管护措施、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制度;
(三)检查验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措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审查批准全区的管护所、站(点)建设方案;
(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天保工程管护工作。
天山中东部各林场及巩乃斯林场的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心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各管护所、站长和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区森林管护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是:
区划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制定年度所、站(点)建设计划;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兑现管护报酬;对各站、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管护人员职责:
(一)巡山护林,宣传林业政策,做好巡山日记。
(二)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三)协助资源部门监督凭证采伐林木,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取土、采石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四)每月至少两次向上一级汇报森林管护情况。
(五)及时发现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情况,并报告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章管护制度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办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森林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与所属各森林管护所、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必须将辖区林业用地按山头、地块、难易程度,落实到每个管护责任人头上;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以及人畜破坏更新造林地发生情况等。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单位森林管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第五章管护措施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区林业局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本《细则》编制和完善本单位森林管护规划设计,报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管护组织和制度;管护合同;管护所、站、(点)设置及设备;检查验收考核办法;工程管理档案;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森林管护所、站、(点)统计表。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到人。
管护区域应当用1/5万—1/10万的电子介子图进行勾绘归档、上墙,并注明各管护所、站(点)的具体位置,填写管护所(站)统计表。
管护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沟系、林班为界,依据二类资源调查资料和地形、地貌划分。
管护面积应当相对集中连片,责任区应当根据管护森林资源的面积、分布区域和管护的难易程度划定。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管护区的主要沟口、交通要道、重点旅游区以及人畜活动比较频繁的地界,都必须设立管护所(站),管护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左右,重点林区的中心管护所兼顾后续产业的发展,可以适当扩大,边远林区和人畜稀少的地段的管护站(点)可以适当减小。
上述管护区域都应当设立永久性森林管护标志牌和天保工程宣传牌。
标志牌要注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管护责任人、管护公约等。
重点林区要加大宣传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场级要有专门档案室,实行计算机管理,管护所(站)要设立档案专柜。
管护所、责任区的管护档案应当包括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管护责任、巡山日记、检查验收、考核标准、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合同等。
各管护所、站(点)应当做到计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
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应当规范化,墙上要有管护所长职责、管护站长职责、管护员职责和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巡山管护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天保工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RS(遥感技术)、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RS(地理信息系统)3S技术,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备存各工程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森林管护区域分布图及光盘、森林管护规划设计及软盘,天保工程各实施单位也应当保备存相应资料,以备检查。
第六章管护队伍
第二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管护队伍。
森林管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遵纪守法;
(二)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三)初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森林管护人员的报酬档次,充分调动森林管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
每个管护员的管护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个人管护档案中要有管护区示意图、管护合同、责任书、巡山日记和受培训记录,管护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场级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与下属管护所、站(点)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管护员一份,单位主管部门一份,存档一份),森林管护合同的内容、格式可参照《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新林资字[2002]12号)附表1、附表2制定。
森林管护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
第二十三条森林管护人员必须统一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负责全区培训工作,各工程单位要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单位森林管护人员的培训,并载入本人管护档案。
森林管护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标志和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重点森林管护季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专门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巡护,确保森林安全。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林木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森林管护人员经工程单位批准后在其管护责任区内,从事种植、养殖、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增加职工收入。
第七章管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每年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编制计划,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森林管护所、站建设计划和设备购置计划,由各实施单位每年编制计划报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天保中心依据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管护规划设计》审核,报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设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专户规定,管理和使用森林管护经费。
森林管护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经常检查本单位森林管护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截留、挪用、挤占森林管护资金或者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费用由所属管护站、所逐级考核,单位考核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发放。
未签订森林管护合同人员和虚报冒领不符人员,不得发放管护费。
管护所登记造册时,必须对照本人签定的管护责任书检查管护人员考勤表、巡山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管护费可以实行年初抵押,年终一次兑现结清。
管护人员领取管护费时必须经本人签名盖章。
第八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森林管护采取各实施单位自查,自治区复查,国家林业局抽查的核查方式。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其所属的管护所、站、(点)的管护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每月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之一。
年度全区抽查和复查在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二条各工程实施单位检查验收评分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84分以下为不合格。
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新林资字[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经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检查,森林管护人员管护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视轻重程度扣减管护工资直至予以辞聘。
对森林管护效果和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天保工程各实施单位的年度资金,原则上依据两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调减或停止安排各项费用,直至完全整改为止。
(一)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等案件。
(二)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未能及时报告并组织防治和扑救。
(三)在森林管护资金支付中问题突出,被年度复查通报批评的。
(四)不能按时完成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计划或建设质量差的。
(五)未完成自治区林业局下达的其他建设任务或者完成不好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护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提高管护质量,保证管护任务如期完成,根据林业厅《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森林管护检查验收工作是检验各工程实施单位管护质量和业绩的重要手段,是对森林管护工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
通过检查验收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第四条各级检查验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检查验收人员要对承担检查验收工作的结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检查验收实行各工程单位自查,自治区林业厅复查的程序。
第六条检查验收包括专项检查、阶段检查和年度检查。
专项检查:
是指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检查;
阶段检查:
由工程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部分工程实施单位进行抽查;
年度检查:
由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全区工程实施单位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季节要求,确定的检查验收时间为:
年度检查时间:
各工程实施单位要在每年七月底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厅从八月份开始检查。
专项检查和阶段检查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质量,各工程实施单位在自治区林业厅检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程实施方案;
2、自查报告;
3、管护区资源情况;
4、管护任务落实情况表;
5、森林资源管护档案;
6、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三章检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森林资源管护检查验收内容是指《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具体包括:
工程组织管理(机构建设、目标责任、信息管理、宣传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任务(管护职责、管护质量、管护成效、森林经营、后续产业)等。
第十条检查验收标准:
(一)工程组织管理
机构建设:
机构健全,人员固定,制度完善。
目标责任:
责任落实,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和合同。
信息管理:
档案收集完整,管理规范,信息上报正确通畅。
宣传培训:
宣传到位,宣传设施保护完好,定期对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
资金管理: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无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资金使用:
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无挤占、挪用、串用和虚列工程支出现象。
(三)工程建设任务
管护职责:
管护任务落实到地块、人头,合同齐全,管护到位,持证上岗。
管护质量:
管护区内无盗伐、滥伐、毁林、乱占林地、火险火警、病虫害、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植物现象或及时上报,管护设施、未成林造林地、围栏、苗木无受损。
管护成效:
森林资源储量、质量持续增长,林地增加,按计划建设管护所站和配备设施设备。
森林经营:
森林抚育、造林、飞播、封育等森林经营措施,设计规范,施工质量、进度合格(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
后续产业:
产业项目责任落实,效益显著,鼓励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自主开发。
森林管护检查验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四章检查验收成果汇总与管理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成果包括:
管护区的基本情况、人员落实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文字和表格)、检查验收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十二条各工程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应将自查结果(包括电子文档)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以备复查。
第十三条检查验收评分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自治区林业厅将组织专业的检查验收队伍,按比例进行检查验收工作,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检查验收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以掌握森林资源管护的成效。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对管护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管护任务不到位、质量差的工程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令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没有按计划完成管护任务的;
2、管护任务未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未到人的;
3、管护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4、规划区内出现重、特大偷砍盗伐或毁林案件的。
5、信息上报不畅、宣传不到位的;
6、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7、森林经营设计施工不合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减或停止拨付当年的管护经费,缓批新建项目,并对资金实行调控,同时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度天然林保护工程检查验收综合评分标准(试行)
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检查验收综合评分标准(试行)
单位(局、场):
检查项目
标准总分100分
检查
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方法
综合
得分
工程组织管理
30分
机构建设(5分)
机构健全,有工程领导小组,人员固定,制度完善的得5分,反之不得分。
查阅机构设置和任职干部及相关文件、档案资料。
目标责任(15分)
责任落实,层层签订有目标责任状和合同的得15分,出现漏签的不得分。
查阅各级档案和相关资料及签订的责任状。
信息管理(5分)
档案收集完整,管理规范,信息畅通上报正确及时的得5分,延误上报或上报不符合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检查各级档案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信息上报参照区天保和产业办统计日期。
宣传培训(5分)
宣传到位,宣传牌和标语保护完好,定期对管护人员培训的得5分,反之按比例扣分。
查阅培训计划和内容,检查管护员档案有无培训记录。
资金管理
20分
资金管理(10分)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无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得10分,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检查资金帐户和投资计划。
资金使用(10分)
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无挤占、串用、挪用和虚列工程支出的得10分,其中任何一项有问题的不得分。
检查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
工程建设任务
50分
森林管护员职责(10分)
任务落实,合同齐全,管护到位,持证上岗得5分,反之酌情扣分。
每月按时巡山在25天以上得5分,不足25天每缺少5天扣3分,不足十天不得分。
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抽查管护员和巡山日记,抽查比例不低于30%。
森林管护质量(10分)
管护区内无盗伐、滥伐、毁林、乱占林地、火险火警、病虫害、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植物现象或及时上报,管护设施、未成林造林地、围栏、苗木无受损的得10分,反之按比例扣分。
查阅相关部门文书资料和档案材料,走访调查、现地调查和现场检查。
森林管护成效(10分)
森林资源储量、质量保持增长、林地增加的得5分;管护区按计划建所站和配备设施设备的、标志标牌完好的得5分,达不到标准的按比例扣分。
调查管护区内林地、资源状况,现场调查林地和设备、设施等情况。
森林经营(10分)
森林抚育、造林、飞播、封育等森林经营措施,设计规范,施工质量、进度合格(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
查看计划、设计,实地检查
后续产业发展(10分)
后续产业项目计划、任务落实、项目实行股份制改制、自主开发项目成效显著的得10分,反之酌情扣分。
责任书任务指标落实情况、股份制改制情况检查、现场检查等。
调查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天然林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像、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天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各工程实施单位在实施天保工程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也可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管理,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工程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基本图及表、光盘、软盘,以及年度总结和年度实施情况等;各工程实施单位管理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管护所(站)档案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档案工作负全责,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各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证档案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九条天保工程档案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天保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有关天保工程实施前的文件材料提供及归档移交工作,保证档案的原始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指导和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保管期限与密级的调整、价值鉴定与档案销毁等工作。
第十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应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管护责任书、岗位责任、奖惩办法等。
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保证数据口径统一。
第十一条各工程实施单位要随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并及时交由工程档案人员整理、归档。
有关天保工程实施的各类人员在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文件、原始凭据悉数移交工程档案人员,不得擅自带离原单位或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归档的工程文件和原始凭据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移交手续完备。
凡需归档的数据表格要填写完整,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归档内容:
天保工程各单位必须健全森林管护、资金管理、社会统筹、保险、公益林建设、伐区设计、拨交,采伐验收及销售等档案,专人负责。
场级要有专门档案室,做到计划、投资、专业培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文、表、卡)齐全。
各管护所(站)应设立专柜,各管护所(站)责任区、责任人的管护档案完整齐全,以备检查,包括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管护职责、巡山日记、管护平面图、检查验收考核办法和管护责任书等。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各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归档。
将验收结果作为工程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对于工程档案没有达到完整、准确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工程,不得评为合格工程。
第十五条对于在天保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材料失真、损坏或丢失的,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天保工程区各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中央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区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央天保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林业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自治区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条中央天保工程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年度考评,建立考评结果与资金投入挂钩的奖惩机制。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五条中央天保工程资金分为:
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六条森林管护费是指实施天保工程管护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基本支出。
(一)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人员支出是指用于发放管护职工工资、及实施单位按照12%比例提取并缴纳的管护职工住房公积金。
管护职工工资可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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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林 资源 保护 工程 森林 管护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