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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
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
2018年度,在上级党政和扶贫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学校遵循“省主管、市代管、区主办”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面向市场、订单办学、保障就业”的培训要求,以创新培训模式为突破口,继续探索完善“一表、一卡、一券、一单、两证、两合同、两台帐”的全程培训管理机制;继续探索完善以实现区、乡、村、户“四个覆盖”为目标,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的多方参与的宣传机制;继续探索完善以坚持“三靠”(靠订单、靠中心、靠能人)、落实“三制”(回访制、招回制、提高制)为切入点的高质、稳定的就业保障机制。
至2018年12月,共转移培训贫困农民工1500人,占计划任务的100%,其中学校安置1485人,自主择业15人,安置就业率达99%。
就业学员96%免费安置到世界五百强企业,月工收入在1500元以上,为提高贫困劳动力素质,帮助贫困农民增加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领导意识,明确培训的“支撑点”
劳动力转移培训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实惠工程。
为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我们始终把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放在培训工作的首位,把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作为推动自身工作前进的内动力。
学校培训中心领导对培训具体工作多次做出明确要求,要求必须用最好的人力,尽最大的努力,全力以赴搞好培训工作。
学校设置的“一室三部”既要分工又要密切协作,在各自抓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对一些交叉共同需要办理的工作,必须统筹安排,形成合力解决。
一年来,我们迎接国家、省、市、区领导对我校转移培训工作检查、指导达20多次。
2018年9月2日上午,巴州区人大党组书记、副主任刘青宁、副主任吴群传、区扶贫办主任陈永明到学校就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专题调研。
2018年11月7日,由区扶贫办组织召开的全区转移培训工作研讨会在我校召开,我校负责人以中心发言人身份就培训工作作了专题发言,市扶贫办黄鹏主任作了总结讲话,对我校培训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2018年10月30日,巴中市政协副主席何长洋等领导在巴州区副区长张洪祥等人陪同下,对我校劳动力转移培训成果进行了视察验收,市区领导充分肯定了我校劳动力转移培训业绩,高度赞扬了我校一流的教学实训设施,并勉励学校继续努力,当好巴中市劳动力转移培训带头人。
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加规范有序,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个领导重视、教师积极工作、学员踊跃参训的良好培训局面在我校全面形成。
二、细化订单培训,落实培训的“关键点”
“订单培训”是我校转移培训的主要形式,有较强的约定性,它既约定了人才的规格,又约定了培训学员输出的工种、地点和时间。
此种培训能充分调动“教”、“学”、“用”三方面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培训、安置效率。
一年来,我们先后多次派招生安置人员到广州、深圳、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深入厂矿、企业(公司)实地考察,了解现代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通过双方介绍、联系及深层次的会谈,不少企业与我校达成了长期培训安置意向性协议。
在XX年年意向订单签约培训的基础上,2018年我校又与世界500强企业进行了更深入的合作,又有10多个单位与学校签订了培训、安置协议,为开辟培训安置门路找到了更好、更广的空间。
三、提升专业内涵,拓展培训的“增长点”
“适销对路”是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法则。
这要求所设培训专业以及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必须做到“三合”,即:
合时、合地、合人。
也就是说,我们开设的专业、设置的课程应该与现有地方经济发展所需人才要求同步。
在这方面,我们通过分离、调整、加载等手段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
一是将原有机械专业分离为车钳工、焊工两个培训发展方向,将原有电工电子专业分离为水电安装、家电维修、电力拖动三个培训发展方向。
二是课程设置与时俱进,力求规范、实用。
计算机专业在原有汉字录入、word文字处理、excl电子表格学习内容的基础上增学简单的动画制作和一些网络常识;缝纫专业在原有服装识图、服装剪裁学习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增设了现代服装设计等基础课程;家电专业侧重向学员传授常用家电维护、常见故障检修知识。
三是整合教学内容,加载公共常识课程。
各专业学员在学习本专业技能课程的同时,还必须学习一些公共常识课程。
在过去已开就业常识、法律法规、普通话、礼仪常识等公共课程的基础上,本学年又加开了常用应用文写作课程。
通过以上办法,我校专业设置更具个性,课程设置更加全面、合理,广大培训学员受益更大,得到的实惠更多。
四、搭建招生网络,把握培训的“切入点”
建立有效的招生网络,是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万贫困户家庭的桥梁和纽带,是把转移培训的招生信息及时传达到千万贫困户家中的重要手段,是完成培训任务的基础性工作。
为做好这一工作,一年来,我们进一步强化“三到位”工作。
一是领导到位。
学校培训中心主任和分管副校长面对招生问题总是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研讨解决办法。
同时,成立招生小组,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鼓励工作责任心强且具有招生能力的教师经常深入乡镇、农村宣传招生工作。
二是宣传到位。
在市区扶贫办、劳务办的主导下,学校首先在市广播电视媒体开辟“培训之窗”栏目,定期及时宣传招生培训信息。
其次,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成教科的支持下,聘请各乡镇成教专干为地方招生宣传联络员,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资料、办墙报等多种途径,使政策宣传覆盖千家万户。
再则,学校领导亲自挂帅,常带领招生组成员开上宣传车,深入农村乡镇流动宣传。
一年来,招生组成员行程15000多里,奔赴200多个乡镇作政策宣传,发宣传资料56000多份。
三是学员组织到位。
按政策要求,采取农户自愿申请、村组推荐、乡村公示、乡(镇)审核、扶贫办审定的程序招生组织学员。
学员入学培训严格按“一表、一卡、一券、一单、两证、两合同、两台帐”的管理机制运行。
由于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招生网络已全面形成。
本年度不仅迎来了一些偏远乡镇的许多农民工前来参训,还迎来了不少陕西、苍溪、仪陇等外县籍贫困农民来校学习。
五、加强培训管理,抓牢培训的“着力点”
提高劳动力转移培训效益的关键在于强化劳动技能培训。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培训、管理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两个规范”、“八个结合”。
一是规范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要求,对同工种坚持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课程、统一结业鉴定,以此规范培训内容,确保培训安置。
二是规范培训管理。
主要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建立台帐。
根据承担的培训任务,学校规范地建立了农民工培训台帐和就业安置台帐;统一报告制度。
学校每月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区扶贫办报告培训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编发在学校主办的《基地信息》上,随时接受监督管理;统一责任追究。
学校实行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培训安置部门具体承办的管理体制,领导到位,责任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任;统一检查验收。
学员培训结束后,学校按培训计划认真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对培训内容不合要求、不落实的地方,要重新补课,对不合格学员,适当延长培训时间,以此确保培训质量。
在培训方式上,努力做好“八个结合”。
一是立足市场和用工单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做到订单培训与定向输出相结合;二是中期和短期培训相结合;三是引导性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确保培训一期,学到一技;四是培训与创建劳务品牌相结合,打造出了具有巴山特色的劳务品牌——巴山汉(妹)子,以品牌拓宽了劳务市场;五是自费培训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六是普通教育与转移培训相结合,在初三、高三农村学生中实行分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七是学校培训与务工地再培训相结合;八是校本培训与送培训下乡相结合,为推进劳务扶贫新村建设创造条件。
多种培训方式的运用,大大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学技增能的要求。
目前,结业学员紧俏,每天向学校咨询联系的单位络绎不绝。
六、抓好安置服务,站稳培训的“落脚点”
安置就业是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根本目的。
在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依靠”:
一是依靠订单促进就业。
在农民工培训中,我们始终“围绕市场需求转,按照企业要求办”,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委托培训,今年以来,与深圳、广州、江苏、成都等地的10多家企业签订了长期就业安置合同,主渠道解决了培训学员安置就业,按市场需求,年内已向社会培养输送技能型、操作型人才1500多人。
二是依靠就业维权服务中心促进就业。
学校以驻外机构为窗口,在深圳、江苏、宁波、广州等地建立了安置就业维权服务中心,通过中心对学员安置作辐射宣传,这样,使安置有组织、成建制地进行,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今年我校的安置工作呈上升态势,进展十分顺利。
三是依靠能人促进就业。
充分利用外出时间长、务工技能强、联系渠道广的农民工能人,采取亲连亲、戚连戚,邻帮邻等方式,形成地域输出、家庭输出的良性模式,开辟了有效的、牢固的就业渠道。
至今,已有40多位就业能人,协助学校安置培训结业学员300多人。
但在培训的工作中,我们也还存在一些不足,更有一些殷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一是学校在招生、培训、就业安置各个环节上还需进一步周密安排,做到环环紧扣,步步落实;二是在培训内容上还需进一步研究完善,以便更适合广大贫困农民工参训学习的需要;三是希望扩大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增加培训任务,以满足贫困农民日益增长的参训需求;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希望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各乡镇农民参训情况纳入乡级目标考核;五是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解决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招生组织、就业安置、维权服务等工作中必须的工作经费;六是由于农民工来校学习是陆陆续续的,因此结业安置时间不能整齐划一,希望主管部门在签发培训券时以实际培训为准,特事特办。
七是出台对转移培训工作更优惠的系列政策,整合部门力量,降低结业农民工办证收费标准,形成共同关注农民工的合力。
总之,今年我校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亟待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理顺乡村关系,解决“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解决基层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组织动摇党的领导权威问题;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解决村民自治缺少经验和各地工作不平衡问题;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养差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解决村民自治的社会法治环境差问题。
【关键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民主政治/问题/对策
***同志1998年7月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指出:
“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
”尤其村民自治更是农村政治体制的伟大创新。
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
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
因此,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
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从实践中看,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
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失控村”,大多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
相反,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
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可见,村集体经济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运作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所以,搞好村民自治,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
二、引导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解决村民自治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促进“乡政村治”格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化运行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有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
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它们构成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总格局。
应当说,乡镇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最终归属和运作目的上是一致的,法律的规定也是清楚、明确的。
村民委员会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村民自治也有利于乡镇的行政管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经常发生矛盾,主要表现为“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倾向。
所谓“过度自治化”的倾向,是指村民自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村自治组织擅自作出不属于村自治范围的决定,或随意增加村民的非法定义务,违法限制村民的自由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乡镇政府布置的国家各项任务。
所谓“附属行政化”的倾向,是指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乡镇政府仍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直接的下属行政组织,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管理,或继续控制村委会的人事权,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随意调动、任免;或对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涉,随意发号施令。
从目前的情况看,“过度自治化”的倾向在全国尚不普遍,但已出现了一些苗头和若干典型事例;“附属行政化”的倾向在一些地方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为了克服在村民自治问题上的这两种错误倾向,对乡村关系进行适当、有效的整合,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
政府主动推进是我国村民自治由自发兴起到规范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因此,在乡村关系中,乡镇政府是主导方面。
解决“乡政”与“村治”的矛盾,从乡镇政府方面说,主要是提高认识和改进方法问题。
提高认识,就是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这是村委会的性质决定的。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利,因此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应也不有定为领导关系。
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
当前,乡(镇)政府在指导村委会工作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尊重群众的民主意愿,不要委派村干部,也不要事先划框子、定调子,要真正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保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群众信得过的人选到村委会领导岗位上来。
当然,也要引导群众反对宗族主义、家族观念,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的操纵。
(2)指导村委会独立负责地开展群众自治工作,尊重村委会自治权利,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严禁把村委会当成乡(镇)政府的下级机关,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涉村委会自治权利的行使,要坚持村民的事情由全体村民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则,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疏导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压服的方法。
(3)乡(镇)政府的各工作部门不要把村委会当作下属机构,对某些需要村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当在法律规定它所承担的范围之内,并通过乡(镇)政府统一向村委会布置,再由村委会组织群众协助完成,各部门不要直接向村委会布置任务。
(4)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帮助、指导村委会自身建设,包括健全完善村委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制度、培训村委会干部、开展竞赛评比活动、帮助村委会协调与村党支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等等。
第二,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农民提高民主意识,增强自治能力,引导农民学会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
由于农村经济文化长期落后,村民的民主观念、主体意识不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能力都很有限;加上农村封建家族意识和宗法势力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村民委员会难以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不对乡(镇)政府产生依赖感;许多村民包括村干部不能正确理解村民自治,认为自治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甚至把村民自治同国家法律和乡政管理对立起来。
因此,解决“乡政”与“村治”的矛盾,必须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教育、引导农民和村干部学会行使民主权利。
要教育、引导农民(包括村委会成员)正确认识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与乡(镇)行政管理、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伟大创造,因此,党领导村民自治是毫无疑义的。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P96)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并不矛盾。
村民自治与乡(镇)行政管理也是统一的、一致的。
行政管理不等于强迫命令;村民自治不等于不要行政管理。
村导自治与国家法律也不矛盾。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治国的根本,是全体公民的行动准则,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村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成立的,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要教育、引导农民提高民主法制意识,学会行使民主权利。
一要帮助农民学习和了解民主权利的内容。
二要教育农民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的方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决防止和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第三,国家政权建设工作部门(主要指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搞好典型示范,指导各地制定具体的乡村关系条例,推动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
修订后的《村组法》对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及各自权限只作了一般性规定,即乡政府有权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在乡政府指导下自主管理本村事务。
但由于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在运作中难以有效衔接。
所以,根据《村组法》原则,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政府和村委会各自的权限,是促使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的重要环节。
为此,一些地方在贯彻《村组法》过程中,制定了有关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的规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解决基层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组织动摇党的领导权威问题,将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
从理论和制度上看,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和协调的。
新修订的《村组法》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
但在实践中,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
因为《村组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方式方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
就目前看,二者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是:
(1)有的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
主要表现在操纵甚至非法干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委会工作中干预太多,使村民自治组织依法拥有的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力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和具体落实。
(2)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甚至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
(3)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范围尚缺乏具体的界定,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不同于国家政治系统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有自身的特点,更需要明确划分二者的权限范围。
解决二者关系问题的对策思路是:
在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这一原则下,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尤其要明确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所承担的“支持和保障”的责任及履行责任的方式,在制度化和操作性上保证二者关系的规范运作。
如果说乡村关系中乡是主导方面的话,那么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则是村党支部为主导方面。
所以,在当前,尤其需要规范村党组织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就职责范围而言,村党组织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应尽力避免行政化倾向,摆脱具体事务。
党组织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对其他村级组织建设的指导,对各类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
由村民自己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主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
总之,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都要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
村党支部书记可以兼任村委会主任,但必须经过依法直接选举才能当选;村党组织可以在村委会选举前对选举加以组织影响,但对合法选举结果必须予以承认;党组织拥有量大决策权,但应以党内民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不侵犯村民自治权为前提;对村党组织及其成员的失当行为,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促其改正。
四、以贯彻实施新的《村组法》为契机,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解决各地村民自治开展的不平衡问题,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因为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考虑到循序渐进的发展方针,村民自治实施10年来一直平稳推进,但各地情况很不平衡。
从领导重视的程度到村民参与的程度,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次数到选举的规范化程度,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发挥作用的程度到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完备程度,各方面都存在着差距,很不平衡。
这是客观的,甚至也是难免的。
1998年11月,修订后的《村组法》结束了其10年试行的过程,在许多方面更加完善、成熟。
因此,应以贯彻实施新的《村组法》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提高村民自治的规范化程度,树立新的典型,加快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
提高村民自治的规范化程度,就是要根据新的《村组法》的有关规定,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真正体现“村民群众自治”和“基层直接民主”的原则精神。
尤其要制定规范化的标准和规范化的程序。
一句话,就是要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水平。
首先,要完善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是基础。
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是:
第一,按新的《村组法》要求,尽快成立中央政府层面的选举领导机构以协调和规范全国的民主选举,尤其要指导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依法成立专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尽快制定或修订符合《村组法》精神的具体选举办法。
第三,为保证村民民主选举的参选率和规范化,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村组法》的学习、宣传,尤其要搞好选举动员,使村民充分认识《村组法》规定的直接民主选举的作用和意义,熟悉民主选举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逐步规范选举程序和标准。
根据新的《村组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标准应是:
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
总之,规范化的民主选举不仅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荣誉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能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充分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和自豪感。
其次,要完善村民议事制度。
村民议事制度是实现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
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民议事的组织形式就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的基本功能就是民主讨论、民主商议和共同决定。
各地在这方面已经创造出许多新鲜经验,包括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民主日”制度和村民例会制度等。
如山东省章丘市所属各村普遍建立了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2],山东省莱西市[3]、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4]实行了“民主日”制度,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再次,要完善村民民主监督制度,尤其是村务公开制度。
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推行财务公开,“这是村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5],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保障。
修订后的《村组法》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尤其强调了财务公开的内容及公开的时间,但《村组法》只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原则要求、内容范围以及不及时实行村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法律责任,而关于村务公开的程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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