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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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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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2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工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工作前应对使用的起重工具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安全方可使用。
3、在厂房内使用公用的起重设备,要遵守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使用简易起重设备进行作业,应遵守如下要求:
1)滑车固定要牢靠,不得有缺陷,不得超载;
2)手拉葫芦悬挂支承点应牢固,不超载,要试吊;
3)卷扬机安装要牢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的现象;
4)桅杆底脚要牢固,不准出现移动现象;
5)龙门架底盘上禁止站人,注意对钢丝绳、导向滑轮进行安全检查;
6)千斤顶不得加长手柄,底座应平整、坚固、完整,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
5、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6、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
,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7、起重物体所用的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以衬垫。
8、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9、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稳固的支撑装置。
10、多人协同绑捆物件时,应确定一人负责指挥。
11、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所有的器具不得胡乱抛丢传递。
12、搬运沉重物体多人同时作业,应确定一人负责指挥。
13、起重作业区域,应划定警戒线,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14、斜坡上搬运重物休息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5、配合各种起重机械作业时,应遵守该设备的安全规定。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应按所用工具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如使用电动工具须戴绝缘手套,女工发辨要纳入工作帽内。
2所有工具必须齐备、完好、可靠才能开始工作。
禁止使用有裂纹、带毛刺、手柄松动等不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并严格遵守常用工具安全操作规范。
3开动设备,应先检查安全防护装置,紧固螺丝以及电、油、气先进关是否完好,并空载试车检验,方可投入工作。
4设备上的电气线路和器件以及电动工具发生故障,应交电工修理,自己不得拆卸,不准自己动手敷设线路和安装临时电源线。
5作业中注意周围人员及自身的安全,防止因挥动工具、工具脱落、工件及铁屑飞溅造成伤害,两人以上一起作业要注意协调配合。
6起吊和搬运重物,应遵守起重工、搬运装卸工安全操作规程,与行车工密切配合。
7高处作业、工作前应检查梯子、脚手架是否坚固可靠,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里,不准放在其它地方,安全带应扎好,并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不准穿硬底鞋,不准打闹,不准往下扔东西。
8采用梯子登高要有防滑措施,梯子斜度以60°为宜,必要时设人看护。
人字梯中部要用结实的牵绳拉住。
9清除铁屑、必须使用工具,禁止用手拉或用咀吹。
10工作完毕或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将设备和工具的电、气、水、油源断开。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和零件整齐地摆放在指定的位置上。
9.11机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2检修工作开始前,先检查电源、气源是否断开,并在开关处挂“不准合闸!
”、“不准开气!
"的安全标志牌。
3在拆装侧面机件时,如齿轮箱的箱盖、应先拆下部螺丝,装配时应先紧上部螺丝;重心不平衡的机件卸拆时,应先拆重心远的螺丝,装时先装离重心近的螺丝;装拆弹簧时应注意弹簧崩出伤人。
4拆下来的零件,应尽量放在一起,并按规定放置,不要乱丢乱放。
5用人力移动机件时,人员要妥善配备,作业时动作要一致。
抬轴杆、螺杆、管子和大梁时,必须同肩,要稳起、稳放、稳步前进。
搬运机床或吊运大型、重型机件,应严格遵守起重工、搬运装卸工安全操作规程。
6铲刮设备或机床轨面时,工作底部要垫平稳。
用千斤顶时,下面要垫枕木,保证牢靠平整,以保安全。
7刮研操作时,被刮工件必须放平稳,不准晃动。
校准工具必须装有固定拿手环或吊环,较大和较重的校准工具,不准一个人搬运。
两人以上做同一工件时,必须注意刮刀方向,不准对人操作;搬运工件和校准工具时,要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往复研合时,手指不准伸向吻合错动面或有危险的部位。
8使用工具时应按钳工常用工具安全操作规范正确操作。
使用公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9工作地点要保持清洁,油液污水不得流在地上,以防滑倒伤人。
10用柴油清洗零件时,周围禁止烟火,不准用汽油洗零件、擦洗设备或地面,废油要倒在指定容器内,定期回收,不准倒入下水道。
11机器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未安装好之前,不准试车,不准移交生产。
安全行为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连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村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严禁在运转中擦洗或拆卸。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1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2严禁无证驾驶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3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5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6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7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开公车。
8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进时,突然横穿马路。
9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10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防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的器具。
4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底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发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的界限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防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建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含氧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物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必须有人监护。
4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定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具。
5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有毒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工作。
储存气瓶安全措施
1)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消防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
2)气瓶的储存;空瓶、实瓶应分开;所装介质接触能起化学这反应的异种气体气瓶应分开(分室)储存,如氧气瓶与氢气瓶、液化石油气瓶,乙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不能同储一室。
3)气瓶库(储存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二级以上防火建筑,与明火或其它建筑物有适当的安全距离。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
4)气瓶库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要有便于装卸、运输的设施。
库内不得有暖气、水、煤气等管道通过,也不准有直下管道或暗沟,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应是防爆的。
5)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能储存气瓶。
6)瓶库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当心爆炸”等各类必要的安全标志。
7)瓶库应有运输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点备有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8)储气的气瓶应戴好瓶帽,最好戴固定瓶帽。
9)实瓶一般应立放储存。
卧放时应防止滚动,瓶头(有阀端)应朝向一方。
垛放不得超过5m,妥善固定。
气瓶排放应整齐,固定牢靠,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要留有通道。
10)实瓶的储存数量应有限制,在满足当天使用量和周转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储量。
11)容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12)瓶库账目清楚,数量准确,按时盘点,账物相符。
13)建立并执行气瓶进出库制度。
使用气瓶安全措施
1)使用气瓶者应学习气体与气瓶的安全技术知识,在技术熟练人员的指导、
监督下进行操作练习,合格后才能独立进行作业。
2)使用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确认气体、气瓶确是所需且质量完好,方可使用。
如发现气瓶颜色、钢印等辨别不清,检验超期,气瓶损伤(变形、划伤、腐蚀),气体质量与标准规定不符等现象,应拒绝使用并做妥善处理。
3)按照规定,正确、可靠地连接调压器、回火防止器、输气橡胶软管、缓冲器、气化器、焊割炬等。
检查、确认没有漏气现象。
连接上述器具前,应微开瓶阀吹除瓶阀出口的灰尘、杂物。
4)使用气瓶时,一般应立放(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可燃与助燃气体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lOm。
5)使用易起聚合反应气体气瓶,应远离射线、电磁波、振动源。
6)防止日光曝晒、雨淋、水浸。
7)移动气瓶应手搬瓶肩转动瓶底;移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和肩扛、脚踹。
8)禁止敲击、碰撞气瓶。
绝对禁止在气瓶上焊接、引弧。
不准用气瓶做支架和铁砧。
9)注意操作顺序。
开启瓶阀应轻缓、操作者应站在瓶阀出口的侧后,关闭瓶阀应轻而严,不能用力过大,避免关得太紧、太死。
10)瓶阀冻结时,不准用火烤。
可把瓶移入室内温度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落淋解冻。
11)注意保持气瓶及附件清洁、干燥,禁止沾污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
12)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余压。
余压不应低于O.049MPa。
13)气瓶使用完毕,要送回瓶库或妥善保管。
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1管理措施
1)加强科学管理,明确岗位责任,熟悉作业方法,掌握技术知识,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加强日常检查。
2)采取周密防护措施。
除在危险部位设置护栏,立网、满铺架板、盖好洞口外,还庆在操作人员下方设平网和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2技术措施
1)用好安全“三宝”。
一是安全帽。
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人员坠落时帽子脱落,失去保护作用。
二是安全带。
凡在2m以上悬空作用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
三是安全网。
凡无外架防护作业点,必须在离地4m高处搭设固定的安全平网,高层施工还应隔四层再安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网,并同时设一层随墙体逐层上升的安全平网。
2)做好“四口"防护。
“四口”指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称通道口)。
3)做好“五临边”的防护。
“五临边”必须设置1.2m高的双层围栏(每层60cm)或搭设安全立网。
4)严把手脚架的十道关。
即:
材质关,尺寸关,铺板关,栏护关,边结关,承重关,上下关,雷电关,挑梁关,检验关。
3攀登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
2)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对梯子,双手扶牢,不得手持物件攀登。
3)禁止在阳台栏杆、钢筋和管架、模板及其支撑杆上作业。
4)禁止沿屋架上弦、檩条及未固定物体上行走和作业。
5)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杆件上下。
在脚手架上作业或行走要注意脚下探头板。
一、入厂一般安全规定
第一条本厂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厂徽进厂,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协助工作的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厂,外来进厂办事人员,凭介绍信办理进厂手续后方可进厂。
第二条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准进入操作岗位,“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工作。
对参观实习人员、临时工、外包工、承包工程的单位人员也要相应的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否则不准进入现场。
第三条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精力充沛,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睡岗、脱岗,不干私活,精神集中,谨慎操作。
第四条酒后不准上岗,在岗位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和背心上岗(包括外来参观实习人员)。
各级干部进入生产现场,必须劳保着装。
第五条进入厂区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第六条禁止穿戴钉子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和其它易燃易爆区,不准私自带领与工作无关的外单位人员和小孩进入厂内和各级机关办公室。
第七条无关人员严禁擅自乱动生产区域的设备、阀门和仪表等设备。
第八条禁止在生产区内打球,学骑自行车和做其它游戏。
第九条严禁用汽油、溶剂油、苯类等轻质油品和有毒溶剂擦洗设备、义务,更不准私自取用这类物品并带出厂外。
第十条生产区内发生任何事故,都要严守岗位,在确保本岗位安全的条件下,听从指挥,可积极协助发生事故岗位处理事故。
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厂内用火管理范围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子或锤击(产生火花)物件;
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5.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
6.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7.在生产的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二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进行用火分级
凡属下述情况为特级用火
①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
②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新建施工区)动火。
③六级以上大风天必须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①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②各类油罐区、气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等。
③有易燃、可燃液化、气体、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④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
⑤工业污水处理厂、易燃易爆循环水厂、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油池、管道(包括上述地点5米以内的地面)。
⑥化学危险品库
⑦输送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管线及设备。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①停工检修并经吹扫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肥、化纤等生产装置。
②全厂系统管网。
③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
④生产装置区、灌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区、配电间等)。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三条用火审批权
(一)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拿出用火安全措施,总厂安技处审批,特殊情况由总厂安技处召集有关部门讨论用火安全措施,确定可行方案,并报总厂领导批准。
(二)一级用火,生产车间负责制定可行性防火措施,填写一级用火票,报本单位安全技术科,安技人员对用火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
但有可燃易燃、有毒介质的设备、管线、下水井等部位用火,必要时由安全技术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可行性安全措施,报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二级用火,由车间安全人员制定防火措施填写火票,经车间领导对用火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用火。
(四)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报安全技术部门对用火现场检查无问题,可批准用火。
(五)公用管廊施工动火,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动火工作票及现场看火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
新管线在公用管廊通过界区片界区所在在单位办理动火工作票及现场看火;旧管线在公用管廊通过界区动火,管线归属单位负责处理,达到动火条件。
第四条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会同该项目工程的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到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第六条各用火单位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现问题能够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
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用火。
第七条安全技术部门、消防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条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
一张火票只限一处,用火时间不准超过8h。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第九条防火监护人职责
1.防火监护人接到用火工作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不签字,拒绝动火人用火。
2.对用火工作票的措施负责监督,措施不当有权停止用火。
3.对用火所需的灭火器材和周围较近的消防井、栓进行详细检查。
4.对用火现场负责防火维护。
用火期间,监护人不准擅自离开用火现场,不得随意更换监护人。
发生异常现象,有权拒绝用火。
5.在用火中,如发生火情,立即报火警,并积极抢救伤员和组织灭火。
6.用火完毕,监护人应详细检查,不得留有余火。
7.监护人需佩戴胸章或袖标。
第十条用火人职责
1.用火人接到用火工作票后与监护人共同落实防火措施。
2.不见审批的火票不用火,用火日期涂改或不清不用火。
3.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及时间不符不用火。
4.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发生异常现象,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要立即停止。
5.没办理用火手续,违章指令用火,有权拒绝。
五、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凡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空作业。
第二条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事先要对安全带进行严格检查,有腐蚀、断口、挂钩损坏等一律不得使用。
施工、检修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第三条高空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加栓系绳,找一合适的固定点系牢,防止下落伤人。
严禁将工具乱掷乱放。
第四条严禁从高空处向下层作业处或地面投掷工具或其他物体;较大工具或物体需传送时,必须设吊绳传送;较小物体下投时,要在地面划禁区,设围栏,指派专人看管。
第五条高空作业现场无论任何人,必须戴安全帽。
第六条高空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七条石棉瓦、沥青纸等较薄、脆的屋顶上不采取措施前,禁止攀登和作业。
第八条六级以上大风或遇其他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高空作业。
冬季进行高空作业,必须清除踏板、脚手架上的积雪,并在踏板上加防滑措施。
第九条登高时,严禁沿悬空绳子上爬。
使用临时梯子时,必须固定好,不能固定的梯子必须派专人扶牢监护,方可使用。
第十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塔顶及放空处作业施工,要设专人监护。
发现有毒气体逸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是保护电路设备、人、畜安全的一项重要的防护措施,为强化统一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总厂所属各分厂(公司)单位。
第三条选购漏电保护器时,严把产品质量关,预先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等,发现有质量问题,严禁购入。
第四条漏电保护器在使用安装时,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确保在使用中达到万无一失,安全可靠。
第五条为了杜绝购进伪劣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各厂(公司)在订购漏电保护器产品时要统一归口为本单位物资供应处(科)对外组织订货,依法签订订货合同。
(二)适用范围
第六条新、改、扩建工程、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七条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电等保护的同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条建筑施工场所、临时设备的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九条手持式电动工具(除III类外)、移动生活日用电器(除II类外)、其余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条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
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本单位安技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十二条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安全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三)选用原则
第十三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
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当漏电保护器座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
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二倍。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是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六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第十七条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或四线产品。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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