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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专业专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学校名称:
敖汉旗电大工作站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张曙光
学号:
1015001401990
专业:
法律(专)
入学时间:
2001年春季
论文提纲
一、当今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暴力成分明显。
2、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多。
3、团伙犯罪现象突出。
二、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
1、消极的网络文化对青少年道德观念不良影响
2、因沉迷网吧而导致犯罪。
3、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
4、黄色“环境”影响非常之大。
(二)、留守儿童的增多导致的青少年犯罪的增加
三、青少年犯罪比较集中的几种家庭类型
1、过分宠溺的家庭。
2、简单粗暴的家庭。
3、父母形象不佳的家庭。
4、气氛异常的家庭家庭。
5、经济贫困的家庭。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切实改革学校教育。
2、努力改造社区环境。
3、积极改进家庭氛围。
4、加强青少年自我防范能力。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摘 要:
2007年1月1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报告还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
有关专家分析,“十五”期间,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
而目前中国整体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处于上升状态,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原因分析 心理学分析 社会学分析
青少年,根据我们的生活习惯来说,应该是“青年”和“少年”的简称。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青年”的诠释为:
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对“少年”一词的诠释是:
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而根据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年”是十六七岁到二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
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诠释还是心理学上的分段,青少年应该是“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群体,是生理各因素和心理各素质定型也是易变的阶段。
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那么,青少年犯罪是否也就是指“青年”和“少年”两个群体人的犯罪的简称呢?
答案是否定。
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还都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
少年是未成人,这是很明显的。
而“青年”就不一定都是未成年人,从年龄的划分来看,大部分青年的年龄段都处于成年人的年龄段里。
而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有显著区别的。
所以,青少年犯罪不应是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简单相加。
其次,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犯罪”的含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青少年犯罪和非青少年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犯罪的内容上是不同的。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第二,处罚所坚持的原则不同,《刑法》规定对一般犯罪坚持“惩罚、打击”的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
“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当今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暴力成分明显。
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倾向日益明显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一特征。
据涂敏霞的《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表明,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仅占总数的7.8%,1995年底猛升到21.95%,1996年更达到36.2%。
而从犯罪类型来看,在近十年中,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流氓犯占70%以上,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占67%。
其中以抢劫案为例,50年代青少年抢劫犯罪仅占1.25%,80年代时占5.88%,而目前已飙升至25%左右。
究其原因,根本上来说是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造成的。
暴力成分主要体现在犯罪的手段上,而能够作为犯罪手段的根本要素不外乎体力和智力,体力在犯罪中的外化表现主要就是暴力。
青少年在犯罪中之所以倾向于使用暴力,正是因为他们在生理的发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外于一生当中的颠峰状态,而智力的发育相对于体力来讲,要落后不少。
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体力比其智力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体力自然是他们用为犯罪手段的首选。
此外,暴力犯罪还有行为模式简单,耗时少,易操作,突发性强的特点,这与青省年分析、思维水平不成熟,易冲动的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
2、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多。
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细致周密的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突然起意,在直接欲望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占多数。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
从青少年的犯罪中基本上能够看出其原始动机,如为满足自己支配欲而发生的伤害、凶杀案件;为满足占有欲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案件;为满足性欲而发生的性犯罪等。
犯罪动机的产生根源于人心理的不平衡,人们在心理出现不平衡时,就会产生欲望,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满足欲望,试图以非法手段谋取心理平衡的动机就是犯罪的直接动因。
青少年的心理机制不成熟,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往往不能够理智控制自己的心理或通过多种正当途径去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便成为其实现心理平衡、满足欲望的途径。
犯罪源于不良动机,不良的动机根源于不健康的心理,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容易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而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引导薄弱,导致青少年心理健康不足,又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心理的重要原因。
3、团伙犯罪现象突出。
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
一是对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二是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
于是他们不得不转向社会。
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
二、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
1、消极的网络文化对青少年道德观念不良影响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并不完善各级各种法律条例规范仍有较大缺陷,对于网络文化生活折管理和约束出现了薄弱环节,有些方面甚至空白,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法律适用难,无从下手、执法不严,甚至有些情况所造成的危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非常现象,特别是对青少年立法执法上,存有很大缺陷。
而随着西方各种不良思潮通过网络迅速的蔓延,我国社会道德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这种消极的网络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再加上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期的特殊情况,如果缺乏有力的网络道德影响,很容易诱发各种犯罪行为。
2、因沉迷网吧而导致犯罪。
上网是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
如某市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余某从初三开始就在别的同学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他经常是深夜从学校溜出上网至天明前再回校舍,白天上课无精打采,后被学校勒令退学,他流入社会沉迷网络继而引发犯罪。
3、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
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王某相恋后,陈某从湖南衡阳赶至湖北红安县与被告人黄某相会。
后二人经过预谋又从网上将黄某远在河北邢台的网友刘某约至武汉汉口,尔后共同对刘某实施了强奸、抢劫犯罪。
4、黄色“环境”影响非常之大。
几乎所有的性犯罪都接触过黄色音像制品及美容美发、桑拿等色情场所,并都有过性经历。
如某强奸案中的一名15岁的被告人曾被他的狐朋狗友带着与社会上从事色情活动的女姓多次发生性关系,有时还多人在一起混住集体淫乱。
过早的性经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引发青少年强奸犯罪的直接原因;不仅如此,正因为有过多次的性经历导致了一些青少年法制观念淡漠,认为两性关系没什么大不了的,从而为自己的犯罪埋下了伏笔和隐患。
(二)、留守儿童的增多导致的青少年犯罪的增加
据2000年五普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
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万以上。
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22%。
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比例高达56.17%。
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是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
二是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堪忧。
(三)、青少年犯罪比较集中的几种家庭类型
从几年来青少年犯罪背景材料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性格特点,绝大多数与他们的家庭有关,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特征。
1、过分宠溺的家庭。
其子女的性格具有明显的任性、自我为中心的特点。
有这种性格的少年,一旦介入社会生活,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从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2、简单粗暴的家庭。
其子女最容易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
这种少年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很容易发生粗暴的攻击行为,并由此导致违法犯罪。
某市去年破获的两起流氓团伙斗殴案中,其成员不满18岁的占80.5%,这些人大都是处在父母文化低、工作不稳定,且性情暴烈的家庭里。
他们常为一件小事拳脚相加,甚至大动干戈,用猎枪对射,用刀斧乱砍,其状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3、父母形象不佳的家庭。
由于父母行为不庄严、不检点,没有建立正常的权威形象,使得少年形成不良的性格而导致异常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发生。
如某校一初二年级的学生,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某建筑工地装潢用的铝合金材料,并且公然放在家中再联系销赃给某废品收购站,其父不仅不及时制止和教育,反而将从其儿子身上搜出销赃得来未用尽的钱供自己喝酒赌博用。
这类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很容易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导致这种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
4、气氛异常的家庭家庭。
气氛异常主要是由于夫妻不和、争吵或离异,以及一方早逝所引起。
由于夫妻的关系冲突或异常,因而他们很少关心子女。
同时,这种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的不安定,缺乏温暖,容易形成感情冷漠,烦躁、孤独怪僻的性格。
5、经济贫困的家庭。
主要是指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
这些家庭父母无稳定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小孩中途辍学的很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
这类家庭很容易促使孩子很早涉足社会,外出打工。
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的青少年多半以行窃、诈骗为营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职业”,而且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改造教育的难度很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因此,积极提倡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努力构筑社会化的防范体系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策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
“各级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强调:
“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来关心和支持。
”他还指出:
“只有加强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
”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从早抓起,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才能收到实效。
1、切实改革学校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治教,依法办学。
要做好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教育、指导,开展好纪律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活指导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要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和学校为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防范体系;要采取各种措施动员流失生复学,特别要注意解决好贫困生的入学问题,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教育,确保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彻底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落实分层要求、分类指导,开发智力,培养特长,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这些学生(特别是后进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过错,切实消除学生的不良心理。
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尤其是对后进生的帮助和转化,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舍得感情投入。
品德行为不良的学生往往重感情,即感情先于认识,感情重于认识,因此在教育中要注意从感情入手,用“爱”来融化他们的冷漠,消除他们的逆反心理和对立情绪,通过建立信任感达到转化的目的;二是要找准共鸣点。
要找到外部条件与原有心理结构的最佳结合点,使教育措施能够被他们所接受,从而内化为他的心理结构,达到支配和完全控制个体行为以适应外部条件的要求;三是客观地对待反复。
学生的进步和转化是螺旋式上升的,应正确对待教育中的反复现象,要因势利导,从反复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每次反复都成为新的起点。
2、努力改造社区环境。
首先,要加强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精神环境;第二,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倡导全社会来关心和支持教育,站在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高度来关心和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第三,坚持不懈地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
要努力争取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坚持制止诱惑、唆使、允许青少年进入不健康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行为;第四,要加大严打斗争力度。
坚持取谛黄、赌、毒等社会毒恶现象,对危害社会的小群体和小团伙要严防狠打,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方净土。
第五,办好工读学校,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提供专门的帮教阵地。
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办好工读学校,将罪错程度比较严重,对他人危害比较大的青少年集中起来进行帮教,可以增强帮教转化工作的针对性,减少对同伴和他人的影响。
3、积极改进家庭氛围。
首先、家长要改变孩子私有的错误观念,依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现实生活中,家长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如谩骂殴打、勒令退学、赶出家门等,究其原因是部分家长法制意识模糊,认为是自己的,怎样管理是自己的事。
殊不知这样不但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使孩子失去家庭的温暖而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走向犯罪;第二、家长要起好榜样示范作用,对孩子施加潜移默化的影响。
家庭要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家长在学习上精益求精,在事业上追求卓越,为孩子做出榜样,使孩子因家长而自豪;第三、要加大对孩子的监护力度,使孩子时时处处体会到家长的关心。
要多留时间陪孩子生活、学习、玩耍,用关心和爱感化孩子,用说服和引导教育孩子,营造公正公平的家庭氛围,使孩子感到自己在家里“有地位”。
第四、学校要积极指导家庭教育。
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沟通家校联系,共同研究教育方法和策略,还要积极办好家长学校,通过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等形式,对家长进行培训,帮助提高家长的教子能力。
4、加强青少年自我防范能力。
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必须有青少年自身的积极配合。
这依要求学校、家庭和有关部门在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要注意:
(1)培养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
要教育青少年明辩是非,冷静地观察周围世界,对是与非、对与错有自己的见解,一旦发生对自己直接或间接的侵害,能自己辨别,主动回避,防止受骗上当;
(2)增强青少年的道德意志。
要加强青少年道德意志的培养,增强其自觉抵御外界不良诱因的能力,使青少年在各种有害因素的引诱(尤其是小群体的引诱)下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3)掌握自我防范的策略和方法。
青少年受到侵害,多数时候是比较隐蔽的条件下发生的。
因此,青少年要与侵害人斗争,必须讲究策略和方法。
教会青少年一些常用的防卫方法和技能,是青少年实现自我防范的关键。
当遇到侵害时,要态度冷静,正确估计自身力量,只有当自己的力量占绝对优势时,才能直接反击。
否则,只能用自己的智慧战胜对方,有机会避险时尽量逃避,没机会时要拖延时间,等待救援,切不可一味硬打硬拼,给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危害。
如果集体遇险,要保持团结,互相帮助,齐心协力,摆脱困境。
参考文献
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犯罪学教程》,国政法大家出版社1998年版;
曾燕波《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载于《当代青年研究》,1997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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